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闽人社函〔2021〕29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函〔2021〕2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2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升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品牌,经研究,现就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考培分离”的原则及“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统一考核”)。
二、考核项目范围劳资管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控制、垃圾分类处置、家庭教育指导等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纳入统一考核试点。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增加统一考核项目。
三、时间安排统一考核实行“统考日”制度,原则上为每月第三个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进行安排。
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由2021年12月起实施。
四、工作职责分工(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管理下,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统一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质量督导。
(二)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统一考核工作考点(以下简称“考点”)遴选确认、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三)考点负责具体的报名受理、考场准备、考场编排、准考证制发、考核组织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7•【字号】闽政[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闽政〔200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
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223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二月七日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23项)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2项审批事项1.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房的审批;2.国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营业用房的核准。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14项审批事项1.30万吨以下煤矿基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2.地方性物资限制运输品名和限运条件;3.铁路煤炭运输归口管理;4.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合格证;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结果查定;6.建筑、矿山等危险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评估认证;7.供电企业用电监督人员资格;8.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9.药品交易会举办资格;10.酒店酒家(旅店及餐饮企业)经营等级(国家标准)评定;11.饮食服务业全省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举办资格;12.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企业“放心店”称号;13.冠以“福建”、“全省”字样的地方性展销活动举办资格;14.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布点。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建指[2018]4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8.05.19【实施日期】2018.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闽财建指〔2018〕48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委)、公用局、执法局(市容局)、发改委(局)、环保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号)和《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闽政办〔2016〕122 号),为巩固提升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成果,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加快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现将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名称及金额见附件),款列“2120501-城乡社区环境卫生”科目。
请专款专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闽江流域所属市、县(区),应优先用于山水林田湖草试点项目配套。
附件:1.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2.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往年项目)3.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列入闽建村〔2017〕19号项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19日附件1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中转站(座) 已补助(万元)本次应补助(万元) 已配备垃圾车(辆) 购买金额(万元) 已补助 (万元/辆) 本次应补助(万元) 1 16 34 1 33.28 10 44 1 40 10 104410 54 2 龙岩市上杭县溪口镇 142 1 16 34 1 33.58 10 44 步云乡124 1 16 34 1 22.49 10 44 茶地镇 1 22 10 10 泮境乡1 21.8 10 10 小计68 40 108 武平县大禾乡 85 1 16 24 24 中赤乡 110 1 40 10 10 下坝乡 120 1 40 10 10 民主乡801 16 24 24 小计6868连城县塘前乡(改建)801 16 14 14揭乐乡(改建) 1001 16 14 14曲溪乡1101 16 34 34文亨镇110150134.501060 四堡镇1101163434 林坊乡1101163434 罗坊乡1201163434 小计21410224漳平市吾祠乡1501164444 官田乡1501164444 象湖镇1501233737 小计125125小计475505253三明市永安市曹远镇2051402020 尤溪县管前镇135.5164 4 汤川乡136164 4 中仙乡139.8164 4 八字桥乡136164 4 尤溪口镇139.9164 4 小计2020将乐县安仁乡901162424 大源乡751162424 小计4848 大田县济阳20014020 20乡屏山20011644 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增补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增补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闽发改重综〔2021〕157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增补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闽发改重综〔2021〕15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重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重点办,省有关部门,央属和省属企业: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规范省重点项目淘汰退出和参照增补机制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4〕617号)安排,每年4月、8月分两次开展增补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申请增列省重点项目,必须符合2021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标准(详见附件),且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即已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或已经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已落实或已批规划选址意见书,年内能开工建设)。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商品房项目,不能列入增补省重点项目。
二、申报单位(一)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核汇总申报辖区内县(市、区)的备选项目(独立设置重点办的设区市由市发改委与市重点办联合申报),我委不直接受理县(市、区)政府、发改局或项目单位申报。
(二)在闽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省属项目,分别由央企在闽省级公司(分公司)、省属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申报;在闽未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申报。
三、申报时间今年4月份第一批增补申报时间为4月1日——14日,8月份第二批增补申报时间为8月1日——14日。
四、申报方式(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具体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与申请理由、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电子申报:福建省项目动态管理平台http://220--160--52--221---:12120/fjpm(三)网络申报技术问题联系人:周晨轩*************,176****2670(四)没有提供前期审批、核准等相关材料的项目或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均视同前期工作不落实,一律不予受理申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闽人社函〔2022〕260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活动的通知闽人社函〔2022〕260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各类人才来闽创业创新,我厅将于9月至12月集中开展2022年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海纳百川,以开放的思维、开阔的视野,采取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等方式,广泛吸引人才来闽创业创新;坚持服务中心,围绕我省“六四五”产业体系特别是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以及教育、医疗等民生发展,靶向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坚持注重实效,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取线上与线下联动、集中与分散结合等方式,确保对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活动安排(一)征集需求。
