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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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方法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方法

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及方法CATALOGUE 目录•物业承接查验概述•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物业承接查验问题及处理•物业承接查验总结与展望物业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活动。

查验定义查验的范围通常包括建筑物、公共设施、配套设备、场地等物业组成部分。

查验范围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通过物业承接查验,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面了解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有利于界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责任界限,预防潜在纠纷,确保物业服务的高质量与高效能。

物业承接查验的目的和意义意义目的《物权法》: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基本规范,包括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要求。

地方性法规:各地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和标准。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概述,具体实施过程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01020304物业承接查验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物业规模、复杂程度,制定合理的时间表,确保查验工作有序进行。

时间表制定重点任务拆分预设问题处理机制明确承接查验的关键任务,如设备设施检查、资料审核等,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理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030201组建由物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的查验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查验工作。

成立专门小组根据小组成员的专业背景和特长,合理分配任务,确保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明确人员分工对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对查验标准、流程等的认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培训与指导查验工具:准备齐全的查验工具,如测量仪器、检测设备等,确保各项检查工作得以实施。

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障查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资料收集与整理:准备相关资料收集表格,以便对物业的各项信息进行整理、归档。

通过以上方案,可以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保障地进行,为后续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文件,2010年10月14日颁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在承接物业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提倡推行分户验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建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优良、功能齐全的物业。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物业分户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四)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部门确认;(五)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六)电梯、二次供水、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通知)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单位与物业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理解和适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理解和适用

01
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查验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方
案,确保查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02
建议加强与业主、开发商和其他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
,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
03
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查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使用专业的物业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和分析。
对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未来展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物 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物 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不断完善
总结词
专业高效,注重细节
详细描述
该写字楼在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时,特别注重细节和专业性。除了对房屋结构、公共设施、设备等进行常规检查外, 还增加了对消防设施、智能化系统等方面的专业检测。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如使用信息化系统进行数据 记录和分析,提高了工作效率。
失败案例:某商业中心的物业承接查验问题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效果评估结果
总体评价
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及效果评估方法,对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应用 效果进行总体评价。
优点与亮点
总结该办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点和亮点,如提高了交接效率、保障 了业主权益等。
不足与改进方向
分析该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向, 如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人员培训等。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02
组织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团队,负责承接查验工作。
制定承接查验方案
03
根据物业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承接查验方案。
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步骤
现场检查
对物业项目的设施设备、房 屋结构、装修装饰等进行全 面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和 缺陷。
核对资料
检测鉴定
出具查验报告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XXX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举动的指导和监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商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推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令、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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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1. 目的为了规范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良好地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3. 4. 4.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门禁对讲、安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4.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5.1物业买卖合同;5.2临时管理规约;5.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4物业规划设计方案;5.5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5.6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6.承接查验流程及方法(1)地产项目部应按承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在预售房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前2个月左右以《承接查验邀请函》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承接验收;(2)依据项目部提出的承接查验邀请,物业服务中心应于5-10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是否已具备承接验收条件予以回复并记录《房屋具备承接验收条件审核单》。

6.2.2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1)成立承接查验组织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人及组成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2)明确资料移交清单;(3)明确查验范围;明确查验方法、标准,收集查验依据资料;(4)设计、准备查验用表单,准备查验用工具;(5)明确查验日程安排,人员安排;(6)组织承接查验业务培训;(7)落实承接查验经费。

6.2.3移交有关图纸、资料:(1)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不合理,影响后期正常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合理建议,项目部根据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建议出具可行的处理措施并进行实施;(2)对验收所列返修项目,由项目部应与规定的日期内返修完毕交与复验直至合格。

一般要求于20各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应控制在入伙前完成。

返修复验需由项目部提出,随时提出,随时复验。

(3)因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无法查验,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6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1)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全体业主委托和建设单位进行的承接查验。

由双方共同确认查验结果,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2)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返修工人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6.2.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1)交接内容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7.7.1物业资料的验证及移交7.1.1产权资料(1)项目批准文件;(2)用地批准文件;(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红线图;(5)地界放点测量报告;(6)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7)开发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建筑执照;(8)业主姓名、产权、居住位置、建筑面积清单;(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通知(1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表(3)市完善配套办公室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4)用电许可证;(5)供用电协议书;(6)电视共用天线合格证;(7)电梯使用合格证;注:管道石油气、电话和有线电视由市有关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及验收;7.1.3工程技术资料(1)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2)地质勘察报告;(3)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4)工程预决算分项清单;(5)图纸会审记录;(6)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7)隐蔽工程验收签证;(8)沉降观察记录;(5)建筑、电气、给排水、空调、石油气、气体灭火系统等施工图;(6)机电设备单台说明书、调试、订购合同。

7.1.6项目各工程承包合同(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和各分包合同)(2)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3)供水管道施工合同(4)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5)高低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6)防火、防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7.2房屋本体设施验收标准及检验办法7.2.1基础设施(1)房屋墙体露出地面部分无倾斜、移位、裂缝、扭曲等;(2)散水坡。

A、无下陷、断裂,与墙体分裂;B、面层平整,无脱层;B、面层无裂纹、损伤、色泽一致;C、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3)外墙面:无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无渗水现象;7.2.6地(楼)面(1)毛地面:平整,无裂纹。

