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专业实务2013年 第6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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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第一章核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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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格遵照正确的、综合性的安全分析的结果来进行 相关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修活动。
5、在核动力厂全寿期的运行中,保证物项质量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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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核安全许可制度
一、 核安全许可的分类 1 核安全许可单位:
-核安全申请单位 -核安全持证单位 2 资格许可 -单位资格许可 -人员资格许可 3 活动许可
4、负责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5、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6、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7、负责核材料管制核安全监管。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 9、负责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10、负责电磁辐射装置设施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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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核设施的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 条例》(HAF001),通过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对 核电厂、研究性核反应堆、核燃料元件制造厂、 乏燃料后处理厂等的设计、建造、调试及运行实 施严格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核设施核安全许可证件分为五种核安全相关活动 许和一种人员资格许可: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
是国家核安全局的非常设审议机构。其职能是主要承担对 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法规和标准以及法规标准体系 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建设的建议。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审查委员会下设核安全、辐射安全、核 安全设备和电磁辐射四个专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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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合国情建立了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并初步建立起了 对国外成熟的有关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技术准则文件和参 照使用的有关工业标准的认可和适用性评价体系。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

以上为初次报告内容,补充报告时可更新;以下为补充报告内容要求。
持证单位组织对事件性质和处理结果进行判断(根据监督要求)
1.根本原因分析、经验反馈及对质保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分析 2.项目责任单位的意见 3.核安全监管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报告编号同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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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民用核安全设备不符合项季度报告清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符合项管理可参照此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本管理要求的解释,并根据实 施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修订或升版。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1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不符合项报告单
NCR 名称:
NCR 类别:
页数:
发生时间:
1.根本原因分析和经验反馈及对安全功能影响的分析 2.处理方案的分析论证情况 3.责任单位和设计单位(如有)的意见 4.核安全监管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报告编号:×××-NCR-××××-×××
序列号 上报年份
— 10 —
持证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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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管理事件报告单
事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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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持证单位通报后 3 个工作日内,华北站应 将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的相关活动或其他需要系统排查 的管理问题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相关信息以周简 报或重要情况通报的形式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的相关活动 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开展调查、 审评和监督,并视情节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涉及违反核安全法规且需要行政处罚的; (二)对一回路压力边界范围内设备核安全功能存在不确定性 影响的; (三)技术成熟性存在不足的; (四)属于共性问题需要系统排查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影响一回路压力边界范围内设备执行核安全 功能,且需要制定新的处理工艺或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原设计要求和 验收标准的重大不符合项,国家核安全局将组织专项审查组开展必 要的审查。 针对上述重大不符合项,项目责任单位或持证单位在按照质量 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或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将设备 验收通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0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标 准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标准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2013版核安全工程师四科教材内容提纲

