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流程1.孕期管理:为孕妈妈提供定期的产前检查,包括妇科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彩超检查等。
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期保健方案,并提供孕期保健教育,指导合理饮食、体育锻炼、心理调适等。
2.生产过程管理:提供规范的生产过程管理,包括监测孕妈妈的胎儿情况、宫缩活动,提供合理的分娩方式选择指导,并确保及时就医。
3.产后康复管理:提供产后恢复的指导和康复措施,包括恢复饮食、恢复运动、产后护理、心理疏导等,并关注乳房健康和乳汁喂养指导。
二、服务质量1.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孕产妇健康管理科室,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理人员等,确保能够提供全面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2.医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应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服务过程的规范化和质量的可控性。
三、服务内容2.孕妇定期产检:根据孕妇的个人情况和孕期阶段,制定产检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妇科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彩超等项目。
4.疾病预防和管理:及时发现孕妇可能存在的患病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预防和管理措施。
对已有疾病的孕妇,应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治疗。
5.产后康复指导和护理:提供恢复期护理指导和恢复运动指导,提供心理疏导和乳房健康指导。
四、服务互动2.定期开展会诊和讨论,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与孕产妇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孕期健康数据和管理过程,以便对孕产妇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总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服务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提高服务质量,为孕产妇提供更好的健康管理服务。
同时,也需要孕产妇自身重视孕产期的健康管理,积极参与服务并遵循医生的建议和指导。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一、负责全乡(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
掌握全乡孕产妇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孕产妇数、出生数、围产儿、婴幼儿、孕产妇死亡及出生缺陷等,并及时上报。
二、参加县级例会。
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含接生员)例会,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检查孕产妇系统管理、接生质量和产包配备、消毒使用等工作情况,帮助解决疑难问题,并做好记录。
三、负责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建卡(表A)、定期产前检查、孕32^36周之前确定分娩地点、产后42天检查工作(孕妇可持卡到上一级医疗保健单位产前检查或住院分娩);负责本乡范围内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回收、核实、统计,定期总结全乡(镇)孕产妇系统管理情况,并上报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负责妊娠早、中、晚期高危筛选评定以及持有外单位“高危妊娠联系卡”孕妇的高危管理,负责重度高危转诊、追踪、报告、产后访视、结案等。
妇幼人员必须定期下村巡回指导,落实高危管理。
设置表B、C、D、E,做好各项记录。
五、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妇幼卫生知识。
六、开展住院接生,建立基本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人员技术配套的产科,严格执行助产技术常规。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孕期和产期的妇女,制定的一系列保健管理政策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降低孕产妇的疾病和死亡风险,促进胎儿健康发育,提高母婴生存率。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健康咨询和宣教:为孕产妇提供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包括生理变化、饮食营养、体力活动、心理调整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妇女了解并适应孕期和产期的变化。
2. 孕期产检:定期进行孕期产检,包括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和糖耐量等检查,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3. 起居调理:根据妇女的身体状况和需要,提供针对性的起居调理指导,包括休息、睡眠、饮食、洗浴等方面的建议。
4. 营养指导:提供孕妇饮食营养的指导,保证孕妇摄入平衡、丰富的营养物质,维持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5. 妇女心理健康支持:关注孕产妇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妇女处理孕育家庭的压力和情绪调节。
6. 产前分娩准备:提供分娩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帮助妇女准备分娩过程,促进顺利和安全的分娩。
7. 产后康复护理:关注产后康复,提供产后护理和指导,包括乳房护理、恢复期体力锻炼、情绪调节等方面的指导。
通过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孕产妇的全面健康水平,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的疾病发生,促进母婴健康。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

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旳质量和水平,有效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旳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及穗府(94)51号文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状况,在原《*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实行细则》旳基础上,制定本修正案。
第二条驻区内省、市、部队、企业旳医院及区妇幼保健院、区属各医院均应执行本措施。
第三条孕产妇保健旳总体目旳是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旳死亡率,保证母婴安全,将我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如下;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13‰如下;保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都市到达93%,农村到达85%以上;小朋友保健系统管理率都市到达85%以上,农村到达75%以上。
第四条区卫生局是本区妇幼卫生工作是主管机关,负责本区妇幼保健旳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措施旳监督和实行。
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旳妇幼保健工作旳技术指导中心。
区成立旳由驻区省、市、部队、企业旳医院及区属各医院产、儿科专家构成旳围产协作组,在区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区内围产保健旳协调和指导工作,以及孕产妇、围产儿旳死亡评审工作。
区产科急救组作为对市产科急救中心旳补充,重要用以提高我区产科急救能力。
第二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施行医疗保健机构三级网络分工负责。
在统一旳管理下,充足发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旳作用,形成自下而上旳村、镇、区三级网。
村级为卫生站、妇幼保健员和女乡村医生,镇级为镇医院,区级为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级医院。
第六条村(居)委级职责:1、有专人分管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掌握本村(居)辖内(含流感人口,如下同)早孕人数,填写孕产妇登记本,掌握本村(居)辖区内出生人数,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发现死亡及时上报,并定期向镇(街)医院妇幼保健医生汇报本村辖区内孕产妇状况。
