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操作培训(提纲)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操作培训(提纲)2天12课时一、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1、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退税业务流程(一)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应当取得的相关单证。
(二)报关出口相关业务介绍以及《电子口岸》系统中《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操作运用(三)收汇核销相关业务介绍以及《电子口岸》系统中《出口收汇》子系统的操作运用(四)增值税发票认证方法及信息传递流程2、特殊贸易方式出口退税业务流程(一)中标机电产品(二)代理出口(三)来料加工(四)进料加工二、退税业务流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定1、时限规定(一)出口退税申报的时限规定(二)发票认证的时限规定(三)收汇核销的时限规定2、相关手续(一)核销单申领、备案及核销相关手续(二)办理远期收汇证明手续(三)备案(延期)的办法3、正式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封面要求和装订顺序(包含换汇成本表处理方法)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操作讲解1、系统版本升级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2、8.0系统操作步骤(一)预申报数据的生成阶段(包含分割单、各类单证的处理方法)(二)数据预审,即出口退税网的运用阶段(三)正式申报数据的生成阶段3、8.0系统完整操作讲解4、8.0系统实际操作指导(真实申报数据录入操作)四、企业疑难问题解答五、操作技巧1.修改导入序列2.数据备份3.打印所需要的商品码4.新的商品码导入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9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函[2004]576号、国税发[2005]51号等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按以下办法办理:1、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应首先自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办理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税培训教程

货物出口退(免)税培训大纲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已经承担或者应当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或者免除。
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国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货物申报出口后返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税负为零。
免税出口是指出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并被我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措施,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
二。
出口退(免)税方式退(免)税:1。
“退税”;2.“进退”;3.“免、抵、退”税;4.“免税”税;5.“免税”。
消费税退(免)税:1。
“进征退”;2.“免税”。
出口货物现行退(免)税方式:1.外贸企业出口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增值税,退税办法在货物出口后实行;出口消费税货物退税办法。
2.对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应征消费税的自产产品,免征消费税。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各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资本性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殊退税企业;5.指定一家从事贵重物品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二)必须是申报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已经财务销售的商品;(4)必须是已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商品(一)来料加工转口货物;(二)出口卷烟的计划;(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出口和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培训课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外贸企业申报免退税注意事项
1.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按单票对应法,需要 先进行业务配单,即收齐原始凭证,然后根据业务的 关联进行匹配,确保出口退税的准确。
(1)单票对应法是仅适用于外贸企业的一种退(免 )税计算方法。
(2)关联号的作用。“关联号”就是将有关退税凭 证组织在一起,使购进与出口有了对应关系。
【培训课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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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解析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 实务操作 单证备案的要求 申报软件操作指导
出口退税政策解析
出口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 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 货物劳务及服务,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 施,而不能理解为是本国政府提供的一种 税收优惠政策,它不等同于国家税收补贴 。
出口企业按经营类型划分为生产型企业与外贸型 企业两种,简称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 范围
海关报关出口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服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劳务 及服务也实行了退(免)税政策。
因此,具体可分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 同出口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增值税零税 率应税服务四类情况
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六)出口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 2.丢失增值税票专用发票处理。 3.其他用票规定。
丢失增值税票专用发票处理
一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
逾期,是指超过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至次年4月30日 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的除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手册

目录第一节出口退(免)税概念 (1)第二节外贸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 (2)一、外贸企业退(免)税认定的概念 (2)二、认定时限及地点 (2)三、认定的类别以及相关手续 (2)第三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5)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5)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6)第四节出口货物退(免)申报和视同内销申报 (7)一、退(免)税申报人的确定 (7)二、申报程序及相关规定 (7)三、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装订要求 (10)四、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相关规定 (11)第五节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的管理 (14)一、退税凭证 (14)二、退税凭证的相关政策 (14)第六节出口退税的受理和审核 (17)一、受理 (17)二、审核 (17)第七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22)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22)二、《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23)三、《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24)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5)五、《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26)六、《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27)七、《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8)八、延期申报 (29)第八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管理规定 (32)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有关规定 (32)二、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有关规定 (34)第一节出口退(免)税概念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的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各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需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他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出口退税培训》PPT课件

• 零退税率也视作内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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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
• 3、根据总局(20005)199号文件精神, 出口企业实行单证备案制度。即出口企业 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后15天内,将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 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 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 据)。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 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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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基本要素
• 一、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 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同 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 物
•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 可以是否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为 准
• 注意报关单上货物境内货源地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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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 物。
•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 理退税申报。
• 财务做销售。必须有工厂增值税发票,国 税外销发票(即代表货物已出口),还有 银行结汇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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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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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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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装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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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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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课件