2013版核安全工程师四科教材内容提纲

二)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三)核安全专业实务 四)核安全案例分析第一章 原子核物理基础第二章 核反应堆工程基础第三章 核反应堆与核动力厂第四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基础知识第五章 核燃料循环设施第六章 核技术利用基础知识第七章 辐射防护基础第八章 IAEA提出的核基本安全原则第九章 核安全文化二)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概述第二部分 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第三部分 与核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第四部分 核安全重要标准与管理文件第五部分 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三)核安全专业实务第一章 核安全监管概述第二章 核安全质量保证要求第三章 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第四章 核动力厂的设计安全要求第五章 核动力厂的运行第六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第七章 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安全监督管理第八章 核材料管制与核设施实物保护第九章 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管第十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监管第十一章 放射性废物和核与辐射设施退役安全监管 第十二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章 流出物排放控制第十四章 辐射环境监测四)核安全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第二部分 案例选编第一章 原子核物理基础第一节 原子和原子核的基本性质第二节 原子核的放射性第三节 核辐射射线及其与物质相互作用第四节 原子核反应第二章 核反应堆工程基础第一节 核裂变及核能的利用第二节 核反应堆的基本工作原理第三节 反应性与反应性的控制第四节 核反应堆内的释热与传热第三章 核反应堆与核动力厂第一节 核反应堆主要类型第二节 压水堆核电厂第三节 核动力厂使用的其他核反应堆堆型 第四节 新型压水反应堆第五节 研究堆第六节 反应堆及核动力装置的功率控制第七节 核反应堆保护系统第四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基础知识第一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特殊性第二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核安全分级要求 第三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规范第四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常用金属结构材料 第五节 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举例第五章 核燃料循环设施第一节 铀矿地质勘探第二节 铀矿开采第三节 铀矿提取和精制(纯化)第四节 铀化合物的转化第五节 铀浓缩第六节 燃料组件制造第七节 乏燃料及其后处理第六章 核技术利用基础知识第一节 辐射源第二节 常用放射源和同位素第三节 核反应堆和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第四节 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第五节 射线装置的应用第六节 国内外核技术利用的发展状况第七章 辐射防护基础第一节 辐射防护的目的和任务第二节 辐射源种类、来源和水平第三节 辐射照射的分类第四节 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第五节 辐射防护中使用的量及其单位第六节 实践和干预第七节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第八节 辐射防护剂量限值第九节 外照射防护与内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和技术 第十节 辐射防护监测第十一节 辐射防护大纲第八章 IAEA提出的核基本安全原则第一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提出第二节 基本安全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节 安全目标第四节 基本安全原则第九章 核安全文化第一节 核安全文化概述第二节 组织核安全文化的建设第三节 IAEA对单位核安全文化的评价方法第四节 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的良好实践二)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概述一、核安全法律法规的概述1)核安全的定义2)核安全法律体系3)核安全导则4)核安全管理文件5)核安全技术文件与标准二、核安全法律法规考试要求1)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考试要求2)国务院条例及其对应部门规章考试要求3)重要标准与管理文件考试要求第二部分 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部分 与核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一、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类1)通用系列规章a)《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b)《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c)《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安全监督》d)《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e)《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f)《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g)《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的规定》h)《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i)《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2)核电厂系列规章a)《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b)《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c)《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d)《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3)研究堆系列规章a)《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b)《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4)非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规章a)《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规定》二、核材料管制类1)《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类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类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五、核技术利用监督管理类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名录》5)《放射源分类办法》6)《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类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类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部分 核安全重要标准与管理文件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3)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摘录)5)《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7)《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8)《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9)《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10)《核燃料循环放射性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1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第五部分 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1)《核安全公约》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6)《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7)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机构三)核安全专业实务第一章 核安全监管概述第一节 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及其核安全监管第二节 纵深防御与核安全监管第三节 核安全许可制度第四节 其他一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第二章 核安全质量保证要求第一节 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专业术语第二节 质量管理和核电厂质量保证的形成和发展第三节 我国核设施质量保证法规的基本结构和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我国核设施质量保证导则简介第五节 