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街道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范文:________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5 页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 2 页共 15 页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最新】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街道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街道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好街道内的文物,维护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街道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街道内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遗址。
第三条街道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确保文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街道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由街道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街道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文物资源,切实维护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街道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经上级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始执行,并不断改进完善。
第二章文物安全管理第八条街道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对文物进行细化分类管理。
第九条街道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台账,对文物的名称、等级、年代、来源、数量、状态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更新。
第十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文物检测工作,发现文物的损坏或者危险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物的保护区域,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改善和保护,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测机制,对文物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确保文物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在发现文物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给上级文物保护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文物保护措施第十四条街道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第十七条街道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历史文化街区是城乡记忆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和居民的情感寄托。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许多城乡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着被破坏、遗忘甚至消失的危机。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原则1、整体性保护原则将历史文化街区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其物质环境(建筑、街道、空间格局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民俗活动、社会网络等),进行全面保护。
2、原真性保护原则尽可能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始风貌和历史特征,不随意篡改或拆除原有建筑和设施,保留其历史的真实性。
3、可持续性保护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注重街区的功能更新和活力激发,使历史文化街区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当地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保护的合力。
二、现状调研与评估1、历史沿革与文化价值深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梳理其在历史、文化、艺术、社会等方面的价值。
2、物质空间现状对街区的建筑、街巷、空间布局等进行详细测绘和调查,分析其保存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人口与社会经济状况了解街区内的人口结构、居民生活状况、经济活动类型等,评估其对保护工作的影响。
4、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和整理街区内的传统技艺、民俗活动、口述历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其传承现状和保护需求。
三、保护内容与措施1、物质环境保护(1)建筑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分类保护,对于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建筑进行重点修缮和维护,对于一般性建筑进行整治和改造,使其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同时,加强对建筑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街巷空间保护保持街巷的原有格局和尺度,修复破损的路面和排水设施,改善交通条件,营造舒适、安全的步行环境。
(3)景观环境整治加强对街区内绿化、小品、标识等景观元素的设计和管理,提升街区的整体环境品质。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1)传承人的培养与保护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一代传承人。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未被盗窃、破坏或流失的文物,它们通常被储存在博物馆、考古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场所。
由于不可移动文物通常是保存在固定位置,因此它们无法自行移动,这也增加了对它们进行保护的难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物收藏单位的责任。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其安全、完整。
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促进文物收藏单位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考古发掘、展览、陈列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展览的合法性。
3.公众的义务。
公众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公众可以参观博物馆、考古遗址等场所,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并在必要时向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情况。
4.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促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发掘,提高不可移动文物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各国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合作,共同应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挑战。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公众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完整,让其为人类文化史的发展和传
承做出重要贡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围。
根据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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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街道辖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的保护,根据《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成立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街道辖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日常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员:城管科科长,综治维稳和信访科科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队长,文化站站长,出租屋管理中心主任,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职责:制定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检查督促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组织保护工作的考核评比。
二、工作职责
(一)城管科职责
1.检查督促社区巡查人员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
2.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指引和督促保护责任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修缮。
3.联系协调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
(二)综治维稳和信访科
1.指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依法合理利用。
2.发现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及时要求保护责任人整改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3.及时处置涉及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纠纷等维稳事件。
4.联系协调区安监局、区司法局、公安部门。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1.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
2.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标志牌的,按照《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文化站
1.建立街辖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并及时更新。
2.检查督促社区巡查人员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
3.联系协调区文广新局。
(五)出租屋管理中心
1.对用作出租房使用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
2.建立用作出租房使用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台账。
3.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出租条件或不适合作为出租使用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督促保护责任人整改。
(六)社区居委会
1.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管理台账。
2.发现有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做好现场保护,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工作制度
建立职能科室周巡查制度和社区居委会日巡查制度。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每月不少于两次、出租屋管理中心、综治办(防火办)、文化站、每周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巡查,各社区居委会由城管专职社工负责每日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巡查,填写巡查登记表。
(二)社区居委会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制止并向社区当班领导以及街相关科室、部门报告,及时跟进处理。
(三)巡查人员现场发现问题后,除做好现场保护措施
外,按下列情况区别处理: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城管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处理。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标志牌的。
(2)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3)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4)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
(5)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
(6)其它属于违法建设或者违章建筑的。
2.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报城管科、文化站,由城管科负责上报分管领导和区建设和水务局,由文化站负责上报分管领导和区文广新局。
3.发现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存放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报综治维稳和信访科、文化站,由综治维稳和信访科报分管领导、区安监局、公安消防部门。
4.发现有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报城管科、文化站,由城管科报分管领导、区建设和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分局,由文化站负责上报分管领导和区文广新局。
四、考核制度
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部门的巡查保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考核。
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责任制度
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实行三级负责制,由各片联系该社区的班子领导对该社区的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负总责,并定期检查抽查;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的,追究巡查人员和社区的责任;巡查人员发现问题上报街相关部门后,对情况处理不及时的,追究部门及部门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