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扎实 做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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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城市工作会议学习心得体会3篇

城市工作会议学习心得体会3篇

城市工作会议学习心得体会3篇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是中央时隔37年后首次召开的关于城市工作的专项会议。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城市工作会议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城市工作会议学习心得体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圆满落幕了。

站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高度,深入阐述了做好城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深刻指明了解决城市发展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为今后的城市工作明确了方向、绘就了蓝图,意义十分重大。

我们务必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之为做好城市工作的根本遵循。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

从1978年到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迅速由17.92%提升至50%以上,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常住人口由1.7亿人增加到7.5亿人,城市数量由193个增加到653个。

可以说,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而波澜壮阔的城市发展也带动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

这些沧桑巨变更意味着,我国已经历史性地结束了以乡村型社会为主体的阶段,开始进入到以城市型社会、城市人口为主体的新阶段。

因此,我们在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同时,还要更加重视做好城市工作,尤其要深刻认识城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在本次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之前,中央加大对城市工作重视程度的种种信号已经备受瞩目。

11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11月10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强调要做好城市工作;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在分析研究2016年经济工作的同时,对城市工作也进行了研究部署。

毫无疑问,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作为我国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城市不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的“火车头”,因此必须抓紧抓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赵乐际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工作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面对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顽强拼搏、勇毅前行,新冠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过去一年,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

常委会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赋予人大的使命任务,主动适应发展大势和时代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人大工作的大方向、大原则、大道理。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依法履职的基本功;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大各项工作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与人民同心同向;五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六是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下基层法院的自身应对与政策纾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积极关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试点工作情况,对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内外机制改革两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相关意见立足实际、针对性强,十分中肯和宝贵,对我们进一步深化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进基层试点工作、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调整案件分布格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审级监督体系,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其中调整民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推动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多元解纷、化解矛盾职能作用是改革试点重要任务之一。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推进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贯通四级法院的组织实施体系,建立了常态化的工作报告与数据反馈机制,强化中、高级人民法院主体责任,密切关注基层人民法院试点推进和整体工作情况,尤其在案件受理、人员配置、审判质效方面加强跟踪督导。

同时,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系列相关改革举措,注重纵横两面和内外结合,强化改革系统集成,突出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改革试点成效。

一、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任务有效落实一是加强案件审判监督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指导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出台业务指导文件、完善沟通衔接机制等方式,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特别是对试点后不同区域基层人民法院收案变化情况和趋势加强统计分析,密切关注下沉后大标的额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质效和社会效果,突出条线指导,加强规范指引,确保案件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0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合同协调标准以缓解中小企业疫后纠纷解决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对民商事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自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非常重视涉疫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研究指导工作。

2020年2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0年4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专门就涉疫情民事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明确。

此后,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统称为《意见》),有力指导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三个《意见》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调研情况,充分考虑您建议中所提及的“普遍性不可抗力因素的产生往往伴随着大量合同下的不能履行,不仅对合同相对方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合同履行方也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创伤。

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不可抗力不仅影响企业资源的调配,也造成企业成本不可预估性流失”等现实状况,严格界定“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明确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认真做好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工作

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认真做好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工作
群众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服务我 省跨越发 展 、 色发展 、 绿 和谐发展 、 统筹发展的大局出发 , 统一
织依法取得 国家赔偿 促 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作为 当前和今后 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 要结合
当前开展的“ 大学习、 大培训、 大练兵” 活动 , 组织检察 干警全面、 深入 、 细致地学习国家赔偿法 的新规定、 新 要求 , 切实做到吃透法条 内容、 把握精神实质 、 转变赔 偿理念 , 不断提高加强和改进国家赔偿工作的 自觉性 和主动性 , 扎实做好修改后 国家赔偿法 的贯彻实施工
是促 进 公正 廉 洁执 法 的助 推器 。国家赔 偿 法修 改后 ,
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 对检察 机关 的赔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 , 必 须 树立 新理 念 、 明确 新 思路 、 取新 举措 , 分 发挥 国 采 充
家赔偿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牢 固树立该赔就赔 、 依法赔偿
国家赔偿法专栏 青海检察