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六节 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制第七节 质量保证大纲的管理及实施第八节 对质量保证的核安全审评第九节 对质量保证实施的核安全检查第三章 核设施厂址安全评价第一节 核电厂厂址安全评价综述第二节 核电厂厂址地震危险性评价第三节 核电厂厂址安全评价中的气象事件第四节 滨海和滨河核电厂址的洪水危害第五节 核电厂厂址评价和地基的岩土工程问题第六节 核电厂厂址评价的外部人为事件第七节 核电厂厂址评价的放射性物质流出物弥散和人口分布问题 第八节 放射性废物处置第四章 核动力厂的设计安全要求第一节 核动力厂安全目标第二节 纵深防御原则第三节 安全管理要求第四节 安全功能、安全分级和设计规范第五节 总的设计基准第六节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设计第七节 辐射防护设计安全要求第八节 防火设计安全要求第九节 设计基准事故安全分析第十节 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第十一节 概率安全分析及其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第五章 核动力厂的运行第一节 运行限值和条件第二节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第三节 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第六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第一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相关法规文件第二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第三节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第四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第五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七章 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 铀矿勘探、开采和加工的辐射安全监督问题第二节 核燃料加工、处理设施的辐射防护第三节 核燃料加工、处理设施的临界安全第四节 核燃料加工、处理设施的化学安全第八章 核材料管制与核设施实物保护第一节 核材料管制的目的、基本要求和采取的对策第二节 核材料衡算管理第三节 实物保护第四节 核材料管制的监督检查第九章 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管第一节 核事故与核事故应急第二节 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第三节 干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第四节 核事故应急状态、应急行动水平及应急响应第五节 核设施应急计划区第六节 核应急设施第七节 核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第八节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监督 第九节 辐射事故及应急预案第十节 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第十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监管第一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二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核安全许可管理第三节 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辐射防护第四节 射线装置应用中的辐射防护第五节 放射源使用、贮存的监督管理第六节 大型辐照装置的辐射监督管理第七节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源返回生产厂家或送贮的政策 第八节 核技术利用废物贮存库场址选择的特点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章 放射性废物和核与辐射设施退役安全监管第一节 放射性废物管理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节 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和分类第三节 低、中放废物的处理第四节 低、中放和极低废物的处置第五节 高放废物和α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第六节 核设施与辐射设施退役前期准备第七节 核设施与辐射设施退役的实施第八节 核设施与辐射设施退役的管理第十二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节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第十三章 流出物排放控制第一节 流出物概述第二节 流出物中污染物分类第三节 流出物的来源第四节 流出物在环境中的转移、弥散途径第五节 控制流出物排放的原则第六节 流出物排放要求和排放准则第七节 流出物监测的基本要求第八节 流出物管控现状第九节 核动力厂严重事故及缓解放射性物质事故排放的措施 第十四章 辐射环境监测第一节 辐射环境监测的概述第二节 环境中放射性的背景状况第三节 辐射环境监测的管理第四节 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第五节 放射性本底调查与运行监测第六节 人为活动对环境放射性的影响的监测第七节 环境辐射监测的质量保证四)核安全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一、反应堆工程案例【案例1】某试验反应堆主泵故障事件【案例2】某核电厂硼稀释事件【案例3】二环路核电厂应急给水系统设计差错案例【案例4】压水堆核电厂二回路管线上大气释放阀安全设计案例【案例5】某游泳池反应堆的超功率保护停堆事件【案例6】Browns Ferry火灾二、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案例【案例1】铀矿通风不良导致的辐射超标事件【案例2】硝酸铀酰复合烧伤所致体内铀污染超剂量事件三、核燃料加工、处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案例【案例1】核燃料元件厂六氟化铀泄露事件【案例2】核燃料厂工作人员过量吸入PuO事件2【案例3】核燃料元件厂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事件【案例4】核燃料加工厂临界事件【案例5】核化工厂检修S-404剂量泵发生的喷料事件【案例6】废旧过滤器运输放射性物质泄漏污染事件【案例7】放射性物质运输铀泄露事件四、核技术应用案例【案例1】137Cs源跌落破损污染事件【案例2】226Ra源破损后造成大面积α污染事件【案例3】60Co放射源提升系统失灵引致的过量照射事件五、放射性废物管理与核设施退役案例【案例1】铀金属车屑自燃事件【案例2】铀屑桶被盗事件【案例3】高放浓缩液泄漏事件【案例4】弱放废水蒸残夜贮存罐泄漏事件【案例5】1AW二次废液泄露事件【案例6】南乌拉尔乏燃料后处理设施高放废液贮存罐爆炸事件【案例7】放射性废树脂固化体的溶胀破坏事件【案例8】沥青固化工厂着火爆炸事件【案例9】放射性废物焚烧炉过早报废事件【案例10】退役决策争议事件【案例11】退役废物过量事件六、核设施选址案例【案例1】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案例2】厂址勘探缺陷及时补救措施的案例【案例3】地基施工不当案例【案例4】泥石流对核设施安全影响的案例【案例5】山区洪水淹没应急柴油发电机房事件【案例6】外部洪水引起内部水淹的时间七、质量保证案例【案例1】质量保证大纲文件不完整的案例【案例2】物项采购控制失误的案例【案例3】重复发生焊接不符合项的案例【案例4】调试中不满足质保要求带来不良后果的案例【案例5】焊接工艺过程控制失误,造成焊缝出现大量超标缺陷;缺陷处理不符合质保要求,导致无缺陷焊缝的质量不能确定的案例第二部分 案例选编【案例1】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案例2】三哩岛核电厂事故【案例3】某核电厂全部丧失安全厂用水事件【案例4】某实验反应堆燃料试验元件熔化事故【案例5】核电厂主给水系统隔离安全设计案例【案例6】美国Browns Ferry3控制棒插入故障案例【案例7】核燃料元件厂更换阀门引致六氟化铀泄漏事件【案例8】核燃料厂Pu(CO3)2夹带逸出事件【案例9】核燃料元件厂四氟化铀泄露事件【案例10】铀浓缩厂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案例11】核化工厂过量吸入硝酸钚事件【案例12】核化工厂二氧化钚洒落事件【案例13】核化工厂量槽间钚料液泄露事件【案例14】核燃料厂131I泄露事件【案例15】核燃料厂运输废旧过滤器跌落事件【案例16】核化工厂1A槽泄露事件【案例17】核化工厂铀线设备间泄漏事件【案例18】放射性同位素运输中丢失32P事件【案例19】放射性KCI样品运输中的表面污染事件【案例20】放射性废物运输中的表面污染事件【案例21】美国橡树岭Y-12工厂的意外临界事件【案例22】美国汉福特Recuplex工厂的意外临界事件 【案例23】美国伍德河杰克逊工厂意外临界事件【案例24】英国温茨凯尔工厂的意外临界事件【案例25】美国爱达荷化学处理厂的意外临界事件【案例26】法国皮埃尔拉特的UF6释放事件【案例27】美国汉福特钚处理工厂的火灾事件【案例28】英国温茨凯尔工厂“首端”厂房中事件【案例29】美国萨凡纳河工厂的爆炸和火灾事件【案例30】意外γ辐射源照射事件【案例31】137Cs源破损所致污染事件【案例32】丢失226Ra放射源事件【案例33】60Co射线机源脱出事件【案例34】60Co放射源意外照射事件【案例35】电子束致右手急性皮肤损伤【案例36】热室检修人员误受60Co源超剂量照射事件【案例37】镭源破漏事件【案例38】电子束致左手急性皮肤损伤【案例39】误受60Co源超剂量照射事件【案例40】EPS辐射事件【案例41】核燃料元件厂蒸发池跑水事件【案例42】改变UO富集度导致临界事件2【案例43】铀金属车屑自燃事件【案例44】核化工厂强放废液喷出污染事件【案例45】核化工厂1AW废液泄露事件【案例46】核化工厂生产下水污染事件【案例47】汉福特核基地40年代131I的强释放【案例48】通风不良导致氡及氡子体浓度超标事件【案例49】英国乏燃料贮存火灾事件【案例50】认定后更改地震等级事件【案例51】雷击造成全场断电事件【案例52】厂址地基不均匀沉降事件【案例53】新的设计要求未能落实造成不符合项的事件【案例54】未认真执行质保大纲使产品鉴定无效事件 【案例55】设备组装作业程序疏漏造成组装返工的事件 【案例56】质保记录不符合要求而不能成为质量的客观证据的事件【案例57】质保内、外监查不符合质保监查要求的事件【案例58】管理部门审查流于形式未起到应有作用的事件 【案例59】设计错误致使交工后还要大量返工的事件【案例60】监督和验收不力致使产品存在的严重问题到安装时才发现的事件。

