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重建及相关问题分析.
关于我国重新启动发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相关问题研究

美 国的 30多家创投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 0 通 过认股权等工具形成商业银行贷款和创业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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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NCDs
N D 与普通 定期存单的特点 比较 C s
普 通 定期存 单
发 行 的主体 一般 是 由银行 面向事 业单位 和 个人发 行 的 发 行 的期 限 期 限 比较 短
从表 2中可 以看 出 , 近二十 多年我 国大额可转 让定期存单发展可以分为 “ 萌芽阶段 (9 6 18 18~ 9 7 年 ) 发 展 阶 段 (99 19 、 18 ~9 6年 ) 萧 条 阶 段 、 (97 2 0 19 0 4年 )复 苏 阶 段 (0 52 1 、 20 ~0 0年 )四个 ”
关于我 国重新 启动发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相关问题研究
游春 胡才龙
( 江泰 隆商业银行 台州 3 8 5 ) 浙 10 0
(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 2 0 4 ) 10 6
国外 的大额 可转让定期存单 市场发展 比较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eoal C rfa 早 , 国在 2 世纪 6 年代初 , N gtb e icto i e t ef i 如美 0 0 而我国正式推出 D pss eo t简称 N D) 由银行发行 的、 i Cs 是 面额 大 、 期 的时 问是 2 0世纪 8 0年代末 。虽 然 我 国大额 可转
面 额 不 固 定 . 存 款 人 所 决 定 由 记 名 . 不 可 以 流 动 转 让 , 以 用 于 融 资 抵 押 但 可
利
率 一般 利率 高于同期普通 定期存款 , 既有 浮动的 , 又有固定的 固定 不 变
可 以提 前 支 取 . 要 损 失 一 部 分 利 息 但 相 对 较 低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Large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s)在国际上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曾经产生了非常重要影响。
随着各项条件的日益成熟,重建我国NCDs市场对加快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将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美国NCDs市场的发展回顾NCDs是20世纪60年代初产生的年轻的货币市场工具,它是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为了增强在货币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资金的吸收能力,防止存款流失和满足市场投资者对短期投资工具的需求而发行的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
(一)NCDs的诞生背景1929年—1933年的大萧条重创美国金融业,9600多家银行倒闭。
为阻止美国财政信贷体系的彻底崩溃,一系列旨在促进银行业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法律被国会通过[1]。
新交易法体系的严格监管,特别是《Q条例》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银行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
当时美国所有的存单都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同时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市场中的份额不断下降。
为了避开利率管制并使存单更具流动性,1962年纽约的城市国民银行(现为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10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NCDs。
为了保证市场的流动性,花旗银行还特地请专门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为NCDs提供二级市场。
NCDs一问世即受到市场的追捧,其他银行相继效仿,给整个美国银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被誉为“美国银行业的一场革命”。
(二)NCDs的基本特征NCDs的面额固定且一般金额较大,多数NCDs的面额超过100万美元,在次级市场中整额交易量的范围为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
到期期限从14天至12个月,以3个月居多。
随着品种丰富,期限有延长趋势。
如1975年出现的可变利率NCDs,期限一般为5年;1976年纽约的摩根保证信托公司发行了滚动的NCDs,它由一系列的6个月期限CDs组成,期限超过两年。
对大额可转让存单问题的一些思考

c a t e o f d e p o s i t bu s i n e s s ,a n d t he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s wi t h de p o s i t s u p e r v i s o r y i n d i c a t o r s pr e s e n t a s a k i n d 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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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大额存 单作 为一种存 款 , 与现有 存款监 管指 标 的关 系。
关 键词 : 大额 可转 让存 单 ; 发行 管理 ; 监 管指 标
文章编 号 : 1 0 0 3 — 4 6 2 5 ( 2 0 1 3 ) 1 2 — 0 1 0 8 — 0 3 中图分 类号 : F 8 3 0 . 4 文 献标 志码 : A
d e po s i t . Ke y wo r d s : c e r t i ic f a t e o f de p o s i t ; r e l e a s e ma n a g e me n t ; s u pe r v i s o r y i n d i c a t o r s
另外大额可转让存单在美国产生时就可在二级市场转让这样可以使储户在需要资金时通过转让存单的方式获取资金避免了定期存款方式下提前支取需要交纳罚金的处罚
【 工作论坛 】
对 天额 可转 让 存 单问题 的
重启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思考

Finance金融视线0502017年1月 偏低,而股权融资偏好严重,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发行债券不光可以优化农业上市公司融资结构,还可以使公司更加理性地融资,降低融资风险,因此国家应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条件,降低门槛限制,以此来鼓励农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
同时,应规范股票市场,改革现行股票发行制度,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规,促进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使农业上市公司将部分融资从股票市场转向债券市场,丰富融资渠道。
3.2.3 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模式,完善贷款制度要想加强金融机构对农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就应改进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性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避免其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
