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律地位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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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合伙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合伙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合伙企业1. 引言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中,需要特别关注合伙企业的共同控制、利润分配和报表披露等问题。

本文将介绍有关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包括其定义、核算、计算利润分配和报表披露等方面。

2. 定义和特点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经营并共享利润的企业。

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合伙关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构成,合伙人共同决策并承担经济风险。

•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不存在法人地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一般采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方式。

3. 合伙企业的核算在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应当按照合伙关系进行账务核算。

合伙企业需要建立独立的合伙企业资金账户,并对资金的收支进行记录。

合伙企业的主要会计科目包括资金账户、资产、负债、合伙人权益和收入、费用等。

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测量的资产和负债,可以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合伙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应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合伙企业每年应编制合伙企业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伙人权益变动表,以便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4. 利润分配计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根据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也可以按照其他约定进行。

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先支付固定利润给合伙人,然后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固定利润是指合伙协议规定的确保合伙人至少获得的利润部分。

剩余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公平、合理和合法。

5. 合伙企业的报表披露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伙人权益变动表。

企业之间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企业之间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之间的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行为。

企业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合作方式,对于促进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风险分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企业之间合伙的法律规定,从合伙的定义、类型、设立、权利义务、解散与清算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伙的定义与类型1. 合伙的定义企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行为。

2. 合伙的类型(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不设立法人资格的合伙。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但部分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

(3)合伙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联营形式。

三、合伙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合伙人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企业身份等。

(2)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明确约定合伙人的出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3)出资方式合法,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合伙协议。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四、合伙的权利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2)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

(3)转让或者出质其合伙份额。

(4)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合伙企业。

2. 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经营、承担风险。

(2)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3)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质其合伙份额。

(4)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五、合伙的解散与清算1. 解散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经济法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伙协议为依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利润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是针对这种企业形式所制定的法律规定,下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经济法合伙企业的组成合伙人经济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企业并共享利润,还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经济法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所形成,包括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资金和以实物形式出资的财产。

出资比例应按照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理结构经济法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合伙人、执行事务者和监事。

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规定这些不同类型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分配。

经济法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企业名称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事商业活动等。

另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所限定。

经济法合伙企业的运作利润分配经济法合伙企业在企业收益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将企业所得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

但如果合伙协议没有做出约定,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经济法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应当根据合伙协议所做的约定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人退出合伙人如果需要退出经济法合伙企业,必须符合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经济法合伙企业的优劣势优势较强的灵活性经济法合伙企业相比于其他企业形式,管理和经营更加灵活。

合伙协议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调整,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

风险共担经济法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可以共同分摊企业风险,进而降低个人的风险。

这种风险共担机制大大增强了企业的韧性和对危机的抵抗能力。

利润共享经济法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共同分享企业的收益,这也是其他企业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合伙企业法全文(详解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全文(详解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全文(详解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范本1: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分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 合伙企业的组成形式3.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标志4. 合伙协议的订立和变更三、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 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3. 合伙人的出资和分配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和方法5. 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和负债承担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和程序2.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和责任3.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和清算五、合伙企业的纳税和监督1. 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2. 合伙企业的财务监督六、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 合伙企业的违约和违法责任2. 合伙企业的争议解决方式附件:1. 合伙协议范本2. 合伙企业设立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伙企业:指由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结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享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2. 合伙协议:指合伙企业各方就企业的出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3. 财务监督:指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范本2: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1. 合伙企业的概念2. 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和注册1. 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和要求2. 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和办理流程3. 合伙企业设立所需的材料和文件三、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关系1.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2.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和权利义务3. 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机制四、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1. 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2. 合伙企业的出资和本金管理3.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和程序2. 合伙企业的清算责任和程序3.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和清算流程六、合伙企业的纳税和税务规定1. 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种2. 合伙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流程3. 合伙企业税务稽查和风险防范附件:1. 合伙协议范本2. 合伙企业注册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伙企业:指由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结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享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同管理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有独资、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财产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合伙企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各自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等。

在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合伙人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经营。

二、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人行使权利、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合伙企业经营的机构,合伙人会议应当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并加强对合伙企业的监督。

合伙企业还需设立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应当以合伙协议为准则,根据各自出资额、出资时间、劳动、技术和其他条件等进行合理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出资额或者其他约定进行分配,并且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财产的分配办法,以避免财产分配引发纠纷。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的逐条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运营管理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也可以以劳务等非财产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协议;(二)出资额明确;(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字样,不得与已有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代表会议作出。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负责,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共享利润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民法典中,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合伙人变更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合伙人需达成共同意愿,订立合伙协议并出资;合伙协议应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以及利润分配等事项。

