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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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编制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城市扩张不断加快和机动车高速增长带来的交通量快速增加,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未经交通论证即进行建设,加剧了城市交通的紧张局面或给今后城市交通问题留下隐患。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判断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及性质等方面的合理性,提出内部、外部交通设施及交通组织等方面措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第二条为统一、规范xx市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同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 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xx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意见函均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方案阶段或详细规划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减小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依据应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

准,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市城市总体规划、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综合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与之紧密联系的区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详细规划、《通行能力手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项目本身规划方案等。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详细规划、项目选址和方案阶段三个阶段。

第八条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应作为规划的内容之一,与详细规划同时报审,其费用纳入规划编制经费中。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目标是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阶段(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之前)主要目标是从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出入口位置设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建议。

第十条项目方案阶段(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主要目标是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修改意见,验证和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应周边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为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表1所列规模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项目。建设项目详细规划阶段和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表1规定。

注: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设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

(二)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三)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项目;

(四)交通、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认为需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其他类项目。

第十三条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当建设项目分阶段进行开发,宜进行整体作交通影响评价,各分期建设项目(除第一阶段)应对整体交通影响评价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方案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符合表2规定。

(二)单独报建的学校类(T07)、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T08)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临近的第二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三)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T09)、其他类(T11)和其他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临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表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及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表2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对于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路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扩大评价范围;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时,应扩大评价范围,并将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对于城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方案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3规定。

2.单独报建的学校类(T07)、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T08)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T09)、其他类(T11)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近期年限为正常使用2年,远期年限为正常使用5年或总体规

划目标年限。

第十九条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第二十条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第三章主要编制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项目背景、建设方案、研究目的与内容等。

第二十三条研究依据应符合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评价范围与年限应按照第十条至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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