(2)块料(如磁砖)面层A、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B、面层无裂纹、损伤、色泽一致,对缝线条顺直;C、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3)水泥砂浆面层:抹灰平整,压光均匀,无空鼓,无裂纹,无起泡等缺陷;(4)卫生间、厨房和前后阳台地面A、用小桶或塑料胶管向地面冲倒水,观察水流向准确到地漏,不应有积水,倒泛水;B、第二天到楼下检查楼面无渗漏;逐间检查墙面和窗台泛水;7.2.8楼梯、扶手(1)砼结构的楼梯:无裂缝,面层无剥落,钢筋无外露;(2)钢木结构的楼梯A、用力轻摇无晃动,安装牢固;B、钢筋无锈蚀,无弯曲;C、木扶手表面无龟裂,油漆无脱落,色泽一致,表面平滑,不扎手;7.2.9插座(1)电器插座:单指轻击检查盖板安装牢固,无晃动并紧贴墙面;盖板无损坏,符合安全要求,每个都检测,用试电笔检查每个插座电源接通是否正常。

(2)公用电视天线插座:单指轻击盖板安装稳固,盖板无损坏,(收视效果由住户入住后检查)。

(3)有线电视插座:由市有线电视台验收。

(4)电话插座:只进行外观验收,单指轻击盖板安装牢固,盖板无损坏。

接线盒排污管道(含塑料管)(1)安装牢固,外观完好无损,配件齐全;(2)从楼上的各排水口注水,楼下目视管道接口密实无渗水;楼上排水畅通无堵塞。

(3)铸铁管:灌水后无渗漏水,表面无锈迹,无裂纹,面层油漆均匀。

地漏过滤铁篦安放稳固,管缝密实,无渗漏水,无堵塞,排水畅通;卫生洁具(1)安装牢固,配件齐全,完好无损,面层无污渍和刮花痕迹;(2)灌水后排水口接口密实,无渗水,接水软管无锈迹;(3)便器水箱冲水正常,不堵塞,冲水畅通。

室内配电箱(1)安装牢固,配件齐全,试操作一次空气开关等控制是否正常;(2)开关符合型号规定;(3)导线与设计相符,布线规范;(4)目视箱盖无损坏,操作一次开关灵活。

B、箱门上标识清楚,箱门玻璃安装牢固,门锁开启自如,C、消防管无渗漏水,阀门完好。

7.3.4小区路灯(1)按设计要求安装;(2)灯具安装牢固,配件齐全,灯罩无损伤,灯泡照明正常;(3)灯柱安装牢固,柱面油漆均匀,无损伤和刮花。

6.3.5绿化(1)按设计要求种植花草树木,对照绿化设计图纸,不缺株少苗,无改品种,成活率达98%以上,无病虫害发生,无绿化死角,无杂草纵生,绿地纯度98%;(2)绿化用水绿化水管布局合理,阀门开关距离四周不超过100米,布局覆盖率100%,阀门开关灵活,无漏水,安装稳固,无摇晃;6.3.6小区道路(1)道路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损伤;桶身完好无损,桶底无裂纹,不漏水,配有桶盖且完好无损;7.3.8垃圾转运站参照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室内接管验收部分;7.3.9岗亭(1)铝材和不锈钢类:安装牢固,配件齐全,型材面无损伤,玻璃无污渍;(2)砌筑类:参照相关室内验收标准;(3)电动道闸:安装牢固,配件齐全,开启自如,道闸栏无损伤;车库(1)露天(地下)停车场:路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裂纹(2)地下停车场A、参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的相关内容;B、车道标识:入口、出口标识清楚,油漆均匀;(3)露天(夹层)车棚:参照相关室内验收标准;(4)单车架:焊接牢固平直,油漆面均匀,无锈迹;(5)照明设施:配套齐全,灯具完好无损,开关灵活,照明正常;(1)按设计要求和有关卫生标准进行验收;(2)无渗漏水现象;(3)内外爬梯无锈蚀现象;信箱信箱门锁开启灵活,房号标志清楚,有序;景观、雕塑和文化娱乐设施按设计标准和所要求达到的效果验收;其它机电设备根据设计安装要求说明进行验收;8.接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8.1接管验收遗留问题包括工程配套完善和工程遗留问题:前者指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本体工程竣工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进行的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工程完善,如室外游泳池、网球场、绿化、区间道路、室内统一安装防盗网、封阳台等;后者指在竣工验收和楼宇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设计无法达到使用要求、保修无法解决的设计缺陷等方面((((c)公司增强保安力量监督施工队的人员管理;(5)施工队离场前,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申请“放行条”,在经物业管理员以上人员核查无误后(核查有无违反管理规定,收回出入证,督促水电结算等),并经物业管理员以上人员签名后施工队方可撤离。

9.正式接管进入保修(1)根据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相关要求对具备接管条件的楼宇进行接管,填写楼宇资料交接清单;(2)接管楼宇各类房屋钥匙、资料等,派驻人员守护运行、清理现场;(3)与相关单位签订相关保修协议,进入楼宇保修工作内容。

10.相关表单《承接查验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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