此外,合伙企业还需要完成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才能合法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特别规定,合伙人都享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同时,合伙人还应当忠实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在合伙企业中,利润的分配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各方自愿原则,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利润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方式进行灵活安排。

四、合伙人变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动是常见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变更。

变更合伙人需要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变更后的合伙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原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利益。

总结: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合伙人的权益,确保了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在从事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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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地位一合伙企业的发展历程合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讲有契约式和组织体式两种。

最初的合伙表现为契约关系,因单个人财力、经验等限制,就有了熟人集合起来共同经营事业的客观需要,在当时法律上并没有既定的该种组织形式加以适用,于是人们就通过契约,明确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业务范围内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后果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在经济生活中日益活跃广泛,一方面,逐渐向轻形式要件重实质要件方向发展,即使不存在合伙契约,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数人之间以盈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事业法律也推定数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从而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

另一方面,合伙也朝着具有某种团体品行的组织共同体(即通常所说的合伙企业)方向发展。

个人→公司制过渡阶段(个人→合伙→法人公司;个人间简单契约→很多人集合→大规模组织体、合伙企业)二两大法系关于合伙企业的立法英美法系无民事主体制度,亦无民商事合伙之分,只针对合伙立法。

如美1914《统一合伙法》、1916《统一有限合伙法》及后多次修订,其对合伙定义可理解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盈利为目的,以共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企业而形成的社团即构成一个合伙,不管当事人是否有组成一个合伙的意向。

英国合伙制度由判例规则、1890和1907年合伙立法以及相关法规构成,主要:《1890年合伙法》规定的普通合伙,《1907年有限合伙法》规定的有限合伙法,以及不具有严格合伙特征的辛迪加组织。

《1890年合伙法》规定合伙是指基于盈利目的而共同从事某项经营的人们之间形成的关系。

大陆法系传统立法有民商事合伙之分,较早源自德、法立法,民法典规定民事合伙,后于商法典中专门规定商事合伙。

《德国商法典》规定了无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隐示合伙(隐名合伙)。

105之(1)“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营业的目的,在股东中无人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限责任时,该公司为无无限公司。

”之(3)“对无限公司本章无其他规定时,适用《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

”即相当于我普通合伙企业。

《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去的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主指民事合伙,?条。

虽有些规定也适用商事合伙;后《法国商法典》正式规定商事合伙。

我国也有民商事合伙之分,有些合伙不以盈利为目的或虽有盈利动机但无须具备登记注册等特定形式要件,或合伙关系不稳定、无长期性、简易合伙,视为民事合伙,由民法规范加以调整。

《民法通则》30条: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技术、实物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商事合伙专门制定《合伙企业法》。

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都视商事合伙为独立商主体,作为一种组织加以规范,商事合伙通常即指合伙企业。

立法态度、学说观点、现实运作情况,可得一些特征:(1)设立基础:合伙协议(2)责任形式:无限连带(3)名称:自己商号,名称标注特定形式。

如我国(4)商事登记三合伙与其他主体的区别虽过渡阶段,曾因公司制的产生发展而地位下降,但因其自身某些特性,又显示出优势,团体性、实体性日益加强,今日益活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区别于民事合伙、法人、自然人等,明确地位,促进其发展。

(一)我国民商事合伙区别(1)组织性程度::小合伙买卖土豆,不用书面协议,随时解散,松散;大书面协议,申请得到执照,法定约定事由出现,清算完毕才能解散,比较之下更严密。

(2)独立财产权:没有,财产混同,合伙财产个人继续占有。

有,在合伙名义之下,出资积累的(3)合伙组织意志:无,每个人的行为全体负责,个人意志支配合伙对外活动;有,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活动,其他不再执行合伙业务。

事务执行人行为后果归属合伙企业。

(4)营利性:①(营利性非平常获取利润之意,而是将利润再投资、扩大财产积累量)否,主要将利润生活消费;是,绝大部分利润再投资、积累合伙企业财富,扩大规模,获得更好效益。

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常民事合伙合同关系;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实体,开展营业先决条件即存在营业实体。

(5)合伙人变动:适用《合同法》任意性规定,一般合伙人自由约定变动情况;《合伙企业法》入伙退伙的规定,强行性大,自由约定空间小。

(6)人格标志:不必须也没必要;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的人格标志:自己商号,以该商号名义活动,依法设立商事账簿,工商登记而公示。

(7)成立根据:一元---合伙合同,证据证明的口头合同;多元---书面合伙协议、合伙章程、办理营业的商事登记。

总的来说,大陆法系确认民商事合伙区别的事实,分别适用民商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商事合伙强调盈利的目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而民事合伙的基本特征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基本是契约关系,无需特定形式即可成立,书面合伙契约不是必备要件,而且合伙一旦成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契约加以调整。

