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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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朔政发[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8〕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

现将《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

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市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资金,是指以市人民政府与市投资公司签订的BT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融资时的质押担保,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作为质押登记部门,市财政局作为备案部门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承还的专项资金和我市的配套资本金。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项目合规性原则。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用地等手续齐全,资本金已落实,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借款法人责任制原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资金的监管第三章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第四章工程投资的控制第五章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荆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为了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及监督,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资金的监管第二条根据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共同制定贷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

第三条市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市城投公司上报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审查。

第四条依据《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第五条市城投公司应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贷款资金的管理应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

会计科目的分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项目动工前,市城投公司应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概(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概(预)算的评审,然后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建立财务内部审计和会计报表考核制度。

市城投公司应建立由总会计师负责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制度。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流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流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 借款人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申请表
借款人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共同借款人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承诺共同还款。

三、提交申请
借款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受理部门。

申请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签订合同
经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需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五、录入回执
借款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高校收费发票(收据)及《回执》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将对回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以上是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流程,供大家参考。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国家开发银行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7-26125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127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192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23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31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3)中国投资银行35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4)农业发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第一篇: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为切实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以新型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促进全省工业园区进一步发展,完善园区功能设施,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省政府研究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全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4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581号)等关于鼓励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关于支持中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会谈纪要》,江西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就省内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 1目进行全面合作,以此发挥政府组织优势和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将开发银行长期大额信贷资金集中投入,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我省工业园区的跨越式发展。

二、合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整合政府资源,更好地指导项目顺利实施,建立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工业园区的副秘书长负责召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中小企业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单位相关领导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内容1、研究制订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各项政策措施;2、指导、组织、协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实施;3、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提供制度咨询和服务;4、对拟支持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审定并向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推荐;5、定期加强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实施监管,落实园区奖惩措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陇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6日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项目有序推进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甘建保〔2014〕253号)和《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各县区政府主导和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龙江公司”)、各县区城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利用省开行贷款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扩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授权,由市龙江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借款主体,负责向省开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包括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汇编

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汇编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 (3)(1)国家开发银行 (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 (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 (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 (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 (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 (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3)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 (6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9-9 (6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 (68)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 (70)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 (7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85)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 (88)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 (91)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 (93)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 (9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 (9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 (101)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 (104)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 (106)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 (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 (11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 (11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115)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 (11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 (125)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7-26 (129)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 (131)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 (13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13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 (14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 (1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 (156)(2)进出口银行 (15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 (158)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 (16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 (168)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 (17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17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 (175)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 (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 (18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 (185)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 (18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 (18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22日 (19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 (1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 (197)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 (20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202)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20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21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 (225)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 (23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 (238)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 (2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32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322)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 (356)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 (3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 (361)(3)中国投资银行 (36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61)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363)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1992年9月26日 (365)(4)农业发展银行 (37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71)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37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 (376)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 (38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 (390)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政府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有效的规划、分配、使用和监督的制度。

建立健全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资金规划、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监督四个方面探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规划(一)需求调研与规划编制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起始阶段,需要进行需求调研工作,了解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

相关部门应充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场需求、重点项目计划以及公众意见等因素,进行周密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础条件。

在资金规划中,需要确定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以及可能的投资和融资渠道等。

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首要任务。

三、资金分配(一)分配原则资金分配原则需要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并依据政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二)分配程序资金分配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审批等环节。

项目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提出申请,资金管理部门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审和审核,最终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使用(一)项目立项和合同管理项目立项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条件,要求项目方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供完整准确的项目信息和计划。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二)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涉及资金计划、执行、验收、结算等环节。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需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正确使用,同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五、资金监督(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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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
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发放基建贷款要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
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发放基建贷款要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先评审后贷款,突出重点,择优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
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基建贷款的使用范围是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
套工程(以下简称贷款项目)。

主要包括:
(一)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
(四)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
(五)其他政策性项目。

第七条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
(二)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三)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项目
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四)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铺底
流动资金;
(五)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存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经办
行;
(六)贷款项目经过评审,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良好,具有偿
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八)借款人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落实具有法人
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保证担保或者
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抵押、质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借款人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报批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向开发银行申
请安排基建贷款的文件送交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
款项目评审工作。

第九条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条件
审查和财务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
方案。

开发银行在后一期项目贷款条件评审的同时,需对前一期项
目进行评价。

第十条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贷款项目纳
入开发银行信贷计划(或承诺贷款)后,借款人向开发银行送交《借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
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建设资金
财务支出计划等。

借款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开发银
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使用基建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包括
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贷
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
条款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十二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
办理公证。

实行抵押、质押担保的,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
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实行保证担保的,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保证人、借款人签
订《保证合同》。

第五章借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借款期限是指从发放首笔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全
部还清贷款本息时止的时间。

基建贷款的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
的经济效益、开发银行评审意见和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
定。

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四条基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在国
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五条基建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由开发银行或者由其委
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有关代理业务受开发银行监管。

第十六条基建贷款由代理行代理资金拨付的,开发银行将借
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
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拨付贷款资金。

借款人在代理经
办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和还款事宜。

第十七条开发银行基建贷款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
步到位。

第十八条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编制
年度贷款回收计划,下达至代理行执行。

代理行协助开发银行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在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3个月前填制《催收贷款通知单》送交借款人和代理经办行,借款人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偿
还贷款,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一条基建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计收,不得挂帐。

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
收复利,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能在借款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60个营业日前按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
款用途专款专用。

如借款人挪用贷款,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
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对挪用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并有权直
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贷
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等实行采购招标。

开发银行参与借款人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开发银行及其代理行有权
了解、检查、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人应定期向开发银行提供贷款使用、工程建设、采购招
标、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
资料。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代理经办行支用贷款的,应向代理经办
行送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
划和年度贷款资金支出计划。

代理经办行要认真审查贷款是
否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
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发现超计划、超标
准、挪用贷款和其他危及贷款安全重大问题时,有权采取停
止用款等措施,并及时向开发银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开发银行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借款人应在
竣工验收前将有关文件送交开发银行。

第二十八条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

在贷款项目竣工
投产后12个月内,借款人向开发银行送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者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出租、
作价入股或者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三十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
更产权或者改变经营方式时,必须及时报告开发银行,清偿
贷款债务或者落实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实
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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