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
资产保全管理办法

资产保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减少代偿的损失,保证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代偿是指:1、担保贷款项目中,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其向贷款人还款的行为。
2、担保非贷款融资项目中,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担保公司向担保受益人支付代偿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追偿是指:担保公司在代偿后,向借款人或其他反担保主体追索欠款(包括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包括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方式.第五条、本办法中的解除担保是指:担保项目中,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完全解除且无需向担保受益人代偿或支付赔偿金的视为解除担保。
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而必须(由担保公司担保)进行展期、借新还旧、以担保方式融资还款等相似处理、担保风险未能解除的项目一律不能视为解除担保。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受偿是指:收回代偿款及追偿费用。
代偿款及追偿费用全部收回的,为全部受偿;部分收回代偿款及追偿费用的,为部分受偿.追偿期间,担保公司同意被担保人或其他反担保主体以物抵债的,自该抵债物产权转至担保公司或相关公司名下、且已变现之日视为受偿。
若有特殊情况,应另行报告董事会。
第七条、追偿期:自代偿之日起,则进入追偿阶段,至全部欠款受偿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追偿费用:是指在追偿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诉讼或仲裁费用;2、财产或证据保全费用;3、律师费用;4、鉴定费用;5、评估费用;6、申请执行费用;7、拍卖费用;8、差旅费用;9、工商资料查询费用;10、案件资料复印费用;11、证据调查费用;12、公告费用;13、其他费用。
第三章代偿第九条、担保项目到期之前的 45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A角负责组织、B角配合,对将到期项目的按时还款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出现代偿的项目向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提出预警。
银行业保护客户资产的管理规则

银行业保护客户资产的管理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客户的利益和安全,银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则。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则并解释它们如何保护客户资产。
I. 资金存管规则资金存管规则是银行业保护客户资产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资金存管规则,旨在保护客户的存款免受风险影响。
根据该制度,如果银行出现破产或其他经营风险,客户的存款可享受保险赔付,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2. 风险控制措施银行业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以防止客户资产的风险损失。
这些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监控客户账户等,以确保客户的资产得到妥善管理。
II. 信息安全管理规则信息安全管理规则是保护客户资产的关键,其重点在于保护客户的个人和财务信息不受恶意攻击和滥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息安全管理规则:1. 数据加密和隐私保护银行业使用数据加密和其他技术手段来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同时,银行采取了隐私保护措施,仅在客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客户信息。
2. 网络安全和防护银行业实施了网络安全和防护措施,以保护客户的资产免受网络攻击和犯罪行为。
这包括设置防火墙、监控系统和安全漏洞的修复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信息和资金的安全。
III. 客户资产管理规则客户资产管理规则旨在确保客户的资产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和措施:1. 投资风险提示和告知银行业在进行投资业务时,需要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风险提示和告知。
这包括风险评估、投资产品说明、预期收益和损失等信息,以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资产管理协议银行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明确客户和银行的权利和责任。
通过协议,银行将根据客户的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并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
IV. 诚信管理规则诚信管理规则是银行业保护客户资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诚信管理规则:1. 内外部行为准则银行业制定内外部行为准则,规范员工和机构在业务活动中的行为举止。
资产保全管理制度

资产保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的保全工作,规范资产管理,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控制,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是资产保全的最高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颁布资产保全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公司资产保全工作。
2. 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资产,包括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3. 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要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管理和保全工作,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做好资产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4. 员工:全体员工对公司资产的管理和保全负有共同责任,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正确使用并遵守资产管理制度。
三、资产管理1. 资产的采购(1)采购前审批:所有资产采购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或者资产保全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
(2)采购程序:按照公司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选择优质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保证资产采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验收程序:采购完毕后,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验收,确认数量和质量,做好验收记录。
2. 资产的使用(1)使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负有责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做到合理、经济、安全。
(2)资产监管:建立资产监管机制,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防止资产的挪用和滥用。
3. 资产的维护(1)维护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资产的维护负有责任,做到及时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2)维护记录:建立完善的资产维护记录,对每个资产的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定期检查和更新。
4. 资产的处置(1)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或者资产保全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2)处置方式: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保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四、资产保全措施1. 保险投保:根据资产的特点和价值,对重要资产进行保险投保,确保资产的安全和风险的控制。
2. 防盗保密:加强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物理防护和信息保密措施,以保证资产的安全。
农商银行资产保全工作计划

