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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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摘要: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三)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七)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原文恩施州农机办关于转发《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农机化办:现将省纪委监察厅发布的《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农业项目的高效运作和资金的安全使用,制定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1.确保资金安全:严格管控农业项目资金,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金,优化农业项目运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3.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腐败行为。

三、资金管理程序1.预算编制:农业项目资金的运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需求情况,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资金审批:资金管理部门对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

4.资金支付:经审批的资金申请,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支付给申请单位,并制作相应的支付凭证。

5.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6.资金监督: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7.资金监督:参与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方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资金使用原则1.合理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存在浪费和滥用的行为。

2.公平性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平公正,不能存在拿拿手脚和贪污受贿行为。

3.高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高效运作,提高项目的绩效与经济效益。

4.安全性原则:资金使用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五、资金管理措施1.明确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合理的责任制。

2.加强培训:对项目负责人和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资金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3.健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流程和操作规范。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机构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有效,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申请者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及实施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拨款用途和计划进行,不得挪用、私分或滥用资金。

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

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五、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督和评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组织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项目效果的评估。

评估结果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农业生产发展的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为以后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投入提供参考依据。

六、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农民参与和投入农业生产发展,可以设立奖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资金奖励、荣誉称号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等。

同时,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效果显著的项目进行激励,可以给予额外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永财乡〔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明确发放范围、规范工作流程,严格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风办湖南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农业银行湖南省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办〔2012〕21号)、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办〔2011〕5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惠农补贴“一卡通”安全数据交换平台的通知》(湘财乡〔2015〕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精神,永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永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12日附件:永州市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规范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套取骗取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等“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风办湖南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农业银行湖南省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办〔2012〕21号)、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办〔2011〕5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惠农补贴“一卡通”安全数据交换平台的通知》(湘财乡〔2015〕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乡〔2017〕8号)精神,及时足额、准确、快捷地发放各类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和扶贫补贴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惠农代发资金管理制度

惠农代发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管理,提高农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惠农代发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代发农业补贴资金、扶持贷款资金、扶持奖励资金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1.设立惠农代发资金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

2.设立惠农代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具体的代发工作。

3.设立惠农代发资金管理机构,由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代发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章代发资金管理流程1.资金申请阶段农民根据规定填写资金申请表,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给惠农代发资金管理机构。

2.资金拨付阶段经过审核通过的资金申请表,由代发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拨付,同时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和安排资金转账。

3.资金使用阶段农民按照规定使用资金,需出示相关资金使用证明,并定期向代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4.资金监督阶段代发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五章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资金拨付对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3.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资金安全和农民权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1.定期对代发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加强对农民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落实代发资金管理政策和措施。

3.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大对代发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代发资金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满后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以适应我市农民金融服务的发展需求。

农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高效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及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涉及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专款专用:农业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农业项目,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三)科学合理: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的农业专项资金;(二)省级财政拨付的农业专项资金;(三)市级、县级财政拨付的农业专项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农业专项资金。

第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六)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农业发展需求的支出。

第六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一)项目申报: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三)资金拨付:经批准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项目。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设立专账:项目实施单位设立农业专项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二)严格审批:资金使用前,需经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规范报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销项目支出。

(四)审计监督: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农业项目的发展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二、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2.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3.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精细、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权力集中管理,由具有资金使用权限的财务人员进行核算、审批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合理分配,每项资金支出都必须经过预算审批后方可实施。

3. 资金使用应当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资金监督1. 资金监督应当由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

内部监督由财务部门和内控部门共同进行,外部监督由审计部门和监督机构进行。

2. 资金监督机构应当对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资金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临时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资金流动1.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流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存在挪用、私分、侵占等违法行为。

2. 对于资金流动的每一笔转账,应当有相应的凭证和记录,方便日后的查账核对。

3. 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流动。

六、资金处置1. 资金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 资金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资金。

3. 对于收入资金的处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确保法定比例的收益分配给相应的财务主体。

七、资金监控1.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控机制,对不同项目、部门、岗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2. 资金监控应当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去向都能够清晰可查。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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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增强强农惠农资金分配、使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推行强农惠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闽财农[2009]10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

第三条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是指对中央、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其监管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涉农主管部门是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强农惠农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第四条市、县(区)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支持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涉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对下级报送的强农惠农资金项目要进行综合平衡,做到科学、公正安排;建立完善强农惠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使用;对中央、省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要求配套的,要做到配套到位。

第六条坚持快速便捷、方便群众原则,对补贴、补助农户(个人)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核定,通过“一折(卡)
通”等形式足额发放到位;对公益性的补贴资金(如公益林保护、农村家园清洁、农民培训等),也要按村、按受益点为对象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第七条实施县级报帐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主管部门抓项目,监理部门把质量,施工单位报帐目”的管理模式,明确工作职责,对强农惠农项目资金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实施县级报帐制,财政部门或涉农主管部门在审核报帐手续齐全、程序合规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物资供应商。

第八条执行强农惠农项目工程资金使用"五制"规定。

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将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做到项目建设有人管,资金风险有人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积极推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强农惠农资金的公开办法
第十条政策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重点是公开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方向、原则、依据、条件、时间和申报程序等;
第十一条对象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项目、企业名称和受惠群众等;
第十二条标准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标准,以及资金配套整合、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数量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指标分配情况、申报数量,上级下达扶持(补助、补贴)指标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发放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开范围:
凡涉及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特别是发放到农户、低保户、农村“六大员”、村主干等个人手中的项目和资金,主要包括2007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和以后逐步出台下达的新政策,都属于公开范围。

第十五条公开方式:
(一)公开时间:
1、固定公开:长期补贴的项目和资金要以固定的方式如实公开。

2、定期公开:一定时间补贴的项目和资金,按政务、村务公开要求定期及时公开。

3、随时公开:上级随时下达的临时性政策、项目和资金要在一周内及时公开。

(二)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网站或触摸屏、电子屏幕、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

2、印发宣传手册、政策问答等方式进行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公开主体: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各涉及强农惠农政策主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执行五级同步公开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财政部门公开:强农惠农政策法规规定,重点是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方向、原则、对象、范围、标准和资金总数、分配指标等。

2、市直涉农主管部门公开: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财政补贴资金扶持方向,具体实施项目名称,申报项目条件、范围、时间、数量、申报程序、全市业务对口单位的数量、分配指标、完成情况等;
3、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公开:补贴、补助政策具体项目、指标、时间、申报情况和工作程序、分配各乡镇到位情况等;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上级具体项目指标到位情况、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申报结果和发放程序、分配各村(居)的资金数额和到位情况等;
5、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开:补贴、补助到村、群众的项目名称、农户姓名、标准、金额和到位情况等。

第四章强农惠农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推行强农惠农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与涉农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评价工作。

项目竣工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各涉农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和涉农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实施方案等项目文件.项目竣工验收由财政部门和涉农主管部门组织,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步强农惠农资金设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涉农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分析。

防止截留、挤
占、挪用、套取、贪污强农惠农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二十一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发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为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真正落实群众对强农惠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和财政监
督检查部门对强农惠农资金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等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强农惠农资金拨付使用中,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资金等不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对涉农主管部门因监管不力、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各级财政部门可与涉农主管部门联合,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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