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鄂安监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为规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39号令)、《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省级财政设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推广应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按照“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1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推行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推行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推行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和事故经济补偿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安全事故预防功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要求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
根据全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行安责险是新时期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利用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有效提升生产事故预防能力,有利于降低生产事故给施工企业带来的经济风险。
各地各单位一定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统一到推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高度上来。
二、明确实施范围。
水利水电施工是安责险强制推行的高危行业之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是安责险投保主体。
因此,参与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到推行安责险的行动中来。
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及承保机构服务情况,购买企业安责险或施工项目安责险,同时鼓励水利行业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
三、强化推进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力措施,推进安责险工作。
计划到2020年底,省重大(国家、省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参保率达到50%以上,其他项目参保率达到30%以上;到2021年底,省重大项目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他项目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底,全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全覆盖(参保率达到1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安监总办〔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创建武汉、宜昌、襄阳、荆州、鄂州、黄冈等示范城市,辐射带动30个县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到2035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一)科学制定规划。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科学制定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等专项规划。
科学规划和调整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以及城市高风险场所空间布局。
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评估论证和审核把关,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或者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
(二)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
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地震预警管理办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城市安全法规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鄂政办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6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6〕36号)即行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及职责2.2办事机构及职责2.3成员单位职责2.4专家组及职责2.5市、州、县职责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3预防与应急准备3.1监测与预警3.2预防与应急准备3.3信息报告4应急处置4.1分级处置4.2指挥协调4.3紧急处置4.4医疗卫生救援4.5安全防护4.6警戒保卫4.7社会动员4.8监测评估4.9信息发布4.10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事故调查5.3总结分析6应急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救援装备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医疗卫生保障6.6物资保障6.7资金保障6.8生活保障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10技术储备保障6.11宣传、培训和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7.2沟通与协作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7.4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十二)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十二)1.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下列有关试运行及后续工作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B.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C.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D.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2.企业的现场管理是标准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现场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下列关于企业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
A.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若影响到了工程进度可随意拆除,完工后恢复即可B.企业应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C.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D.企业的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3.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下列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B.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不得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C.情况紧急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D.电梯出现故障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消除4.甲公司是一家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乙公司进行塔吊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与施工,并与其签订了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下列关于甲、乙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鄂应急发[2020] 20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7月20日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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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4.19
•【字号】鄂安监发[2012]83号
•【施行日期】2012.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2〕8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部门,企业,保险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长令33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事故责任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长令33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因第三人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承保人可以对其进行追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保险责任原则上包括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医疗救治、经济赔偿、应急抢险费用等。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包括:
(一)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等企业);
(三)交通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制造、船舶修造和拆除、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第五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范围。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认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保监局)共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择优选择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的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运用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奖优罚劣,促进安全生产。
第九条承保人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按市场规则运作,服务企业和社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应当符合保险监管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承保人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办人识别风险能力培训,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赔偿机制,完善风险管理防控体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长于或短于一年。
常年生产经营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承保人均不得擅自解除。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向承保人如实告知风险情况,按时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将承保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复印件,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报案,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承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及时支付或垫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承保人可以根据投保人的书面授权,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法定)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低于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的,不足部分由投保人另行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法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齐备索赔资料、并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后,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赔付义务。
第十七条承保人应当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应急处理等防灾防损工作。
并按照收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对未按规定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保险机构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考核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和湖北保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