农商银行资产保全工作计划资产保全部工作总结资产保全部在联社主任室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上下员工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开展了资产保全工作,全年共进行了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件,诉讼标的达****万元,全部案件诉讼都胜诉;申请执行案件**件,执行标的****万元,收回贷款本息***万元,接收抵件资产**万元,处置抵债资产收入**万元,其中抵债资产租赁收入**万元,核销抵债资产损失***万元。
全年重点抓住以下工作环节开展工作。
一、逐步建立了资产保全部门的职能机制,提高了信贷人员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意识。
一是修改完善了《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收贷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实行案件诉讼、申请执行审核制度,解决了基层社诉讼繁、申请执行难问题,提高了诉讼、执行效力。
二是对信贷人员进行依法收贷、依法管贷技能培训,组织了一期学习班。
学习了依法管贷中应注意的法律时效法律知识和灵活运用非诉讼手段保全贷款催收的证据材料的操作方法。
三是由于信贷人员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意识的增强,提高了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
今年提起诉讼案件**起,比上年减少**件,诉讼标的***万元,比上年增加***万,申请执行案件**件,比上年减少**件,申请执行标的***万元,比上年减少***万。
二、加强依法收贷管理,提高了信贷人员依法管贷和依法收贷技能。
一是建立了不良贷款依法收贷资料库,指导基层社采取常规清收、重点清收、依法清收、呆账保全四种方法相结合的清收措施,提高了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效率。
二是深入基层摸清案源及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排查重点,加强与法院执行人员沟通,加大执行力度。
全年通过执行收回贷款本息***万。
三是抓重点执行案件,对一些拒不履行的“钉子户”,要求法院组织强大执行力量进行强制执行,起到执行一案,震动一方的效果。
三、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提高诉讼、执行效力。
针对基层社一些大案、疑难案件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联社领导共同进行案件分析,加强与法院领导沟通,积极落实诉讼方案和执行措施,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收回执行款项***万元。
关于我国银行资产保全工作实施的分析

》 一、 银行资产保全工作面临的“ 三个老大难 ” 问题研究
概括 一 下 这 “ 个 老 大难 ” 题 分 别 是 : 滞 贷 款 回收 难 、 三 问 呆
呆账 贷 款 核销 难 和保 密 保 全 管 理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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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 国银 行资产保 全工作实施 的分析
哈 尔滨香坊建行公 司业务部经理 刘松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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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管理
当前 我 国 银 行 在 资 产 保 全 工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诸 多 问 题 . 这 就需 要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和 金 融 机构 步 调 统 一 .以 提 高 银 行 资产 质量 . 促使 银行 可 以轻 装 上 阵 更 好 地 支 持 我 国经 济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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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全管理制度

资产保全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资产是企业的紧要财务资源,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可连续发展至关紧要。
为了保护企业的资产免受丢失、损坏、偷窃或滥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订立本《资产保全管理制度》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资产保全管理机制,确保企业的资产能够得到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我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方。
全部使用、掌握或管理企业资产的人员都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3. 定义•资产:指企业所拥有的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含但不限于财务资产、设备设施、物品存货、知识产权等。
•资产保全: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方法,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可连续使用。
•资产保全责任人:指被授权管理和保护企业资产的相关人员。
4. 资产分类和标识为了便于管理和追溯,全部资产应依照其类型进行分类,并在资产上进行标识。
具体要求如下:•财务资产:包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应建立相应的账簿和档案,严格审核和监控。
•设备设施:包含办公设备、生产设备、通讯设备等。
每一笔资产应有唯一标识,并建立认真的资产档案和台账。
•物品存货:包含原材料子、产品、库存物品等。
应建立仓库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和核对存货。
•知识产权:包含商标、专利、版权等。
应建立特地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其合法有效。
5. 资产采购管理全部资产的采购必需依照我司采购流程和相关授权程序进行。
具体要求如下:•订立采购计划:依据业务需求和预算,编制资产采购计划,并提前报批。
•采购供应商选择:依据采购需求,选择具备合法资质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和合作。
•签订合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采购的具体要求、交付时间、价格和服务等条款。
•资产验收:在资产交付后,依照验收要求进行验收,并及时记录入库。
6. 资产使用和管理为确保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安全保护,应建立科学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资产清查和盘点: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核对实际情况与账面情况是否全都,并记录在案。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拟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向我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我公司审查同意提供担保,该担保申请人向我司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第二章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法人;2、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场所;3、法人必须具有可以自主支配的财产;4、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担保金额、期限和费率第四条单笔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担保金额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反担保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担保期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要求确定。
第六条担保费在正式出具担保函前按照担保费计算表计算的担保费金额的200%一次性预收,担保责任解除后多退少补。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担保费计算表。
第四章业务办理程序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我公司申请担保业务。
我公司不受理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盈利性中介机构介绍的业务。
第八条客户咨询及受理审查1、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接待。
2、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及基本工作程序等。
3、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案由、拟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标的物情况、以及申请担保的原因,引导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进入业务受理阶段,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进行业务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婉拒,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
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监管规定

