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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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管理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目的和依据】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以下简称仓单服务)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仓单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关联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商】铁矿石仓单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由企业申请、经交易所审批、按照本办法向客户提供铁矿石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买卖服务的现货企业。

服务商包括主服务商和辅服务商。

主服务商于客户提出购买仓单或客户于其指定的服务地点提出销售仓单时,需承担最低仓单买卖量的义务(以下称为义务仓单买卖量);辅服务商无此义务要求。

第三条【仓单服务】仓单服务是指由客户主动提出购买或销售申请,服务商响应,交易所配对后,买卖双方按照本办法完成仓单交收的过程。

仓单服务包括客户购买仓单和客户销售仓单。

第四条【适用范围】仓单服务按本办法开展关联业务,交易所、会员、服务商、客户等仓单服务参和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仓单单价及服务费】客户购买和销售仓单时均需向服务商支付服务费,无论客户最后决定是否买卖仓单,服务费均不退仍。

双方交易的仓单单价和服务费单价上限由交易所确定,特殊市场行情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仓单单价、服务费单价上限或暂停开展仓单服务(具体计算方法、参数和方法见附件1),服务商按照关联规定对服务费单价进行报价。

第六条【业务办理】客户和服务商参和仓单服务应当通过各自的会员办理,以会员的名义于场外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场外系统)进行。

会员对客户和服务商参和仓单服务承担履约责任。

会员是指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取得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关于参和铁矿石仓单服务的申请》(附件2)等材料,申请开设仓单服务权限,交易所核准及业务培训后,于场外系统公布。

会员开展仓单服务前,应当和有仓单买卖意向的客户或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模板见附件3),对会员代客户、服务商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服务费、货款、履约担保金、罚款等资金划转的权利进行明确授权。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规定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规定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仓单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第四章标准仓单的流通第五章标准仓单注销第六章争议和处理第七章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6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白糖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白糖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制糖年度、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

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二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四条交易所应当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六条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当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七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九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仓单系统第三条交易所应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六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七条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八条标准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指定交割仓库可根据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九条标准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权利凭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四条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仓单质押业务

仓单质押业务

天津铁合金交易所《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津铁交〔2010〕 26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铁合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铁合金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仓单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所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商、结算银行、物流企业及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业务主体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仓单》质押业务的设定第四条 《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所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所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第五条 《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仓单编号、席位号、交易商名称、品种、仓单数量、交收仓库、质押数量等。

第六条 “《仓单》质押”是指交易商以自身持有的货物,在交易所注册、未被转让和质押的《仓单》,通过质押的形式向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获得资金,质押到期后归还本金、费用,并最终释放《仓单》质权的交易活动。

第七条 进行质押的《仓单》所对应货物必须进入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并且经过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后出据检验报告。

第八条 注册《仓单》质押的货物必须存储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且该指定交收仓库与提出质押申请的交易商之间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合资、合作或合伙关系。

第九条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交收货款、交易所电子撮合交易结算保证金以及招标拍卖交易的结算保证金等使用。

第十条质押《仓单》到期前三个工作日,交易商须将融资资金及利息归还资金出借人,并将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所,经资金出借人与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第三章 《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第十一条 货值评定。

《仓单》质押的货值计算依据是《仓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五个交易日的平均结算价。

第十二条 《仓单》质押比例。

通过《仓单》质押获得资金比例为不超过所质押《仓单》全额货款的70%。

仓单服务管理制度

仓单服务管理制度

仓单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仓单服务的管理,规范仓单服务行为,保护仓单市场秩序,促进仓单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仓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提供仓单服务的仓库、仓单登记机构、仓单转让机构以及其他从事仓单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仓单服务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守信、风险可控的原则,保障仓单交易的安全、稳定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仓单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四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仓储管理体系,保障仓库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确保仓单存货真实、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仓库应当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入库和出库记录制度,确保仓单转移、交割和交易等行为符合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仓库应当对存放在仓库内的货物进行定期检查、清点和核实,及时更新仓单信息,确保仓单信息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仓单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仓单登记和管理责任,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和完整。

第八条仓单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仓单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更新仓单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仓单转让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仓单转让和交易责任,确保转让交易行为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十条仓单转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仓单转让和交易制度,严格履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加强交易监管和风险管控。

第三章仓单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法律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货物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行为的监控和风险预警。

第十二条仓库应当按照法律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货物保险的购买和索赔管理,确保货物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效果。

第十三条仓单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金监测,防范非法资金流入和滥用仓单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十四条仓单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所、场外交易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的合规管理,建立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共同维护仓单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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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XX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
第四条《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XXX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第六条仓单采用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第七条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

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

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

第八条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三章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3 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

货主须按《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

第十一条《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 日内有效。

第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XX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并签发仓单。

第十三条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

货主应到库监
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的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签发仓单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张仓单的数量必须是一张电子合约最小交收单位的数量;
(二)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必须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
(三)同一仓单所示商品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型号或同一等级;
(四)完整填写应由指定交收仓库填写的有关项目,且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五)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的仓单必须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签发标准仓单后应将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指定交收仓库或有关交易商须携带仓单和质量检验证书,方可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交易市场在交收月份的最后交收日的前三个工作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收的仓单注册申请。

第四章仓单的流通
第十八条仓单流通:是指仓单用于在交易市场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收、仓单交易及在交易市场内外进行转让的过程。

第十九条仓单在交易市场进行实物交收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将仓单提交至交易市场,并授权交易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进行交收;
(二)交易市场根据匹配结果通过在仓单背书指定买方并盖章;
(三)买方交易商得到仓单及《提货单》,填写《提货单》并盖章后送达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四)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交易商或买方客户方可提货或转让。

第二十条仓单在交易市场外转让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仓单上背书;
(二)交收仓库或其代理人和交易市场盖章。

第五章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仓单注销是指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以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到交易市场办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电子合同交收,其合法持有人须在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对逾期的仓单,提货者须与指定交收仓库另行签定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收仓库在对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四条商品出库完毕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在仓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相关资料配对留底保存,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易市场。

已提货的仓单应交由专人妥善保管,及时转交给交易市场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根据本规则指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中已列入的与本规则相关的内容或未列入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制度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 年 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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