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3)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养老、医疗、失业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4)①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咨询电话:12333
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3%
3%
3%
单位
2%
2%
2%
个人
1%
1%
1%
工
伤
保
险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工伤保险;
②医疗、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5)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6)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失业保险
无
无
生育保险
无
无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1558
合计比例:
28.50%
9%
37.50%
1.60%
1.60%
表3
大城镇社会保险
单位
个人
合计比例
备注
养老保险
22%
8%
30%
医疗保险
12%
2%
14%
工伤保险
1.70%
2.70%
失业保险
0.50%
0.50%
生育保险
201107-201203
3896×40%=1558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204-201303
社平工资×45%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304-201403
社平工资×50%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404-201503
社平工资×55%
37.5%+1.6%残保(未明确)
2338×(37%-12.5%)
151.9
1558×28.5%-292.2(2338×12.5%)
610.3
338×(38.6%-12.5%)
176.8
1558×30.1%-292.2(2338×12.5%)
773.9
2338×(45.6%-12.5%)
(备注:30.1%=28.5%+1.6%残保金)
0.80%
0.80%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2338-11688
2011年7月起城镇社保缴费基数

1、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最低标准)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最低标准)
社保 个人/月应缴纳 医疗个人/月 个人/单位 缴纳基数 养老保 失业保 工伤保险 应缴纳(2%) 缴纳费用明 (0%) 险(8%) 险(1%) 细 2338 187.01 23.376 46.752 187.01 23.376 46.752 个人合计 257.136 个人/月应缴纳费用(工资扣除) 257.30 社保 养老保险 (22%) 514.272 514.272
参保人数 本市参保 本市 1 合计
2011年度7月份~~2012年03月份本市城镇职工社保缴纳标准 2011年度7月份~~2012年03月份本市城镇职工社保缴纳标准 年度 ~~2012
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
参保人数 本市参保 本市 1 合计 社保 个人/月应缴纳 医疗个人/月 个人/单位 缴纳基数 养老保 失业保 工伤保险 应缴纳(1%) 缴纳费用明 (0%) 险(8%) 险(0%) 细 1558 124.67 0.00 15.58 124.67 0.00 15.58 个人合计 140.26 个人/月应缴纳费用(工资扣除) 140.30 社保 养老保险 (22%) 342.85 342.85
镇职工社保缴纳标准
单位/月应缴纳 医疗单位/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月应缴纳 单位/月应 (0%) (0.5%) (6%) 缴纳(0%) 0.00 7.79 93.50 0.00 0.00 7.79 93.50 0.00 单位合计 444.14 单位/月应缴纳费用 444.10 584.40
2011年7月起执行的三种职工保险方案

2011年7月起执行的三种职工保险方案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以从业形态来划分)●随着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居保”和“新农保”将合并,目前成都已完成“城乡统筹”,上海也将跟进。
●国家设想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为一个险种。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1)原来的城镇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生育保险将出台新的实施意见1、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8%2、月生育津贴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每年2月份上报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数,由社保计算得出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发放。
高于300%的,按300%发放。
淡化了原来“产假工资”的概念,无需补足3倍以上的差额。
3、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1、上海原来2009年的外国人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仅缴纳三金)要废除,外国人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有国际互免协议的可不缴。
目前仅有德国、韩国有互免协议。
港澳台也应有该协议。
3、不在上海就业,则个人帐户带走,企业缴纳部分进入统筹。
4、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高温费也要出台相关新政策,不再根据温度发放每天的津贴。
直接要求企业每月最低发放150元的高温津贴。
请大家关注文件的出台。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2)原来的外劳力综合保险并轨(农村户籍)●缴纳基数范围也是上述最低基数—3倍封顶。
全部按照最低缴纳是否可行,要看监管力度。
●缴纳比例分配见下张。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2)原来的外劳力综合保险(农村户口)综保并轨后的成本增长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3)原来的小城镇保险过渡●在过渡期内,缴纳基数仍只有一个,即最低基数(社平工资*60%)●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五险”广州上调缴费基数羊城晚报讯从7月1日起,广州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昨天表示,此次调整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和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对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2009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0元;2009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
因此,在2010年这两项工资水平上调后,广州市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地也要进行调整。
此次广州市具体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在上下限情况如下: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将从9090元上调至10089元,下线由1818元上调至201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广州市每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广州市每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
同时,广州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101元调至4541元。
另外,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由801.2元调至888.76元。
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提至13623元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7月1日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调为13623元,比2010年的“免税线”提高1320元,该基数上调依据是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近日公布。
《新社保法》2011年7月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第四章工伤保险 (5)第五章失业保险 (7)第六章生育保险 (8)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9)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10)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11)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12)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3)第十二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011社保政策通知

