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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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概述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方法是确保救灾资金能够高效、公正地使用于灾区救援和重建工作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方法一:成立专门的救灾资金管理机构1.设立救灾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分配和使用。

2.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并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3.确定机构的权责范围,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方法二:制定明确的救灾资金使用政策1.制定详细的救灾资金使用政策,明确资金分配的原则和标准。

2.确定不同类别的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限制,例如紧急救援、临时安置和基础设施重建等。

3.通过政策规定救灾资金的审批流程和报销要求,确保正当合理的使用。

方法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1.设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2.将救灾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分开管理,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性。

3.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

方法四: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1.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通过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符合政策和规定。

3.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不当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资金。

方法五:加强宣传和沟通1.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2.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增强公众对救灾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3.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灾区救灾工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方法,确保救灾资金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支持灾区的救援和重建工作。

方法六: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1.进行灾害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灾害制定相应的救灾资金管理应急预案。

2.预先确定响应灾害时的组织结构、决策流程和资源调配机制,确保救灾资金的迅速投入和合理使用。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一)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一)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一)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什么是救灾资金管理?救灾资金管理是指对于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所筹集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合理的救灾资金管理可以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最大程度地帮助受灾群众,提高救援效率和透明度。

救灾资金管理的重要性救灾资金通常来自于政府、民间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救灾资金是为了给受灾地区提供紧急救助和重建支持而设立的,因此合理的管理使用对于救援工作的成功非常关键。

救灾资金管理的目标•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对受灾地区进行重建和恢复•提高救援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救灾资金管理的方法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救灾资金管理方法:1. 建立专门的救灾基金•专门设立一笔救灾基金,将捐赠的救灾资金集中存放于此,专款专用•设置审批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救灾需要2. 制定详细的救灾资金使用规定•设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确保资金用于最紧急和需要的地方•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浪费,严禁私人挪用3. 加强监督和审核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定期公布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信力4. 协调和合作•救灾工作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和组织,需要加强协调和合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一管理和分配救灾资金5. 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措施•在救灾资金管理中,要考虑灾情评估、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措施•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风险6. 进行救灾资金管理的培训和宣传•针对救灾资金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管理和使用资金的能力•向公众宣传救灾资金的管理方式和透明度,增加社会参与和监督结论救灾资金管理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专门的救灾基金、制定详细规定、加强监督和审核、协调合作、健全风险防范和进行培训宣传等多种方法,可以提高救灾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最大限度地帮助受灾群众。

地震灾害救援资金管理规定

地震灾害救援资金管理规定

地震灾害救援资金管理规定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常常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地震灾害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对地震救援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针对地震灾害救援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论述。

一、资金来源地震灾害救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相关措施。

政府资金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等,用于统筹和组织地震救援工作。

社会捐款是通过各渠道募集的资金,用于增加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的投入。

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如发行特殊用途债券等。

二、资金管理机构地震灾害救援资金的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个机构通常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

地震救援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同时,该机构还需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提高救援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地震救援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款等方式进行。

政府在预算中提前安排一定的地震救援资金,以保障地震灾害发生时的应急需要。

社会捐款则通过募捐活动、公益广告等形式进行,以凝聚社会力量支持救援工作。

地震救援资金的分配要科学合理,根据不同地区和救援需求进行合理划分。

重点地区和人员优先考虑,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

同时,还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地震救援资金的监督是确保资金使用的重要环节。

监督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绩效评估是对地震救援资金使用效果的考核。

通过对救援行动的评估和数据分析,评价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为今后救援工作提供经验和指导。

同时,还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公开透明等方式,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约束力度。

五、信息公开和舆情引导地震救援资金的管理要注重信息公开和舆情引导。

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同时,还需通过舆情引导,引导社会关注地震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共同参与到救援工作中。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讲解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讲解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讲解自然灾害总是来得猛,往往一瞬间就能把一切搞得天翻地覆。

