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

文 胡 雨 水 王 ◎ 磊
近 察西抚市察关极行事 政,能 州检机积履民行 年 江省 检 来职
,
径 , 强 部 门 配合 , 进相 互 协 作 。 日常 工作 中 . 加 促 在 检察 院 、 院 和 司 法 局 对 当事 人 的 申诉 、 访 等 行 为 动 态 , 法 信
一
舞弊 、 枉法 裁 判 行 为 的 情形 , 察 机 关 认 为 不宜 适 用 检 检
调 对 接 工作 机 制 的情 形 以 外 .其 他 所 有 民事行 政 申诉
案件 均 可 以适 用 检 调 对 接 1 作 机 制 。检 察 机关 在 办 理 二
民事 行 政 申诉 案 件 过 程 中有 效 地 将 检 察 和解 与 人 民调
规定 检 察机 关 在 办 理 民事 行政 申诉 案 件 过 程 中 .与 审
行 处 办 公 室悬 挂 检 调 对 接 工 作 职 责 图 .使 工 作 井 然有 序 , 目了然 。二 是 诉讼 风 险告 知 制 度 。帮助 双 方 当事 一
判机关 、 司法 行 政 机 关 共 同搭 建 和 解 息 诉 工作 平 台 . 并 依 托 已经建 立 起 来 的 社会 矛盾 纠 纷 “ 调解 ” 制 加 强 大 机 释法 说 理 、 理 疏 导 等 工 作 , 进 和解 息诉 , 有 效 化 心 促 以
放 申诉 指 南 . 挂 检 调 对 接 处 理 纠 纷 流 程 示 意 图 . 民 悬 在
关共 息 诉 民事 行 政 申诉 案 件 4 0件 . 占受 理 案件 总数 的 6 % , 中 , 极 促 成 诉 讼 当 事 人 达 成 和解 协 议 7件 . 2 其 积 邀请 人 民调解 组 织 、当 事人 所 在 基 层 组 织 参 与做 好 申 诉人 的息诉 罢访 丁 作 1 o次 . 助 人 民法 院 对检 察 机 关 协 抗诉 案 件 或检 察 建 议 案件 做 好 当事 人 调 解 丁作 l 2件
优化服务大局举措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水平

方 案 》 一 系列 规 范 性文 件 , 等 把群 众 工 作 作 为检 察 机
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 因素 、 激化社会矛盾等
风险及时分析研判, 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
三、 以检 察 人 员“ 四进 ” 活动 为 载体 。 实做 到在 切 服 务 举措上 更好地 贴 近群众 坚 持优 化思路 、 出重 点 、 突 因地 制宜 , 全省 检察 在
《 青海检察》 2 1 0 2年第 2期
青海轻察
本刊专稿
道设置检民联系箱、 检务宣传栏 、 发放检民联系卡 、 法 制宣传资料和藏汉双语宣传材料, 召开村委班子和村
民代表现场会 , 设立流动展览室等方式 , 向广大农牧 民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办案程序 ,解答法律咨询。 海西州院从倾听民意 、 化解民怨出发 , 深入德令哈市 渠南村 , 向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被害人家属送达 了同意抗诉的请求抗诉答复书, 并及时向当事人开展 释法说理工作 ,赢得了群众对检察机关 的信任和支
关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长期 、 重点工作
来精 心部 署 、 长远谋 划 、 深入 推进 。 加 强群 众观 念教 将
机关部署开展了检察人员“ 四进 ” 活动 , 不断增强检察 机关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给力于企业改 革 发展 , 深入 开展 检察 人员 进 企业 活动 。采取 座谈 交 流、 举办法制讲 座 、 召开案情通 报会 、 问卷调查等方
障了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二是着力于服务“ 三农” , 深入开展检察人员进农村( 牧区) 活动。 采取在村镇 、 街
是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 。 扎实推行 139 20 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政办[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当前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5年,随着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和深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把生态保护第一作为青海面向未来的战略抉择,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来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严惩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全省环境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虽然我省环境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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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规范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制定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 0083-2020)》、《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5-2020)》、《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6-2020)》和《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技术规范(SF/T 0049-2020)》修订等4项标准。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司法部。
附件:
SFT 0083—202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SFT 0085—2020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SFT 0086—2020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SFT 0049—2020 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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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青政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9日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坚持以铁路运能提升、公路货运治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降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目标,以发展多式联运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跨方式、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协作,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我省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筑牢坚实保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交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重点区域运输结构显著优化,铁路承担的大宗远距离货物运输量持续提升,多式联运的比较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公铁航联运货物运量实现稳步增长,全省铁路货运量较2020年增长10%左右,在各类运输方式中占比进一步提高。
《“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检调对接”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为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引导民生诉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检调对接工作手册,明确了该机制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调解范围以及调解程序、方法、步骤等,成立了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检调对接办公室,负责检调对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反馈和回访等工作。
在实施“检调对接”试行机制过程中,我院借政法委“政法部门大联动、案件纠纷大联调”动员大会之东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检调对接”机制,巧借人民调解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到目前为止,我院共成功调解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16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检调对接的主要做法根据检调对接机制,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提交调解申请书并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程序终止。
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我院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自行处理;如果是移送审查起诉的,则对所犯罪行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对未成年,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犯罪情节较重、需提请公诉的,则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xx年6月25日下午,在现代手机商城销售手机的犯罪嫌疑人马某与相邻柜台的陈某及时任商城保安的王某因小事发生争执。
马某的柜台被王某等人砸后,马某打电话叫来妻舅徐某。
徐某到场见状后,随手拿起柜台上折叠的裁纸刀追打王某,致王某头皮裂伤。
我院公诉科干警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此案属于我院“检调对接”机制中可调的案件,及时将案件移送我院检调对接办公室。
9月10日,经过我院检调对接办干警细致的讲法说理,耐心地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徐某向被害人王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8万元,王某及其亲属表示接受道歉,对马某、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二人从轻处理,最后我院也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fe22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b.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青政办[2014]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组成通知如下:一、青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青海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成员: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青专员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农信联社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晓省委常委、副省长副组长:巨伟省政府副秘书长黄文俊省金融办主任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质效,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持续提升“法治发改”建设水平,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34号)、《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章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各处室、各单位对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识明显增强,力度明显加大,促进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程序不规范、有效期限不明确、报备不及时等问题,请各处室、各单位适应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面推进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一)送审程序。