(二)商事合伙即合伙企业与其他商事组织的区别1、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为无线责任无所谓连带;法人公司为股东的优先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人合性、资合性:合伙企业较公司而言人合性强,资合性较弱。

3、企业内部的权利义务:无特别约定时,每一个合伙人都有平等的管理权,平等的分配收益、分担损失,而且一般出资的合伙人就是经营人。

公司内部股东的权利通常是不平等的,股份多少通常决定了股东话语权的大小,股东只出资不经营,出资人和经营者是分离的。

4、法人资格合伙企业虽有独立的财产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起诉应诉,承担责任时也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债务,但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就要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义务,它只是相对独立的主体,没有法人资格。

而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担责,当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也仅限于此,股东不再承担个人责任。

5、组织形式和程序合伙企业较公司而言组织管理体制不严格,议事规则、章程、设立程序简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弱于公司,且只就合伙人分得的企业利润份额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有严格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议事表决规则,章程的强制性更鲜明,且征双重税收---公司法人征税和合伙人个人征税。

四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经历了逐渐清晰的过程,不独立、松散的集合,个人之间单纯的契约关系→组织团体性加强,营业实体→甚至独立法律地位。

今国际趋势:多数不承认法人地位,认可团体能力。

有的赋予法人地位如法国;有的独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法律实体如美国;有的虽未明确,但从现行规范看,承认其相对独立性(一)法律地位在两大法系的发展历程英美法系最初认为合伙就是合伙人加松散的契约关系,无独立实体地位,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合伙的商业性、组织性加强,逐渐从松散的契约关系过渡到稳定的人合性经济组织,实体性质加强。

例如美国1914年《统一合伙法》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但从其他方面的规定来看体现了“集合”原则:首先,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人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并未完全分离开,知识对合伙人行使该财产权有限制---不得转让财产使用权。

其次,合伙人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次,退伙的规定:一人退伙就会导致合伙企业整体解散。

合伙企业是公司制发展的过渡形态,没有公司制的完善形式,但它并未因这种过渡形态而消失,反而因其自身特点和公司不具备的一些优势而受到更多的重视。

为适应经济发展,合伙企业制度也在不断修改完善,立法上住家重视其实体属性。

以1994年《统一合伙法》为界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实现了从集合原则向独立实体原则的转变。

(集合原则---合伙企业仅仅是全体合伙人的集合,非独立实体;独立实体原则---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商业实体,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1994年美国《统一合伙法》采独立实体原则,承认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表现:1.企业财产权:合伙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包括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的出资、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购得的财产以及合伙企业获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不能从财产转让中获得任何利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唯一可以转让的利益就是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份额和承担合伙企业损失的份额。

2.合伙人退伙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3.诉权:合伙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4.合伙人死亡时,合伙人的出资并不因此成为合伙人遗产的一部分,只有等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在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后,才能对剩余财产请求分割。

当然,1994年美国《统一合伙法》并未完全摒弃集合原则,一定程度上是集合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的统一。

这一立法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并不断完善,美国实际是把合伙企业看做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它又不是法人,只是从某些方面而言具有法人的特征而已。

理由:第一法人企业的财产为独立所有,合伙企业财产为共有。

一方面,合伙企业能以自己名义拥有、转移财产,合伙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合伙企业财产又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合伙人,合伙人在名义上保留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合伙企业不是税法上规定的独立纳税主体,法人企业是。

第三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不可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企业债务时,合伙人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法人责任与公司股东无关,只以其独立财产危险承担清偿责任,不涉及股东的个人财产。

所以,在美国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都是法律主体,但不是同一类别、同一层次的法律主体,是法人之外的另一种独立法律主体,是一种“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关系主体。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立法态度、学说观点不尽相同如法国、比利时、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认为合伙就如公司一样,是法律实体也是法人,有自己的独立地位。

1804年《法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但合伙企业几乎适用法人的一切规定,因此学理上认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这一解释还为法院判例所肯定。

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1842条:除本编第三章规定的共同冒险外,合伙企业自登记之日起拥有法人资格。

正式立法明确赋予其法人地位;同时在立法上没放弃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以与典型的法人相区别。

德国、瑞士等国则认为合伙企业不是法律实体,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仅是合伙人的一种集合体。

(二)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立法发展《民法通则》中提及个人合伙(置于公民一章)和合伙型联营(置于法人一章),未涉及合伙企业,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合伙企业第一次做出了法律解释。

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定义。

2007年颁布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也未明确直接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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