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考研专业课笔记民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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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人大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民法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民法-人权,物权债权法律班笔记

民法-人权,物权债权法律班笔记

人身权人身权概述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人身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法律关系:(1)主体—指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

(2)内容—指人身权法律关系特定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

(3)客体—人身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形式:1.人格利益2.健康3.身体4.肖像5.姓名和名称6.名誉7.信誉8. 人格尊严9.人身自由身份利益形式:1.荣誉2.职称。

人身权种类和内容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法律保护概念: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自然人,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方式:主要以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物权物权与物权法物权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特征:1.决定权2.财产权3.支配权4.以物为客体5,具有排他性。

物权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一物一权原则5.公示公信原则6.区分原则。

物权的效力概念: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特殊效力内容:1.物上请求权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3追及效力物权的分类学理分类:一.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区分—【所有权与排他权】二.根据设立目的不同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根据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四.根据对物实际掌握控制之事实区分—【本权与占有】五.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区分—【普通物权与准物权】物权的变动概念: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人大考研民法精华笔记

人大考研民法精华笔记

民商法考研复习笔记{历年试题附加版}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其次,确定每部分内部的层次关系。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在法律上对一定对象物享有直接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主要权利。

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支配和保护物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它是人与物的关系中,人的权利侧面所表现的一种权利。

2.物权的基本特征法定性:物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才是合法的。

绝对性:物权是直接关于物的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质。

动产性和不动产性:物权可以是动产的,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属于合法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继承性:物权能够随着人的生命存在而继续存在,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

终止性和消灭性:物权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和消灭,如物权主体的死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平等性和公平性:物权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二、民法物权的功能和义务1.物权的功能保障功能:物权能够保障人们对物的使用、支配和保护的权利,维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秩序功能:物权通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调节和规范了人们之间的物的支配关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经济功能:物权通过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能够实现对物的价值的创造、投资、流转和增值,推动经济的发展。

实现公平与正义:物权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物权的义务物权不仅赋予人对物支配和获取的权利,还赋予人对物的保护和维护的义务。

物权主体对物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物权主体对占有物的保管、使用和收益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维护物的完整和自然的状态。

物权主体对物品的转让和处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三、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和保护1.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物权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占有物的权利。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一、物权法概述笔记1.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广义: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2)物的关系:①物的归属关系(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②物的利用关系:A.自主利用(所有人将物用于自身生产或消费,为物的归属关系所包含)B.他主利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进行有限利用并从中获取对价)3.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内容: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特别情况:按照交易习惯认为集合物是一个独立物的时候,可以设立一个所有权,但应该具备三个条件:A.集合物全体与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具有相同利益B.不悖于物权特定原则C.合于物权公示原则,例如一群羊,一个图书馆)(3)确认:在共有情况的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物享有共有权,此为共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4.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内容:①物权类型强制②物权类型固定(3)原因:①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需要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⑤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4)违反后果: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③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5.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物权基本原则①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记载②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通过法定公示以后,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权利①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享有其名下不动产的物权②动产占有人享有其占有动产的物权(3)法律推定与事实不一致情况的处理:①动产由非事实所有人(也叫真权利人)占有;不动产登记在非事实所有人名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与事后补救措施②动产占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动产所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原物权人无向善意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向无权处分人(动产占有人)的赔偿请求权(前提: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不受公信力的保护)6.区分原则*(1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历史溯源:①罗马法: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债的纠纷,即相对权之诉;对物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物的归属的纠纷,即绝对权之诉)②法国民法典:“合同签订,标的物所有权就发生移转”的物权、债权同一主义的立法宗旨③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物权发生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3)基本精神:①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行为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②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③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二、物权概述笔记1.物的概念1区分原则: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即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民法笔记(人大版)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⑴物权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 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⑵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 条第1 款)。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 条第2 款)。

