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医保宣传手册

医保宣传手册一、参保续保1、每年新生入学后,将有学生会生活部主持医保参保续保工作。
参保费用为100元,工本费7元。
(续保不用交)2、有低保证和残疾证的学生(洛阳本地)参保不交费二、医疗报销待遇1、住院报销比例:2、大病医疗保险(1)、参保居民单次住院的花费,在第一次报销后个人支付的部分,若超过8000元,则超出8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55%的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若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其医疗费用在经过第一次、第二次报销之后,个人承担的超出2.5万的部分会按55%的比率第三次报销。
在这些报销后,学校还会进行相应的报销。
(2)、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报销。
3、门诊(1)、门诊:每学年共500元(校医院报销80%,非校医院报销65%)(2)、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均为80%。
特殊病种类达35种(具体病种可登陆hhtp//查询)4、定点报销医院。
校医院(进入校门后左拐)、五三四医院(二级)、河科大第一(三级)、二(三级)、三附属医院(二级)、洛轴总医院(二级)。
市中心医院、150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方医院、市第一中医院、市第二中医院、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洛阳新区人民医院、中信重机职工医院、洛阳钢厂医院。
注意事项:1、医保异地一般是不报销的,也就是说非洛阳地区的大学生如果不在洛阳参保,那么在洛阳看病时,是没有医疗保障的。
2、学生在校参保是洛阳城镇居民医保,今年个人参保费用是200元,在校集体参保费用是100元。
3、每年参保时间是固定的,也就是说,在病情出现后在想参保是无效的。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摘要】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册一、适用人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
二、报销须知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全额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欺负标准,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为18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为65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精神病患者,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费用为65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为325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三种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3.参保人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三种特殊病的结算期为360天;患精神病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为360天。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示意图:。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一、参保缴费(一)缴费标准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人员满足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2015年缴费标准为210元/月(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
(二)一次性调节金标准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人账户建立与使用(一)个人账户划拨比例2016年市级统筹后的标准:45周岁及以下,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当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帐(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月)。
(二)个人账户保底额政策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20元/月,80周岁以上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200元/月,不足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体检、门诊、住院、购药、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消毒剂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现。
(政策另有规定除外)(一)医保药品目录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某某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医疗宣传手册模板

医疗宣传手册模板欢迎阅读感谢您选择阅读我们的医疗宣传手册!本手册旨在向您介绍我们医疗机构的信息以及所提供的优质医疗服务。
关于我们1. 机构概况简要介绍医疗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规模以及专业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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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关怀1. 高质量护理突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关怀和护理,强调人文关怀、尊重和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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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提供医疗机构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地址、网站和社交媒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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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参保人员的范围、参保费标准、参保登记、缴费制度、医疗保障范围、保障待遇、报销支付、费用管理和监督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参保人员的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常住在北京市的居民,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户籍人员参保后其在京居住的成年子女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参保后其在京居住的成年子女享受继续参保待遇)。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群体应予以特殊保障,如未成年未婚子女。
其次,参保费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等情况,分为不同档次收费,并对低收入人群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参保登记是实施细则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缴费制度是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参保人员的缴费义务,并规定了缴费的时间、方式和手续等。
医疗保障范围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特殊药品等医疗服务项目,并规定了相应的支付比例和报销的限额。
保障待遇是指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待遇,如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医疗救助等。
实施细则对这些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报销支付是指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流程和相应的支付方式。
费用管理和监督是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顺利的重要环节之一实施细则规定了费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等。
总体来说,实施细则对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导。
它不仅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还保证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知识简介PPT课件
2024/10/16
9
持卡就医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 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 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持卡就医,实现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应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
2024/10/16
10
未持卡就医 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 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单位欠费,手工报销或补 换社保卡期间等情况就医的,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 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 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无论什么原因,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 予支付 。
2024/10/16
7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无
单位补充保险报销90%
住院报 <10万元 85%-97% <1万元 90%
销比例 ≥10万元 85%
≥1万元 94%
94%
住院 封顶线
30万元
无
2024/10/16
无
14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对比
门诊 起付线
基本医疗保险 1300元
门诊 报销比例
90%
门诊 封顶线
住院 起付线
2万元
第一次1300元 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2024/10/16
_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_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医保药品目录1.1 基本药物目录①药品A●药品A1●药品A2②药品B●药品B1●药品B21.2 特殊药物目录①药品C●药品C1●药品C2②药品D●药品D1●药品D2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1 工伤职工基本药物目录①药品E●药品E1●药品E2②药品F●药品F1●药品F22.2 工伤职工特殊药物目录①药品G●药品G1●药品G2②药品H●药品H1●药品H2三、生育保险药品目录3.1 生育保险基本药物目录①药品I●药品I1●药品I2②药品J●药品J1●药品J23.2 生育保险特殊药物目录①药品K●药品K1●药品K2②药品L●药品L1●药品L2附件: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补充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药物目录: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被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享受较高的报销比例和优惠政策。
2.特殊药物目录: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被纳入特殊药物目录的药品,具有一定特殊性质、作用或效果。
3.工伤职工基本药物目录:指工伤保险中,被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适用于工伤职工的药品。
4.工伤职工特殊药物目录:指工伤保险中,被纳入特殊药物目录的适用于工伤职工的具有特殊性质、作用或效果的药品。
5.生育保险基本药物目录:指生育保险中,被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适用于生育保险的药品。
6.生育保险特殊药物目录:指生育保险中,被纳入特殊药物目录的适用于生育保险的具有特殊性质、作用或效果的药品。
医保政策宣传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管理一、认真核实参保人员的身份,执行省、市医保中心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住院信息及时在护理一览表上及HIS系统中予以标识(如省、市、县、异地医保所属地)。
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医保中心,并拒绝进入医保系统.办理住院手续时将《医保手册》交医院护理部保管,以备医保中心进行核查。
医院不得出现“挂床住院”违规行为。
二、参保人员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8天(急诊入院、正常转诊、肿瘤放化疗除外).医院不能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或另设自付帐号交费。
不得以医保中心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不得因其降低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院必须严格管理好参保病人的住院治疗,不得出现“冒名顶替住院”虚编医疗文书或其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上级医院就诊时,医院及时办理病人出院结帐手续,按相关医保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五、医院应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为原则,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或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须逐项填写《医疗保险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
要求超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的参保患者,签字承诺超标服务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医保部门可不纳入医疗费用总额控制范围。
六、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特殊项目列为常规检查.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都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做到“住院费用四吻合"。
八、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二)、交通、医疗事故;(三)、整形、整容;(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未经批准在非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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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人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三种特殊病的结算期为360天;患精神病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为360天。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全额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欺负标准,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为18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为65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精神病患者,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费用为65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为325元。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宣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
二、报销须知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示意图:
医
院
比
例
支
付
段
起付标准至
3万元(含)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支付个人支付统筹支付个人支付统筹支付个人支付90%10%87%13%85%15%3万元至4万
元(含)
4万元以上95%5%92%8%90%10%97%3%97%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