公务员法中公务员聘任制度研究
公务员改革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探析

公务员改革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探析公务员雇请制度改革探析[提要]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从2021年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当中一些问题。
本文阐述聘任制公务员与传统公务员临时工的不同之处,并提出对公务员结语聘用制度推进改革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对策;退出机制本文为2020年——2021年-04008)一、聘任制公务员与传统公务员比较分析2021年,我国人事部确定在深圳和试点浦东开展公务员聘请制度全国试点。
截至目前,已经种种在国内诸多省市相继推开,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省、河北省、北京市、浙江省等并将在全国采行。
从各地的试点推行情况可以断定,聘任制文官公务员近似于传统公务员。
其主要差别在于聘任制公务员引入了市场机制,实行合同管理。
其一,招聘方式不同。
聘任制公务员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也可以直接选聘。
其中,公开招聘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公开招聘,是在明确职位要求及任职的具体条件等情况下进行的。
而直接选任程序相对简单,但范围小,目标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
两种招聘方式两种都只能在信用额度内进行,不能超出人员的编制和工资的限额。
其二,聘用期限不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1~5年,并且需要与机关签订可以书面的聘任合同,在聘任期内享有公务员相称的待遇。
一旦聘任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就不再享受考试制度公务员福利的福利和待遇。
而传统公务员为“终身制”。
不够存在解聘的后顾之忧。
其三,任职期间管理这种方式不同。
一般情况下,聘任制公务员都是通过竞聘考试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使用合同,不占用国家的公务员编制;在待遇方面,求职者用人单位可以单独决定和支付报酬;在聘任期限方面,建议权在用人单位,个股表现突出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经批准可以续聘,考核不称职可以聘用任。
二、公务员聘用制度建设改革对策公务员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探索也是一种创新制度,在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陈景润但由于缺乏历史经验和教训和借鉴,在法律制度方面不是很完善,改革范围仅限于局部地区试点推行,改革没有纵向延伸,有些改革还停留在表面。
浅谈公务员聘任制

打破铁饭碗激活“鲇鱼效应”——试谈我国公务员聘任制趋势近年来,公务员人浮于事且丑闻频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务员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票甚至微博调情屡屡见诸报端,在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引出了一个老问题:如何才能解决政府部门人浮于事的现状,提高行政效率?这个老问题久久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成为了一个政府难题和改革死角。
或许,方兴未艾的公务员聘任制度能给我们一些启迪和希望。
什么是公务员聘任制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
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聘任制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
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辞退、申诉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由聘任合同规定。
在此需要指明的是,聘任制公务员同样也是国家公务员,是签订合同的公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是否续签,合同期内不会被随意开除或者下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11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2012我国将努力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建设。
尹蔚民表示,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日趋完善,制定实施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深入推进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参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明年我国将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事业单位将大力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近日,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均表示,2012年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这意味着该制度将在全国陆续铺开。
2007年,深圳最早进行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历时5年。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肖志恒称,深圳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浅析公务员法中的聘任制

浅析公务员法中的聘任制作者:张虹来源:《商情》2008年第05期[摘要]公务员队伍实行人员聘任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规律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公务员队伍人力资源开发和优化配置的有效推动力,对于贯彻实施“以人为本”、“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法聘任制帕金森定律政府用人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现有的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外,还有一种方式,即政府根据工作的需要,以聘用合同的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某些专门人员从事政府内部的专门工作。
聘任制是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的特点。
目前对部分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一、公务员队伍实行人员聘任制的原因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要求《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国内人才建设大环境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已经实行聘任合同制,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都通过聘任合同加以规范,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为合同双方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
这种用人制度有助于企业和个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激发双方的能力和活力。
范围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的人事制度改革表明,有利于增强单位活力、提高人才素质和人才合理流动的用人制度是改革大方向,以往保守陈旧的用人方式已经严重脱离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必将遭到淘汰。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配套保障措施,有助于包括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改革在内的人事制度改革的进行。
