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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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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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2、根据《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室应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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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胎死婴的管理,保护死胎死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死胎指在宫内死亡的胎儿,体重低于500克或未满20周。

死婴指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体重低于500克或出生后不满28天。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死胎死婴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死胎死婴的处理和管理。

第五条死胎死婴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死胎死婴的利益为核心,注重保护隐私和尊重家庭意愿。

第二章死胎死婴的申报和处理第六条所有死胎死婴情况都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胎儿或婴儿的基本信息、死亡原因和发现时间地点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死胎死婴的申报信息报送给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死因调查。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死胎死婴提供相应的处理和管理服务,包括尽快安排尸体解剖、进行鉴定和打印遗体鉴定书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家庭充分沟通,尊重家庭意愿,根据家庭的要求合理处理和管理死胎死婴的遗体。

第十条对于没有家庭或家庭无法决定处理方式的死胎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遗体的临时保管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冷藏设施,确保死胎死婴遗体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死亡胎儿或婴儿提供相应的安葬服务,包括提供告别仪式、丧葬用品和相关人员的陪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死胎死婴的关爱工作,为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援助等服务。

第三章死胎死婴的隐私保护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死胎死婴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死胎死婴及其家庭的隐私。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死胎死婴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出售或非法交易死胎死婴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死亡的胎儿或婴儿,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尽可能将其身份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简介产房死胎和死婴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在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情况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同时确保对死亡胎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尊严对待他们的生命。

主要原则1. 保护孕妇权益: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的情况,首要考虑是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

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医疗帮助,确保孕妇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悲痛的经历。

2. 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死胎或死婴的情况,应尽快确定死亡原因。

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鉴定,以便了解产房死胎和死婴的原因,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3. 适当处理尸体:对于死亡胎儿和婴儿的尸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适当处理。

这包括尊重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尊重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

处理程序1. 通知家属或监护人:一旦发现产房死胎或死婴的情况,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协助家属决定处理方式:根据家属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相关医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处理死亡胎儿或婴儿的尸体。

3. 执行家属决定:一旦家属或监护人决定了处理方式,相关医务人员应按照家属的意愿进行尸体处理。

这可能包括进行火化、埋葬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尸体管理、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对产房死胎和死婴进行合法、规范的处理。

结论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是确保对产房中发生的死胎和死婴进行适当处理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保护孕妇的权益,尊重生命,同时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为相关家属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确保处理过程合法、规范、尊重生命的原则。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一、分娩室死胎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指在分娩过程中,胎儿因各种原因在母体内死亡,出生时已无生命迹象或呼吸心跳停止的情况。

2. 分类:根据死胎的死亡时间和原因,可将死胎分为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的定义和胎生死亡。

二、分娩室死胎的管理程序1. 发现死胎:当医护人员在分娩过程中发现死胎时,应及时通知主治医生,并记录患者基本情况、产程及胎儿情况。

2. 确认死胎:主治医生应当进行胎心监护确认死胎,并告知患者家属和相关医护人员。

3. 通知上级领导: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通报死胎事件,并协助上级领导进行处理。

4. 处理死胎:主治医生应根据患者情况和医疗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包括药物诱导、剖宫产、药物引产等。

5. 记录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当详细记录患者分娩过程、死胎处理程序及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分娩室死胎的处理原则1. 尊重患者意愿: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意愿,根据患者和家属要求合理处理死胎,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2. 保护患者隐私:医护人员应当对患者和死胎进行隐私保护,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3. 保障医护安全:医院应当加强分娩室死胎处理程序的培训,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 防止医疗事故:医院应建立明确的死胎处理制度,规范分娩室操作流程,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分娩室死胎的风险评估和质控1. 风险评估:医院应当对分娩室死胎发生的概率、原因和对患者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2. 质控措施: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加强对分娩室操作流程、设备设施和医疗人员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3. 进行案例研究和总结:医院应当对分娩室死胎事件进行案例研究和总结,查找问题原因,及时改进工作。

六、分娩室死胎的医疗纠纷处理1. 处理程序:对于分娩室死胎引发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对患者进行及时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 沟通与排解:医护人员应当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并努力排解分娩室死胎事件带来的纠纷。

学校新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学校新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死胎、死婴的处置工作,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因妊娠、分娩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死胎、死婴的处置。

第三条学校对死胎、死婴的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2. 依法依规,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3. 保护隐私,维护师生权益;4. 加强管理,预防感染传播。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死胎、死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死胎、死婴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学校死胎、死婴处置工作方案;2.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3. 监督检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4. 处理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学校相关部门职责:1. 产科:负责死胎、死婴的接生和初步处置;2. 医疗科:负责死胎、死婴的医学鉴定和传染病检测;3. 殡葬管理科:负责死胎、死婴的遗体处置;4. 学生工作部:负责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5. 法务科:负责处理与死胎、死婴处置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处置流程第七条死胎、死婴的接生和初步处置:1. 产科在接生前应做好消毒隔离措施,确保医疗安全;2. 接生后,产科应及时通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初步处置工作。

第八条死胎、死婴的医学鉴定和传染病检测:1. 医疗科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医学鉴定和传染病检测;2. 检测结果应尽快报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死胎、死婴的遗体处置:1. 殡葬管理科根据医学鉴定和传染病检测结果,制定遗体处置方案;2. 处置方案经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殡葬管理科组织实施。

第十条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1. 学生工作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安抚机制,安抚死者家属;2. 学生工作部应协助死者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最新-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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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19]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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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和死胎管理制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篇二: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x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产妇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根据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有关规定,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一、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二、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三、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死胎、死婴应注意以下事项:1、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必须远离水源,深埋于地面1米以下或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死胎、死婴。

2、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四、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自行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

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

并承担所需处理费用。

产妇签字:受委托人签字:受委托人与产妇关系:助产士签字:主管医生:时间:年月日时分篇三:死胎及死婴的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

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

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

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

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

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8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qq群来交流、研讨。

指导思想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

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

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

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

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

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下良好基础。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25人。

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

能跟上课的学生,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

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

有的学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

个别学生是老师本册的教学内容:(1)混合运算和应用题;(2)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3)量的计量;(4)小数的意义和性质;(5)小数的加法和减法;(6)平行四边形和梯形③提出教学任务: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

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认识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环节。

:①总体目标: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体魄,在必修田径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初级长拳”、“剑”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以及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教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本教学工作计划,以满足学生选项学生的需求,加深学生的运动体验和理解,保证学生在高一年田径必修基础上再加上“长拳”来引导男女生学习体育模块的积极性,再结合高二年的“剑”选项课的学习中修满2学分。

加强学习“长拳”以及“剑”的基本套路,提升学习的的兴趣,提升学生本身的素质,特别是武德的培养。

运动参与:a养成良好的练武的锻炼习惯。

b根据科学锻炼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个人锻炼计划。

c学会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主要方法。

运动技能:a认识武术运动项目的价值,并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赛事。

b有目的的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技、战术的运用能力。

c学习并掌握社会条件下活动的技能与方法,并掌握运动创伤时和紧急情况下的简易处理方法。

身体健康:a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展肌肉力量和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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