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主要靠法律维护一辩稿及问题整理
一辩 诚信主要靠自律

一辩:评委、对方辩友,主持人,大家下午好!我先阐述一下我方的观点:诚信主要靠自律。
即实现诚信要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
首先,我方要明确辩题中的几个概念,“诚信”,千百年来,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
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故许慎在《说文解字》云:“诚,信也。
”“信,诚也。
”,基本涵义都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一,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
所谓“自律”就是遵循法纪,自我约束。
所谓他律,外界对个体行为的约束。
唐张九龄说过:“不能自律,何以正人?”《左传.袁公十六年》:“呜呼哀哉!尼父,无自律。
”由此可见,对诚信起本源性、决定性、关键性作于的还是要靠自律,现从哲学、心理学和行为科学三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一、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
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一位原因。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
而自律是内因,他律是外因。
人外在的行为源自于内心的观念,只有人对社会道德规范及各种法律法规有了自觉认识了,法律法规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
二、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其需求层次理论中提到道德、自觉性等属于需求的高级阶段。
人的需求是从外部得的满足逐渐向内在得到满足的转化。
在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高层次的需求正是推动行为的主要原因。
因此最终实现诚信的动力还在于是自律。
三、刘少奇同志讲,在思想上、言行上要严格约束自己,最好连小节也注意到。
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经验告诉我们,苹果是从真孔般的小黑点开始溃烂的;铁锅是从一斑锈蚀开始穿洞的;一个人的失足,往往是在“小恶”上不慎而逐渐酿成的。
因此,我们需要记住“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句名言。
在很多情况下他律不可能处处约束人的行为,乔叟曾说,“一个将法律施用于他人的人,他自己当然应该服从这一法律。
”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自律,我们更需要自律。
诚信主要靠自律还是靠他律 完整辩词

诚信主要靠自律还是靠他律完整辩词辩题:诚信主要靠自律(正方)诚信主要靠他律(反方)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在座的老师同学们,下午好,我方的观点是“诚信主要靠自律”。
那么,还是先让我们来了解关于辩题的几个概念。
诚信,指的是诚实信用,以自己的信用取信于他人,对他人给予信任。
而自律则指的是一个人对社会、道德的规范,对各种法规自学的认识,是没有处在监督下的一种自觉的行为,而“他律”指的是道德法律等对个体的约束。
社会正是在这种两种方式的结合下有效地实现诚信的,但是究竟何者起主要作用呢?标准就在于何者对诚信起到了本源性,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基于此标准,我方认为诚信主要靠自律,下面就让我来一一阐述。
其一,从诚信的本质看,自律的作用是本源性的诚信的本质是一种道德,是内在诚信观念和外在诚信行为的统一,人外在的行为源自于内心的观念,正所谓内因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自律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是人对社会道德规范及各种法律法规的自觉认识——是内因。
他律只是规定制约着你的在行为——外因。
作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恰恰是历练良心的审判官司,无论是情感领域还是交易范围的诚信行为,均是源自于人内心的认可,而认可体现的恰恰是自律的作用。
其二,从诚信的具体实现来看,自律所起的作用也是决定性的。
首先,自律是对他律的肯定,任何他律形式都必须内化于心才能起到作用,而这个内化的过程恰恰是自律的作用;其次,自律的程度也制约着他律实现的程度。
试问当执法者不守法如何他律?当一个国家和民族本身不自律时又如何实现他律?其三,从诚信的缺失原因来看,自律所起的作用也是关键性的。
对目前不诚信事实的大量存在,我们不仅仅要发出道德感慨,更要追寻其症结所在,为什么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假冒伪劣,金融诈骗总是屡禁不止?为什么在规范制度相对完善的今天,黑哨黑嘴,盗窃抄袭的现象仍层不穷?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他律的局限性无法改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
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他律的保障作用及辅助作用但保障无法取代本源泉辅助无法代替主要正本清源,我们要的是不仅仅是暂时的消痛消肿,而是国家的长治久安。
诚信主要靠自律辩稿

辩一:各位同事、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正方一辩XXX;我们方观点是诚信主要靠自律;我们知道,辩论与诡辩皆是语言表达思想的交锋,然而区别两者最为本质的依据则是辩论必须做到的是名正言顺、有理有据。
因而通过《现代汉语词典》我们了解: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律是指约束;而主要靠的意思是指主要依靠、起决定的依据作用的。
