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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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摘要: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三)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七)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原文恩施州农机办关于转发《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农机化办:现将省纪委监察厅发布的《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

强农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强农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强农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愈发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强农惠农政策,含括了教育、种粮、养殖、日常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给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带来了实质性利益。

然而,在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的声音,农民群众对此看法强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惠农政策作用的发挥。

如何把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强农惠农资金和政策落实情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1、相关部门对中央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和积极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是涉及惠农政策的部分业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惠农政策的认识不够,特别是个别领导同志将惠农政策简单的理解为“发钱行为”,加之我县处于落后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财力资金有限,对政策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往往仅限于以文件讲政策和以会议谈政策,不能够直接深入群众中间宣传政策的核心要点,农民群众对政策的核心本质难以充分掌握。

二是“五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农村村务不公开现象尤为突出。

村委会本应对各项惠农政策执行的范围、发放方式、资金额度等内容进行提前公开和预知,但往往得不到落实,导致群众对相关政策不知晓、不熟悉,只能是1在村干部执行政策后才得知该政策的存在。

三是政策资金数额较低,群众积极性不高。

惠农资金项目多,涉及的范围广,惠及了几乎所有的农民群众,但个别惠农政策划分到农民个人之后,只有十几元到几十元,农民群众却需要提供各种证明,专门到乡镇机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领取,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和其他费用较高,农民群众对此类政策往往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政策的执行力。

四是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行政运行成本较高。

为保证每项政策的落实,县、乡政府和村组织都需要层层部署,安排专人进行落实,要召开会议、转发文件、制作宣传资料、编制账卡表册、核实面积、协调矛盾纠纷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这些由县、乡政府承担的配套资金,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具有一定压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鄂政办发[2008]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鄂政办发[2008]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鄂政办发〔200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最近,省审计厅对我省洪湖、洞庭湖湖区(以下称大湖区)的洪湖市、监利县、江陵县、荆州市荆州区和沙市区、沙洋县、潜江市、仙桃市、公安县、石首市、松滋市等11个县(市、区)2006年农民负担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

从审计情况看,2006年,大湖区11个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使农民负担资金的收取进一步规范,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务农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经审计,11个县(市、区)2006年实际收取农民负担资金48610.50万元,其中:卡内3项负担(含“投工投劳”折资)金额26765.98万元;卡外负担13项,金额21844.52万元。

实际使用负担资金47500.04万元,其中:用于村级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11634.35万元,用于排涝9354.57万元,用于灌溉8324.33万元,用于防汛83.38万元,用于通村公路建设7571.33万元,用于偿还农业综合开发和世行贷款还款1464.39万元,用于县乡基础设施建设5380.20万元,用于非生产性费用支出3687.49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负担资金收取方面。

1卡内的3项负担项目成固定收费项目。

11个县(市、区)均将卡内3项负担作为固定的收费项目,按政策允许上限收取。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和纪委监察部门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2014年8月25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代理第三章民主管理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为了确保惠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乡镇农业部门在2024年开展了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专项清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清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审核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并整治资金的违规使用和浪费现象,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工作内容1. 制定清查指导方案: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清查的具体指导方案,明确清查的范围、方法和时间节点。

2. 收集资料准备:调取相关资料和档案,包括资金发放记录、申请补贴的农户名单、农产品销售收入、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为清查工作做好准备。

3. 逐户核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对每户农户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补贴资金的真实用途和效益。

4. 随机抽查农产品销售情况: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部分农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销售收入和农户申报的补贴资金的一致性。

5. 发现问题立即整治:对违规使用、浪费现象以及其他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治,对违规违纪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6. 形成清查报告:整理清查结果,形成清查报告,包括清查的过程、问题发现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四、工作亮点1. 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在清查工作中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数字化系统获取资料,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处理。

2. 合理分工协作:根据清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合理分工,科学安排人员,协同配合,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强化宣传教育: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户充分了解清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4. 高效治理违规现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进行整治和追责,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资金的安全利用。

