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的法律地位(一)
合伙企业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doc

合伙企业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理解合伙企业法的地位,首先要了解企业立法的分类。
目前,国内外有关企业的立法,根据其规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体性立法,即主要规定企业设立、变更、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内部关系的规范,外部关系的调整,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等内容的法律。
这类法律因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分为一般性主体立法和专门性主体立法,前者是调整普通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如美国的标准公司法、日本的株式会社法等;后者是针对某些专门主体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企业设立的有关规范、旅行社管理条例等。
另一类是规定对某类企业进行政策性扶持、振兴或对其某些不良行为进行限制,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法律,习称为扶持振兴法,如日本的中小企业振兴法,美国、德国等国家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过的乡镇企业法,由于规范的是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措施、乡镇企业的支农义务,以及对乡镇企业发展中部分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不高等问题进行限制的内容,故属于振兴性法律。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方式,既包括一般的合同式合伙,即为某一特定目的组合在一起,一次性经营完毕即告散伙的合同式合伙,也包括形成组织,为一个长远目的而组成企业长期合伙经营的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的规定,该法规范的只是形成实体的合伙,即合伙企业。
它不同于国外一般民商法中的合伙法或合伙篇,侧重规范合伙各方的合同关系,主要规定的是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财产的投入及其评估计算、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等内容,这些内容与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其组织管理等内容大体相同,而与乡镇企业法主要规定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措施,明确乡镇企业的支农义务等内容相区别。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二)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此观点认为,合伙作为与自然人、法人 不同的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 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民法理论及司法
实践的发展趋势看,合伙应当取得独立的民
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综合起
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相对独立。 因为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 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 权,实际上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个人出
5、责任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
可分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各种类型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各有不同。普通 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 合伙人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本法第五
十七条规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
作为商事合伙必须是从事某种程度或规模
的商事活动,即从事商行为,否则,属于民事 合伙。民事合伙实质为当事人间的合伙契 约;而商事合伙表现为公司形式,包括无限 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国外立 法明确承认商事合伙具有主体资格,我国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也具有主体
资格。因此关于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
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
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 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 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 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 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 担全部亏损。”
己的目的,各方意思表示的方向是对立的。
夫妻合伙人法律责任承担(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合伙现象日益增多。
夫妻合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活动。
然而,夫妻合伙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夫妻合伙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夫妻合伙的法律地位1. 夫妻合伙的定义夫妻合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2. 夫妻合伙的法律性质夫妻合伙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伙关系:夫妻合伙是夫妻双方基于合伙协议形成的合伙关系。
(2)财产关系:夫妻合伙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包括出资、收益、亏损等。
(3)劳动关系:夫妻合伙中,夫妻双方可能存在雇佣关系。
(4)民事责任关系:夫妻合伙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民事责任。
三、夫妻合伙的法律责任承担1. 合伙债务的承担(1)共同承担:夫妻合伙的债务,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按份承担: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承担。
(3)追偿权:在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违约责任:夫妻合伙一方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知识产权的归属(1)共同共有:夫妻合伙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2)约定共有: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执行。
4. 税收责任(1)个人所得税:夫妻合伙的经营所得,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或者平均分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夫妻合伙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法律规定缴纳。
四、夫妻合伙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 法律风险(1)财产权益纠纷:夫妻合伙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因财产权益分配不均产生纠纷。
(2)经营风险:夫妻合伙的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3)婚姻风险:夫妻合伙可能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面临法律风险。
试析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试析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合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是由两个或者更多的个人或者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的民事主体,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合伙的定义、合伙的特征、合伙人的地位以及合伙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合伙的定义和特征合伙是指由两个或者更多的个人或者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它是基于信任和协作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需要大量的资本、人力和物力,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风险和提高收益。
合伙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合伙是由两个或者更多的个人或者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
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出资,以及按照约定共同经营。
2. 共同收益和共同承担风险:合伙的收益和风险由各个合伙人按照约定共同承担和共同分配。
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按照约定分享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3. 自主经营和管理:合伙在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主进行决策和管理。
但是,各个合伙人必须按照约定进行合作,不能擅自作出经营决策。
4. 信任和协作:在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必须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只有通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合伙才能够有效地进行经营和发展。
二、合伙人的地位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的民事主体,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有权利按照约定分享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有权参与合伙的经营和管理。
除非另有约定,合伙人在合伙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 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出资,并且必须按照约定共同经营。
此外,合伙人还有义务维护合伙的声誉和利益,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合伙人的责任:在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合伙人的责任主要包括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合伙人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各自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行为。
合伙关系的确立,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伙人法律适用问题。
二、合伙人的法律地位1. 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是指依法设立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主体。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伙人的法律地位(1)合伙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享有平等的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享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转让财产等。
(3)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
三、合伙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伙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各方合伙人应公平对待,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等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伙人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1. 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2. 合伙企业的变更(1)变更条件。
合伙企业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浅析合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
合 伙 的 历 史 渊 源及 其 法律 定 性
( ) 伙 的历 史 渊 源 一 合 合 伙早在 公 元 前 1 世 纪 的古 巴 比伦 《 穆 拉 8 汉
比 法 典 》中 即 有 明 确 规 定 , 第 9 其 9条 规 定 : 某 人 按 “
合 伙 方 式 将 银 -- 给 他 人 , 以 后 不 论 盈 亏 , 在 神 T交 - - 则 他 前平 均摊分 。 这 条 规定 被 公 认 为合 伙 的最 早 的法 ” 律 规 定 。在 罗 马 共 和 国 时期 , 伙 是 一 种 合 意 契 约 , 合 合 伙 制 度 已 经 基 本 形 成 , 备 一 定 的组 织 形 式 , 是 具 但 还 未 发 展 成 相 对 稳 定 的组 织 体 , 是 松 散 的 契 约 关 仍
摘
要: 随着合伙在经济 生活 中的蓬勃发展 , 越来越多的学者 和立法者认识 到合 伙地位的重要性。我 国现行 的
法律制度一直缺乏对合伙的准确定位 , 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 至市场 经济发展 的重要 因素。 因此 , 这 加强对合
伙制度 的法理研 究, 明确合伙 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是保证合伙制度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 。