核安全专业实务考试大纲

核安全专业实务考试大纲

《核安全专业实务》考试大纲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了解、熟悉或掌握从事核安全工作必须的业务技能,以提高参加考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目是从事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和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

考试内容一、反应堆工程1.了解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的类型及基本工作原理。

2.熟悉我国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的主要系统功能。

3.熟悉反应堆堆本体结构材料的基本安全问题。

4.了解核燃料、燃料组件及其结构材料。

5.熟悉反应性、反应性控制及反应堆的功率分布和影响反应性的因素。

6.熟悉反应堆堆内释热,堆内传热和冷却剂的沸腾。

7.熟悉反应堆及其动力装置功率控制的基本概念。

8.了解反应堆保护系统的工作原理。

9.掌握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设计的基本安全要求:多层屏障与纵深防御在核动力厂的具体体现、安全功能和部分分级、单一故障准则、共模/因故障、故障安全、冗余性、多样性、独立性,安全功能、事故防止与动力厂安全特性(对假想初因事件的响应)、内部和外部事件、实物保护、设计验证等。

10.熟悉核动力厂事故分析,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

11.了解核动力厂防火设计。

12.了解核动力厂的概率安全分析及其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13.熟悉核级机械设备与部件的核安全基本要求以及核级仪表、控制和电力系统部件的核安全基本要求。

14.掌握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运行的基本安全要求: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规程;安全重要物项的维修/试验/检查;堆芯和燃料管理;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运行经验反馈;核动力厂的改造等。

15.掌握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运行的安全管理。

核动力厂首次半截燃料的必要条件;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运行管理者和运行人员的基本要求;对运行规程的管理要求;核事件分级及事件报告制度;对流出物和固体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监督;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定期安全审查;退役等。

第6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要点

第六章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第一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的相关文件●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

●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为了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四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1)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HAF06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4)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

●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通过以下制度实现:(1)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资格许可制度;(2)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3)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等级制度;(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5)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节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一、核安全设备●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标准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单选题]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设备活动单位在(江南博哥)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通过层层把关,实施严格的()。

A.质量管理B.过程控制C.安全监管D.监督检查正确答案:B[单选题]2.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任。

A.主要B.首要C.全面D.最终正确答案:C[单选题]3.民用核设施()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

A.营运B.主管C.监管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A[单选题]4.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

A.审查评价B.审查认可C.评价批准D.审核批准正确答案:B[单选题]5.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认可,并采取()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A.检查B.见证C.驻厂监造D.B或C正确答案:D[单选题]6.《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指出:“受委托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总大纲任何部分的每一个单位,应负责保证每一个()层次单位在其责任范围内都要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制定并提出它的大纲。