具体来说:1、诚信它是一个道德范畴,是日常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
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可见诚信的重要性。
2、自律呢,是指在没有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道德法度,拿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自律不是仅从行为上约束自己,而是内心经过正确价值判断后自愿的约束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就是自律的典范。
3、他律呢,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
我们要判断二者谁更主要,就是要看谁能更根本地实现社会诚信,更长久地保持社会诚信。
首先强调,自律和他律的作用对象必须是有价值观念的人。
一个人如果没有价值观念,再多自我约束与他人约束,也是无效的;首先从作用效果来看,自律作用于人的内心,从而能更根本地实现个人诚信。
而他律难以直接从人的内心发生作用。
诚信是一种个人行为,自然需要从个人内心来根本解决,倘若只是强调从行为方面进行约束,最终达到的只能是奴役的效果。
我们强调内心的作用机制首先是“以德服己”,进而达到“以德服人”。
只有让个人拥有了诚信这一品质,才能根本上实现个人对社会的诚信保障。
只有个人实现了诚信,才有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
因此从作用效果看,他律治标,而自律即治本,又治标。
至于是谁重要,这就不言而谕了。
其次,从现实层面看,诚信主要靠自律.如果主要靠他律,是否我们借一块钱也喊他人作证、监督呢?最后,从价值层面判断,自律也比他律更科学,合理,高效;他律的内容决定了他需要更昂贵的维持成本,而且,他律是治标,自律是治本,两者究竟选哪个更好,相信大家不难判断。
诚信主要靠他律-辩词

诚信主要靠他律开篇陈词当今社会发展瞬息万变,产生的问题让人瞠目,克隆羊之父原来也可以是假冒的;编写病毒比编写杀毒软件更挣钱.我们呼吁诚信,期待诚信能让这个世界多一份和谐.而诚信如何到位取决于两个因素:自律和他律.我方观点是诚信主要靠他律.先对几个名词进行解释.自律是指依靠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来约束自我行为的手段.他律是指除人内心以外的一切约束手段如社会舆论,社会道德规范,法律体系,教育等.我方并不是否认自律在实现诚信的过程中的作用,但是我方更强调的是他律涵盖更广,影响更深,更能在实现诚信的过程中起到更加关键的作用.接下来我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具体论证.一自律是他律的结果.人本无意识形态,大部分是社会属性的附加,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就如一张白纸,他没有意识,不知道诚信为何物,更不知道如何做到自律.在他成长的过程中诚信受他律的约束培养.从而产生一定的标准。
所以自律是由他律引起的,是他律的内化,没有他律自律就没有形成的基础,离开他律的自律只能是无律.二他律较自律更具客观性稳定性社会学告诉我们人的本性是无善无恶趋利避害的,马克思哲学中提出人的本性具有唯我性,个性的原始动因是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人是复杂的感情动物,逐利性和惰性是人的天性,在重大利益面前人难免不受诱惑.而这惟有靠加强他律来解决.因此决定了自律较他律具有逐利性,盲目性,和易变性;反观他律则更具客观性,稳定性.三从社会现状来看,解决诚信危机他律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的..据统计,近年来我国企业因过分追求利益,欺骗广大消费者的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在政府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督企业行为后,企业的不诚行为同比下降39.6%.由此可见,依靠自律可谓杯水车薪,只有主要依靠他律才能更有效的解决诚信危机.时代的辨题要有时代的意义,讨论诚信必须立足于解决现代社会最急迫最关键的诚信危机问题.显然他律比自律的作用更明显,更富成效.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诚信主要靠他律.小结1、对方辩友一巴掌打肿了自律说是至情至善,又一巴掌打扁了他律说是规章制度,对于对方辩友这打一巴掌再比胖的做法实在是令我方不敢认同呀!尽管对方辩友将自律夸得天花乱坠,为我们描绘了一副美丽的自律景象,可是您并没有清楚的告诉我们自律是如何可靠的呀,如果说自律可靠,那为什么靠了几千年还会出现,诚信危机呢?商鞅曾说过“兵之胜败,本站于政”胜败是政治因素在发挥关键性的作用,政治属于他律的范畴,不是放在大脑中的思绪,不是修身养性养出来的。
诚信需要法律来维护

一辩稿尊敬的评委主席,亲爱的同学们,今天很荣幸在此与对方讨论维护诚信主要依靠法律还是道德。
而我方认为维护诚信主要依靠法律。
开宗明义,诚信即诚实守。
维护是指使免于遭受破坏;维持保护。
我方认为主要依靠法律,辅助以道德,才能维护诚信。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在当今社会法律成为主流是符合了现代社会的需求。
法律保护了诚信的人的利益和权益,惩罚了不诚信者,树立了一种榜样,教育人们去诚信,潜移默化中改变了人们的思想,是人们从内心去相信诚信,愿意去诚信。
什么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法律也是如此。
法律解决相对较大的事,辅以道德解决法律管不到的相对较小的事。
也许对方辩友会说生活中是小事多还是大事多?但我方要告诉对方辩友,不是说小事多,道德就是主要!还要看它的的范围多大,影响力多大。
第二,人是感情动物。
人性所包含的惰性和趋利性使有的人难免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抛弃诚信,如此我们才需要加强法律建设。
也是因为如此道德相对于法律具有一种趋利性,盲目性,易变性;因此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有的人抛弃了诚信。
以致出现商业界的欺诈行为,学术界的抄袭行为,体育界的兴奋剂丑闻等。
相反如果运用法律来规范约束影响人们的行为,可使诚信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面对已经发生的诚信问题,法律具有一种威慑性,强制性对于维护诚信体系起到了一种立杆见影的作用。