织 体 色 彩 还 不 明 显 , 已具 有 组 织 体 属 性 , 为 合 伙 但 这
成为 民事主体 奠定 了基础 。
合 伙 这 种 古 老 的 经 营 方 式 , 世 界 范 围 内均 未 在 因 法 人 制 度 的 兴 起 而 衰 落 , 而 都 在 以 各 种 不 同 的 反 方 式 向前 发 展 。 从 契 约 关 系 到 组 织 关 系 ; 民 事 合 从
二 、 伙 法 律 地 位 的 不 同理 论 合
(一 ) 定 说 否
论合伙在中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在中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作者:段瑞群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本文从合伙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合伙的特征,并且以合伙的特征为依据进一步论述了合伙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经过比较分析,文中认为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应区分合伙企业和非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同。
关键词合伙合伙的特征合伙企业非企业型合伙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6-01一、合伙的概念及其特征(一)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定义将合伙人仅限定于自然人。
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根据合伙的性质不同,合伙还可以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可见,《民法通则》对于合伙的定义无法涵盖合伙的内涵与外延。
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在本文中采取下面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
(二)合伙的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与诉讼活动。
显然合伙的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就像公司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有章程一样,合伙组织的成立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的内容。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出资,同时,合伙人有着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共同参与经营活动。
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组织对外违约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一)民事主体判断标准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即民法据何承认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经营业务,分享利润和损失的商业形式。
在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合伙人在共同商业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
而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因此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伙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法律地位首先表现在其作为一种法律主体而存在。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产等基本要素,可以单独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来从事商业活动,享有法律保护。
同时,合伙的法律地位还要求其与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合伙本身只是一个实体,它并不直接参与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而是由合伙协议来规定这些问题。
因此,合伙本身与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分开的。
另外,合伙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其能够享有与其他商业形式相仿的法律保护。
尽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践中,合伙人之间通常需要签署合伙协议来规定各种权益和义务,从而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地位。
一旦签署了合伙协议,其条款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合伙人之间必须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合伙人享有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利润的权利。
合伙协议通常会规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比例等问题,从而确立各个合伙人在合伙中的经济利益。
此外,合伙协议还可规定不同合伙人对所投入的劳动、资金等贡献的计算方式,从而更加公平地分配利润。
另一方面,作为合伙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包括出资、经营管理、保护合伙财产等。
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出资,并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三、合伙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都比较复杂。
因此,合伙人在法律责任上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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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伙的法律地位(一)
“摘要”在我国,随着各种合伙企业和各种组织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对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合伙的相对独立性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合伙概念的分析和合伙组织主体论的探讨,从而得出合伙主体是相对独立民事主体。
“关键词”合伙,民事主体,相对独立性
关于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学者们颇有争议,共有三说:一说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仅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二说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①三说合伙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组织或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合伙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该问题,必须首先界定清楚民事主体、合伙的概念,然后方能确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曾经给合伙下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这一定义是不完善的。
因为此定义将合伙人仅限定于自然人。
我认为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
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
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具有团体性.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这与法人组织的成立不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
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8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的内容。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出资。
同时,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共同的经营活动。
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违约定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而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伙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一经依法成立,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如:合伙人提供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中有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抽出、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是:1、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
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
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合伙人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否则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对于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公民,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公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视为合伙人。
3、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个人合伙事业经营好坏,与各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为此,就要求同合伙人齐心协力、相互监督,如合伙负责人应定期向合伙人公布经营情况、账目、财物及其他重大事项,接受合伙人的监督检查。
合伙负责人因自己的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解除其负责人资格。
4、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对被推举的负责人和合伙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连带责任为自己偿还一定数额的债务的,负有偿还的义务。
三合伙组织民事主体论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它,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
”②1890年《英国合伙法》第一条:“合伙是以获利为目的从事共同经营得人们之间持续存在的一种关系。
”③合伙企业是合伙组织的典型代表,本文以合伙企业为例来论证合伙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是因为它具备了民事主体的条件,即拥有自己意志和可以支配的财产。
(一)、自己意志。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必须坚持共同决定的原则,即合伙的意志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决策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所谓“由全体人决定”,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但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定,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确定合伙人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对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等。
第二种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所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是指不仅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而且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策。
适用这种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主要是指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而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三种是“全体合伙人同意”。
所谓“全体合伙人同意”。
是指合伙人所作的某种行为需要征得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方可为之。
适用这一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有:决定合伙人是否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的合伙企业事务,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
第四种是“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所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指需要全体合伙人都表示认可的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这一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有: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共同决定原则表明合伙企业是一种地位相对独立的合伙人之间的联合体,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尽管各合伙人并不丧失其独立人格,但合伙人个人的意志受到一定约束。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所表现出来的是合伙人全体共同协商所形成的集体意志,而不再是某个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这种集体意志具有相对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