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监管规定1. 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的运作,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监管机构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监管机构由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指定,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的运行。
3. 资质要求银行资产保全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具备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能够提供专业的资产保全服务,并拥有相关专业人员;-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4. 业务范围银行资产保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资产保管:接受委托,保管客户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资产结算: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资产的结算和清算;- 资产处置:根据法律程序和客户要求,进行资产的处置和清算;- 其他与资产保全相关的业务。
5. 业务流程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的流程如下:1. 客户委托:客户向资产保全机构提出委托请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2. 评估和协议:资产保全机构评估资产并与客户达成保全协议;3. 资产保全:资产保全机构根据协议进行资产保管、结算或处置;4. 监督和报告:监管机构对资产保全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定期报告业务情况;5. 结束和归还: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资产保全机构结束保全业务并归还资产给客户。
6. 风险控制银行资产保全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损失和盗窃;-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定期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的其他规定和章程同时废止。
以上为《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监管规定》,以保证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并规范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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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资产保全业务的规范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化解,防范在保全资产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保全业务是指依法对已形成的或即将形成的不良资产采取各种防范、保护、追偿措施,以减少损失、保护我行资产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我行资产项下本外币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和各项应收账款。
第四条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是全行资产保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已核销资产以及其它特殊资产的管理、经营处置。
第五条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具有保全业务管理和不良资产经营双重职能,负责本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保全业务管理和不良资产的清收、压缩。
第六条资产保全业务一般分为非诉讼资产保全业务和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两类。
非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主要包括:现金清收、以资抵债、债务重组、资产转让、托管经营、非诉讼风险代理清收、呆帐核销等。
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主要指:诉讼追偿、破产清偿等。
第七条不良资产的清收必须实行专项清收政策。
第二章资产保全业务种类及控制要素第一节现金清收第八条现金清收是指通过行使有效手段,使债务人以现金方式归还我行欠款的资产保全方式。
第九条现金清收是资产保全业务的优先目标,在确定不良资产保全方案时,对具有一定现金流的债务人要首先选择现金清收方式进行清收。
第十条以现金方式收回贷款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清收回的现金要及时入账,及时完成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对本金或利息已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清收时应按规定先冲减贷款本金,在本金全部收回后再冲减利息。
第二节以资抵债第十二条以资抵债是指当债务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银行债务时,将事先抵押、质押给我行或经我行认定的资产折价归我行所有,用于偿还债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确定债务人确实没有现金还款能力,但有我行认可的,具有合法处置权、有价值、可变现的资产,可以采取以资抵债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第十四条办理以资抵债要严格按照抵债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
严肃以资抵债的审批纪律,对价值不实、无变现可能或变现难度大的资产不能办理抵债。
第十五条办理以资抵债要严把价值评估关、资产交接关、资产管理关、变现关。
确保抵债资产物真价实,不得随意扩大抵债资产范围,放松抵债条件。
第十六条以资抵债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行会计制度,不得随意处理账务。
第十七条对已取得的抵债资产,要设立实物管理台帐,并建立定期检查、抽检制度,原则上不动产和股权类的抵债资产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在其有效期内,处置时限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两年;动产类的抵债资产取得一年内应进行变现。
对于到期未处置的资产,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应于期满后一周内对未处置的抵债资产重新估价,按抵债价值与评估实际值的差额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并向总行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变现的原因和抵债资产的现状。
第三节债务重组第十八条债务重组是指银行为确保资产安全,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但又符合有关规定的易于盘活的不良资产进行优化组合,以化解或降低资产的风险。
债务重组包括债务转移、调整担保方式等。
第十九条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进行债务重组的标准,主要是衡量借款人通过债务重组后经营是否能得到改善,是否能保证重组后债务人能按期归回银行借款以及重组后银行的资产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降低。
第二十条债务重组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风险不扩大原则;(二)风险降低原则;(三)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原则;(四)依法合规原则;(五)尽职尽责原则。
第二十一条债务转移是指将不良债务从原债务人向一个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有较强偿债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笔债务的单位进行转移,以降低银行资产风险的业务。
办理债务转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周密调查、评估,新债务人须符合我行正常贷款客户的条件。
(二)按正常信贷程序对其进行贷前调查和信用风险评级,并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三)与原债务人、原保证人(原抵、质押人)、新的债务承担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提升担保质量是指在借款人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在原信用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担保能力更强的担保人,或在原信用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抵(质)押品;以及在原抵(质)押品的基础上增加抵(质)押品,降低抵(质)押率的方式对债务进行重组,以提高债务的担保偿债能力,降低资产风险的业务。
