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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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细则2

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细则2
室外梯与台阶的区别
参照设计图纸和以下各条件,对两 者进行对比,判断是楼梯还是台阶 。
室外楼梯和台阶的区别:
室外楼梯
台阶
房屋各层通道
进入房内通道
一般有维护
没有维护
下部一般为空
下为实体
一般在门旁边够一 一般正对着门且宽
个层高
度大于门
若室外楼梯由墙体全封闭围护且有顶盖, 即为楼梯间形式,则认为是室内楼梯, 应计全面积。
度按走廊外边线计算。若下图中的房屋 外走廊的柱立于长、短边的交点处,即 下图中的A、B处,则长、短边的外走廊 均为有柱走廊。无论是否有柱,该房屋 至少要有一面对走廊开门才能计算面积, 否则不计建筑面积。
架空通廊
架空通廊应该是永久性的、结构牢固、 层高不低于2.20米,并由结构牢固的围护 物。
该架空通廊计算全面积或计算一半面积, 应视其封闭情况来认定,而非以其是否 有柱来认定。(规范中计算全部建筑面 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中只说了 是否封闭)
对于顶层露台上在门口设计的有顶
盖,不能完全覆盖露台的,作为雨棚处
理。
administrator:
当带柱门廊与阳台 相连时,画法问题!
4.7 楼梯 1、室内楼梯按照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跑的扶梯,下层按照投影,上层按 照补中空的面积。
当电梯井坑处于地下室的某一层时,计 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电梯井坑有门可以进入,作检查井用并 层高达到2.20m,计算建筑面积并随电梯 机房一起分摊(如何分摊,参阅共用面 积分摊部分)。
电梯井坑不能够进入,则应查看建筑施 工图中的电梯井坑剖面图。若剖面图中 电梯井坑层高够2.20m,则电梯井坑应计 算建筑面积,随电梯机房一起分摊;若 层高不够2.20m,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房屋面积测绘细则

房屋面积测绘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一.适用范围1.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种房屋面积测算。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标准、依据本细则引用下列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令83号[200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200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辽建发[2000]102号《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办法》;市人大发[2001]34号《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沈房发(1995)213号]《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的通知》;[沈房发(1998)14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管理的通知》;本细则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标准的现行版本。

如某一问题在上述各标准中阐述不一致,本细则引用时以排序在前的标准为准。

三.总则3. 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3.1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3.1.1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3.2 为保证房屋面积准确性、严肃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房屋拆迁涉及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房屋租赁、供暖收费等涉及面积测算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测量要求4. 房屋边长测量房屋边长测量以米为单位,主要应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或经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L (较差)不超过(1)式规定:|△L|≤0.005米 (1)取两次测量数据平均值(中数)作为房屋边长最终结果。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一、总则房屋测绘是保障房屋交易公平、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房屋测绘行为,提高测绘精度和准确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测绘机构与人员(一)从事房屋测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测绘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测绘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测绘依据与标准(一)房屋测绘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测绘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二)采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当经过检定或校准,精度符合要求。

四、房屋测绘的分类(一)预测绘1、新建商品房在预售前应当进行预测绘,为房屋预售提供面积依据。

2、预测绘应当根据规划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

(二)实测绘1、房屋竣工后应当进行实测绘,确定房屋的实际面积和位置。

2、实测绘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五、测绘程序(一)委托1、房屋权利人或相关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2、委托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房屋产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等。

(二)外业测量1、测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进行实地测量。

2、测量内容包括房屋的边长、层高、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尺寸等。

(三)内业处理1、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和绘图。

2、绘制房屋平面图、分层分户图等测绘成果。

(四)成果审核1、测绘机构应当对测绘成果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成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审核通过的成果应当加盖测绘机构的公章和测绘人员的签名。

六、房屋面积计算(一)建筑面积1、建筑面积按照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对于阳台、飘窗等部分,按照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面积。

(二)套内面积1、套内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2、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的面积。

(三)共有面积1、共有面积是指由多个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分,如楼梯、电梯间、走廊等。

2、共有面积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分摊到各产权户。

七、测绘成果的管理(一)测绘成果应当保存完整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以备查阅。

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规划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市测绘行政户观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测绘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房产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房产测绘业务。

第五条房产测绘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其中甲、乙级测绘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测绘资格地级市范围内有效,丁级测绘资格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申请各等级房产测绘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有关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房产测绘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夹击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房产测绘资格需提交的资料:1、致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产测绘资格申请报告2份;2、《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5份(申报甲级资格6份);3、法人证明材料1份;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5、主要技术骨干(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文件1份;6、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1份;7、当年正式在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1份;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9、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相应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有关证明文件;10、单位住所证明;11、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山东省房产测绘细则

山东省房产测绘细则

山东省房产测绘细则为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建设厅近日颁布实施《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该《细则》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可操作性更强。

《细则》对房产测绘资格分级及其有效范围、资格审查认证的程序、提交材料及每一步骤的时限、测绘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等做了明确规定,使资格审查认定的环节、步骤更清楚,也使测绘及房地产主管部门更容易操作,同时增强了政务公开透明度。