3.公务员队伍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说以上两点是公务员队伍实行人员聘任制的外部动力的话,那么公务员队伍自身的发展需求则是改革的内部动力。
首先,实行人员聘任制改革是公务员队伍获得最大发展的需要。
众所周知,面对激烈的人才竞争,公务员队伍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势必不遗余力地网罗高层次人才。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对策建议——基于实践的理论思考

进行管理, 促使公务员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 但从各地实践来 看, 公务员聘任制还存在诸 多问题, 还需进一步完善。
第二个阶段是试点阶段。 在 《 公 务员 法 》实 施 一 年 后 , 原
国家人事部决定在浦东和深圳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通过试点总
结经验。 在 总结 试 点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2 0 1 1 年1 月2 8 日, 中共 中央
2 0 0 7 年深圳率先实行公务员聘任制 , 此后全 国许多省市 也开始推 行公务员聘任制 的试点工作 。 比如, 2 0 1 2 年3 月, 江苏
省制 定 《 江 苏 省 聘 任 制 公务 员 管 理 试 点办 法 》 ( 试行 ) ; 上 海
0 1 0 年招聘5 个 聘 任 制公 务 员职 位 , 皆是 金 融类 专 业 性较 强 岗 二是 西方 国家 政府雇员的实践 , 为我 国公务员聘任制提 2
第 一 阶 段 是 基 本 界 定 公务 员聘 任 制 。 2 0 0 6 年 开始 实 施 的
《 公务员法》 对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范 围、 聘用方式、 管理方
商 一 致 的原 则 , 对 专 业 性 较 强 的职 务 , 与应 聘 人 员签 订一 定 期 式 以及 纠纷解决机制 等进行了原则性 规定 , 奠定了公务 员聘 限 的聘 任 合 同 , 确 定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一 种 公务 员任 用 制 度 。 ”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解读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
其前提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本条的规定与这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非领导职位中适用聘任制的主要是专业技术类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的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
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
(二)辅助性职位。
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如果与人才市场相衔接,用人成本低,效率高。
本条第二款是限制性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须符合涉秘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有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
因此,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是适当的。
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的范围,遵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涉密职位主要是只设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位。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因此,这类职位不适合聘用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聘任制的实施路径研究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聘 任 制 分 析
( 一) 我 国行政 机关 及其 公务 员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1 . 政 府机 构臃 肿 。据统计 , 2 0 1 2年 国家公 务 员考
试 录 取人 数 大 约是 2 0 0 1年 的 4倍 , 但 报 名 人 数增 长 惊人 , 从2 0 0 1 年 的 3万 余人 到 2 0 1 2年 的 1 4 1万 人 ,
增加 4 2倍 。公 务员 队伍 严重 超 编 , 中央 及 地 方财 政
压 力 巨大 , 每年 “ 三公 经 费 ” 超过 2 0 0 0亿 元 。 国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网站 公 布 的数 据 显 示 , 2 0 1 0年
好 了“ 进 口” . 但 是 在公 务 员 晋升 方 面却 没 有 看 住 “ 楼 梯 口” 。 在坚 持公 务员 退 出制度 的 同时 , 没有辅 之 以辞 职、 辞 退制 度 , 导致 “ 出 口” 堵塞 [ 3 ] 。公 务 员总 的退 出 数量 、 比率 明 显偏 低 , 据 人 事 部 统计 , 1 9 9 3年 至 2 0 0 2 年的 1 0年 中 . 全 国共计 处 分公 务员 1 4 9 9 2 9人 , 平 均 每 年约 1 . 5万人 。每年 受处 分人 数约 占公务 员 队伍 总
度 全 面 铺 开 。 但 是 在 实行 聘任 制 的过 程 中 , 还 应 完 善 聘 任 制 的 相 关 配 套措 施 , 明确 注 意 事 项 , 防止 聘 任 制 走 过 场 。
试论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一)

试论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一)摘要:公务员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新制度。
公务员聘任制不同于普通公务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部分地区推行的政府雇员制度。
公务员聘任制顺应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组织理论的要求。
公务员聘任制有着重大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制政府雇员制聘任合同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在第十六章中专门规定了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规定了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①在200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了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②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
在实践中,我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
在8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很多地区开始在乡镇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契约合同来管理干部。
甘肃省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近4800余名招聘干部,还有一些地、县自行招聘了一部分干部。
1]1996年,辽宁省为了调整乡镇机关人员结构的,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在全省乡镇机关实行了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2]各地、各部门对公务员聘任制作出的探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践中也现了很多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具体内容(一)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在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从事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仍然属于公务员制度的范畴。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

企业与管理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柳毅摘要:我国针对公务员的改革一直在不断推进,但改革的成效始终不尽如人意。
随着对公务人员以聘任方式录用的进行,随之呈现出了较为不错的效果,这为改革带来了积极的信号。