第三,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和制约。
实践证明,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人,道德既不能使不诚信变得诚信,也不能使诚信者一直诚信,法律可以立刻进行制止,保障了诚信者的权益和利益。
没有法律的制约,道德仅仅是空泛的,虚置的,软弱的,社会的诚信体制必将遭到严重破坏。
再者诚信是为了实现多赢与双赢,社会各有机体均认可的一种行为准则,而自律由于从内心出发,受诸多利益影响,这就导致道德的标准不可能统一。
在意识形态多样化的今天,同一行为会具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仅仅靠自律,会造成社会机制的混乱。
而法律是解决他律多元化的途径,避免这种混乱的发生,根本的解决方法就是建立诚信法律体系。
诚信主要靠他律.一辩稿

诚信主要靠他律一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辩友你们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诚信主要靠自律还是靠他律?我方坚决认为,诚信主要靠他律。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得明确,诚信是什么?它是一种美德,产生并体现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中的对人的品行的一种好的评价。
他律,就是要通过外部因素来对社会群体实现监督和规范。
相比于自律,他律更具有正向的群体导向作用,因此,我方认为,诚信主要靠他律。
下面我将由以下两点来论证我方观点:首先我们再次回到诚信本身,我方认为,诚信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诚信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它是绝对不能脱离社会、脱离群体而存在的,我们都说要“讲诚信”,要“对你讲诚信”、“对他讲诚信”等等等等……这就已经说明我们所说的诚信是需要有至少一个作用对象的,一个孤立的个体讲诚信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因此,诚信必须以群体和社会作为载体,他律恰恰可以通过建立一个诚信规范体系来监督促进社会群体,形成一种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反观自律,它只能作用于一个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它更侧重于对个体自身修养的要求,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否认它对社会诚信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相比较于他律而言,自律在这其中起到的作用是远远不及他律的,因此,他律是诚信的一个根本基石,是营造讲诚信这种社会风气的重要力量。
其次,他律更具有实效性。
这体现在它的稳定性和督促作用中。
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指出,当一个人的道德认知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自律的力量是薄弱的,人们总会为自己寻找或制造各种理由支持本应受到谴责的行为。
由此可看出,由于人本性中具有的趋利避害性,自律是非常不稳定的。
而相比于自律,他律在操作层面上可以形成一个可为或不可为的制度或标准,因此它更具有稳定性。
另一方面,他律通过设置奖惩机制来强制人们或者激励人们达到诚信的效果,起到了监督并促进的作用。
在阿隆弗里德等心理学家的抗拒诱惑实验中,证明了在他律的作用下,个体更能抵抗诱惑,形成自制倾向的过程中,他律无疑更具有实际的约束价值,即他律更具有实效性。
诚信主要靠自律一辩辩词

在座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诚信主要靠自律。
首先让我们对辩题进行解析。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即说话做事都表里如一。
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即在没有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也能通过自己要求自己主动地遵守法度。
而他律是由自身以外的力量强制约束。
社会正是在这两种方式的结合下有效地实现诚信最大化。
主要,就是起决定性作用。
那么,究竟何者起主要作用呢?标准就在于何者对诚信起到了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
基于此标准,我方认为:诚信主要靠自律。
下面我将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从诚信的本质上看,诚信是一种思想观念也是外在行为,内在诚信观念和外在诚信行为的统一才是真正的诚信。
想法引发行为,内因决定外因。
他律只作用于外因上,作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才是想法的控制者和引导者,能够把“不诚信”扼杀在摇篮里。
第二,从诚信的具体实现上看,自律起决定性作用。
假设“他律”成功,被规定者一般有两种心理状态:一种是非自愿的,迫于外力执行,这种“不自愿”会导致不满和反抗,积累到某一个点一定会爆发,冲破他律;另一种是自愿的,也就是认可规则,这从根本上说也就是自律了。
诚信的涉及范围十分广泛,说一句假话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已经违背了诚信的原则,这样的细节他律无法制约,只有自律才是时刻起作用的内心力量。
此外,自律的程度也制约着他律的程度。
每一种他律说到底都是人制定的,试问如果执法者和监督者的自律性不足,他律要如何实现?他律有何意义呢?第三,从诚信缺失的原因和现象来看,诚信更要靠自律。
目前的法律制度正在日趋完善,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代。
但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诚信危机依然存在。
