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相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相关
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0号
•【施行日期】2024.12.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40号
关于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相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2024〕38号),现将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用自报升贴水的分库自标准仓单注册时,该分库的自报升贴水根据集团交割库每日向交易所报送该分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价差确定。
二、交易所在本网站“首页>行情数据>统计数据>交割统计”栏目中公布自报升贴水相关信息。
三、货主选择在采用自报升贴水的分库提货的,该分库升贴水以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时数字仓单系统中的显示为准。
上述业务自2024年12月24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7日。
《大商所●新改规则》

附件二各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七条……鸡蛋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0手,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五条……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鸡蛋品种除外。
第六十四条交割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鸡蛋品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六十五条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
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六十六条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交割月份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鸡蛋以外的品种,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鸡蛋品种,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不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六)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对于鸡蛋以外的品种,交易所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对于鸡蛋品种,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若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有异议或发生疫情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3月21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全月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五章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第四十九条适用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五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符合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条件的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
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完成实物交收的方式。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一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五十二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
进入交割月后,卖方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
其中,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闭市前申报;采用车板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11:30前申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前完成审核。
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采用车板交割的,交割申请应包含相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
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
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单向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每日选择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三十四条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第十三章焦炭交割标准……第十四章焦煤交割第八十二条焦煤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8《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
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9《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煤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修正案一、《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十八条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
第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修正案)》第五十条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铁路运输(一)包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平仓费等)(二)散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入仓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等)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平仓费等)第五十一条玉米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一)包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15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船舶运输:20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平仓费等)。
(二)散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15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入仓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等);船舶运输:20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平仓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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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九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
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
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三条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办理完焦炭、焦煤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焦煤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五条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六条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七条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焦炭、焦煤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
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
豆油、棕榈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豆油、棕榈油检验费为3元/吨。
焦炭、焦煤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对检验合格的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豆粕、豆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备案章、仓库经办人签章、会员章,同时注明申请注册日期和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三条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章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二十五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厂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会员或客户凭厂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备案章、厂库经办人签章、会员章,同时注明申请注册日期和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八条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册。
第二十九条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五章标准仓单的流通第三十一条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三十二条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有关品种交割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
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六章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三十五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七条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豆油、豆粕、焦炭、焦煤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棕榈油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5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四十条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二条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焦煤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七章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第四十五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七条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九条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4日内开始发货。
第五十条货主提货时,须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厂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
第五十二条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
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将棕榈油、焦煤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对于焦煤品种,厂库应当根据货主合理要求提供送货服务,并与货主协商运费、损耗等。
第五十三条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厂库应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第五十五条厂库应如实记录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以备交易所核查。
第五十六条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第五十八条货主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第五十九条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19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第六十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第六十一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六十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