但就制度自身发展来看,它仍显不成熟并亟待完善。
要实现向聘任制的转化并发掘出聘任制的真正价值,则还需要进一步克服在实际运用中的不适应性。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公务员聘任制的特点在于,它改变了先前“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局面,使公务员体制变得更加灵活,使机关单位用人机制更为合理,使公务员人事管理和个人职业发展不再冲突。
同时也调动了公务人员积极性、提升了政府管理效率。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聘任制的界定是,机关单位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再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与国家秘密无关、有较强专业性及辅助性的职位用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聘用工作人员的制度[1]。
一、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较窄,针对职位单一聘任制的适用常常伴随着较为有限的条件,既要满足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要求,还要满足专业性和辅助性两个基本要素。
首先,不能适用于与国家秘密有关的职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普适性。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层面的逐步扩大,与国家秘密相关的部门职位呈增多趋势,整体上使得聘任职位的范围进一步缩减。
其次,专业性与辅助性的适用特点容易造成聘任过程的两极分化。
专业性意味着职位本身对“专业知识”有着较高要求,同时对公务人员工作能力要求也很高。
这类职位本就不多,而能够符合要求的人员也相对较少。
辅助性较强则代表了非专业性较强,对职位的人员要求相对较低。
可正因为如此,所选拔人员的水平与层次也受到局限,而这并不利于聘任制的可持续发展。
(二)受重视度不够,作用发挥不足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民众层面,传统公务员制度都已经获得了极高的认可度。
聘任制以极大优势出现,但这种优势并不能马上凸显,聘任制也就不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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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中公务员聘任制度研究摘要:公务员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新制度。
公务员聘任制不同于普通公务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部分地区推行的政府雇员制度,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聘任制有着重大意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制英国在世界围最早建立文官制度。
由于文官地位稳定、优越,层层对上负责,在很大程度上倦怠了许多人的事业进取心,这造成文官的思想保守、官僚主义滋生、办事效率低下。
而近二十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用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引入现代企业对人员进行合同制管理的经验,弥补委任制之不足,消除长期实行委任制带来的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负面影响。
在我国,聘用制最早适用于“三资”企业,尔后国有企业应用,逐步推广到事业单位、乡镇党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实行乡政干部聘用制作为契约合同管理的聘用制,其所具有的优越性远超出其初衷,因而成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在全国推行。
一、公务员聘任制的具体容1.公务员聘任制的特点。
⑴合同管理。
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合同进行的。
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⑵平等协商。
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签定聘任合同以后,虽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的关系已经变成隶属关系,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⑶任期明确。
聘任制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聘任期限,公务员法规定为1至2年。
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
需要时,可以约定续聘。
2.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聘任方式及聘任合同。
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一是公开招聘:在明确职位要求、任职的具体条件、职数、级别和招考的要求等情况下,在一定的社会围公开招聘;二是直接选聘:直接选聘的围要小得多,目标较具体,针对性强,程序相对简单。
聘任公务员,无论是公开招聘还是直接选聘,都不能超出各机关的编制和工资限额,只能在限额进行。
聘任制的实行通常是由聘任部门与被聘任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公务员法第97条款规定,聘任合同的签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一是聘任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是聘任单位与被聘任人员权利义务关系存续的期限,也是被聘任人员享有公务员身份的期限。
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二是职位及职责要求: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与职责要求,与一般公务员有所不同,其职务与职责的特殊要求,双方应当在聘任合同中协商确定,以保证聘任制实效的切实发挥,保证被聘任人员能够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三是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条款: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一般而言,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当高于同类同级委托制公务员,因为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不是常任的,如果违反合同,就可能被解聘。
因此,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风险要大于委任制公务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应当考虑其职业风险要素。
另外,聘任制公务员一般是以其特殊的才能服务于国家机关,一般都是经过竟聘的优秀人才,因此,在其聘任期应当享有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是违约责任条款:聘任合同是一种劳动合同,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争议解决机制。
人事争议仲裁主要是针对职位聘任制公务员的,因为聘任人员和单位签定的是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以后,可以向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务员法第100条共用4个条款建立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争议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一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第2款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及时。
其中,合法原则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公正原则要求人事争议仲裁不得偏袒一方,必须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及时原则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按照在规定的期限及时完成,以保障机关工作秩序的正常化。
