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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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一、前言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频繁,我国也不例外。

干旱、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都在加强抗旱救灾工作,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抗旱救灾。

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抗旱救灾资金。

二、抗旱救灾资金来源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政府每年都会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抗旱救灾工作。

2.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各省市县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抗旱救灾工作。

3.社会捐款:社会各界也会积极参与到抗旱救灾工作中来,通过捐款等方式为受灾地区提供帮助。

三、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原则1. 效益原则:在使用抗旱救灾资金时,必须遵循效益原则。

即要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抗旱救灾工作效益的项目进行资金投入。

2. 公开透明原则:在使用抗旱救灾资金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即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合理节约原则:在使用抗旱救灾资金时,必须遵循合理节约原则。

即要尽可能地节约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四、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范围1. 农业生产:农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受旱影响最大的领域之一。

因此,在抗旱救灾工作中,必须优先考虑农业生产领域。

可以通过加强水利建设、提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等方式来保障农业生产。

2. 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是防止干旱的重要手段之一。

可以通过修建水库、引进外来水源等方式来增加当地的水资源储备量。

3. 灌溉设施维修:对于已经存在的灌溉设施,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确保其正常运转。

4. 水资源开发:可以通过开发地下水、雨水等方式来增加当地的水资源供给量。

5. 灾后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抗旱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通过修建房屋、道路等方式来恢复当地基础设施。

五、抗旱救灾资金使用流程1. 资金申请:各级政府和受灾地区应该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抗旱救灾资金。

资金申请应该明确具体用途和预算金额,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财农〔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2019年11月7日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

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最新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防汛救灾工作的有效账款使用和保管,提高防汛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确保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一、防汛救灾资金的来源和管理1. 防汛救灾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应急救助资金等,所有资金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入国库。

2. 防汛救灾资金的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中央财政负责整体规划和统筹,地方财政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

3. 防汛救灾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下,按照防汛救灾工作需要进行拨付和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

二、防汛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1. 防汛救灾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灾、救援救灾、抢险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直接与防汛救灾相关的工作项目。

资金使用需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2. 防汛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节约用于根本、防灾先行、减灾为主的原则。

重点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洪抢险能力、改善灾后重建等工作,确保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 防汛救灾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防汛救灾相关的经费支出,禁止违规拨付和挪用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

三、防汛救灾资金的审批和报销1. 防汛救灾工作涉及的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审批制度,确保审批的及时与公正。

2. 防汛救灾资金的报销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报销文件齐全、合规,报销金额与实际支出相符。

各级财政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防汛救灾资金的报销应及时进行,资金审批流程必须迅速,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各项工作中,确保资金的及时兑现和使用。

四、防汛救灾资金的监督和审计1. 防汛救灾资金的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制度。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一、引言自然灾害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威胁,特别是农业生产受灾,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政府需要合理使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本文将提出一些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以期提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效果。

二、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农业保险是一种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方式。

政府可以使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包括提供保费补贴和建立农业灾害风险基金。

通过农业保险,农民可以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减轻灾害对农民的经济压力,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

三、加强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自然灾害过后,灾区的农田、农作物和农业设施往往需要进行恢复和重建。

政府可以使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来支持农田复耕、农作物补种和农业设施修复等工作。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来帮助农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提高灾后农业生产的能力。

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是农业生产抗灾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使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包括农业科研项目的资助和农业技术推广的支持。

通过引进和培育抗灾品种、推广抗灾技术,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和适应性,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五、加强农业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及早发现和预警自然灾害,可以有效减轻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政府可以使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来支持农业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包括建立监测设施、提升预警能力以及加强信息共享和发布等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农业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减少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失。

六、加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监管和评估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监管机制,包括资金使用审批、项目评估和资金监督等环节。

同时,政府还应定期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效果。

全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方案X年8月4日至8月6日,X市普降暴雨,致使全市大部分乡镇遭受洪涝灾害,大田农作物受灾面积30.11万亩,其中粮食作物27.84万亩,经济作物2.27万亩;设施农业方面,受灾棚室6458栋,其中棚膜损坏356栋,棚架损坏有990栋,棚体倒塌有3205栋。

初步预计,全市农业经济损失达5.37亿元。

经市农经、财政部门积极争取,《X省财政厅关于下达X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X财指农〔X〕537号)下达我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040万元。

为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各乡镇受灾程度,现制定我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一、补助范围对受洪涝灾害严重的X镇、X镇、X镇、X镇、X镇5个乡镇进行补助。

二、资金使用方向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X〕91号)文件精神,我市此次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补助受灾农民购买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化肥和农业生产设施恢复。

三、项目实施内容一是用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化肥300万元,分配依据以各乡镇政府受灾村各户上报水旱田面积(见附表1),平均测算每户得到补助量。

