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湘民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民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厅制定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1月11日湖南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根据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补助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根据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加大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主要包括:(一)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二)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三)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四)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第七条省民政厅采用因素法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管理工作方案

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管理工作方案自然灾害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每当灾害发生后,如何高效、有序地管理救灾款物,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名有着10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今天我要为大家带来一份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管理工作方案。
我们要明确救灾款物的来源。
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
在管理过程中,我们要保证这些款物的合理分配,确保每一分钱、每一件物资都能用到刀刃上。
一、组织架构1.成立救灾款物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等组成,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
2.设立救灾款物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分配、发放等工作。
3.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救灾款物的管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开、透明。
二、工作流程1.接收阶段: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接收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款物。
接收时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捐赠单位、捐赠金额、捐赠物资名称、数量等。
2.分配阶段:根据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救灾款物。
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受灾程度、人口数量、物资需求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
3.发放阶段:在分配完成后,及时将救灾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发放时要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物资发放到位。
4.监督阶段:监督小组要对救灾款物的管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对账目进行检查,确保款物的合理使用。
三、工作重点1.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救灾款物管理的认识。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普及救灾款物管理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救灾工作。
2.完善制度,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确保救灾款物管理有章可循。
3.强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组织专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救灾款物管理的认识和能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等紧密协作,共同推进救灾款物管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1.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救灾款物管理的实时监控。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湘应急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应急发〔202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现将《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0月12日附件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规程为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调查与核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受灾地区群众住房倒塌或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修缮的过程。
一次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损住房(附件1)情况的统计、调查与核定工作。
(一)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组织人员,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并上报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
(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倒损住房台账,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塌、严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一般损坏住房情况也要进行抽查。
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督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将本辖区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台账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三)省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倒损住房台账,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

XX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机制,提高全区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XX通知》(X政规[2021)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灾后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包括:(-)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拨的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救助物资。
(二)使用上级财政、区财政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三)其它救助物资。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下拨的各类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二)区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
第二章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采购资金预算,送区财政局审核并列入年度预算,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采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等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区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申请、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三章冬春救助类型和标准第八条救助类型。
分四类:一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绝收面积占比80%以上)、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严重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50%-79% )、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一般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比30%-49% ),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四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致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湘政办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7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怠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教授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教授任务.坚持“教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由政府分管应怠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公安、安监、驻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分管领导任第一政委,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乡村人口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
第三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三)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五)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四条依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将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划分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自然灾害四个等级。
达到《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视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未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视为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县承担、省级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
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市县筹集。
第五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灾情。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100号【适用区域】湖南省【发布时间】2016-12-28【生效时间】2016-12-28【关键词】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0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7月17日印发的《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2〕6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灾情信息管理3.1信息报告3.2信息发布4.灾害预警响应4.1 预警信息4.2 启动条件4.3 启动程序4.4预警响应措施4.5预警响应终止5.省级应急响应5.1IV级响应5.2III级响应5.3II级响应5.4I级响应5.5启动条件调整5.6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过渡期生活救助6.2冬春救助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4 其他设施重建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7.2物资保障7.3通信和信息保障7.4装备保障7.5人力保障7.6社会动员保障7.7科技保障7.8宣传和培训8.附则8.1预案演练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制定与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灾情救灾资金实施方案
灾情救灾资金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近期,我国多地发生了自然灾害,造成了严重的灾情,给受灾地区的人民生命
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我们制定了灾情救灾资金实施方案,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最大程度地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二、资金来源。
1.政府拨款,各级政府将根据受灾情况,拨付一定的救灾资金,用于救灾物资
的购买和灾后重建工作。
2.社会捐款,广泛发起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用于灾区救援和重建
工作。
三、资金分配。
1.救灾物资采购,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采购救灾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帐篷、衣物等急需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灾后重建工作,将剩余资金用于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包括房屋重建、基础
设施修复、农田复耕等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四、资金管理。
1.严格审批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审批,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于救灾和重
建工作,杜绝浪费和挪用现象。
2.公开透明,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合
理有效使用。
五、资金监督。
1.第三方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透明。
六、总结。
通过以上的灾情救灾资金实施方案,我们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最大程度地
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共同为受灾地区的人民提供援助,让他们早日重返正常生活。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附件1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明确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高效运转、有序进行,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应急管理厅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预警响应(一)启动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监测减灾处→厅分管领导→启动预警响应。
(三)响应措施由监测减灾处统一组织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和相关市州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3.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有关市州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4.向有关市州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成员单位报告。
6.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救灾准备情况。
7.由救灾保障处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1.灾害风险解除后,监测减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建议,报厅分管领导决定。
2.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监测减灾处提出终止预警响应,救灾保障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厅分管领导决定。
二、IV级响应(一)启动程序灾害损失达到《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IV级响应启动条件,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湖南省IV级响应:(二)响应措施由救灾保障处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主要由值班工作组、灾情信息组、救灾工作组、资金物资组4个工作小组承担相应职责。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指挥中心、监测减灾处、救灾保障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信息管理(1)响应启动后,每日10时前要求灾区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县级应急管理救灾和物资保障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救灾保障处负责)(2)每日12时前收集、整理灾情信息,指挥中心应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通过短信群发报告简要灾情信息),发送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等部门;(指挥中心负责)(3)对外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省减灾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三)成员单位职责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力量,组织调拨救灾物资,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和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等。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受灾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的转移安置和教学恢复等。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