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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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京经信委发[2011] 49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北京规范中心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

北京规范中心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

担保 资 金 的平 均 放 大 倍 数 是 3到 4 况下 ,年再 担保费率不超过担保机 构 提 取 。 陈 楠 说 , 税 后 利 润 2 % 提 取 0
倍 ,最 好 的 能 到接 近 1 0倍 。应 该 说 , 年 担 保 费 率 3 % 。 陈 楠 说 之 所 以 确 风险准备金历来未有 明确的 比例 ,但 0 政 策 的 规 定 和 目前 担 保 行 业 发 展 实 定 5 % 这 一 比例 是 为 合 理 分 担 风 险 , 0 做得好 的机构 都是做 税后利 润提取 。
口 本刊记者 张 自然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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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是 藿 青 喜
第 一家省级再担保机构 。政府 投入 资 担保 机 构 ( 其 是 民营 担 保 机 构 )的 尤 金 作 为再 担保 机 构 的资本 金 ,是要 经营 行为 在很 大程 度 上得 到 了规 范
暂 行 办 法 》 ( 称 管 理 办 法 ,通 让 再 担保 资金 充分 发 挥为 中小 企 业 和约束。由于北京市再担保资金管理 简 ) 过 办 法 对 中小 企 业 信 用 再 担 保 资 金 融 资服务 的作用 ,不偏 离这 个方 向。 办 法 是 全 国 第 一 部 省 级 再 担 保 的 管 规 范 管理 , 以更 有 效地 助 力 中小 企 业 在此背景 下颁布 出台 《 管理办法》 。
《 理 办 法 》 规 定 再 担 保 公 司 所 管
中按 不 低 于 2 % 的 比例 提 取 风 险 准 0
承 担 的 再 担 保 保 证 责 任 比例 不 超 过 备 金 。再 担保 风 险 准备 金 累 计达 到再
陈 楠 说 , 从 实 际 看 , 目 前 全 市 实 际 担 保 额 的 5 % , 并 规 定 一 般 情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的 1% 后 , 实 行 差 额 0 0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0]244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0]244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0〕2448号)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解决“三农”项目融资担保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信用担保问题,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与债权人约定,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涉农企业(含农户、农村合作组织,下同)及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市农担公司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农业担保资金按照“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政府资金强农、惠农、促农的目的。

第二章农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和担保规模第四条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是由市、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共同出资。

首期农业担保资金5.6亿元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注入市农担公司,其中市财政注入资金3亿元委托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管理。

第五条农业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和社会资金,通过入资市农担公司股权(融资规模应低于国有资本金)、由市农担公司托管等形式扩大农业担保资金规模,也可以接收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京经信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信发〔2022〕34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帮扶作用,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5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首次贷款”认定标准参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支持,其中,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按照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签订合同并放款的“首次贷款”业务,贴息比例为40%。

现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5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贴息要求第四章担保费用补助要求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 1 - / 9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京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2日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实施指南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北京市将投入大量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就业的稳定增加。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申请资金和实施各项支持政策,北京市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资金实施指南,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申请条件、流程和注意事项。

以下是关于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内容:一、支持政策概述北京市将通过一揽子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多种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将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升级、创新研发、市场开拓、品牌培育等方面,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核心能力。

二、申请资格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具有独立经营和法人资格;2、企业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主营业务处于良好状态,无不良行为记录;3、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规定额度,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额度;4、企业拥有符合要求的技术研发团队或专业人才,具备良好的创新发展潜力。

三、资金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企业应按照指定格式填写《资金申请表》,如实填写企业信息、项目内容、资金需求等信息;2、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财务报表等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3、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4、评审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进入评审阶段,专家评审团将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定申请资金的具体数额;5、签订协议:评审通过的企业将与相关部门签订《资金支持协议》,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四、资金使用注意事项1、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支持协议》约定内容,不得擅自挪用;2、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3、资金使用范围应与申请用途一致,不得用于违规经营或非法活动;4、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五、资金管理监督北京市将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15〕305号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新兴服务业等首都特色产业,以及因市场失灵或市场配置资源不足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领域。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五条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母基金初期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六条基金遵循公共性原则,注重发挥引导性作用,按照“有偿使用、循环投入、滚动发展”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金可与其它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和资金配合使用,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基金主要以参股支持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在创业引导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子基金及其规模。

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基金存续期。

“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为12年,其中退出期2年。

子基金存续期另行约定。

第九条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京财企[2013]1987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3〕1987号)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和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9月12日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本市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并委托相关机构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风险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现代制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小微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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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

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1、申请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empirenews.page--]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7)贷款证;(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

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

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详细评审:(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

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担保(1)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贷款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
后,应及时与信保公司进行确认。

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反担保措施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

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信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

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信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3、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信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

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由信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信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信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empirenews.page--]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

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通过评审并得到中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信保公司交纳评审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1、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信保公司和中投保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3、信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保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信保公司、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和推荐人联合实行年检制度。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实施细则同等有效。

3、本实施细则由信保公司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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