”A.较高B.较低C.同等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B[单选题]7.《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指出:“在保持总大纲有效性的同时,营运单位或者必须自己完成大纲工作,或者把全部工作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另一个经过适当()考核的单位。

”A.能力B.水平C.资质D.资格正确答案:D[单选题]8.《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指出:“总大纲的各个组成部分,不论是由营运单位亲自制定和实施,还是委托给每一个较低层次参加者制定和实施,均称为()大纲。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核安函[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国核安函[2013]3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国家核安全局2013年3月26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接口,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流程,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编制本大纲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七)核安全监管机构内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八)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纪要(2012-026)。

第三条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及其考试活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聘用单位(简称聘用单位)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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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第一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的相关文件z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

z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z《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z为了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四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1)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HAF06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4)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

z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z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通过以下制度实现:(1)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资格许可制度;(2)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3)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等级制度;(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5)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一、核安全设备z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z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z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z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和电气贯穿件等。

二、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许可制度z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分为单位资格许可与人员资格许可。

z所有从事我国境内核设施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对外无损检验服务的国内外单位必须依据HAF601或HAF604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许可或注册登记。

z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z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单位许可证分为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四类。

三、单位资格许可的申请和审查z许可证审查方面,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主审单位对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1)审查申请单位的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另外还要审查其以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2)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状况、装备情况和关键技术储备等是否满足其申请许可的设备活动的要求;(3)审查申请单位模拟件试制情况。

z许可证审查的原则:受理有前提,审批有程序。

z受理有前提——受理申请单位的取证、扩证和换证申请时进一步强化对其以往业绩尤其是核电相关业绩的要求,对条例要求的五年业绩也有了明确的解释。

z审批有程序——审批程序更加规范,除了原来的技术审查和专家委员会审议外,还增加了司务会审议和网上公示环节,审批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z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资格许可中,申请单位的业绩是一个重要条件。

z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2)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4)核动力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动力厂主变压器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z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样机的制造和鉴定活动不能作为业绩;(2)持证期间仅承接了一次活动,许可证期满该活动未完成的,许可证到期日至活动结束日之间,不得承接新合同;相关活动结束后,视其活动完成情况确定是否验证;(3)核专项或军工业绩可作为相近业绩;(4)对于安装单位在原持证期间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比较充分的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受理其延续申请并进行技术审查。

(5)对于安装单位完全没有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的延续申请,则不予受理。

应按照HAF601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

(6)对于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不足,但分包了部分核岛系统的安装活动或有完整的常规岛安装业绩的安装单位,可以受理,但需对其分包的部分核岛系统安装活动或常规岛安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z国核安函【2011】118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

(2)取证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

(3)扩证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同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级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4)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业绩。

(5)对于所申请许可范围国内持证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其业绩可视情况特殊处理。

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制造有代表的模拟件。

国核安函【2008】89号文件对此提出了详细要求:(1)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可以不用进行模拟件的试制,但应提交其业绩及有关样机鉴定的详细资料。

(2)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已经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模拟件的试制,除非申请单位证明其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3)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没有供货业绩或者没有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z2010年发布的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进一步规定:(1)泵、阀门、风机等能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须完成模拟件的设计鉴定试验和出厂性能试验。

(2)根据国核安函【2008】89号文的要求,对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且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可不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z2011年发布的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进一步规定:(1)针对国内持证单位申请小范围调整参数的情况,如果在原许可范围内具有上限尺寸规格或接近上限尺寸规格的核级业绩(近五年内),同时拟申请调整的参数范围有大量的常规业绩,原则上可不需要进行模拟件试制。

(2)新申请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扩证的单位应按照IEEE 383-2003中有关规定要求选择模拟件。

(3)模拟件的施工图纸和制作技术要求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也可由申请单位根据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自行制定。

z对于压水堆,一般情况下设计压力的限值不宜超过17.6MPa,设计温度的限值不宜超过370℃。

z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提出了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逐级申请的要求: 对于压力容器、热交换器、管道、管配件、泵、阀门、铸锻件等设备,原则上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只能申领核二、三级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在取得核二、三级设备的制造业绩后,才能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一级机械设备的制造取证申请。

四、核安全设备活动人员资格许可z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和焊接活动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HAF602和HAF603要求取得相应资格。

z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只能由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编制和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z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才能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z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z境外焊工焊接操纵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希望在境内从事焊接及无损检验活动的,应有委托境外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境内持证单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和焊工焊接操纵工核准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对被核准人员承担聘用单位无损检验和焊工焊接操纵工资格管理职责。

第三节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一、适用范围z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适用于HAF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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