文件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在报批或上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前3个工作日,将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的送审材料提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委政策法规处不再提前接收未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的文件草拟稿等材料。
采用纸质版送审的,须附委内公文发文稿纸,明确填写文件制定处室拟稿人、拟稿时间及处室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提交委政策法规处;采用办公OA系统送审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至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会签(不须再提供纸质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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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司法厅2012年11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和健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并规范“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检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调对接”机制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检察执法办案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第三条“检调对接”是全省“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解决检察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
第四条“检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是否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应充分尊重相关当事人意愿,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依法调处原则。
“检调对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调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采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检调对接”必须在相关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上进行。
(四)就地化解原则。
“检调对接”工作主要通过基层检察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做到方便群众、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二章“检调对接”形式
第五条“检调对接”实行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动对接机制。
第六条“检调对接”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对接形式。
(一)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检察院指定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负责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对“检调对接”工作的指导。
(二)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机制。
各州(市、地)、县(市、区、行委)检察院将需要由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息诉和解案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检察机关共同调处,努力化解矛盾。
第三章检察环节刑事调解工作程序
第七条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一)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老年人等特定主体所犯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因亲友、同学、同事、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八条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谅解意愿;
(四)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应当具备适当的帮教条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五)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不宜适用本办法的案件。
第十条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应全面审查案件,认为可以适用本办法的,应就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及时征询涉案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调解结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涉案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刑事和解对接办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及时制作《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通知函》,并附涉案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相关材料和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收到《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通知函》及相关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移送部门是否决定受理。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移送部门,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涉及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的,调处提请逮捕案件,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调处完毕;调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一般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处完毕,可视情延长5日。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应当积极协助调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助,同时对调解是否尊重双方自愿,是否公平正义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当依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五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在组织调解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并退回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对调解协议得到履行的案件,根据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履行协议表现,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案件委托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部分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书面建议;检察机关根据相关建议,依法适用不批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或在提起公诉、出庭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建议。
第十八条经过调解程序调处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做出决定或收到有关法律文书5日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已被适用刑事和解政策的对象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督促帮教措施落实,巩固办案效果。
第四章检察环节民事申诉息诉调解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民事申诉执行和解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类、侵权赔偿纠纷类、劳动争议类、物权纠纷类等民事申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民事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
(三)案件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易即时履行的。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应全面审查案件,认为可以适用本办法的,应及时征求案
件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调解办法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民事申诉和解对接办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及时制作《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通知函》,并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相关材料和申诉材料的复印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收到《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通知函》及相关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移送部门是否决定受理。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移送部门,并书面告知理由。
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