围绕“四大经济”等领域发展需求,面向省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征集人才岗位需求信息。
重点征集以下人才需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企业拟引进的能解决发展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难题,担任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的人才;其他用人单位拟引进的年薪一般不少于10万元的人才。
(二)宣传推介。
根据征集到的人才岗位需求信息,通过线上招聘专区和有关高校、人才网站、合作机构等宣传发布,吸引人才与用人单位进行预对接。
(三)对接洽谈。
一是线上招聘对接。
依托中国海峡人才网()开设线上招聘专区,组织用人单位与人才开展线上对接,针对“四大经济”领域开展直播带岗活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闽人社文〔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02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以用为本,重点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以及《关于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通知》(闽人发〔2011〕6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评审)范围、对象和依据(一)认定(评审)范围和对象凡在我省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申请认定(评审)相应专业高级职称: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不具备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要求,但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5]13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5]138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为适应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人才中介服务模式,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特制订《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创新人才中介服务模式,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才派遣是指人才派遣组织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为用人单位选派人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选送被派遣人员按合同规定到用人单位服务的一种新型人才就业方式和用人模式。
第三条人才派遣组织是指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为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派遣服务的人才派遣机构。
人才派遣服务集派遣就业和相关的培训教育、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实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人才派遣组织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度验证、人才交流会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按照《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才派遣的组织实施(一)人才派遣组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才派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协议期限、被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协议变更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福建省技工院校德育工作 ...
闽人社﹝2011﹞154号关于开展福建省技工院校德育工作测评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院校:根据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德育工作测评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委教宣…2010‟55号)精神,我厅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托(《关于委托组织开展福建省技工学校德育工作测评的函》),从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对我省技工院校组织开展德育工作测评,测评期限为2008年至2011学年,即200 8年9月至2011年7月。
由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省级、设区市级(含县﹝市﹞)级德育先进技校和德育达标技校的测评检查。
本届技校德育工作测评结果作为参评各级文明学校的前置条件。
请各地各校认真学习对照《福建省技工院校德育工作测评实施方案》(见附件1)、《福建省参评学校基本数据统计报表》(见附件2)、《福建省学校德育工作测评细则(试行)》(见附件3)有关要求,组织好本地、本校测评督导工作。
凡接受过1测评的学校,在届期内参加涉及德育方面的考评均可据此折算为相应分值,避免重复评估。
各地测评分值和各申报省级先进学校的单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请发至邮箱jxdycp@ 。
测评工作联系电话:0591-8 7525543,联系人:尤祖清。
附件:1.福建省技工院校德育工作测评实施方案2.福建省参评学校基本数据统计报表3.福建省学校德育工作测评细则(试行)(附件2、3请到/html/2010/09/10/ 266234_87035.html下载)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技校德育测评通知抄送:各设区市文明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5月17日印发2附件1:福建省技工院校德育工作测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央文明委颁发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省技工院校德育工作整体水平,做好德育测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20•【字号】闽委组通[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选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14】47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特色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建设,努力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闽委办发〔2013〕3号)和《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选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3〕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二、评选程序(一)评选工作按照“先评估、后确认”的方式开展。
评估主要从人才聚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人才平台建设、人才工作力度、人才工作创新及重大人才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
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人才工作实效,体现区域人才特色,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二)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联合考评组,赴各地实地查实考评。
(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考评组负责人组成,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地综合评估排名,形成综合评估报告,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确认。
根据综合评估排名情况,给予政策支持。
三、具体要求(一)评估结果作为各地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抓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闽人社文〔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3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人事(教育、人力资源)部门:为落实《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和“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就开展2024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2024年,全省计划遴选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80个(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不少于40%),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
二、遴选范围(一)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企事业单位为主建设。
工作室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满足已获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条件。
已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已是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重复申报。
依托同一家企事业单位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但不同工种且特别优秀的可申报。
(三)各设区市在推荐和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过程中要注意所在设区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置的合理性和各工种分布均衡性。
推荐上报的生产制造类工作室比例应不低于推荐总数的40%。
三、申报名额福州、厦门、泉州各不超过13个,其余设区市各不超过9个;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各不超过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