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借贷的甄别及审理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处理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法律争议如何解决

合伙经营协议中的法律争议如何解决在商业活动中,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模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伙经营协议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
这些争议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合伙关系的稳定,还可能给各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那么,当面临合伙经营协议中的法律争议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伙经营协议的重要性。
合伙经营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是规范合伙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它通常包括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经营管理权限、入伙退伙条件等重要内容。
一份完善、明确的合伙经营协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法律争议的发生。
但如果协议本身存在模糊不清、遗漏关键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就容易引发纠纷。
当法律争议出现时,协商解决往往是首选的方式。
合伙人之间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分歧。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倾听对方的意见,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和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能够维持合伙关系的和谐,避免因诉讼等激烈手段导致关系破裂。
而且,协商解决的成本相对较低,效率也可能较高。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可以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进行,也可以由专业的调解机构或调解员来主持。
调解的过程相对灵活,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帮助双方达成妥协。
与协商相比,调解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为双方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导。
在协商和调解都无法奏效的情况下,诉讼就成为了解决合伙经营协议法律争议的最终手段。
诉讼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来作出裁决。
诉讼的优点是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而且可能会对合伙关系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在解决合伙经营协议法律争议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
证据可以包括合伙经营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邮件往来、证人证言等。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3篇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3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就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达成如下协议: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均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此类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3.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的公司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合同即为有效。
4. 涉及第三方的借款合同:除甲乙双方外,涉及第三方的借款合同需三方共同签署,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方为有效。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1. 甲乙双方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应按时还款,乙方应按时提供借款。
2.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双方应严格遵守。
三、纠纷解决1. 双方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纠纷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院作出相应裁定。
四、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借款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合同。
2. 借款合同的解除需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法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
五、其他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一份关于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的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

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借款合同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借贷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约定,借出一方愿意将一定金额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则承诺按照约定的利息和期限进行按时还款。
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对法律条款的解读不同,借款合同中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介绍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会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利息计算方式产生的纠纷及解决方法在借款合同中,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一项重要的约定。
常见的计算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以及按天计息等方式。
然而,不同的计算方式可能会导致利息的数额存在争议。
对于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解决纠纷:1. 协商一致:当双方对于利息计算方式产生争议时,首先应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找一个能够满足双方共同利益的解决方案。
2. 寻求专业意见: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寻求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会计师)的意见,以便得出一个公正客观的结论,从而解决纠纷。
二、违约金的约定及争议解决方法违约金是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之一,用于约束借款人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然而,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和违约金的合法性常常存在争议。
在面临违约金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法:1. 定性判定违约:首先需要明确借款合同中对违约行为的明确条款,并根据该条款判定债务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在对违约行为做出明确判定后,进一步讨论讨论相关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并承认。
2. 寻求第三方仲裁:如果双方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寻求公正仲裁,以解决纠纷。
三、提前还款产生的纠纷及解决方法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还款。
然而,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可能发生意见分歧。
在面临提前还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参考以下解决方法:1. 遵守约定条款:如果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了提前还款的约定和相关费用,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提前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合伙纠纷处理

合伙纠纷案件处理的误区及审理对策相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案件类型来说,合伙纠纷不属于基层法院受理的最为普遍的案件类型,但却是一直以来都让商事审判法官感到头痛和棘手的一类案件。
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可否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或垫付款;合伙财产部分明确,合伙人可否就明确部分主张先行分配;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等等,对于诸如此类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也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
于是,大部分法官都采取消极回避态度,那就是引导当事人撤诉。
笔者深感需要为该类案件处理寻找一条出路,为此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由于最高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不能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所以实践中也存在就近套立的做法。
通过对本院2007年以来受理的合伙纠纷案件进行调研筛选,其中有26件案件最为典型。
笔者对该26件案件进行了集中分析,具体情况如下:1、诉讼请求的种类。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前述合伙纠纷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⑴要求给付合伙盈余款。
主要针对合伙经营有赢利的情况,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资,尚有盈余,此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该类案件共有5件。
⑵要求支付合伙垫付款或费用。
在合伙期间未按出资比例实际支出,一方垫付款项较多,而合伙经营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领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动配合对帐清算的情形下,垫付较多一方提出主张。
该类案件共计6件。
⑶要求返还投资款或投资设备。
合伙事项未按约开展,或者双方约定了投资款返还的条件时,原告提出该种请求,共计6件。
⑷要求支付退火(股)款。
该类案件共4件,合伙人退伙时,经协商订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另一方应当支付的款项金额,如另一方违约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该种请求。
⑸要求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
由于合伙经营发生亏损,一方支出相对较多,要求另一方按出资比例结算后补偿相应的差额。
此类案件共有2件。
关于合伙借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借款的定义合伙借款是指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伙的名义向他人借款的行为。
合伙借款具有以下特点:1. 借款主体:合伙借款的借款主体是合伙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借款目的:合伙借款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合伙事业的发展,如扩大生产、购置设备、经营周转等。
3. 借款方式:合伙借款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共同借款、分头借款、委托借款等。
4. 借款责任:合伙借款的责任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包括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合伙借款的法律规定1. 合伙借款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伙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借款的基本信息;(2)借款用途;(3)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4)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 借款担保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伙借款可以设立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担保范围、期限、方式等。
3. 借款利率合伙借款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通知》,合伙借款的利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利率。
4. 借款偿还合伙借款的偿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期偿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全额偿还:借款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3)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合伙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伙借款的风险防范1. 明确借款用途合伙借款的用途应当明确、合法,确保借款用于合伙事业的发展。
2. 合理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合伙借款的金额和期限应当根据合伙事业的实际需求确定,避免过度借款和期限过长。
3. 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在签订合伙借款合同前,应当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
借款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