⑶债权请求权。

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一章:民法概述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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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处的上律法、分处的上实事 �利权的让转和费消行进产财对人有所 能权分处 4 益收的生产所系关律法由�定规的律法据依�息孳定法 2 物的得获收而法用的物按或�的生产而律规然自因物原�息孳然天 1 息孳是要主上法民�益利质物的得取而产财于基取获径途的法合过通体主事民 能权益收 3 要需种某的活生或产生足满以用利以加其对能性的产财照按体主事民 能权用使 2 息孳 的得获所其还返务义有并�用费的付支其还返人有所求请权无�时物原还返在人有占意恶而�务义还返负不息孳的得 获所上物有占在经已对并�用费的付支所物有占存保、管保为其还返人有所求请可人有占意善�时物原还返在 ④ 任责的偿赔负应下况情此在 人有占意恶而�任责还返负不益利的失灭经已于对�益利的在现还返只般一人有占意善�上还返的利得当不在 ③ 权有所的产财有占其对得取而度制效时有占依可则�间期效 时有占的定法过经�产财项某有占地断间不续持、然公、平和、意善�思意的有己为据产财将于基人有占果如 ② 权有所的产财得取度制得取意善依能不则人有占意恶但�权有所的产财该对得取度 制得取意善依以可便 �的意善是也产财该有占其 �的意善是上观主时产财的分处权无人他由买购在人有占果如 ① 的有占续继然仍但�法非于属有占其道知当应或知明�时产财人他有占在人有占法不�有占意恶 B �义意 C
因原法合他其 5 产遗受接 4 产遗承继 3 易互、与赠 2 同合卖买 1 权有所移转为行律法事民 过通�提前为移转之权有所先在以�权有所的产财项某对得取里那人有所原从为行律法种某过通指是�得取来传称又 得取受继 2 有所家国归 性见易而显有具不�中质物他在藏隐或藏埋 3 下之产动不的人他于藏物藏埋将且�久日藏埋 2 明不人有所 1 务义的物得拾管保善妥�务义知通�主失还归当应 产动是须必 3 有占人无须必 2 物主有是但�有占失丧人有占 1 果效 3 物失遗得拾 6 物藏隐
有占权无成构须必有占的人对相 2 人的有占人有所害侵并物的标有占在现是须必人对相 1 物原还返 1 权求请权物的体具种几 3 权求请权债于先优力效⑷ 起一在系联护保的物体有与⑶ 离分可不权物与权求请权物⑵ 权求请的权物护保、的生产而权物于基种一⑴ 权求请的立独的权物于附依项一是�害侵止防或态状满 圆的权物复恢求请权有�时坏破到受能可有或害侵被物其在人权物当即�权求请的生产而权物于基 点特 2
权有所个多是不而�权有所项一是只权有共�权有所的独单是不并身本额份是但�务义的应
则规性力弹的权有所是就这�态状满圆其复恢就权有所样这�除解以予也制限的权有所�后以灭消权物他当
权有所个一在存能只上之物一 2
物的定特的立独个一为仅体客的权物个一 1
则原权一物一 2
定确意随人事当由得不�定规律法由须必法方示公的权物 4 定设议协过通人事当由能不而�定规律法由容内的权物 2 �利权的定约是不权物�权物的合符相不权物的定法与定 设得不也�权物为利权的定设同合过通其定规确明得不中议协其在人事当指是�设创意随人事当由得不权物谓所 。定设律法由须必权物 1
的法非是有占其道知当应不或道知不�时产财人他有占在人有占法不�有占意善 A 有占的权本无�有占权无⑵ 利权的有占行进物某对有享而定规的同合或律法于基� �权本�有占权有⑴ 有占人有所非 2 有占人有所 1
权制控际实的产财于对体主事民�权有占。制控际实的产财于对体主事民�有占
能权有占 1
容内的权有所产财 节二第
定设以加议协过通人事当由能不而�定规律法由须必力效的权物 3
义主定法权物 1
则原本基的法权物 节四第
�学法民�权物法民—编 2 第 �版学大民人国中�结总识知业专学法 Nhomakorabea4
失损偿赔 6 状原复恢 5 能可的害损成造产财人他对有且并�的在存实确⑵ 的见预理合以可是须必险危⑴ 险危 2 险危即�害妨的现出能可有来将但生发际实未尚⑵ 害妨的实现的临面际实⑴ �害妨的义广 1 件要为错过以不 4 据依的上同合或律法无即�的当正不是须必害妨 3 利权使行人有所害妨法方的外以有占以人害妨 2 有占人有所由且并�在存然仍物的标的害妨被 1 碍阻的使行利权的人他对了成造的实现是须必 。利权的态状满圆复恢利权的己自使、害妨除排其求请有享 人害妨对人有所�时害妨�式方的外以有占�到受态状满圆的权有所当指是�权求请持保物有所称也 使行的利权产动不或产动到响影际实要定一不害妨⑵ 害损际实成造定一不但�碍障得使行利权对了成造是只害妨⑴ 害妨 SV 害侵 2 害侵的行进在正止制院法求请权有人害受�害损实现了成造产财的人他给件物其及为行的人为行法不 1 害侵止停 2 害妨除排 3 险危除消 4
