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新合约上市交易的通知(大商所发[2014]134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大商所发〔2022〕419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我所将自2022年8月5日交易时(即8月4日晚夜盘)起对豆粕、豆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生猪、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并对棕榈油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其余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一、适用对象当日在棕榈油、铁矿石、豆粕、豆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生猪、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上信息量笔数超过一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
二、收费标准申报费按合约、按日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合约申报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合约上各档位信息量×该档位收费标准)其中,信息量=下单笔数+撤单笔数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下单笔数-1对于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对其下单笔数、撤单笔数、下单手数、撤单手数和成交手数等指标合并计算。
三、收取方式当日结算时,申报费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当日结算时扣划申报费,可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扣划,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2年7月29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标准

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标准大连商品交易所(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简称DCE)是中国国内一家较为知名的期货交易所之一,它是中国三大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亚洲最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之一。
在DCE上,铁矿石是其中最重要的交易品种之一,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活动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标准。
一、交割标的品种: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标的品种是指标铁矿石合约,即以63.5%品位的铁矿石为主要标的。
指标铁矿石合约的交割月份为1、3、5、7、9、11月份,每个交割月份交易的指标铁矿石合约的交割期为当年该月份的第三个周五。
二、交割仓库:大连交易所指定了一些可供交割的仓库,交割仓库的选择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仓库,这些仓库都是经过审查的,并且具备一定的交割能力。
交割仓库的选择也是根据铁矿石交割实践中的需要进行的,以确保交割能够顺利进行。
三、交割单位: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交割单位是每手1000吨,即每手交易的是1000吨铁矿石。
四、交割方式: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方式是实物交割,即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将铁矿石实际转交给买方。
五、交割质量:交割的铁矿石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仓储运输规程的要求。
交割的铁矿石品位为不低于63.5%的指标铁矿石。
六、交割提前通知:根据大连交易所的规定,交割仓库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买方和卖方分别通知交割所需的具体铁矿石数量及质量。
七、交割过程:交割的前一天,交割仓库会进行交割准备工作,包括查看铁矿石数量和质量等。
交割日当天,交割仓库将铁矿石转交给买方,并由买方将铁矿石运走。
八、交割费用:交割费用是指交割仓库对交割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交割仓库的规定执行。
九、交割通知书:交割通知书是交割仓库向买方和卖方发放的一种凭证,交割通知书中包括了交割货物的具体数量、品质等信息。
总结起来,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标准主要包括标的品种、交割仓库、交割单位、交割方式、交割质量、交割提前通知、交割过程、交割费用和交割通知书等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4号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为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相关问题研究,大连商品交易所即日起开展以下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公开征集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课题说明(一)国资委新规对化工行业产业客户参与期货市场的影响研究研究内容:2023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业务管理、坚决根治虚假贸易,国资委对央企的贸易业务提出十个不准的行为,该通知发布后,央企需严格按照规范梳理集团全部贸易业务并规范贸易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此次课题旨在研究新规对化工行业央企贸易模式的影响,分析贸易模式转变对化工行业央企参与期货市场的影响,进而为化工行业央企参与期货市场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研究周期:预计12个月(具体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研究经费:不超过20万元(二)保险公司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现状、路径和未来趋势研究研究内容:202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1430亿元,向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98万亿元,为护航乡村振兴提供了有效助力。
其中,“保险期货”模式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补充。
此次课题旨在研究农业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可行路径,推动农业保险市场更高效地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同步推动期货市场更好嵌入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研究周期:预计6个月(具体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研究经费:不超过10万元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金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研究机构或组织,申报单位应当在所属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研究实力。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3月21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介绍

第1页
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最新价=1811
j1305
买卖
1790 1810 1811
SP j1305&1309
买卖 -74 -74
j1309
买卖 ------- 1885
①
跌停板价=1885
②
① J1305:无买委托价,因为j1309无买委托价。 ② J1305:卖委托价=1885-75=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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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j1305
买卖 1790 1810
SP j1305&1309
买卖 -74 -74 报入
j1309
买卖 1864 1884
③
跌停板价=1885
④
③ J1309:买委托价无,因为1790+74=1864,低于跌停板1885,无效。 ④ J1309:卖委托价无,因为1810+74=1884,低于跌停板1885,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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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基本概念 核心概念 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套利应用 撮合算法介绍 新套利算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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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J1305&1309的应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模板】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明确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要求,指导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落实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仅供开户机构开展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时参考,如有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业务规则为准。
一、交易权限管理要求(一)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通过适当性评估或者符合适当性评估豁免条件的境外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境外客户获得交易编码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开通其特定品种期货合约和特定品种期权合约交易权限,关闭其他品种交易权限;境内客户开户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先关闭其期权合约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权限,通过适当性评估或者符合适当性评估豁免条件的,开户机构应当按照客户意愿,开通期权合约或特定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权限。
(二)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向开户机构提出申请,新增或者关闭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二、基础知识要求单位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和个人客户本人应当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开户机构可以通过下述方式了解客户知识水平:(一)知识测试。
客户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平台进行在线知识测试,知识测试总分100分,得分80分为合格。
知识测试应当由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或者个人客户本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二)承诺函。
境外客户可以通过出具承诺函的方式,表明其具有《办法》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同时承担提供不实承诺的后果。
承诺函应当注明境外单位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或者个人客户本人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三、交易经历要求(一)关于仿真交易经历。
客户应当提供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出具的境内交易场所联调测试系统、仿真系统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的交易结算单等单据,证明其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合计20笔以上(含20笔)的仿真交易成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