2011社保政策通知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对如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调整:一、201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
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系数,在全市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请各参保单位于6月30日前及时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流程不变,具体如下: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结次月人员增减变动。
2.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各级社保中心负责批量生成次月每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台账并直接发往地税部门进行扣缴。
参保单位次月1日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期应缴情况。
确有错误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办理。
3.从7月1日起,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参保单位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允许生成单位当期应缴账)。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调整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相关政策参保缴费,缴纳五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两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来镇保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缴费。镇保暂无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镇保设计的过渡期适用为政策调整时点上的镇保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根据区县新农保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镇保调整时点后新录用的人员,统一按城保(职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四、综保过渡并轨为城保
年份
缴费基数
缴费总比例
缴费比例拆分
社保最低成本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2011-7月前
2338
12.5%
12.5%
0
292.3
0
过
渡
期
2011
3896*40%
37.5%
养老:22%
医疗:6 %
工伤:0.5%
残保:1.6%
养老:8%
医疗:1%
469
140
2012
X*45%
37.5%
2013
5%
医疗保险
12%
2%
6
1%
7
1%
失业保险
1.5%
1%
----
----
2
1%
工伤保险
0.5%
----
0.5%
----
0.5%
----
生育保险
1%
----
----
----
0.5%
----
缴费比例之和
37%
11%
28.5%
9%
27%
7%
住房公积金
7%
7%
----
----
----
----
残疾人保障金
1.6%
三、镇保调整过渡政策
年份
缴费基数
缴费总比例
比例分配
社保最低成本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2011-7月前
2338
25%
25%
0
584.5
0
过
渡
期
2011
3896*60%
34%
27%
7%
631
164
2012
X*60%
42%
31%
11%
2013
X*60%
48%
37%
11%
2014
X*(60~300)%
48%
按当期职保比例
3、职保2以社平40%为2011年基数下限,五年过渡,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职员的;
4、镇保的过渡政策在2011年以34%为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三年时间过渡,最终与社保(职保)并轨;
5、原综保、镇保个人是不缴费的,调整后员工的都需承担一部分费用,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6、2011年7月后,非上海市户籍城镇人口均需严格执行22号文,全部缴纳职保,现已取消45岁限制。
五、未来社会保险的险种模式
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推行之后,社会保险将形成三种保险模式:职保、居保和新农保
保险类型
职保
居保
新农保
适应对象
就业在职职工
城镇未就业居民
农村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
----
1.6%
----
----
缴费基数
2338-11688
1559-11688
2338
缴费基数的比例
60%
4下限(含残保)
1066
421
469
140
631
164
缴纳对象
城镇户籍职员
外地农村户籍职员
原来缴纳者及现征地工
说明:
城保(调整后为职保):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加之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一般又称之为五险一金,四金等。
1、企业五险成本一般为37%,个人为11%(同时需要考虑住房公积金7+7%、残保金1.6%),缴费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12个月平均收入,并不低
于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3896元的60%为最低基数,300%封顶,2011年缴费下限为2338元,上限为11688元。
2、职保1失业与生育的比例可能性会有一些变化,目前还不明朗;
X*50%
37.5%
2014
X*55%
37.5%
2015
X*60%-300%
37.5%
说明:
1、养老保险与城保相同,医保比城保有所降低,生育、失业是否增加暂不考虑。
2、综保并轨范围为上海市用人单位及其农村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外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实施范围。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按原政策缴费参保。
3、五年过渡,基数逐年增加最终与城保合并
工伤保险
√
----
----
失业保险
√
----
----
生育保险
√
----
----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
一、现行各类保险的状况
险种
城保
镇保
综保
企业
37%
25%
12.5%
个人
11%
--
--
基数
据实
2338
2338
二、过渡时期(第一年)缴费基数与比例
险种分类
职保(1)(对应原来城保人员)
职保(2)(对应原来综保人员)
镇保(过渡)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养老保险
22%
8%
22%
8%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