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处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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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胎盘等医疗废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胎盘等医疗废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胎盘等医疗废物管理的紧
急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武卫生计生[2016]54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05
【实施日期】2016.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胎盘等医疗废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武卫生计生〔2016〕54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局),开发区社发局,风景区卫计办,委属各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执法督察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胎盘等医疗废物的管理及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胎盘处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处置原则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非法处置胎盘。

(二)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或家属,按照《。

分娩后胎盘的规范化管理及措施

分娩后胎盘的规范化管理及措施

失、 买卖 和传 染病 传播 , 据 卫 生部 《 依 产 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 的批 复》 卫政 法 (
发[0 5 13号 ) 20 ]2 的要 求 , 规范胎 盘 的管 理, 我院在此方 面制定 了相关管理措施和 控制制度 , 报告如下 。
开 展 培训
受精卵演变而来 , 胎盘是胚外结构。胚泡 的外壁是滋养 层细胞 , 于胚外 外胚层 , 属
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和《 医疗 废 物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严格检测 : 要求人住院每一位产妇进
行 抗 一H V、 一H V、 B A 、 毒 等 检 I 抗 C H S g梅
di1 . 99 j i n 10 —64 . 0 9 o:0 36/. s . 0 7 s 1x 20
为底蜕膜 , 其余的蜕膜 层称为壁蜕膜 。在
此时期滋胚层 细胞发生分化 , 构成绒毛外
箜 堡 塞 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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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娩后 胎 盘 的规 范化 管理 及措 施
何松丽 杨 素 霞
告知 、 置单 》 并 由产妇 或其 家 属 和 当 处 ,
班医护人员双方签字 , 随病历保存 。 严格执行法规 : 检测 出携带感染性及 传染性疾病 的胎盘 和急诊产 妇分娩 的胎 盘, 要求病房手术 室及产房 严格按 照《 中
胎盘是母体 与胎儿 间进行 物质 交换 的器官 , 是胚胎与母体组织 的结合体 。虽 然胎儿在母 体 内生 长发育所 需 的营养物 质全部来 自胎盘 , 但胎 盘本身并不能提供 胎儿生长所需 的营养物质 , 胎盘仅是母胎 问物质交 换 的“ 中转 站” 。同时 , 母体 的

测, 要求检测率达 10 , 0 % 做好标 准预防。 严格消毒 : 剖宫产后胎盘 由病房手术 室登记和处理 , 隔离分娩与正常分娩后胎 盘 由产房登记和处理。对 急诊 、 自愿放弃 和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胎盘 , 处置于套 双层 黄 色 塑 料 袋 一 密 闭容 器 内, 入 倒 10 rgL 4消毒 液浸 泡消 毒 , 病理 性 00 / 8 a 按

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手术中产生的废弃物应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1.严格实行分类收集。

手术使用的•次性手术器械、医用耗材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各种导管等、各种敷料及患者产生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体液、引流物等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手术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标本、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等病理性医疗废物应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硬质、防渗漏、耐刺专用锐器盒内。

2.放入垃圾袋或者容器内的各类废物不得取出。

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层包装。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各种医疗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如不慎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则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少量药物性废物可混入医疗垃圾,标签上要注明。

5.隔离传染患者或疑似传染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6.收集的医疗废物放规定场所有盖容器内并注明科室、日期、内容,每日与转运人员分类秤重、双签名交接,防止丢失。

7.在处理医疗废物时要注意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手套。

8.剖宫产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9.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引产死胎及胎盘管理处置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建议

引产死胎及胎盘管理处置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建议

37Volume 21 December 2020摘 要:针对我国引产死胎、胎盘归类不明,管理上存在混乱及流向社会等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规范引产死胎、胎盘的管理。