二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第3款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处理机构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聘任机关的代表及法律专家组成。
二、公务员聘任制的意义1.满足机关用人需求。
面临着信息化、全球化和政府活动日益复杂化的新形势,现代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事务更加灵活多变,但目前由于知识与视野的限制,政府现有的专业人员无法满足需要。
同时因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无法为特殊岗位需要的专业人才单独规定工资水平,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和薪酬体系缺乏灵活的激励机制,使得公务员队伍中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严重流失,如在中央国家机关,外语、国际经济、国际法、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涉外审计等涉外专业,其中流失比重最大的是政府急需的专业人才。
导致政府机关的人才资源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公务员聘任制弥补了政府专业人才的不足,优化了政府的人才结构,形成了多层次的政府人才队伍。
2.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公务员聘任制有助于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机关可直接招聘适当人员,不必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同时,公务员聘用关系终止后聘任制公务员即与机关脱离关系,机关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
同时,还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传统的非聘任制公务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但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技能。
“公务员的素质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而聘任制下的公务员是某些领域某行业的优秀人才,处理大量专业性的行政事务会有更高的效率。
另外,公务员聘任制的职位根据职位的性质、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因事设岗、因岗用人,岗位职责清楚、任职条件明确,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3.健全了机关用人机制,促进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改革。
公务员聘任制使机关用人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弹性化。
传统的公务员制度难以形成面向社会的“开放性系统”,不能随时从社会上吸收优秀人才并同时吸收多样的思维方式和各种专业知识,不能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致使公务员队伍人员结构的固化与僵化,造成公务员制度缺乏灵活性和新代机制不畅等诸多弊端。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传统公务员制度用人“唯资历论”、“唯亲疏论”的观念,将政府公务员职位的常任制与非常任制结合起来,使政府用人观念更加合理化、理性化。
公务员聘任制拓宽了机关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机关用人方式,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人事制度上的弊端,使人才流动更加合理,健全了用人机制,并且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未来改革指明了方向,将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4.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传统的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有限的行政救济,不仅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而且由于程序上的不公正,很难做到对所诉部行政行为的进行公正而彻底的救济。
“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判。
”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救济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三、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但却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虽然这次《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聘任制作了专章规定,但所作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
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着很多问题。
1.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2.聘任程序不完善。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
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
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4.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话,那么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还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
5.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围之外。
即便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围,也存在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关于公务员聘任制聘任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又依据哪些法律文件来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其次,因聘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既可能是公务员一方,也可能是用人机关一方,但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一方。
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四、对策建议1.明确聘任制的适用围。
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其特点是与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密不可分,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把握的专门知识技能。
二是辅助性职位。
这类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治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这部分工作的社会通用性较强,可与人才市场相衔接,具有用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2.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
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任合同。
两种方式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3.科学定编设岗。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必须在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
因此,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治理,科学定编设岗是前提和保证。
定编设岗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高度,围绕单位的发展中心和整体目标进行认真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