二是提高了技术要求。

房产测绘是法定测绘,其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细则》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在强调房产测绘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同时,进一步要求测绘单位采用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房产测绘数据采集软件,实现计算机成图和测绘成果的数字化,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数据汇总,建立房产管理数据库。

房产测绘人员还要取得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了房产测绘成果的管理。

《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房产测绘成果目录,以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的情况,避免重复测绘。

四是突出了政府的服务职能。

房屋是老百姓生活中的重要消费品。

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商在房产面积等方面欺骗消费者,《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放这部门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消费者可以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房产的面积等数据。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第三章房产图绘制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五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六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七章房产变更测量第八章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第九章附则附录一:术语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6)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7) 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8)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9)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号)1.4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表1-1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S为房产面积, m2)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表1-2 房产面积精度测算等级的要求精度等级不同房屋选用的等级一级特殊房屋或产权人要求的房屋二级商品房或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三级其它房屋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2.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房地产测绘细则

房地产测绘细则

房地产测绘细则房地产测绘细则,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地图测绘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房地产测绘细则涵盖了土地登记、建筑图纸认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保证消费者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

一、测绘人员与测绘设备的要求房地产测绘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经验。

测绘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测绘师等级证书,并经过认证和授权才能进行房地产测绘工作。

此外,测绘人员应当熟悉测绘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房地产测绘中,测绘设备也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测绘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且能够满足不同场景下的测绘需求。

测绘数据的准确度和精度与测绘设备的品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土地测量与登记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土地测量与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土地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测绘标准和要求,测绘结果应当真实反映宗地的位置、尺寸和形状等信息。

土地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对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土地测量完成后,需要将测绘数据进行登记。

登记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登记后的土地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三、建筑图纸认证在房地产交易中,建筑图纸认证是必要的程序之一。

建筑图纸认证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

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反映房屋的规划、布局、面积、房型等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真实地了解所购买的房屋属性和价值。

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在房地产交易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物业管理应该由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承担。

物业管理应该定期进行房屋质量检查、设施维修、保洁等工作,确保房屋的舒适性和质量。

五、总结房地产测绘细则的制定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

相关规定应该严格执行,违规者应该严格问责,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应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努力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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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第三章房产图绘制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五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六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七章房产变更测量第八章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第九章附则附录一:术语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6)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7) 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8)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9)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 4号)1.4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表1-1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S为房产面积, m2)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2.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2.2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

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2.3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lOO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200m左右。

2.4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2.5主要技术指标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各主要技术指标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房产图绘制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

按房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 、房屋座落分布示意图(以下简称座落图)、房产分层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层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3.1 分幅图、分丘图的绘制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2座落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3分层图的绘制1)分层图应标注比例尺,一栋房屋的各层平面图宜采用同一个比例尺,并标注指北方向。

2)各层图形应注明第x层或地下室、夹层、平台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x层的夹层。

3)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室外楼梯等,其线条粗细、虚实都应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绘制在各分层图上。

4)一般从下至上绘制房屋的一层到顶层的分层图。

如果一张不够,可用多张绘制,然后一起装订。

如果有几层的外围形状大小及数据完全相同,可只绘低层图形,并注明“x—x层”。

5)分层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4 分户图的绘制1)分户图是在分层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2)以户为单位绘制分户图 (当第i至n各层分户户形完全相同时,第i+1至n各层分户图以第i层代替,并在第i层后简注(第i+1至n层同)(i=1、2、3…n)。

3)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

4)房屋内有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应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

5)分户图的其它图形规格技术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6)分户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4.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 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又有围护结构的门斗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16)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

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2.1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19)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m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20)层高在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不论其是否有柱,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独户使用的下层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二分之一的,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低于2.20m的房屋、架空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通廊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

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与其上盖超过二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阳台、挑廊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二分之一的,视为无上盖。

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桥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10)独立烟囱、亭、廊、塔、罐、池和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

12)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的部分。

14)楼梯梯段水平间隙宽度大于0.30m的部分。

15)自动扶梯安全间隙大于0.40m的部分。

16)窗台台面高于房屋地面的飘窗。

17)上层阳台在公共晒台、露台上的投影部分。

18)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19)跃层式房屋上层挑空部位。

20)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顶盖的建筑。

4.5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1)复式、跃层式房屋预留的楼梯间,根据规划许可的设计图纸,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其上盖在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阳台、挑廊面积的二分之一,按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外墙高度小于2.20m时不计算外墙面积。

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房屋,外墙体向内倾斜的,净高2.1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上层室外楼梯水平投影能覆盖下层室外楼梯,下层室外楼梯视为有顶盖,按有顶盖的室外楼梯计算面积。

7)雨篷仅有一边与墙相连,由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不计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两面墙支撑的(如图4-1),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除由两面墙支撑外,还设置有一根柱子支撑(如图4-2),则以柱外围向墙作垂线并与墙围成的矩形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三面墙支撑,其建筑面积按如下情况(如图4-3)计算:雨篷外边线与左、右两面墙相交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雨篷凸出左、右两面墙而使其外边线悬空的,按左、右两面墙最外处的盖板支撑点(P1与P2)连线与墙围成部分的盖板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即悬空部分不计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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