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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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大气污染侵权纠纷(2011已删除)•【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造成环境污染者应停止侵害,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同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还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正文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

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诉讼期间变更为2746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

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

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尚未审结即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裁判结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以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刘欢*【裁判要旨】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只要使公众的环境享受权益受到侵害,就应当认定环境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行为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无须以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实质损害为前提。

本案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审理的意义不仅是惩治某个污染者,更重要的是警醒我们思考如何防止固体污染物的扩散,从而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环境享受权益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索引】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64号(2014年12月25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04号(2015年12月22日)。

【基本案情】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2011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刘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民方某与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某签订协议,由方某将自己承包的鱼塘以每年30000元的金额租给谭某,并保证谭某的运泥车辆在村路或鱼塘边发生争执时主动出面处理。

2011年9月上旬,谭某驾驶粤AH9086号车辆先后运载100余车污泥倾倒在鱼塘中。

污泥在阳光的照射下散发臭味,给白土村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鱼塘污泥和底泥进行监测分析,污泥中铜和锌含量超过《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所规定的限值。

铜、锌等重金属会通过食物链的浓缩和富集对水环境、水生生物乃至人体造成长期性的严重毒害。

鱼塘属农用地,用于水产和禽类养殖,污泥排入鱼塘会造成污染,影响其养殖功能的使用。

经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评估,要恢复鱼塘养殖功能所需污染物处理费为4092432元。

此外,据调查,鱼塘虽然经方某在原有污泥上抛洒石灰作简单处理后用于渔业养殖,但鱼塘内的污泥及被污染底泥并未被清理,污染依然持续存在。

我会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送了《关于诚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给予支持起诉的函》,2014年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关于同意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给予支持起诉的函》,同意对本案给予支持起诉,并指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具体承担支持起诉工作,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首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x县检察院指导公益诉讼工作,这也充分说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既是鼓励也是鞭策。

下面,我把近年来x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xxxx年xx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xxxx年x月x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x等xx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x市是我省x个试点地区之一。

xxxx年x月xx 日,试点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近年来,x县检察院在县委、县人大的监督支持及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守护了x县的绿水蓝天,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不受侵犯。

一、公益诉讼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基本情况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x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把公益诉讼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新的业务增长点,以生态环境和国有财产保护为重点,内外联动,积极作为,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有效推动了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截至目前,共深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xxx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履行诉前程序xxx件,行政机关整改xxx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x件,均获法院支持;向市检察院移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x件,已起诉;上报省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x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x件,待审批。

(二)主要特点一是推动重点领域公益监督效果良好。

以维护公益为目标,推进对公益的立体保护,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林地、耕地等各类土地xx余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xxxx余吨;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xxxx.xx万元、收回和保护国有财产xxxx余万元;督促行政机关立案查处xx家无证经营商户,清退xxx户资质不全的入网餐饮服务者;收回被无偿使用x年之久的国有房屋产权;促使全县xx余家医疗机构进行污水排放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政治•法律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陈晓春彭燕辉2(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m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⑵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项目编号:ZZA008)作者简介:陈晓春,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彭燕辉,男,贵州遵义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治。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这样可以更合理的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正文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

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

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

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

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

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理性思考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的“舶来品”,经过学者近十年的不懈研究以及司法的突破性实践,已经在我国的环境法制中赢得了一席之地。

然而,考察最近几年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发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些许不足或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通过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去行政化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36-02一、引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法律的舶来品,直接来源于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在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该法对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起诉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公民诉讼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样,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为很多国家所仿效,我国就是其中之一。

最近几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不断推进。

2009年9月,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调解结案;几乎同时,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以中华环保联合会撤诉的方式结案;2010年12月,全国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环保社团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一案告一段落;2011年1月,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结案。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从近期的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许多困境与不足,例如,多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有的案件即使胜诉,也不是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这说明,我们要想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还必须对该制度做深入的分析,并予以不断的完善。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是为了环境的保护,区别于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为了某个人或者团体组织的利益,而是一种为公益所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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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目录一、案情简介二、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三、关于推进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的要求,中华环保联合会自2009年5月开始在江苏、贵州两地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以环保社团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主体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是我国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已审结。

一、案情简介(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09年5月18日,我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朱正茂等80多位居民反映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投诉。

随后我会联合志愿律师多次赴实地调查,认为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江阴市黄田港口从事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并将含有铁矿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经黄田港排入长江,影响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