借款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在借款交易中,争议是难免的。
无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争议的处理方式和适用的法律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借款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协商解决争议首先,当涉及到借款争议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该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协商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纠纷。
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通过直接交流、面谈或书面沟通进行协商,以找到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阶段,双方应该尽量坦诚地表达自己的关切和利益,寻求共同利益的平衡点。
此外,双方还可以考虑利用第三方中介或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律师、仲裁员等。
这些中介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双方的争议。
然而,尽管协商是解决借款争议的有效方法,但它可能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争议可能已经升级到需要法律途径解决的程度。
二、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在涉及跨国借款交易时。
在仲裁过程中,争议的解决不再由法院来处理,而是由一名或多名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来裁决。
仲裁程序一般较为灵活、高效,并且通常比诉讼更为经济。
仲裁的过程和程序将根据当事人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来进行。
这意味着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的地点和程序。
仲裁裁决一旦达成,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仲裁结果不具有公开透明性,且对双方来说是终局性的决策。
此外,如果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另一方可能需要诉诸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三、诉讼解决争议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
在借款争议中,贷款人或借款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并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裁决案件,并作出最终决定。
诉讼程序相对较为正式和复杂,需要双方雇佣律师,提交证据,出庭等。
尽管诉讼程序可能耗时、费力,但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双方必须予以执行。
此外,如果借款交易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或涉及国际借款,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法院将更加复杂。
处理合伙关系纠纷的法律建议