认清形势 。 统一思想 , 努力适应修改后 国家赔
机关 的社会 管理风险和执法风险 ,推动社会管理创
偿法 的贯 彻 实施
新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 取消了对违法侵权行为的
确认程序 , 并分别赋予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违法行 为 的最终认定权和检察机关对人 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 的法律监督权 , 更加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全省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 入学 习贯彻修改后 的国家赔偿
2 1年4 9 0 0 月2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过了 《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 的决定》并将于1月1 起施行。这次修改 , , 2 日 对 于进一步完善 国家赔偿法 , 保障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 法、 规范行使职权 , 必将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 全省各 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 保障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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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检察》 2 0 1 3年第 1 期
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青海检察
本刊专稿
二 、准确把 握 民事检 察职 能定 位 的基本 要 求 , 不 断提 升法 律监督 能 力和司 法公信 力
出不予 受理 的决定 ; 同时也 应 当遵 循 审查 的法 定 期 限
要求 , 把握好 民事检察监督管理工作 的重要节点 。为 此, 对 当事人在 2 0 1 3 年1 月 1日后向检察机关 申请
展; 三 是推进 检察工作 科学发 展 , 必然 要求我 们进 一步
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
规律 , 不断增 强 民事检 察监督 工作 的科 学性 。 全 省检察 机关要 切实从 事关检察 工作全 局 ,事 关检察 事业 长远
多的矛盾纠纷以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的方式进入司法 领域, 寻求司法机关公正处理” ; 与此同时“ 对法院判决 裁定不服的又到检察机关 申诉上访 ,要求依法进行检
就容易转化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 。 这一论 断深刻揭示出内含的逻辑关系,即 “ 诉讼纠纷愈益增 多, 司法公正就愈受关注 , 法律监督就愈显重要” , 充分 表明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关注和保障民生的重要 领域 , 是一项能够体现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 , 具有
很大 发展 潜 力和 良好 发展空 间 ,应 当成为检 察机 关法 律监督 的重要 阵地 。 当前 和今后一个 时期 , 在这个 领域 推进 检察工作科 学发展 的任 务主要是 :一是 修改后 的
民事检察在检察工作中显得相对薄弱 , 其中一个重要 原因是刑事检察机制 比较健全 、 程序 比较规范 , 而“ 关
于 民事检察 工作 的法 律规 定相 对原 则 , 即便 这 次 民诉
( 一)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问题 。 曹建明检察
长强调 : “ 必 须 明确 民事检 察 监督 在 性 质 上是 对 公 权 力 的监 督 ,监 督对 象是 人 民法 院确 有错 误 的生 效 判 决、 裁定 , 损 害 国家 利 益 、 社会 公 共 利益 的调 解 书 , 审 判 监 督程 序 以 外 的其他 审判 程序 中审 判人 员 的违 法
进 全省检察 工作科 学发展 的一次重 要机遇 。省 院王 晓
步 推进 民事 检 察监 督 与其 他检 察 监 督 工作 协 调 发
勇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
议 上指 出 , “ 随着公 民法治意识 的增 强 ,各种 社会 矛盾 更 多地 以诉 讼形式 不断进入 司法领 域 ,尤 其是越 来越
性 都很 强 , 把 我们 对 于 民事 检 察 工作 规律 性 的认识 与
民事诉讼法积极 回应新 时期人 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 在 司法制度设计与安排层面体现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重要成果 , 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民事 检察制 度具有重 要而深 远 的意义 。立法 的发 展进
法修改后仍然是相对原则” 。民事检察工作在运行过 程中有许多操作技术的内容 ,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
本 刊专稿
青海检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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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2 年8 月3 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 诉讼法> 的决定》 ,进一步强化 了检察机关对 民事诉 讼活动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
事检察工作,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强化检纂彰 L 关 的自 身监督提 出了新 的更高要求。能否遵循这些法律要 求, 事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根本方向 , 是衡量检验民事
检察 法律 监督 工作法 治化水 平 的重要 标准 。
但 尚未 审 结 的案件 , 也要 在 2 0 1 3年 3月 3 1日前集 f l 清理完 结 。 ( 三) 关 于不断 完善 民事检 察 工作规 则体 系问题 。
以民事 为 主体 的诉讼 格局 , “ 民事检察 始终是 检察 工作
相对 薄弱 的环节 ” 的局 面 尚未得 到根本 性扭 转 , 需 要进


深 刻领 会贯彻 执 行修 改后 民事诉 讼 法对 检察
工作 的重 要意 义
全 面正确有效 实施修 改后 民事诉讼 法 ,既是检察
机关切实担负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推
抗 诉 或者 ( 再 审) 检察 建 议 的案 件 , 要 严 格执 行 在 三个 月 内审结 的规 定 ;对 2 0 1 2年 1 2月 3 i目的己 !
修改后 民事诉讼法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 督的
职责 , 主要 体现 在拓展 了监 督 范 围 , 增加 了监 督 方式 , 增 强 了监 督手 段 , 优 化 了监 督 结 构 曩… 步 规 范 民
察 监督 。 如果 群众 的合理 诉求得 不到依 法公正 解决 , 被
发展的高度 ,准确把握修改后 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和具 体 内容 ,把全 面正确有效 实施修 改后 民事诉 讼法
纳入今年工作重点, 提出工作思路 , 明确工作 目标 , 强 化工作责任 , 狠抓工作落实。
错误裁判扭 曲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得不到及时矫正 ,
全 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
的重要讲话 , 通过预见检察机关 实施修改后 民事诉讼
法 可 能 存在 的突 出问题 ,并 提 出应 对 意 见 和对 策措 施, 为检 察机 关全 面正 确有 效 实施 修 改后 民事诉讼 法
指明了方向, 讲话 的政策性 、 指导性 、 针对性和可操作
把握提高到一个新 的水平 , 全省检察机关一定要深刻
领会 、 全 面贯 彻 , 把 思 想认 识 与 实践 行 动 统 一 到 省 院 党 组 的工作 部署 上来 。

步 ,迫切要求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步协调跟 进 ;二是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 要组成部分 , 面对刑事 、 民事、 行政三大诉讼业 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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