想想看,台风一来,洪水一涨,地震一震,我们每天辛辛苦苦建起来的家园瞬间变得支离破碎。

那时候,最重要的不是自怜自艾,而是怎么最快、最有效地用好救灾资金,让灾区的兄弟姐妹们早日恢复生活。

听起来很简单对吧?但是这背后的学问可大了。

怎么管?怎么用?用得不对,那些辛辛苦苦筹集起来的资金,可能就会被浪费掉,甚至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你说,这事儿是不是得好好讲讲?首先呀,咱们说救灾资金管理,其实就是一个“爱心捐款”到“实打实救援”的过程。

捐款来的资金咋花,花在了哪里,咱们得有个说法。

可别让这笔钱变成“老鼠仓”,到最后搞得“钱袋子”成了“空空如也”,大家还得吃土。

管理呢,不仅仅是账本上的数字,更多的是怎么做到有条不紊,确保每一分每一厘都用得其所。

这就像是做饭,调料少了不够味,调料多了就变味儿。

咱们得把这个比例拿捏好。

有句话叫“钱要花在刀刃上”,说得一点不假。

想想看,咱们捐的钱,肯定是要用在最急需的地方。

比如灾后救援、重建家园、安置难民、医疗支持,这些都得分门别类。

就像做个大杂烩,鱼肉不合适加白菜,反之亦然。

每一笔开支都得经过严格审核,不能让那些不该花的钱瞎溜达。

所有捐款的使用情况要透明,咱们不能让钱袋子里藏着什么猫腻。

让大家看得清清楚楚,心里也踏实。

再说了,咱们做事,得有个计划。

救灾资金可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们来的时候,大家心里都怀着一股热情,想着怎么让这笔钱真正地帮到有需要的人。

可是没个计划,啥事都容易一团乱麻。

救灾资金的使用得分阶段、分重点,不能光是“眼前有救急”,而是要想得长远。

尤其是灾后重建,这可是一个大工程,不能心急火燎地一蹴而就,不然就会搞得“欲速则不达”。

所以咱们要有耐心,要一步步来。

而且啊,救灾资金的管理不仅仅是数字游戏,还得有人去监督。

这里面有一大堆的人和事儿,得随时盯着,随时查,随时调整。

这就像大家打麻将,不管怎么打,总得有人看看牌局,别把别人的“底牌”漏了。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救灾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救灾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救灾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监管水平,保障救灾专项资金的安全性、专项性和合规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捐赠的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涉及救灾专项资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和管理,确保救灾款物的合理使用,提高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章救灾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监督第四条救灾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监督由受助方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受助方应当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监督制度,明确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受助方应当将救灾专项资金存放在专用账户,并将专用账户作为会计基础建立、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受助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对救灾专项资金进行清查,确保救灾款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受助方应当将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受助方应当依法合规管理救灾专项资金,确保救灾款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条受助方应当按照受灾情况和救援需求,制定救灾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救援对象和救援范围。

第十一条受助方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救灾专项资金,严禁挪用、私分或滥用救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受助方应当依法合规采购救灾物资,确保救灾款物的品质和用途。

第十三条受助方应当依法合规设置救灾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救灾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挪用、私分或滥用救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7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8号)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设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筹集资金和州市筹集资金。

其中,省级筹集资金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等3项收入中,扣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后,按照一定比例计提。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坚持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

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地震作为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地震发生后,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至关重要,而救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则是保障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为了确保地震救援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受灾群众的救助和灾区的重建,特制定以下地震救援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资金来源地震救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财政拨款:各级政府根据地震的受灾情况和救援需求,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资金用于地震救援和灾后重建。

2、社会捐赠: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的捐款捐物。

3、国际援助:来自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和物资援助。

二、资金使用范围地震救援资金应严格用于以下方面:1、受灾群众的紧急救援和生活救助,包括提供食品、饮用水、帐篷、被褥等基本生活物资。

2、医疗救治费用,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医疗队伍的费用支出。

3、临时安置点的建设和维护,如搭建临时住房、提供公共卫生设施等。

4、灾区基础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如道路、桥梁、水电等设施的修复。

5、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重建和恢复。

6、对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和康复服务。

三、资金管理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地震救援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地震救援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3、效益原则:资金的使用应注重效益,合理安排,避免浪费。