处理合伙关系纠纷的法律建议合伙关系的解散往往伴随着权益的重新分配和法律纠纷的出现。
对于合伙关系纠纷的处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依法维护各方的权益。
在此,我将就处理合伙关系纠纷的法律建议进行探讨。
一、协商解决纠纷当合伙关系出现问题时,首先应当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是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协商过程中,合伙人应当全面、充分地交换各自的意见,并寻求双方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前提是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双方应当尽量摒弃个人情绪,客观对待问题,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依法解散合伙关系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散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合伙关系并进行财产清算。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对合伙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资产进行分割。
因此,在申请解散合伙关系前,合伙人应当准备充分,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三、保护个人权益在处理合伙关系纠纷时,合伙人应当充分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首先,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合作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财务账目等,以证明自己在合伙关系中的投入和收益情况。
其次,应当明确自己的权益,不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伙人还应当与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途径,并依法维权。
四、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在处理合伙关系纠纷时,如果自己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担心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合伙人分析案情,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并代表委托人与对方进行谈判或者诉讼。
律师的参与可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成功率,并保障全面、公正、合法地维护合伙人的权益。
处理合伙关系纠纷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合伙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当合理规避风险,加强合伙关系的管理和维护,并与合伙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升级为纠纷。
合伙人还应当注重合伙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合伙关系。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与公司法律关系的调整与权益保护与法律关系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与公司法律关系的调整与权益保护与法律关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民商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公司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文将对变化前后的法律关系进行对比分析,着重探讨《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调整及其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
一、变化前后的法律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法律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属于自然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而公司则是一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
这两种经济组织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因此也有着不同的法律关系。
而在《民法典》的规范下,传统的合伙企业不再属于自然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而是成为了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从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公司相近似,对应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二、《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调整1.合伙人的责任在《民法典》中,将原有的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明确规定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持股份额。
这一变化,既降低了合伙人的风险,也增强了投资信心,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
2.合伙协议的约束力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伙协议的约束力,有利于加强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提高合伙企业的经营效率。
3.经营机构设置的灵活性在《民法典》中,未设立法人的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灵活多样,符合实际经营需要。
三、合伙企业的权益保护与法律关系1.合伙人的权益保护《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权益与份额相对应,合伙人可以根据其持股份额份额分享企业获得的收益。
此外,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所拥有的表决权也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合伙人的权益保护,促进企业长期平稳发展。
2.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作为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在与第三方进行合同等法律行为时,自己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因此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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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借贷的甄别及审理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处理
作者:徐正志发布时间:2013-10-28 17:52:39.0 点击数:10
论合伙、借贷的甄别及审理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处理
——李爱民与刘强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评析
徐正志
【案情】
2011年3月29日李爱民、刘强经人介绍签订了一份承包工程合作协议。
该协议书约定:李爱民投资10万元和搅拌机一台;款分两次付给刘强,每次5万元;李爱民不参与管理,工程盈亏李爱民概不负责;工程完工后刘强给李爱民20万元。
后刘强承建的工程于2011年6月完工,刘强给李爱民支付4万元。
而李爱民则以其实际投资现金11万元及设备,按约定刘强应支付21万元,但刘强于工程竣工后仅支付4万元,尚欠17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强支付17万元及代理费5000元、差旅费580元。
【审判】
伊宁县法院一审认为:1.李爱民、刘强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了个人合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民法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对等原则,故该合同虽载明由李爱民投资,其实质并非是李爱民与刘强合伙,而是刘强向李爱民借贷,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借贷关系纠纷。
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即付款,刘强在庭审中亦承认此工程已于2011年6月完工,故刘强辩称等工程验收后再给付钱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即为给付钱款履行期。
3.根据李爱民在法庭上的自述,李爱民共向刘强投资11万元,但刘强已归还4万元,且李爱民向法庭提交的7万元借条也能证明此事,故刘强还欠李爱民本金7万元。
对于借款期间的利息,因刘强向李爱民支付红利10万元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因李爱民没有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4.李爱民主张的差旅费580元,因票据不是正式发票,不予支持。
但李爱民索款必然产生交通费,故酌定为400元。
李爱民主张的律师费,因李爱民的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且代理的又不是本辖区的民事案件,不予支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爱民7万元借款及利息2535元,交通费400元,共计72935元;二、驳回李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刘强不服上诉,但在二审又撤回上诉,该判决生效。
后李爱民又对该判决不服,认为其与刘强是合伙关系,一审法院按借贷关系处理无证据证实,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再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李爱民与刘强对合伙一事并无异议,双方亦有合伙协议书予以佐证。
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工程盈利与亏损李爱民概不负责”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依法确认为无效。
但《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也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为此一审仅因本案合伙协议第三条部分内容违法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实质为借贷关系,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请再审人李爱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至于李爱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且本案应为“合伙”还是“借贷”是法律适用问题,而非案件事实,所以李爱民适用该项规定申请再审系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合伙一方仅提供出资,不参与经营,但收取固定红利,并约定盈亏概不负责。
该法律关系是“合伙”,还是“借贷”;二是法院如认定该法律关系实际为借贷,而当事人诉讼请求则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依据,要求另一方支付固定红利,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法院能否直接按借贷关系判决。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应注意界定两个问题:1.不能将“合伙”、“联营”两种法律关系混淆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营方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可见,个人合伙允许只提供资金或实物而不参与经营,而联营则应予以禁止。
因此,本案李爱民虽未参与经营,但与刘强签有合伙协议,并实际出资,又约定了盈余分配,所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合伙。
一审判决由于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本案双方所签协议第三条约定“工程盈利与亏损李爱民概不负责”虽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依法确认为无效。
但该条款仅是合伙协议内容的一部分,不能因此而确认整个协议无效,否则,将有悖于《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案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伙”,而非“借贷”。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本案当事人是按合伙关系起诉,而一审法院直接按借贷关系判决,程序是否得当的问题。
该问题因李爱民申请再审时未主张,故指令再审
裁定未涉及。
但该类现象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具有普遍性,又牵扯到该案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所以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主张。
它直接反映着民事纠纷中的权益争议事实,是诉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也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
按照辩论主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裁判的范围,法院裁判中不能包含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内容,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
审判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这是一种常见现象。
此时如果不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讼累。
而未经告知继续按照变化了的诉由审理,不以当事人的主张为审理标的,则有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被动性以及审判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内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虽然该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告知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人民法院如继续按查明后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审理,则是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应为程序违法。
故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对此则应依据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按变更后的诉请继续审理;如不同意变更,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本案未经释明告知,即按借贷关系判决,属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索引】
(2011)伊县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
指令再审裁定书案号:(2012)伊州民申字第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