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中的银行单位指的是授权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进行存款等业务的单位。
定期存单为开立的定期存款凭证。
抵押贷款是以质押物作为还款保障,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质押条件1.银行单位应具有合法单位经营资质和信誉。
2.银行单位提供的定期存单必须为其合法所有,在借款期限内不得取出或转让。
3.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须经过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定期存单折算后的金额的80%。
4.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不得已被质押或抵押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流程1.银行单位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抵押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来源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定期存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银行应根据规定审核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综合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贷款方案。
3.银行应与申请人协商签订《质押合同书》,商定质押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
质押合同书应明确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保障等具体条款。
第五条还款责任1.借款人应按照质押合同款项和还款计划及时缴纳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保证还款来源正当合法。
2.如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管理和监督1.银行应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银行应保障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3.质押贷款应建立相关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法律责任1.银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银行管理规定导致质押贷款发生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贷款人或其他交易参与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影响贷款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订单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订单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订单融资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订单融资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订单融资是指本行以出口商收到的出口合同、订单等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贸易融资。
订单融资的业务范围包括跟单托收以及汇款方式项下的融资,汇款方式下,本行只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订单融资业务,如出口合同、订单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本行只可对货到付款部分提供订单融资。
第三条订单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订单融资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订单融资业务。
第三章订单融资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订单融资的对象。
订单融资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际贸易,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拥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偿还订单融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八条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额度授信有关条件,申请订单融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订单融资的能力;(五)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八)所持的出口合同、订单等需由资信良好的国外进口商签定,出口合同、订单条款必须经本行核准;(九)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信用社(银行)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存放在本单位(包括其他仓储企业)或者仓储于我市国有粮库中的粮食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仓单是指可交易商品粮。
第四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为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合理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粮食仓单质押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借款企业在辖内信用社(部)设立基本账户(在发行设立账户的除外),管理规范,照章纳税;(三)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粮收购许可证)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四)信用等级为**(不含A-企业)以上;(五)提供合法有价值的商品粮作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押物;(六)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股东、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贷款额度最高为借款人提供粮食的市场价值的50%(在发行授信5000万元以上的借款企业抵押率可以提高到70%)。
第九条粮食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
单户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试行期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10年6月30日);单户累计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年。
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x银行分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非标准仓单质押行为,适应市场需求,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xxx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x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其它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行信贷业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是指x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信贷业务。
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仅限于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总行已批准开办的国际结算项下短期贸易融资等短期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凭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标准仓单。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盖章及其有权人签字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x银行不接受已经背书转让的仓单质押,存货人和出质人应为同一主体。
第四条仓单质押信贷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x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仓单为借款人在x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x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公司。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x银行。
第五条开办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人员从事此项业务,并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岗位能够相对稳定;(二)不良资产率在10%以下,到期贷款现金收回率不低于90%。
第六条本业务项下的出质人、存货人和借款人须为同一主体,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七条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八条凡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可以向x银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仓单质押业务,保障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是指以农产品仓单为质押物,由质押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得资金支持。
第三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应遵循合法、诚信、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质押人须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并填写仓单质押的申请表。
第六条银行对质押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 质押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相应经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2. 质押人的经营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3. 质押人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银行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并确定可贷款金额。
第八条银行与质押人签订仓单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约定质押物的保管责任和风险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质押人可根据仓单质押合同向银行申请借款。
第十条银行审核质押人的借款申请,并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质押人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若银行同意提供贷款,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质押人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质押人须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若质押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无力偿还贷款时,质押人须及时向银行报告,并与银行协商解决方案。
第三章保管与监管第十四条银行应经营合法的仓单保管业务,负责保管质押人所提供的仓单。
第十五条银行须定期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质押人可随时查询或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质押物的信息。
第十七条如质押物发生灾害、失窃或破坏等情况,银行应根据仓单质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第十九条银行应经常开展质押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及时掌握质押人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条如发现质押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收回贷款等。
2019年仓单质押提货权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1 目的为提高丹东银行金融服务能力,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规范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仓单质押(提货权)融资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办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出质人将仓单(具有提货权)作为质物向丹东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或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贷业务,该业务属于权利质押范围。
3.2 丹东银行接受两类仓单,即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
3.2.1 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的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的实物提货凭证。
3.2.2 非标准仓单是指丹东银行认可的生产、物流领域有较强变能力的通用产品以提单、出库单、合同等形式表现的权益凭证。
4 职责与权限前台业务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估、审批后经营管理;授信审批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会计部门负责贷款的出账;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该业务的集体审议;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呆账核销。
5 政策丹东银行对质物实行全程管理,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的回笼款偿还丹东银行债务。
6流程图7 风险控制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仓单质押融资方式融资方式包括“先质后贷”和“先贷后质”两种方式:8.1.1.1 “先质后贷”是指供货商或经销商先向丹东银行交付货物仓单,丹东银行以货物仓单做质押,根据仓单货值打折贷款出账,再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到丹东银行的金额向其发出相应价值的商品(提单);贷款到期,销售回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的,未提货部分由丹东银行直接处置仓单下的货物以清偿银行债务。
8.1.1.2 “先贷后质”即“供货商出具的提货权凭证(见附件12)+回购承诺(担保)”,是指供货商先向丹东银行出具对应金额的提货权凭证和回购承诺,丹东银行替经销商预付货款给指定供货商,然后,供货商运货到指定仓库,将提货权凭证转换为仓单质押,丹东银行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到丹东银行的金额向其发出相应价值的商品(提单);贷款到期,销售回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的,未售完、未提货部分由供货商按原价(供货商给经销商的价格)无条件回购以清偿银行债务;若供货商收到银行出账款后未按预付款发货,供货商无条件偿还未发货对应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丹东银行损失。
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第四条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第六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
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第七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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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拥有仓单资产(如仓单、提单、仓单质押凭证等)向银行进行融资,以仓单资产作为抵押物,通过质押仓单实现借款。
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制定如下《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保护融资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组织和运作的仓单资
产为基础,以其信息化平台和物流体系为支撑,通过融资渠道向企业提供低成本、低
风险、高效率的资金融资服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合规开展仓单质押
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各项银行业务的商业
银行。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银行应当设立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部门,实行业务专人负责、平台、产品、服务齐头并进、风险分散化、业务信息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并向客户负责。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申请审批、贷
后管理和业务风险管控,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内部监管有效。
第七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客户申请:企业将拥有的仓单资产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担保物品清单等资料。
(二)银行审核:银行应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担保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三)融资发放:银行根据客户各项信息和综合能力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和发放贷款,并将相应的贷款发放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进行现金交付。
(四)贷款管理与监控:银行对融资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资金结算、资金管理等服务。
(五)贷款偿还:融资客户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方式进行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费用。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控制、合理定价、公平竞争”的原则,加
强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流程。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
风险转移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经营稳健。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贷前尽职调查,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确保客户的还款来源合法、可靠。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运营情况、财务状
况等信息,避免早期风险的漏洞。
第十二条银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定价,灵活
运用贷款利率、折扣利率、优惠条件等方式满足客户不同需求。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采集、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
等手段,及时掌握业务风险和变化趋势,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物品,是指银行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拥有的可交易的
仓单资产。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各种仓单、提单、仓单质押凭
证等资产。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银行机构审批后施行,并按实际操作情况随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