2、动员本村(居)辖区内早孕妇到镇(街)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并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使早孕建卡率>90%,保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都市到达93%,农村到达85%以上。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是指为孕期、产期和产后妇女提供全面、连续、个体化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以保障孕产妇身心健康,促进母婴安全。
本文旨在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的权益和健康。
二、服务对象1. 孕妇:指已怀孕的妇女,包括初次妊娠和多次妊娠的妇女。
2. 产妇:指已分娩的妇女,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妇女。
三、服务内容1. 孕期健康管理服务1.1 孕前健康评估:通过对孕妇的个人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进行评估,了解孕妇的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孕前保健计划。
1.2 孕期体格检查:定期进行孕妇的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等项目,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1.3 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营养需求,提供合理的膳食指导,保证孕妇获得充足的营养。
1.4 孕期健康教育:向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包括孕期禁忌、运动指导、心理调适等,提高孕妇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 产期健康管理服务2.1 产前准备:提前安排住院手续,准备好分娩所需的器械和药物,确保分娩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2 分娩过程监护:对产妇进行分娩过程的监护,包括宫缩监测、胎儿心率监测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分娩并发症。
2.3 无痛分娩:根据产妇的需求和适应症,提供无痛分娩服务,减轻产妇的疼痛感。
2.4 产后护理:对产妇进行产后护理,包括伤口处理、乳房护理、产褥期护理等,促进产妇的康复和恢复。
3. 产后健康管理服务3.1 产后复查:对产妇进行产后复查,包括子宫恢复情况、伤口愈合情况、乳房状况等的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2 乳房喂养指导:向产妇提供乳房喂养的指导和支持,解决产妇在喂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3 心理疏导:对产妇进行心理疏导,匡助其调整情绪,预防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的发生。
3.4 家庭计划指导:向产妇提供家庭计划指导,匡助其选择适合的避孕方法,合理安排生育间隔。
四、服务标准1. 服务人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提供,包括妇产科医生、护士、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新版)

孕产妇安康管理效劳标准〔新版〕一、效劳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效劳内容〔一〕孕早期安康管理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安康手册》,并进展第1次产前检查。
1.进展孕早期安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建立《母子安康手册》。
3.孕妇安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展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展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防止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催促孕妇进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效劳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活力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安康管理1.进展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安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安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安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展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展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催促孕妇进展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活力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活力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安康管理1.进展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安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活力构的建议催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假设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展产后访视,进展产褥期安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展新生儿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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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二)孕中期(孕13-28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
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
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
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
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
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
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
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九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
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
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
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
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
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
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
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
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
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
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
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
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
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
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职责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