权物保担个数定设上之物一同在�2� 存并时同以可权物他其与权有所�1� �面方个几下如在现表要主权物的存并时同 突冲互相能不�盾矛互相得不间之权物个各但�权物个 数在存以可上之物一�权物个多置设能不上之物一指是不并但�权有所个一定设能只上之物一指是要主权一物一 存并权物个数 3
相担承�利权的立独有享产财对额份其据依并权有所的立独有享额份其对虽人有共各�下形情的有共份按在�3� �制控的实事�态状实事的制控行进物对是只有占�权配支的占独的物对是权有所。别区的有占与有所�2� �益利的分部有享物对是只亦权物他�制限的权有所对是只�权物他定设上之物其在人有所。性力弹的权有所�1� �则规的权有所项几下如了定决�定规的权有所个一置设能只上之物一据根 转移之随也物从�转移生发权有所的物主�上易交在 � �权有所分区的房寓公�外例�离分物主与能不�分部一的物主是能只�言而物从的物主于属附些那于对是其尤 体客的权有所独单为成能不则�离分全完物该与未尚如分部一某的物一而�权有所个一立成上体整在能只物 体客的权有所个一为成能不上则原物合集 �性定特有具以可也物类种�物定特非� 围范配支的权物确明能才下况情的性定特和性立独有具物的体客的权物为作在有只
�值价用使有须必物的标�容内为值价用使的物求追以权物益用 1
权物的的目为行履的务债保确以即�的目为权债保担以指是权物保担 权物的的目为益收用使的物之有所人他以指是权物益用 义含 1
权物保担和权物益用 2
同不则权物他�制限间时受不常通在存的权有所�限期在存利权 3 体主定特的人有所非是权物他�己自人有所是权物自�体主利权 1 别区 2
物立独和物定特、物体有于限仅体客 4 性定特不得体主务义和性定特的体主利权 2 性整完有具上容内 1 利权的配支立独并分处、益收、用使、有占行实物其对法依人有所 性他排的烈强 3
念概的权有所产财 节一第
权 有所 产 财 章 二 第
�学法民�权物法民—编 2 第 �版学大民人国中�结总识知业专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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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特 2
义含 1
征特和念概的权物 节一第
述概权物 章一第
�学法民�权物法民—编 2 第 �版学大民人国中�结总识知业专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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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筑建、地土 �物类种 SV�物定特是须必⑶ 物的在存立独而开别区物的他其与够能的上律法、上念观、上理物�物立独是须必⑵ 在存的别个、的独单够能上态形部外在即�物一单是须必⑴
�学法民�权物法民—编 2 第 �版学大民人国中�结总识知业专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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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性定推的利权�赖信的理合其护保律法�人的易交人利权与而况状利权的载记所记登赖信是凡 2 人利权的正真为定推上律法在人利权的载记记登 1 全安易交护保以�果效律法的 同相在存权物的实真与有具其认承然仍律法�人的易交权物了事从已并在存的权物该赖依于对但�疵瑕 在存或在存不权物的来出现表法方示公依使即则�示公了行进定规的律法据依�时权物更变人事当 则原信公 2
人三第意恶于用适不但
果效先优有具不而示公在存不因权债�度制的有特所动变权物是度制示公 4 序秩和全安的易交了护维而从�纷纠的中动变权产了少减地大极立建的度制示公权物 3 力效的先优、的他排有具权物为因。的定决所身本质性的权物由是也示公要以所之动变的权物 2 则原示公 1 记登依产动不�付交依产动。全安易交护保并害损受遭人三第免避以�况情的动变权物道知人三 第使而从�开公会社向法方示公的定一过通实事的动变权物将须必�时动变在权物指是�示公谓所 1 则原信公、示公 3 存并时同权物保担与权物益用�3�
念概 1
征特和念概的权求请权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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