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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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讨论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

当人们接触到国际私法时,他们可能会感到朦胧,因为这是一个汇集多个国际法律系统的领域。

不仅如此,国际私法也包括一系列定义模糊,卷入多个司法系统的条款和条件。

第一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的复杂性:H&L斯坦克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英国的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

H&L斯坦克进行了一项生产设备的交易,其中包括一定的运输协议,该协议在英国法律下生效。

然而,该货物在抵达某个到达港时受到了水渍损失。

收货方就此表示不满并要求赔偿。

H&L斯坦克要求该港口履行其责任,而该港口则要求此行为受到香港港口管理条例的约束。

进一步,港口企图采用美国《担保法》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

案件最终到达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表示,此案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因此引入了中国的一般性原则,从而解决了投资者问题。

上述案例说明,国际私法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系统。

例如,本案中香港高等法院既考虑到了英国法律,也考虑到了中国法律。

有时,这种情况也会引入其他司法系统,以便确定适用法律或解决纠纷。

此外,上述案例也提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概念的定义是否清晰。

例如,香港高等法院在案中定义了“投资者”的概念,而美国《担保法》中的类似概念又是什么?这些概念的不同定义可能会导致纠纷,因为双方可能对同一个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当涉及到国际私法时,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涉及到国家本身的法律,甚至是国际法律。

在H&L斯坦克的案件中,港口企图采用美国的《担保法》,并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本身就存在了一个合理性问题:美国的法律是否能够适用到香港港口?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司法系统、概念定义模糊、合理性受到考量的复杂领域。

然而,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获得有关国际私法的更深刻理解,这对于有关司法系统的普遍理解和实践都至关重要。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六)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六)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

⼀波多黎各⼈经政府批准开设了⼀家*。

⼀美国纽约⼈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输掉,⽆⼒偿还堵债。

开设*的波多黎各⼈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偿还借款。

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为。

问:1.本案中应适⽤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的,判断合同的效⼒应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驳回波多黎各⼈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贝⽐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公司在杭州签订⼀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

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涨。

贝⽐特是⼀个商⼈,并不⽣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式赚取利润。

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涨,使贝⽐特左右为难。

履⾏合同,他要赔钱,不履⾏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贝⽐特选择了不履⾏合同。

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特进⾏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

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不具有完全的⾏为能⼒。

问:1.贝⽐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何国法律认定贝⽐特是否具有⾏为能⼒? 答:贝⽐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的⾏为能⼒的认定,国际上通⾏的规则是⼈的⾏为能⼒适⽤当事⼈的本国法。

根据法国法律,贝⽐特不具有完全的⾏为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的⾏为能⼒适⽤当事⼈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种例外:依当事⼈本国法不具有⾏为能⼒⽽依⾏为地法有⾏为能⼒的,应认定具有⾏为能⼒。

法律冲突原则案例(3篇)

法律冲突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均为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因房屋拆迁获得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新房。

张某考虑到李某与其关系较好,便与李某协商,以较低的价格将新房出售给李某。

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30万元,剩余70万元分三年付清,每半年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张某与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1年,李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

张某多次催促无果,遂向李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李某以房屋价格过高、市场行情下滑为由拒绝支付。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张某则认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二、法律冲突原则的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同一法律体系内的法律冲突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 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本案中,李某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

这一抗辩涉及到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均为中国公民,合同签订、履行地均在中国境内,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案例:Macleod v. United States本案中,原告John Macleod是一名英国人,被控在美国输入了犀牛角制品,违反了美国的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

原告辩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因此应该受到英国法律的保护。

法庭通过分析国际私法原则,做出了决定。

首先,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根据这个原则,美国有权制定适用于自己国家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其次,国际私法还有相关的冲突规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确定适用英国法还是美国法。

一般来说,在涉及物品进出口的案件中,适用原产地法则是常见的冲突规则之一。

根据原产地法则,货物按照出口国法律合法出口,根据进口国法律合法进口。

因此,原告可以主张在购买并出口物品时并没有违反英国法律,因此不应被美国法律约束。

然而,本案中法院判决了美国法律的适用。

原因是,在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原则是有限合理性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不能为了逃避适用国法而寻找法律空洞。

尽管原告声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但美国法律依然具有合理适用性,因为进口的物品在美国境内是违法的。

若法院允许原告的主张,则相当于鼓励他人通过在其他国家购买违禁品来规避美国的法律,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法院判决原告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案件中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帮助法院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避免了法律冲突和法律空洞的产生。

这对于实现国际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国际私法的原则也反映了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和平等原则的实现。

因此,国际私法在全球化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法学1101班3101110110 刘月国际私法二十个案例一、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私事纠纷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国际私法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和影响。

案例一,跨国婚姻财产纠纷。

甲国籍的甲先生和乙国籍的乙女士在丙国相识并结婚。

婚后,他们在丙国购置了房产并共同经营生意。

然而,婚后不久,他们因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甲先生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乙女士则主张回归各自国家处理财产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婚姻成立地、夫妻共同生活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案例二,跨国商事合同纠纷。

甲国企业与乙国企业签订了一份跨国商事合同,约定在丙国进行合作项目。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企业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解决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合同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和运用将会更加复杂和重要。

因此,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理解,对于解决跨国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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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一、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

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

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

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二、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构成间接反致制度。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三、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1.本案中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果本案的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四、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五、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外国法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使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外国法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的人可以提供;(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由法官采取措施查明。

2、答: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1)、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国内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六、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七、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八、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

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

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

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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