根本原因就在于他律的局限性无法改变人类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
我国强调提高国民素质,正因为素质的不同导致了自律意识和能力的差距,人心才是一切的根本。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他律的辅助作用和地位,但辅助不是主要,拔草要除根。
人民自律的加强,诚信深入人心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
诚信主要靠他律-辩词资料

诚信主要靠他律-辩词资料尊敬的评委,大家好!我今天的辩题是“诚信主要靠他律”,我持反方观点,认为诚信主要应该靠自律。
首先,他律虽然是诚信的防火墙,但是它无法避免所有的违规行为。
因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他律只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无法完全掌握一个人内心的想法和行为意图。
同时,在现代社会,法律的执行也常常受到各种干扰和制约,很难对所有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由此可见,诚信维护还需要一个更为本质和深刻的手段来支持。
其次,相比之下,自律更能够发挥诚信的积极作用。
自律是指个体主动约束自己的言行和行为,并具有自我监督、自我调节和自我纠错的能力。
它不仅可以把诚信约束在法律规范以外,更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行为,是人格的体现。
在许多场合中,自律可以有效防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而且能够让人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
最后,诚信的维护必须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
在一个诚信的社会中,人人都需要守规矩、守信用。
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每个人都能够自觉自律,才能更好地遵守信用准则并且使其不断升华。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不断加强自律,同时吸收更多的人加入自律的行列,并且发挥自律在实践中的作用,使诚信成为社会的价值共识以及社会的共同追求。
总之,虽然他律在诚信维护中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它并不是最根本的手段。
相比之下,自律更是诚信的必要条件和合理途径。
只有通过自律,我们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秉持诚信情操,让诚信的种子得以开花结果。
在此,我呼吁每一个人都能够自觉自律,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为建设诚信的美好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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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诚信更应该靠法律维护。
开篇名义,诚信是诚实守信。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而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
维护是维持修复保护。
应该是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
今天我方讨论辩题的标准是道德和法律何者更有利于诚信观念的诠释,诚信行为的落实,从而更有效而稳定的维护诚信。
下面我将从三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首先,我们要维护诚信,就要先判断何为诚信何为不诚信。
相比于道德,法律为诚信提供了明确而统一的标准,这为有效维护诚信迈好了第一步。
道德固然可以为诚信提供标准,但因为价值观的差异,人们对道德诚信的诠释各不相同,当道德观念发生碰撞时,道德如何提供客观而统一的标尺?而法律是一元化的评判标准,其明确的法律条文,能够判断、衡量他人行为诚信与否。
这就是法律的明示作用。
其次,对诚信做出明确判断之后,我们需要矫正不诚信行为。
让我们来比较一下道德和法律的矫正效果。
相比于道德,法律具有的强制执行力是更为有效并合理的武器。
道德对诚信的维护手段主要是个人内心和社会舆论两方面。
内心上,如果道德不能转化为行为主体的自我要求,道德就不会起到规范作用。
社会舆论上,其力度又难以掌控,软弱时苍白无力,疯狂时又杀人于无形。
所以道德又如何能保证其维护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而法律可以依据明确而统一的标准,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校正不诚信行为,并且这种强制执行力覆盖于整个社会。
这就是法律的矫正作用。
最后,我们讨论诚信的维护问题,也要着眼于诚信行为。
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维护更具有稳定性。
相比于道德,法律能从内外两方面更稳定的维护诚信。
我们不能描绘一个大同社会的美好蓝图,而忽略道德在作用于个人行为时,其结果具有的易变性和多样性。
反观法律,微观上,人们在内心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形成明确的法律意识。
宏观上,形成一个法制社会的大环境,时刻为人们敲响警钟,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就是法律的预防作用。
我们可以看出,道德和法律对于诚信的维护都不可或缺,但法律担当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减少不诚信的行为,使更多的诚信行为展现在我们的眼前。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诚信更应该靠法律维护。
1法律的现状而道德未来怎么样
按照对方辩友的意思,就好像我们吃饭应该吃牛肉还是羊肉,牛肉和羊肉都是生的,现在您告诉我们羊肉可以蒸,可以煮,而牛肉鲜淋淋的,所以应该选羊肉。
对方辩友这样是不是很不合理呢?