办理提升担保质量的债务重组,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寻求将信用保证转变为抵(质)押担保,对增加信用担保的要按信贷操作程序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进行考察评定。
(二)在原抵(质)押的基础上增加抵(质)押品,要将新的抵(质)押品提交权威部门进行现值评估。
(三)原则上只接纳经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保证担保及足额、易变现、可登记的有效抵(质)押资产。
办理时须严格按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进行核保、登记。
(四)在对原借款合同补充新担保条款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基础上,与原保证人(原抵、质押人)、新保证人(新抵、质押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不良资产债务重组后,不得立即将资产的风险分类等级提升为正常类。
必须对重组债务进行严格考察、监测,确认该资产状况后,重新按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中有关特定贷款的分类标准评定其分类等级。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用风险管理部要加强对重组债权的管理、维护,要指定专人负责贷后管理。
原则上每月要出具一份重组后检查报告,有特殊情况则需对其一周一报告,力求重组资产实现真正的优良化。
第四节资产转让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转让业务,是仅指我行以卖断方式向受让人转让关注类及其以下信贷资产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我行因授信而发生的、风险程度已确定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借、银行卡透支等银行债权(含已核销债权)资产。
本办法所指的卖断方式的资产转让,是指将信贷资产的权益、风险全部转移给受让方,我行已彻底隔绝该资产风险、不再享有收益权力,结束与债务人合同关系的转让业务。
第二十六条办理资产转让要注意规避政策和市场风险。
对一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核心部门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资产转让前要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债权和非现金资产进行合理评估,保证转让价格的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关注类及其以下信贷资产的转让一律由总行审批。
第五节托管经营第二十九条托管是指受托人(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约定的合同,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以此实现委托人收益目标的行为。
第三十条托管经营是指托管人对受托产权运用自身的管理经验、管理人才、管理理念、管理声誉和管理网络代委托人理财,或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作、资产重组,最终达到委托人收益目标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托管对象是指构成我行保全业务范围的产权托管。
该产权仅指我行已依法取得的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及盘活资产的运作权,在开展托管经营业务中我行仍拥有托管资产的所有权,享有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三十二条对于一时难以变现,但具有经营、使用价值,且通过对其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开发或资本运作后能够实现保值、减损的资产,可以采取托管经营方式进行保全。
第三十三条托管人必须是专业的资产托管公司或具有托管能力的大型企业及集团。
托管前要对托管人的资质进行查证,确认其具有相关经营资格且具有较强实力后方可合作。
第三十四条托管经营的各个环节必须依法办事,托管前要对已经取得的权利到国家有权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我行对托管资产的所有权及托管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办理托管经营业务时由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辖区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办理托管经营业务时,首先要签订托管契约,以法律合同的形式载明委托人的权力、受益的方式和范围。
明确受托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必须以托管契约为依据对托管资产和委托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七条托管经营合同须经各级行法律部门把关定稿,不得出现损害或存有将来有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和漏洞。
受托人经营期间一旦出现违约或损害我行利益的行为,则应立即解除合同,收回托管资产。
第六节非诉讼风险代理清收第三十八条非诉讼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将依靠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清收的不良资产委托外界帮助清收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受托方在代理追收时不采取诉讼方式,受托方在清收时承担一定风险,其清收报酬直接按清收成果的一定比例事后提取。
第三十九条对于依靠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清收以及通过诉讼也难以取得清收成效的可疑类和损失类不良资产,可以采取非诉讼风险代理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帮助清收。
第四十条受托单位必须是在国家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或经有权部门核准行业经营许可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它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公司。
受托单位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从事金融债权清收的经验及高素质的专职从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特长或公共关系。
第四十一条风险代理清收要签订正式的委托清收合同,合同中要载明清收项目、范围、时间要求、受托人的权力责任义务、保密责任、在委托期间有关资产的法律时效责任、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到期无进展则合同自动解除等具体条款。
第四十二条原则上一次委托清收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清收费用原则上按清收成果的一定比例进行事后支付。
非诉讼风险代理清收费率要按委托资产的风险程度、清收工作的难度、现金回收的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第四十三条风险代理清收的最终成果必须是现金回收。
对办理以资抵债的,原则上须由受托方完成资产变现,按实际现金回收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
第四十四条各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要强化非诉讼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清收进展,及时沟通情况。
第四十五条建立风险代理清收成果检查制度,清收成果要经地区首席信用风险官进行确认后,经办单位方可办理付费手续。
第七节呆帐核销第四十六条呆帐核销是指银行按法定程序用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冲销本行产生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呆帐贷款,以增强银行经营能力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核销资产必须是已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损失类资产。
第四十八条各级信用风险管理部及辖区行要严格按照呆帐核销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认定、审查、核销和管理工作。
把好呆帐贷款的认定关,严格审查呆帐的核销条件,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五十条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资产,必须及时进行核销。
第五十一条呆帐核销按“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申报、总行审批”的要求进行组织,所有核销均需由总行审批。
第五十二条建立已核销呆帐的继续清收追偿制度。
呆帐核销要严格按照已核销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已核销的呆帐要落实继续清收管理责任,严禁出现核呆资产无人管理的现象。
第八节诉讼追偿第五十三条诉讼追偿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我行债务时,我行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执行等方式,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保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