关键词:引产死胎;胎盘;医疗废物;管理处置Abstract: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induced stillbirth and placenta in China,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s, such as whether induced stillbirth and placenta belong to medical waste classification, confusion in management and flow to the society .Keywords: Induced stillbirth; The placenta; Medical waste; Administrative disposal Doi:10.3969/j.issn.1671-9174.2020.12.007引产死胎及胎盘管理处置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建议Existing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n Management of Induced Stillbirth and Placenta文/韩颖 熊薇 单淑娟 赵烁By Han Ying Xiong Wei Shan Shujuan Zhao Shuo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目前在我国,对于引产死胎、胎盘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归类尚不明确,导致其管理、处置方法不一致,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及归属权纠纷日益增加,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不明确死胎的归属而将死胎自行处置(填埋),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
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
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 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
入院后在本院的《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
理意见。
2、 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
理,倒入消毒液。
3、 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4、 根据《产妇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
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
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
本人确认签字。
5、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
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6、 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
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
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

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

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

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惩罚。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

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

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医院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院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院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阅读目录: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临床管理制度门(急)诊诊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登记交接制度医疗废物暂存处、专用运送工具消毒制度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个人防护制度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体检及健康管理档案制度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制度一、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特别是儿童接触医疗废物。

(3)暂存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危险品”“禁止吸烟、饮食”“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的警示标识,且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4)暂存处设施完善,包括防鼠、防蚊蝇、防盗设施和个人防护消毒设施。

内设有上、下水,便于清洁消毒,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5)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应分别存放在容器内,不得混装,存放设施工具上应有明确标识。

在医疗废物储存过程中应当严防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

(6)房间布局符合医院感染要求,应包括办公间、更衣间、医疗废物存放间转运车存放间。

(7)医疗废物转交后,及时对暂存点、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登记。

(8)定期检查暂存处医疗废物存放容器,对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9)暂存处工作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措施,防止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一旦发生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0)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一旦发生应按照应急方案进行处理。

二、医疗废物临床管理制度1.存放要求:(1)临床科室设污物处置间,有明确标识。

(2)禁止医疗废物在非收集点倾倒、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2.分类收集:(1)感染性和病理性医疗废物丢弃在黄色垃圾袋内,损伤性废物丢弃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锐器盒内,特殊感染性废物丢弃在双层黄色垃圾袋内。

(2)在盛装前对垃圾袋和锐器盒进行检杏,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锐器盒必须一次性使用,放置在便于丢弃的地方。

XXXXX医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XXXXX医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XXXXX医院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年龄床号住院号
家庭住址:
入院时间:年月日时分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精神,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本人所有。

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告之产妇并按《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处置。

由于我院对普通病人不作为常规检查的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疾病。

院方只能尽到告知义务,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所享有的权利及规定。

二、处置胎盘的方式有:
1、我决定自行处置。

2、我决定放弃胎盘处置权,由医院统一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验结果为阳性,胎盘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处置。

三、产妇及家属自行处置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或家属应当自备放胎盘并经消毒的器皿。

3、请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两小时内自行取走胎盘,否则视为
自动交医院处理。

4、产妇和家属要妥善处理,禁止将胎盘抛进垃圾箱、下水
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的,由产妇和家属承担一切后果。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同意本人胎盘选择第
种处置方式。

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

产妇或直系亲属签字(手印):年月日医务人员签字: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归医院随病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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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处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这项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胎盘处置的程序和方法,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管理条例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胎盘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胎盘处置程序
第三条胎盘处置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1. 胎盘处置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确保没有任何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2. 胎盘处置现场必须保持清洁和良好的通风。

3. 处置工具和设备必须经过消毒和清洁,以确保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胎盘处置的记录和报告
1. 每次胎盘处置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包括处置日期、孕妇信息、胎盘重量和处理方式等。

2. 所有记录和报告必须保存至少5年,以供相关部门查阅。

第三章胎盘处置方法
第五条胎盘处理方式
1. 胎盘处置的常规方法是焚烧或填埋,确保胎盘彻底销毁。

2. 对于特殊情况,如胎盘用于科研或药物制品的生产,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管,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胎盘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1. 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胎盘处置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
理胎盘处置的全过程。

2. 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对医疗机构的胎盘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核查,确保规定被严格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
1. 对于未按照本管理条例进行胎盘处置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记录和报告胎盘处置情况的医疗机构和从业
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侵犯孕妇权益的处罚
对于侵犯孕妇权益的胎盘处置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解释不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注:此文档仅为示例,具体条例内容需根据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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