同时放宽贷款权限和贷款额度,增加农业贷款业务,并突出支持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加强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一方面能为农业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提供资金保障,完善其融资结构;另一方面,能让农业上市公司有充足的资本去兼并弱小企业,扩大经济规模,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3.2.4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能够分担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当农业生产遭重启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思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璐摘 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主动负债的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对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我国在大额存单方面有过失败的教训,如果重新启动大额存单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准确把握我国市场的定位,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金融改革 利率市场化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c)-050-02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的初始阶段,曾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因为市场体制还不够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不够健全,最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没有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发展,最终以失败告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1938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5e.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4日银发(198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为了更好地执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存单转让业务的管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内容明确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各金融机构开办存单转让业务的审批,对经营存单转让业务进行管理。
二、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不得经办存单的转让业务,也不得在人民银行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私自进行存单的买卖。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柜台交易形式。
自营买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在此基础上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公开挂牌。
四、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1.5%。
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6‰,对每张存单所收的手续费之和的上限为3,000元。
五、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银行,在经办存单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
六、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采用背书方式转让时。
每一次转让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方)以及中介转让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
关于商业银行大额存单业务存在问题的思考

关于商业银行大额存单业务存在问题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大额存单业务也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
大额存单是指以百万元为单位的存款,是商业银行向大额存款客户提供的一种银行存款业务,通常由该银行全权管理和操作,其存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等固定期限。
大额存单业务吸引了众多银行客户的关注,这一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大额存单业务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利率不透明。
近年来,银行利率的变动一直备受关注,大额存单的利率也成为了市场上的热门话题。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业银行对大额存单的利率并不公开透明,客户很难在银行网站或者宣传材料中找到相关信息。
这种不透明的利率会导致客户在选择大额存单时,无法得知各家银行的实际利率水平,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也给客户带来了不确定性和困扰。
大额存单业务存在的问题之二是风险控制不足。
大额存单业务通常是由银行全权管理和操作的,客户将大额资金交由银行,希望通过银行的管理和操作来获取更高的收益。
由于银行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着风险控制不足的问题,一些银行可能将大额存款用于不当用途或者投资无法保障安全的项目,导致客户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这种风险控制不足不仅对客户的利益构成了威胁,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大额存单业务存在的问题之三是服务质量不稳定。
由于大额存单是一项高端的金融服务业务,对银行的综合实力和服务质量要求较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并不稳定,客户可能会遇到资金操作不方便、信息披露不及时、客户经理服务不专业等问题。
这种服务质量不稳定会影响客户的使用体验,也会减少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和忠诚度,不利于银行长期稳定的发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大额存单利率的透明度。
银行应当将大额存单的利率信息公开到银行网站和各种宣传材料中,让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各家银行的实际利率水平,提高利率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发展建议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发展建议作者:李悦来源:《财讯》2018年第10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最初开始于美国花旗银行,我国交通银行在1986年首先提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促进了西方国家的短期融资市场发展,然而这样一种优势性很强的金融产品,在中国开展7十年之后便无疾而终,面对现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又对大额存单提出7期望。
本文对大额存单发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对银行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发展我国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措施建议,以期对我国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有所裨益。
大额存单定期可转让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的改革与进步,特别对于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更甚。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这次改革中再次被推到了人们的眼前,其实我国商业银行在1986年的时候就由交通银行率先引进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业务,但是因为种种的因素在1997年期间被暂停。
作为二十一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世界经济体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历经二十多年的业务发展,我们已经意识到大力发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重要性,和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密切可分。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发展历程我国正式推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时间是20世界80年代末,虽然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今已经有了将近30年的历史,但是其发展相对比美国来说还是相当的缓慢和落后的。
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致可以分为:(1986-1987年)萌芽时期、(1989-1996年)发展时期、(1997-2004年)萧条时期、(2005年一现在)复苏时期这四个阶段,大额存单在2005年以前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来自于利率监管、国家政策的限制和大额存单自身存在的不足等等=在历经长时间的创新与改革,我国金融市场在很多方面的条件得到非常大的改良,特别是在2015年6月2日《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发行,这样子给我国重新推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奠定了基础。