出口企业持报关单和其他相关资料向 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税务部门将退税款项退还给出口企业 指定的账户。
申请出口退税所需资料
01
02
03
04
报关单
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的价 值、数量、种类等信息后获得
的报关单。
增值税发票
出口企业向国内供应商购买货 物时获得的增值税发票。
提高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成 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从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
的竞争力。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税额=增值 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 金额×退税率
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 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如海关监管、税收征 管等。
退税率根据不同产品 有所不同,一般在 5%~17%之间。
出口退税是一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的目的和意义
降低出口成本
出口退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 出口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
场上的价格竞争力。
增加外汇收入
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促进出口增 加,从而增加外汇收入。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出口退税政策,国家可以 引导企业向特定产业或产品集 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
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可能会 调整税收政策,包括出口退税政 策,以应对国际竞争。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未来发展
政策调整的可能性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政府可能会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以促 进出口增长或保护国内产业。
技术创新在退税中的应用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更加智能化的退税系统,提高退税效率和 准确性。
出口货物退税免税培训提纲

出口货物退税免税培训提纲出口退税是一种解决出口商品竞争力的政策,而出口货物退税免税培训是关于出口退税政策的一种培训。
通过这种培训,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如何申请退税和享受免税,并且了解退税政策的相关法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从而更好地享受政策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一、课程内容1.退税政策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包括退税政策的性质、目的、优势等,以及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退税率、涉及的行业和产品范围等。
2.退税政策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介绍退税政策的申请条件,例如出口企业税款及相应的费用、货物的品种、目的地、以及采取哪些措施节约能源和资源;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提交材料、审批程序等。
3.退税政策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比如申请退税要主动了解海关政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在申请过程中,正确出口按单挂账,保存好各种票据,记录准确的申报信息等。
4.免税政策的介绍。
包括各行业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和标准,例如对出口高科技产品、环保产品、节能产品等享受免税政策,并介绍免税政策的申请方式和注意事项。
5.出口退税策略的制定和应用。
介绍如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出口退税策略,如选定较高退税率的产品、增加品种和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等。
二、课程收益通过参加出口货物退税免税培训,企业能够获得以下几方面的收益:1.了解退税政策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有效避免因为对政策认识不清而错失申请机会的情况,避免被海关处罚。
2.学习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和材料准备方法,提高申请效率并避免不必要的问题。
3.了解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
充分利用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和价格,提高市场竞争力。
4.学会如何进行出口退税策略制定和应用,提高出口能力,扩大市场。
5.与其他企业交流经验和技巧,增强自己的团队合作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三、结论出口货物退税免税培训是提高企业出口能力和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因此企业必须要积极参加这种培训。
出口退税培训资料(一)

出口退税培训资料(一)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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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材料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基本要求1申报应附送的资料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⑵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贸企业提供)⑶出口发票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提供)2、基本要求⑴必须应用出口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对生成的预申报数据进行预申报;⑵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⑶必须由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⑷对于经市局确认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时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企业名单市局另行下发),可以没有核销单信息。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1. 外贸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按内销处理。
(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殊原因:(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4]113号)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7]1150号)2.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国税发[2004]64号)三、关于出口退税关注企业和关注商品特别关注企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2.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3.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4. 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5. 偷增值税企业6. 出口骗税企业7. 涉嫌出口骗税企业8. 欠缴增值税企业纳税人9. 享受即征即退(含超税负返还)政策企业10. 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内注销的增值税企业11. 走私进口企业12. 走私出口企业13. 骗购外汇企业14. 套汇企业15. 逃汇企业16. 买卖外汇企业17. 擅自出口未报检出口商品企业18. 实际报关出口商品与报件检商品不一致的企业19.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检验单证的企业.关注商品:1. 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且消费者购买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耐用物品2. 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并且消费者购买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用商品3. 体积小、重量轻、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的贵重商品4.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商品及其制品5. 农产品及其制品(经过一两道环节加工)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内销征税的规定1.外贸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是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③.外贸企业虽然已申报退(免)税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④.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2、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二款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的出口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
出口不予退税的出口应税货物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应纳税款。
3、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七90日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应税货物计算应纳税款的时间,应从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
若该笔出口货物提供经市局审批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请表》,且未超过申请表规定的“终止日”,可暂不按内销处理。
若超过“终止日”,则按“终止日”起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应纳税款。
4、外贸企业虽然已申报退(免)税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指对于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后,未自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出口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此笔出口货物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税。
5、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是指委托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外贸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60天)内开具代理出口证明,致使委托企业委在规定时限(90天)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对于此笔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税。
6 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销项税额为依据,不得将其他费用在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除,如招标费、出口商品配额使用费等)。
①.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②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于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按内销处理的出口货物,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向基层局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五、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问题对于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并在规定时限内(90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征税或免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问题后,可暂免予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收购凭证包括:是指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抵扣联)和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不带抵扣联的)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六、外贸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贸易方式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指出口企业违反外贸经营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出口交易”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1.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7、其他违法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保税区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监管下,对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专用缴款书。
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凭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2)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为备案清单。
(3)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出口的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