同时,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

基于以上污染事实,为维护居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朱正茂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共同原告于2009年7月3日向无锡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污染威胁。

无锡市中院7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当日我会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停止环境污染行为。

7月7日无锡市中院对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

无锡中院于8月6日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听证,并责成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案件未审结以前,采取切实可行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

为此,江阴港集装箱公司进行全面整改,彻底封堵污水排放管口,调整风向作业时间,减少粉尘对周边居民的污染。

同时,对周边紧邻河道进行了清淤,改善了水体质量。

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采取上述环境治理措施后向无锡市中院申请调解处理。

9月16日,无锡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原告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申请调解的理由,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公益诉讼案告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2009年5月25日,我会接到贵州省清镇市群众匿名举报,称在位于清镇市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百花湖饮用水源构成潜在威胁。

我会随即联合志愿律师赴实地进行多次调查,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1994年11月14日将百花湖内一处宗地出让给李万先,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区。

在签订的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在1995年11月15日以前竣工,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一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

”但时至我会调查之日,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直未履行职责收回该块土地。

根据调查事实和合同记载,我会认为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已于多年前就具备了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的条件,但该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

7月8日,我会委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送律师函,建议其收到律师函后十日内,依法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以消除该建筑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

但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仍未如期履行职责。

7月27日,我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位于百花湖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百花湖的环境不受侵害!经审查,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于7月28日决定立案受理。

8月28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报请清镇市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清镇市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同时注销该块土地使用权证。

9月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我会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决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并作出行政裁定书。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是在设有环保法庭的人民法院(一起在基层法院、一起在中级法院)进行的,也正是这些人民法院本着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开拓创新设立环保审判庭和环保法庭,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拓展,将环保社团组织列为原告之一,从而使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了客观基础,这正是以上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得以成功受理和审结的先决条件。

二、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环境利益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含法人、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者依据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

中华环保联合会立足于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作为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这两例环境公益诉讼顺利立案、审结,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直接利害关系”的严格限定,实现了我国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从而为推动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从受理至结案均在三个月内完成,诉讼目的均已达到,有效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为环保社团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实践样板。

其作用和意义是多方面的:(一)依法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社团组织是以实现环境公益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非政府组织,因此在诉讼意志上很少会受到干扰,更愿意主动提出公益诉讼,使环境违法者付出法律代价。

此外,环保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是最公平、最公正、最有代表性的,既可以帮助政府和国家起诉环境污染者,也可以帮助民众和弱势群体起诉污染肇事者,将其绳之以法,或对环境进行修复补偿,实行依法治理环境、保护环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上述两起环境公益诉讼,达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诉讼目的。

其中,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对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后,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履行职责,收回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同时注销该块土地使用权证。

使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对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积极进行环境治理,使周边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是由法院主持进行了民事调解,但最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以判决形式出具的,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实现了判决书的功能。

此外,本调解书还专门设定了检查督促条款: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必须向法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二)成为政府环境执法的必要补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和措施还比较“软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很难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执法工作量不断增加,现有的环境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素质不高、执法装备落后等),环境监管不力现象突出。

而环境行政执法只能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当违法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又未触犯刑律时,按照现行法律,无人能充当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变相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当前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有更多更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来促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将成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补充。

(三)可以充分发挥环保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一般传统的观点认为环保社团组织的工作领域主要是参与环境法制宣传、环境监督、环境教育等方面,即意味着环保社团组织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只能为环境保护事业摇旗呐喊。

而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表明我国环保社团组织不仅具有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高昂热情,更拥有能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直接推动者的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进行预示着环保社团组织已在环境保护的主干线,大舞台上开始发挥作用。

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如同悬于环境污染破坏者和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定职责者头上的利剑。

当前,一些污染企业严重缺失社会责任,或者恃于地方利税大户而对环境行政执法不屑一顾;部分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机关手握大权而不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和治理污染。

而赋予社团组织公益诉讼这个“尚方宝剑”,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或不依法行政,怠于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使其付出法律代价,从而形成全社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的氛围,达到震慑环境违法者、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真正步入法治轨道,走依法治理环境的道路。

(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环境污染属于社会公害,政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监控每一个污染源,而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公众常常是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者。

作为由热心公益的民众组成的社团组织,其本身就是公众意愿的代表。

在现实中,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囿于公众自身的条件及其他社会因素,公民个人受到污染侵害后往往不愿、不能或不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问题。

而作为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就可以充当公众利益的代表,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受污染侵害的公众维护环境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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