2014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分析报告

2014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分析报告2014年7月目录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国内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关键一步 (3)1、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3)2、我国CD S的发行和暂停:1986-1997 (4)3、重新提上日程 (5)二、美国CDS的发展情况 (7)1、美国CD S产生背景:应对利率管制下银行存款的急剧流失的主动创新 (7)2、发展和利率市场化进程 (8)3、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负债成本上升,但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10)三、日本CDS的发展情况 (11)1、日本CD S实行的是面额和期限的管制 (11)2、发展进程及对银行的影响 (12)四、CDS推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4)1、提升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空间 (14)(1)商业银行的负债管理得以加强 (14)(2)商业银行存款的稳定性将增强 (15)2、对商业银行业绩的影响 (15)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国内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关键一步1、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根据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的成功经验,存款利率的市场化核心还是在于市场化的金融创新,通过创新出新的不受传统利率管制约束的金融产品,实现从市场利率和管制利率的双轨向市场利率单轨的平稳过渡。
美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主要工具是大额可转让存单(CDs)、可转让提款通知单账户(NOW账户)、超级可转让提款通知单账户(Super NOW账户)及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等。
同样,日本的存款利率市场化也伴随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和与市场利率挂钩型存款账户(MMC)等新存款类型带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简写为CDs或NCDs),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这种存款单与普通银行存款单不同:一是不记名,二是存单上金额固定且面额大;三是可以流通和转让。
存款单的到期日不能少于14 天,一般都在一年以下,3—6个月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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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重建及相关问题分析[摘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最早金融创新,在国际上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曾经发生了非常重要影响。
中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发展走过了曲折历程,随着各项条件的日益成熟,当前重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加快对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金融创新;流动性;利率市场化一、国外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展历史回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大额存单)首创于美国,是最早的金融创新,其出现银行的影响被认为“不亚于莱克星顿打响的美国独立战争第一枪”对世界的影响。
1961年之前,美国所有的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都是不可转让的,同时受到利率管制的“Q条例”利率上限的限制。
为了避开利率管制并使存单更具流动性,花旗银行于1961年发行了第一张10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当时为了保证市场的流动性,花旗银行还特地请专门办理政府债券的贴公司为大额存单的二级市场提供交易服务。
大额存单一问世即受到市场的追捧,其他银行相继效仿。
截至1967年,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大额存单的市场规模就超过了大宗商业票据。
大额存单利率比同档定期存款高,是银行出于规避利率管制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其推出迎合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因此不少国家在不同阶段都曾经选择大额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
例如,美联储1973年准许金融机构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不受“Q条例”利率上限的限制;再如,日本在货币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交易品种少的情况下,允许大额存单的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的限制,使其迅速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为利率市场化找到了最佳途径。
大额存单另一重要特点是可转让性,存单的持有人可于存单到期日之前在市场上将其转让,银行在到期日对最后持有人付款。
大额存单的流动性对其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如前所述,花旗银行在推出大额存单的同时也解决了其流动性问题。
由于一开始即解决了流动性问题,大额存单交易相当活跃,成为一种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产。
现在,大额存单几乎成为发达国家银行的一种重要的负债工具,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大额存单由于其良好的流动性,而成为银行主动负债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
根据国外的经验,大额存单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主动负债工具,对商业银行由资管理向负债管理转变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大额存单作为一种重要的货币市场工具对货币市场的发展推动作用不可估量。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虽然仍相对落后,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业银行推出大额存单业务并由此形成一个发达的市场将是必然趋势。
二、中国大额存单的发展历程及经验与教训(一)发展历程中国银行的大额存单业务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89年中央银行首次颁布《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1996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由于大额存单业务出现了各种问题而实际上被暂停。
早在1986交通银行即已经首先引进和发行大额存单,1987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相继发行大额存单。
当时大额存单的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10%,同时又具有可流通转让的特点,集活期存款流动性和定期存款盈利性的优点于一身,因而面世以后即深受欢迎。
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在期限、面额、利率、计息、转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曾一度出现混乱,因此中央银行于1989年5月下发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市场的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
但是,鉴于当时对高息揽存的担心,1990年5月中央银行下达通知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存单,其利率与同期存款利率持平,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5%。
由此导致大额存单的利率优势尽失,大额存单市场开始陷于停滞状态。
1996年,央行重新修改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的审批、发行面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和发行方式进行了明确。
然而,由于没有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由于大额存单的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盗开和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中央银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的大额存单发申请,大额存单业务因而实际上被完全暂停。