化肥补助招投标由市统一组织。

二是用于农业生产道路修复资金740万元,主要采取对生产道路进行水泥硬化,具体标准为垫层用山皮石或砂砾60-80公分(考虑到田间作业路,冻层较深,垫层厚度不够容易造成面层水泥破裂),结构及面层达20公分。

具体资金分配主要依据乡镇政府经济损失情况(见附表2),作如下分配:1. X镇农业生产道路修复资金175万元;2. X镇农业生产道路修复资金175万元;3. X镇农业生产道路修复资金130万元;4. X镇农业生产道路修复资金130万元;5. X镇镇农业生产道路修复资金130万元。

农业生产道路修复只限于乡镇政府前期上报符合要求的道路,道路修复项目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招投标。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四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五条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精选篇1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批)使用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受灾实际情况,为做好养殖户灾后恢复正常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以促进畜牧业生产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严格按照养殖户受灾实际情况补助救灾资金,充分发挥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修建倒塌及损毁畜禽养殖圈舍,及时恢复正常畜禽养殖生产。

二、绩效任务目标以促进畜牧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全面落实强降雪灾后恢复技术措施,支持购买仔畜禽苗,修复受损畜禽圈舍,千方百计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力争全市畜禽养殖存栏、出栏不少于去年,保障畜禽产品供应,减少灾害损失,完成省下达平泉的畜禽养殖生产目标任务。

三、圈舍受灾情况按照养殖户申报、乡镇审核、农业农村局现场核实的方式,经核查统计,我市有10个养殖户和1个粪污贮粪场压塌受到雪灾危害,受灾圈舍面积2536平方米。

核查后进行公示。

具体详见《平泉市畜禽养殖圈舍受灾情况及补助计划表》四、资金使用范围本次救灾资金15万元,主要用于圈舍补修、设施修复加固、畜禽补栏等补助。

五、资金补助标准及补助计划(一)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批)使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此次救灾资金用于我市受雪灾的受灾养殖户,按照《畜牧业灾情评估参考标准(版)》我市计划补助标准为:圈舍损毁倒塌面积系因灾造成畜禽圈舍(含养殖设施)倒塌或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面积。

损失评估标准统一按当前建设成本的50%核算。

(二)资金补助计划本次救灾资金15万元,计划用于10个养殖户和1个粪污贮粪场受灾圈舍及设施损失补助。

补助计划详见《平泉市畜禽养殖圈舍受灾情况及补助计划表》,具体补助以养殖户完成圈舍修复、加固的验收合格情况为准。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附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防汛抗旱资金。

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

第四条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补助费使用范围第五条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

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

(二)物资材料费。

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

(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

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

(四)通信费。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

二、资金来源及分配2.1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渠道。

2.2 资金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农业灾害风险、受灾程度、农业生产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3 资金分配应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农业生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业灾害预防措施:如农业保险、灾害预警、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2)农业灾害应急救助:如抗灾物资采购、农业救灾队伍建设、受灾农民生活救助等;(3)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如农业技术指导、农资购置、农业设施修复等;(4)其他与农业防灾救灾相关的工作。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4.2 资金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2)农业灾害风险分析;(3)资金需求及用途;(4)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3 农业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用于其他无关事项。

5.2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5.3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农业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六、监督与检查6.1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6.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汛抗灾工作,提高防汛抗灾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防汛抗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相关单位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防汛抗灾资金包括中央、地方和市县三级财政拨付的用于防汛抗灾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防汛抗灾资金应当用于防汛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抚灾救济等方面。

第五条防汛抗灾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严格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防汛抗灾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编制工作中,按照防汛抗灾工作需要,确定防汛抗灾资金的总量。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制定防汛抗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防汛抗灾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详细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防汛抗灾资金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批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防汛抗灾资金的审批决定应当写明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防汛抗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防汛抗灾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拨付计划进行,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防汛抗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申请的用途和拨付决定,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防汛抗灾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专项核算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防汛抗灾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当立即纠正。

第十五条防汛抗灾资金的结余原则上应当归还财政,如有必要,可以留作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抗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防汛抗灾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防汛抗灾资金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防汛抗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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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

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灾害的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和抗旱;地质灾害救灾支出用于已发生的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植物疫情,草原
鼠害、病害、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农业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水利部商财政部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的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所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

第四条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第五条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资金,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提前拨付救灾资金。

第二章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根据救灾资金规模,财政部商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具体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八条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水利、国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申报。

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一)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二)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洪涝成灾面积、水利工程设施水毁(震损)损失情况、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和牲畜数量,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三)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发生数量、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由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由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由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财政部分别商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落实。

第十一条分配给各省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新疆生产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救灾资金,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油、饲草料、小型牧道铲雪机具、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渔船应急管理费、渔港应急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培训费、有毒有害补助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及进排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第十三条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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