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伙企业法.ppt
合伙企业法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的代表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1)一般顺序: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双重优先原则
(3)除名退伙 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4)法律后果: 第一:合伙人身份丧失 第二:结算开始 第三: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设立程序: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 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 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 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 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 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五)入伙、退伙 1、入伙:指非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加入合 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形式:一般加入、出资转让、财产继承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 (2)法律效力: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
样。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分析PPT-文档资料

案例分析3
• 2019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 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 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9年6月,甲 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 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 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19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 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9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
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Βιβλιοθήκη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 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 否正确?
•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19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 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 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 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 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 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 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 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 但对某渔场甲乙丙三人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 找三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 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 子无奈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 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
案例分析5
• 2019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 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 企业,已知该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 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 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 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 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 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 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 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 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 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 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题讲合伙企业法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过错造成的合 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概念-特殊合伙 承担责任的顺序——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造成的 合伙企业债务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 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 张山、李斯、王武三人合伙成立一个会计 事务所,张三因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 相关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法院判决 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张山、李斯、王武三人经过学习,知道了什 么叫合伙企业,做好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心理准备,他们满怀自信,要开始自己的创 业了!那么——
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呢? 在设立企业时,有那些事情是必须要事先商
定的? 什么可以作为出资?具体要求是什么? 如何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无限 连带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特征
(4)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 伙人应以其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约定比例→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担)
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 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追偿权——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 数额时,其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支付 或为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8、争议解决办法及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协议除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概念对比: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紧密、稳定的企业可以口头协议必须书面协议可以工商登记必须工商登记合伙人并行连带,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补充性连带,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没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有独立诉讼地位财产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在企业存继期间内禁止分割是民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均是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共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同点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可不建立账簿,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建立账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35)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4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8)(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综合题)(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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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伙事务无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合伙人的退出和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合 伙企业的解散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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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 虽然合伙企业在人类发展史上,已经有了相当长时 间,但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大致有两 种做法:一种是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在《商 法典》中确立了商事主体资格,而且将合伙企业的 具体形式,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赋予了独立的法人 资格。法国法规定,除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 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 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可以 从事相应的商行为,但不认可其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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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 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 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 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 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 仍然视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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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能否具有主体地位,关键看能否 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从 对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分析看,其具备相 应的条件:
• 1、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其 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直接参加法律关系的前 提和物质基础;
• 2、相对独立承担责任,首先以商事合伙的 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后才以个人的财产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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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合伙的类型 •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 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 4.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 • 5.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 6.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
02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二)申请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企业成立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 在领执照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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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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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承担举例
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A , A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B ,
工作人员等)
2、企业名称
可用名称:“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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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资方式(重点)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个人财产(若是家庭共同财产,申请书上注明)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从业人员
不得以李卓然超越其内部限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如 果给周浩造成损害,由李卓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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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串通,出现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善 13 意”。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 管理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 行、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财 产出质与转让、债务清偿、入伙与退 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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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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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限制
无限人×;国家公务员,警察、法官 、检察官等×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病原体侵入机体,消弱机体防御机能 ,破坏 机体内 环境的 相对稳 定性, 且在一 定部位 生长繁 殖,引 起不同 程度的 病理生 理过程
出资
• 货币
•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
思考2
•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 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 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 不承担企业亏损。”试分析该约定是 否合法?
✓ 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法,但不能约定“乙、丙不 得过问”。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 约定乙、丙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不合法。合伙 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全部亏损。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 其出资之外的财产(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
2)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义务, 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病原体侵入机体,消弱机体防御机能 ,破坏 机体内 环境的 相对稳 定性, 且在一 定部位 生长繁 殖,引 起不同 程度的 病理生 理过程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一人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无 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 带。
病原体侵入机体,消弱机体防御机能 ,破坏 机体内 环境的 相对稳 定性, 且在一 定部位 生长繁 殖,引 起不同 程度的 病理生 理过程
病原体侵入机体,消弱机体防御机能 ,破坏 机体内 环境的 相对稳 定性, 且在一 定部位 生长繁 殖,引 起不同 程度的 病理生 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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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
• (二) 合伙的类型 •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 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 4.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 • 5.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 6.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的退出和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合 伙企业的解散哈终止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 虽然合伙企业在人类发展史上,已经有了相当长时 间,但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大致有两 种做法:一种是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在《商 法典》中确立了商事主体资格,而且将合伙企业的 具体形式,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赋予了独立的法人 资格。法国法规定,除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 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 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可以 从事相应的商行为,但不认可其具备法人资格。
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
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 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 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 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 民法理论界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有三种 学说:
• 第一种认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它只是各合伙人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不 具有团体性,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是独立于自然人 与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 第三,认为所有合伙企业不仅均具有主体 地位,而且具有法人资格。
•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 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 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 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 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 3、意志和名义上,合伙企业的意志是合伙 人的共同意志,有自己的商号,对外在商 号的名义下进行相应的商事活动,和诉讼 活动。从上述三个方面看合伙能够形成和 表达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条件,应赋予主体地位。
• 但也不能过分强调这种“主体”的重要性 而忽视了合伙的本质。合伙是合伙人为了 共同的目的,基于彼此间的信任和依赖而 组成的,其性质属于人的组合、信用的组 合。作为一个企业,若要具备独立的法人 资格,必须有脱离于其成员的独立的财产, 并有区别与其成员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来独 立地承担责任
• 合伙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 法人制度以前是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联合 的商品生产经营形式,它顺应了商品生产 者由独资走向联合的必然趋势,它以一种 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将长期存在于商品经济 社会中,因此 ,合伙企业作为商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容否认的。我们从现代 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看,也应赋予合伙 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谓民事主体,乃指 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人。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 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分的规则都只 是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才适用,如果合伙协议有 不同或相反约定时均优先适用合伙协议的约定。
• 2.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为前提
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 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 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 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 权和知识产权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 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如债权、技术等,也可以 劳务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 可。
•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 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 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 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 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 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 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
• 合伙企业能否具有主体地位,关键看能否 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我们从 对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分析看,其具备相 应的条件:
• 1、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其 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直接参加法律关系的前 提和物质基础;
• 2、相对独立承担责任,首先以商事合伙的 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然后才以个人的财产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 一、合伙的概念及类型
• (一)合伙的含义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 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 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 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 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 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 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 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普通 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 职业和谋生之本。
•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
• 4.合伙事务无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