五、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1. 资料收集工作不完善:在清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资料收集不完整,导致清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有所不足。

强农惠农资金情况说明

强农惠农资金情况说明

1.惠农资金情况根据**市财政局[2009]15号会议精神。

我镇对2008年以来各级财政下发的“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等20项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并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自查情况显示,我所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始终坚持了“一足、二督、三公、四专、五不准”,即一足:各级财政下拨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都及时足额到位。

二督:一是督办,每接到一项惠农资金下发通知,所主要领导立即督促分管领导及办事人员按相关规定迅速办理;二是督查,对各项资金的落实到户情况,镇都派有专门督查组跟踪督查。

三公:镇村组三级干部对粮补面积、低保、贫困等救济救助对象都能公布、公平的确定,并将政务、村务张榜公开。

四专:对涉及到的强农惠农资金落实均针对性的配有专抓人员,做到了专款专用,建立了专账,并利用“一卡通”打入了享受者的专户账号。

五不准:在落实惠农资金中镇党委、政府反复强调各级干部和经办人员对所有涉及的强农惠农资金不准滞留、不准挪用、不准挤占、不准代扣任何款项,不准优亲厚友,并定为纪律在督查时重点督查,若有行私舞弊,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领导重视,各级干部纪律严明,到目前未出现因强农惠农资金不到位而上访的现象。

具体到位资金如下:1、扶贫资金15万元。

2、粮补资金。

上级财政下发我镇2008年综合直补资金1765691元,粮食直补509631元、良种早稻91948.4元,中稻435737.4元,综合直补追加247093.82元合计金额为5496101.23元。

我所采取先二次核实水稻种植面积,后按无异议的核实面积计算出各农户应补资金然后录入微机,另一方将应补资金计算出花名表交信用社直接打入各农户的“一卡通”。

3、油菜种植补贴资金。

去年该项资金360246元按据实面积亩补10元,如数打入了种户的“一卡通”。

4、母猪饲养补助。

按兽医人员逐户调查核实能繁母猪的存栏数100元/头直接打入养户“一卡通”,共补216000元。

惠农资金监管整改措施(共8篇)

惠农资金监管整改措施(共8篇)

惠农资金监管整改措施(共8篇)惠农资金监管整改措施(共8篇)第1篇:民政局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措施福鼎市民政局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措施强农惠农资金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切实加强民政局强农惠农资金监管,使强农惠农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我局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年初,我局召开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会议,及时成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强农惠农资金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并明确目标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二是突出投入重点。

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在深认真调查深入摸底的基础上,把强农惠农资金投入重点放在农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公共项目上,上报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资金。

对上级要求上报的项目,从优筛选上报,确保项目能达到强农惠农的目的。

三、强化资金管理。

进一步推行我局强农惠农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确保项目资金阳光运作、公正透明。

充分利用福鼎人民政府网、简报、宣传栏、LED等各类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将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公布,让群众及时了解信息,掌握动态,提高政策透明度,促进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对上级下达的各项民政建设资金,建立项目专户,实行转账、专人管理,在使用资金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签订的合同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和领导批准后才能拨款;对拨出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作它用,并结合强农惠农资金清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深入剖析成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四是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要达到如下目标要求:一是全面了解掌握我局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二是支农惠农政策及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整改和查处;三是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四是支农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更好地发挥支农惠农政策在促进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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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5日】【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第一条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
(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
(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三)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
(七)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
(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资金监管制度;
(二)未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工作失职;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五)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其他支出;
(七)未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和资金发放记录;
(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受委托承担强农惠农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强农惠农资金本金、利息或保险赔偿金,资金未按规定直达农户;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
(三)向客户强行推介金融产品或其他有偿服务;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代扣、代缴有关费用,代领资金;
(六)其他违反规定对客户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错误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

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责任追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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