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0]1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泉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小规模施工项目实行简化招标办法的规定

泉州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小规模施工项目实行简化招标办法的规定泉建筑[2010]14号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7]232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下同)中的小规模项目(分为A类、B类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简化招标的办法。
二、本规定所称简化招标办法,是指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造价区间内,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候选人的办法.三、下列规模且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为小规模A类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四、凡符合下列规模且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为小规模B类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
五、实行简化招标办法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
监理招标投标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 Microsoft Word 文档

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闽建建[2010]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调整如下: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标法两类。
监理收费12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法;监理收费120万元以上(包括12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采用综合评标法或随机抽取法。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随机抽取法的适用范围。
2、采用随机抽取法评标的工程项目,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不少于10日历天。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果不足5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闽建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号:闽建筑[2004]80号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20年版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投资项目统一代码: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招标文件编制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四、《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果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容积率计算规则 闽建规[2008]14号
![容积率计算规则 闽建规[2008]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1aae54ad02de80d4d84051.png)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ff4fce8bd63186bcebbc43.png)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4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发布时间:2013-10-11 8:38:48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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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0]1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9]93号)的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设区市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然进入并排在设区市名录库的前面。
第六条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两年在福建省境内每年承担过10项及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备案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及以上,同时具有300M2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省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四)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五)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六)被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业绩信誉登记为D级,或者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 级的。
第八条省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1、招标代理资格。
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的得5分,乙级的得3分。
除此之外,每增加一项国家颁发的招标或采购甲级资格加2分,乙级资格加1分。
2、机构注册资本。
达到100万元(以资格证书的为准)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3、纳税总额。
申请入库前两个年度内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招标代理机构纳税总额为在福建省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达到30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不足30万元的不加分)。
4、机构业绩。
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在福建省境内所承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和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理业务,每代理一个100~5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0.5分,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 1.5分,代理一个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2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目得2.5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3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设计、监理或货物项目得0.5分。
机构业绩证明应提供含有履行备案证明的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和金额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
5、机构办公场所。
在福建省内的办公场所(以申请入库时的为准,包括已备案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达到300M2的得2分,每增加100M2加0.5分(不足100M2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办公场所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租用的场所按本项得分的75%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并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6、信用等级:按申请入库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AAA、AA、A级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
7、扣分。
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因招标代理工作,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按《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因同一事由受到的各种处理按最高的扣分。
设区市级名录库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级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清理出库的原因:(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四)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五)项原因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被清理出库后,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20名的,按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入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入库的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清理出库前已中选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可继续完成其中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入选省级名录库的程序:(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信息;(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机构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和初评情况进行初审;(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向社会公示7个日历天;(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内选择不少于5家(含5家,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采用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内选择不少于5家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一)招标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比选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及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应在比选公告中明确将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家数。
(二)名录库内符合条件,并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在工程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
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多于比选公告中明确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招标人可按比选公告的规定,先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告知未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于或少于比选公告规定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由招标人直接公开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提出书面申请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从原参与随机抽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后,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的要求,请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同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名录库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