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冲突和适用的问题的法学分支。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甲国运至乙国。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A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如果案件在乙国法院审理,将面临不利判决。
于是,A公司提出与B公司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改为提交丙国法院解决。
B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原本约定在甲国法院解决的争议改为在丙国法院解决,明显是为了规避甲国法院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2. 法律规避的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判决补充协议无效,合同争议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3. 法律后果由于A公司的法律规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乙国法院判决合同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这一判决对A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甲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不利判决。
4.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法律规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2)加强执法,加大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查处力度。
(3)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法律规避行为。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问题也随之增多。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中国)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美国)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企业。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项价值100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财务问题,且有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的历史。
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突然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运输费用,并声称这笔费用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运输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同时,乙公司提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但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提出额外运输费用的要求,试图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乙公司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但仍故意为之。
- 利用法律漏洞:乙公司利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漏洞,提出额外费用的要求。
- 规避法律义务:乙公司通过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

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一、案例。
案例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一)基本情况。
小李和他的外国籍妻子小美(化名)在中国结婚,婚后他们一起在中国生活了5年,还在国内购置了房产、汽车等财产。
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小美返回自己的国家并且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小李觉得很懵,他觉得自己在中国,财产也大多在中国,怎么能被外国法院来判定离婚和财产分割呢?(二)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1. 管辖权问题。
这里就涉及到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力来处理这个离婚案件。
一般来说,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可能多个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中国,只要夫妻一方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在小美的国家,可能按照他们的法律,只要小美是本国公民,本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这就容易产生管辖权的冲突。
像小李这种情况,他可以向中国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因为他在中国有稳定的生活和大量财产关系。
中国法院如果受理,就会按照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来判定自己是否有优先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外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那么在财产分割的时候适用什么法律呢?是小美的国家法律,还是中国法律呢?不同国家的财产分割法律差别可大了。
比如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的原则,但在一些国家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女性或者按照不同的财产来源进行分割。
国际私法中有一些规则来确定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可能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如果按照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对于他们在中国的不动产(如房产),可能会倾向于适用中国法律来分割,而对于动产(如汽车、存款等),则要根据更复杂的规则,可能涉及到他们的婚姻住所地、国籍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二:跨国侵权赔偿案。
(一)基本情况。
中国游客小张在国外旅游的时候,在一家当地的旅游商店被一个货架砸伤了。
小张当时就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
他回国后,想要向那家旅游商店索赔。
但是他发现,国外的法律关于侵权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和中国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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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三)案例 1908年英国奥格登案件————识别问题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依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
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
于是,英国法院否定了法国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且满足了英国男子请求。
问题试分析该案涉及的主要的国际私法问题。
分析:一、涉外因素1、英国:婚姻举行地、原被告国籍、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地2、法国:前夫国籍国、住所地二、法律冲突1、据法国法,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故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无效。
2、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
三、法律适用据英国法,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
四、识别对将要处理的问题或事实构成或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分类,将其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对其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五、识别依据1、法院地法说;2、准据法说;3、分析法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
六、识别冲突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
如果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规范——“婚姻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
而根据法国法,就应承认法国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驳回英国原告的请求参考结论本案主要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和涉外婚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英国法院将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这一事实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这是援用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处理此案的前提。
关于解决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冲突规则,归纳各国的做法不外乎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决定婚姻形式问题,是严格恪守“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的结果。
(四)案例荷兰公民马克行为能力确认案————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荷兰籍男青年马克,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
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
马克打电话给好友,告知此事。
其朋友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马克把照相机换回来,马克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
马克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问题请问:1、马克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2、假设马克25岁,是在乙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
在中国旅游期间,马克看中一种玉器饰物,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1000套玉器饰物的合同。
后因资金问题,马克反悔。
马克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法律、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涉外案件中公民和法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和理智为标准作了不同划分。
由此产生的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一般规定以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来解决。
但是在商事领域,为保证交易的安全,许多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内进行与经贸活动有关的法律行为,其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行为地法来判断。
我国立法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一般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即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原则上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亦即法人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国法。
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符合内国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答案1、本案中,某甲的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的规定,应适用行为地——中国的法律来认定。
某甲现年21岁,按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2、本案中,外方公司在乙国登记注册,依法其本国法为乙国法。
我国规定了外国法人行为能力适用其属人法(本国法)的冲突规则,因此本案中,该乙国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以乙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五)案例杰克因放烟花受伤索赔案————国家主权豁免1978年7月4日,美国人吉米和他的朋友乔治在他家门口燃放烟花。
烟花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朝站在他们身后不远处观看的吉米的弟弟杰克飞去,击伤了杰克的右眼。
事后发现,这个烟花是从中国进口的带烟带响“空中旅行”,于是,杰克的父母就委托律师,于1979年4月向美国得克萨斯州某地区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做烟花的生产制造厂商并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花的美国某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被告、第三被告。
原告要求100万美元作为损害赔偿,同时对被告处以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计600万美元。
原告认为,该烟花由中国制造,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危险性,从而导致杰克人身受到伤害。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的出口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美国法院能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参考结论】在本案中,美国法院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国际公法,各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未经中国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既不是烟花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经营该烟花的出口贸易。
因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不恰当的。
本案中,进行该项烟花出口贸易的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是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可以在国外起诉和应诉,因此,原告在被告的选定上是有错误的。
(六)案例葛佩琪诉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七)案例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赠与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
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
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3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中国法院。
【问题】1. 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 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3. 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法律、法理分析】分析本案涉及涉外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还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