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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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固定与移动〕〔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一节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场所是否在保险公估法人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划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

省内分支机构包括省内分公司和省内营业部,省外分支机构包括省外分公司和省外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理赔公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的公估服务。

在投保人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在理赔过程中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

2. 保险风险评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建议。

通过对投保人的财产状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提供保险额度和保费的建议。

3. 保险合同审查: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并向投保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对其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4. 保险产品推荐: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向投保人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通过对市场上各种保险产品的了解和分析,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的保费和保险额度建议。

5. 保险索赔协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保险索赔时为投保人提供协商和调解的服务。

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索赔纠纷时,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6. 保险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

投保人可以咨询保险公估机构关于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保费计算、保险理赔等方面的问题,并获得专业的解答和建议。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涵盖了保险领域的多个方面,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通过保险公估机构的协助和指导,投保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理赔时获得更好的维权和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2017年8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 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 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5.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6.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7.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运作,确保保险公估业务的公正、客观、高效,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运营。

2. 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3. 公估部:负责保险公估业务的开展。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5. 客服部: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投诉处理。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业务决策。

2.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公估部:负责保险公估业务的咨询、评估、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状况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5. 客服部:负责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六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包括:1. 保险标的评估、鉴定、估损、理算。

2. 保险理赔咨询、代理理赔。

3. 保险事故现场查勘、损失调查。

4. 保险风险评估与防范。

第七条业务开展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2. 公估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3. 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确保评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 及时、准确地完成保险公估报告。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估服务质量。

第九条对公估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对公估业务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公估过程公正、客观。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对公估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公司财务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效劳,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协助。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1. 咨询效劳保险公估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效劳,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分析风险、评估保险产品等。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保险公估机构取得联系,并获得专业的保险建议。

2. 保险产品选择在了解客户需求的根底上,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状况,为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会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理赔效劳等方面的因素,为客户提供最优的选择。

3. 投保效劳客户决定购置保险产品后,保险公估机构将协助客户完成相关的投保手续。

这包括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支付保费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确保客户的投保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4. 理赔效劳如果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将会提供理赔咨询和协助效劳。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咨询理赔流程、准备理赔材料等,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协助。

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效劳除了以上的效劳之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效劳,如保险咨询、保险合同解读、风险评估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效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信用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在提供效劳时应本着忠实信用的原那么,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建议,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估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并基于客户的利益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3.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加强信息平安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平安性。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浙江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第一部分说明
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浙江保监局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经浙江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浙江保监局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浙江保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浙江保监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保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第二部分简明目录
第三部分具体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0•【文号】保监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对实现保险中介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加强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保险中介机构应以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建设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加强内控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一)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

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是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目的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情况,统筹规划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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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架;(4)保险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5)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2.应另行报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报告材料;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盖章处应使用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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