其后,大额存单再次淡出人们的视野,至今已近10年。
(二)经验与教训大额存单虽然在国外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中国为什么“水土不服”呢?对中国大额存单市场发展历程的回顾,可以得到一些经验与教训: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利率市场化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必须有相关法律和技术条件保障,以维持市场秩序。
1.利率市场化程度尚未成熟是以前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最大障碍。
过去由于中国资金供求关系紧张,出于对高息揽存问题的担心,中央银行对大额存单利率进行的严格管制,导致大额存单的吸引力尽失。
由于利率管制,中国以前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并非由银行出于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创新所主导,而更大程度上是由监管机构所主导,银行的创新活动受到严重的限制。
2.无法保证流动性是大额存单无法发展的重要原因。
由于10多年以前,中国二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人们投资意识不强,大额存单在很大程度上欠缺流动性,形成可“转让”存单难以转让的状况。
而且,由于存单难以转让还导致很多问题,例如一些人利用持有人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兑现的心理,乘机低价买进,或进行倒买倒卖的投机活动。
3.以前金融市场的技术条件难以满足存单市场发展的需要。
例如,按大额存单管理有关规定,记名大额存单可办理挂失,10天后补发新存单。
而记名存单转让时由买卖双方和证券交易机构背书即可生效,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原发行银行无法掌握大额存单的转让情况,从而给存单到期兑现带来麻烦,而且制度的缺失也导致了银行资金的损失。
正是由于技术条件所限,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备导致当时以大额存单为媒介的各种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三、在新的条件下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已达到一定水平,同时金融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因此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时机日益成熟,具体而言:一是目前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已大大提高,在竞争压力下创新的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所提高;二是证券市场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完全有能力提供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所需的流动性;三是现有的市场技术手段足以保证大额存单在维持足够流动性前提下的安全性,大额存单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四是当前中国的资金比较充裕,现时由于大额存单而导致高息揽存等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当低。
更重要的是,重建大额存单市场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金融产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的问题,还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近年来,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快。
首先,中央银行已于2004年10月29日起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同时进一步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下限虽然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但对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已经不再设定上限,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则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至此,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只剩最后一步,即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上浮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
接着,中央银行于2005年5月24日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随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已突破了法定贷款利率下限的约束,因此可以认为贷款利率下限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突破。
至此,中国利率市场化剩下的仅仅只是存款利率上限了,而这正是利率市场化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步。
如前所述,根据国外经验,大额存单可以作为存款利率上限的突破口。
一旦大额存单在利率上放开,由投资者和银行通过市场机制定价,并且实现在大规模发行的基础上保证足够的市场流动性,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最重要的突破。
因此,发展大额存单市场对中国金融市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更重要的是,它是中国利率市场改革相当重要的一步。
四、中国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具体做法当前允许银行发行大额存单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应采取谨慎积极的态度,尽快研究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各项措施。
显然,发展大额存单市场过程中如何克服其在中国发展历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至关重要。
1.大额存单利率如何放开相当关键。
一旦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如何才能实现有序管理,避免高息揽存恶性竞争的重演呢?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改革,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已经大大强化,从银行理性经营的角度出发,恶性竞争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当前中国资金相当充裕也降低了这种风险。
当然,并不能据此而完全忽视由于大额存单市场不规范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最初对大额存单的利率可以适当加以限制,利率上浮的幅度初期可以稍小,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最终实现大额存单利率完全放开的目标。
2.只有保证市场流动性才能避免重蹈以前大额存单无疾而终的覆辙。
应重点研究制定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
由于中国银行间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且在中央银行的直接监管下,因此大额存单推出后最初可以选择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流通市场,实现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之间跨市场发行和交易,最终实现与交易所市场的对接。
为保证流动性,可以参照花旗银行的做法,请专业金融机构负责作为“做市商”负责市场的买卖和提供足够的流动性。
此外,由于目前资金比较充裕,投资者对于资金收益率非常重视,因此大额存单的推出不仅具有吸引力,而且流动性问题也比以前相对容易解决。
3.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通过先进的技术解决过去由于大额存单导致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等问题。
例如,可以利用统一的结算中心对存单的转让进行登记。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联网的查询,利用大额存单质押骗取银行存款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近年来银行本身也在不断加强内控制度,有能力防范利用大额存单诈骗及盗开存单等犯罪行为。
大额存单的推出,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主动负债工具,拓宽资金来源;有利于增加市场投资品种,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推动货币市场向纵深发展。
更重要的是,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