4、安全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

四、资金使用流程1、需求评估: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灾区的救援需求进行评估,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

2、编制预算:根据需求评估结果,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3、审批:预算方案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按照预算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5、使用监督: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按照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172号),设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和矿业权出让金等5项收入中,扣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后,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坚持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省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州(市)、县(市、区)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筹集和管理好专项资金,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八条全省通过争取中央补助和省、州(市)自筹,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

(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3亿元以上。

(二)省负责筹集5亿元。

具体为:1.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1.5%;2.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30%部分后提取10%;3.从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20%部分后提取20%;4.从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提取10%;5.从全省矿业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20%。

云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五)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会同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研究确定分项补助资金规模。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应急部、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分项总体方案研究确定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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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州(市)、县(市、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省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综合协调全省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之外的救灾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 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综合协调全省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地震恢复重建资金。

州(市)、县(市、区)民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本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新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已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缴入该专户,未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使用时专项调入预算。

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各级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

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省建设厅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达。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达。

(四)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必须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省级和州(市)级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 日内下达,县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省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7 日内下达,州(市)应在收文后10 日内下达,县级应在15 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计划。

省级安排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州(市)、县 (市、区)应当在省级确定的补助数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恢复重建方案应当符合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严禁盲目攀比和超前建设。

第十四条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省级各部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文件还应当抄送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和建设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民政、建设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分别将上年度安排的救灾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和相关对口部门。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职责,分别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救灾资金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建设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上一级民政、建设、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部门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应当将救灾资金监察、审计情况汇总后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

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什么原因引起北高温、南洪涝这样的极端天气?国家气候中心首席专家任福民说,大气环流异常引起极端气候条件,但两种极端气候并没有直接联系。

引起高温的直接原因就是,高温地区出现暖性高压,并长期稳定在一个地方。

处于这种高压下的地区气候的主要特点就是高温、高湿,俗称“桑拿天”。

南方洪涝灾害方面,任福民说,我国今年的西南季风较弱,使降水北推缓慢,雨带5、6 月长期停留在南方,造成了大量降雨。

到底是什么导致大气环流异常,任福民表示,目前专家正在深入研究中。

但可以支持的说法是,全球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常态化。

俄总统梅德韦杰夫30 日与正在火灾现场视察的俄总理普京通电话,听取火情汇报。

他责成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扑灭火灾,向遇难者家庭和受灾民众提供帮助,并制订规划,为家园遭大火焚毁的民众建设新居。

梅德韦杰夫当天在总统应急中心召开的视频紧急会议上要求各地方领导人采取一切措施,堵截火情进一步蔓延和恶化。

他同时签署命令,调派国防部官兵参与灭火行动。

前日下午4 时,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地下二层停车场的东侧,拉起警戒线,十多位警察在现场进行勘查,周围每隔几米就有保安站守。

在停车场的维修更衣室门口,有一摊血迹,旁边丢有几张被血染红的纸巾。

在停车场内,警方正在对一辆北京牌照的深绿色夏利车进行勘查,车旁边的通道上留下多处打斗痕迹。

现场一位保安称,两个多小时前,停车场内发生冲突,一人逃跑到维修更衣室中,被后面追赶的人捅了几刀,随后倒在血泊中。

知情人透露,该死者为北京市纸老虎文化集团董事长胡忠。

据闫海平回忆,左右,工人驾挖掘机在路中央倒土,堵住了出门的路。

闫海平上前理论,双方发生争执。

“这些工人有20 多人,身穿迷彩服,身上有纹身,手里拿着崭新的铁锹,追着周士江砍。

”闫海平说,今年45 岁的周士江跑出远,被砍倒在地。

家属报了警。

周士江被送到铁岭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铁岭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

嫌犯嘉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晓峰和员工李刚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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