2强制性和有效的关系
一对多:对方辩友用您正篇一辩稿来论述道德的有效性,而却让我们用一辩稿中的一个论点来论述有效,岂不是强人所难,即使这样我方还是给您强制性只是为了达到有效的一种手段,其和有效性有必然的联系。
一对一:您方道德对于诚信的维护手段社会舆论压力有效吗?您方有效的话,那我们一辩稿已详细论述,法律的强制力比舆论更有效。
3二次犯罪
对方辩友显然没有深入研究。
调查表明,二次犯罪的罪魁祸首其实是社会舆论压力带
来的种种影响造成的,社会对他们的管理和安置存在很大的问题,法律其实已经发挥了它的巨大作用,对方辩友仍给法律乱扣帽子,这真是愈加之词,何患无穷啊
二次犯罪既然主要是由社会歧视和舆论压力造成的,这不正是您方维护诚信的手段有问题吗?
二次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犯罪领域主要是吸毒,这是一种生理上的病态
对方辩友无非是说我脸上长了一个毒瘤,医生给我把毒瘤切除,但留了一个疤,现在有人嘲笑我,你难道能责怪医生给我动了手术吗?
4法律的漏洞无缝覆盖性
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律局限于事,但是道德也局限于人,这只能说明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
但如何论述出您方的观点诚信的维护更应该靠道德啊。
而且对方也说了,法律管不到的才让道德来管,这不正是说明应该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吗?
5责任
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放在今天的辩题里法律就要维护诚信,怎么会像对方说的法律对于诚信的维护没有责任呢?
6社会整体水平提高
不是60到80 而是从60%到80%
请问什么叫把诚信从好变成更好,什么叫有诚信,很有诚信,绝对诚信,肯定但不属于诚信范畴,诚信只有有无两个标准,整体水平提高的本质是将更多不诚信的行为变为诚信的行为,而不是对方口中所说的将诚信的人变得更诚信。
对方辩友不要混淆概念。
7美国法制健全仍然还有诚信问题
中国道德上下五千年,诚信问题依然频发,依照对方的逻辑,是不是道德也无法很好的解决诚信问题。
8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对方辩友,我方不赞同这一观点。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看一下,堕胎在中国是不违法的,但是这样扼杀一个生命符合我们的道德标准吗?
9法律的滞后性
对方辩友说法律有滞后性,那是因为您只看到了法律的矫正作用,而无视法律的明示作用和预防作用,对方辩友真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啊
10个人道德的易变性,是人的易变,而不是道德的属性
个人道德是个人的范畴,对方辩友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啊,人对于道德的认识变了,就是人的道德变了啊
11道德只有高低没有正负
可是道德维护诚信的手段带来的后果却有正负啊
12层次性
对方一直说因人而异,那对方辩友天资聪颖,是不是对方辩友的考试及格线就是60分,像我方天生愚笨是不是我们的及格线就应该是20分,对方辩友这样合理吗?
13中日冲突时,人们去砸毁日本车
查食品,地沟油,染色馒头,堕胎的相关法法律规定的应该做的
14根本
个人道德具有易变性,试问这样的道德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诚信问题,要想更好的解决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
15需要统一明确的标准
16李嘉诚
有能力就有责任,责任与义务息息相关,是建立在有义务的前提下,而法律的目的就
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李嘉诚是有能力,但他没有赡养别人父母的义务。
17诚信属于道德范畴
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只能说明诚信起源于诚信,不能说明维护诚信更应该靠道德啊。
18 个人道德易变性从何体现
外界环境的影响人的趋利性
19知法犯法
难道对方辩友没有看到知德犯德吗?
20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周期的循环,是不可避免的,与诚信没有必然联系。
21自律他律
对方辩友无形中在向我们传达法律只是外部的,道德都是内心的。
可是法律的明示和预防作用以及法律意识对方辩友为什么视而不见呢
22 不去做某件事是道德还是法律意识在起作用
对方辩友无法区分二者谁在起作用,也就是对方辩友承认了法律意识和道德具有相同的作用,感谢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观点。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
《法释》共计22条,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释》还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
最高院要求,《法释》中涉案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法释》第一条采取列举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典型情形类型化:(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情形。
【解读】《法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危险。
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法释》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相关罚则】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事后社会的舆论谴责和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哪个效果好呢?请给出理由。
比较社会舆论和法律
按照对方的逻辑,是在告诉我们一个犯了罪的人,我们指责他,比法律处罚他更有利,既然这样法律的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