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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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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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解)第⼗四章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节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政的必要前提。

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

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管理的⽔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民群众的切⾝利益。

我国加⼊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政法规-部门⾏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

1.法律法律由全国⼈⼤通过,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作及节能⼯作的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四号)《中华⼈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29⽇通过,⾃2014年1⽉1⽇起施⾏。

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

2.⾏政法规⾏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政法规、法规性⽂件和地⽅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政法规、法规性⽂件由国务院制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安全事故⾏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2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公布之⽇起施⾏)等。

地⽅性法规由省、⾃治区、直辖市以及有⽴法权的较⼤城市⼈⼤制定。

如⼀些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四章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李国才编著)第一节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一、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

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

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国加入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高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

1.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节能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

如一些地方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国办发〔2018〕8号) • (2) 国务院授权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
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区的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层: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 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院令第302号发布)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493号
发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 29日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 2、法规性文件 : • (1)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是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的重要技术支撑。
• 起重机械三百七十余个;电梯约四十余个;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约五十余 个
• 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设备安全的控制方式 • WTO准则:五个方面可以制定技术法规: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等基本要求 的所有产品。
• 1、文件规范。
• 2、TSG规范。
部分常用的安全技术规范
• 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 ) •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 (TSG Q0002-2008) •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 •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2009) •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简述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

简述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

简述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专门管理和监督的设备。

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法规和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四个层级。

首先,国家法律是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的基础,如《特种设备安全法》就是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安全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为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奠定了基础。

其次,行政法规是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细则进行规定的法规。

比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其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等规定。

这些法规有助于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流程,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部门规章是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管理规定。

各省份或行业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的注册、使用和监督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这些规定通常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的,弥补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足。

最后,行业标准是特种设备行业自身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主要用于规范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等各个环节,以及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法规和标准体系。

这一体系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行业标准四个层级构成,旨在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集合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要素,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完整描述,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是完善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目前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各类标准五个层级构成。

1.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活动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要求。

2.行政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在法规方面,目前除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外,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条例,如《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

3.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本法规标准体系所述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泛指以“总局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结构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结构

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制定)。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
7、第九条,关于行业组织的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为发挥特种 设备行业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根据政府转变, 支持行业协会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8、第十一条,关于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这是二审加的,明确这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9、第十四条,关于人员资格 一是人员种类: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目前主要是无损检测人 员、水质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二是人员资格:要求取得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没有明确具 体的实施机构,条例中明确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这 为进一步改革许可方式留有余地)。 三是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制度,保证安全。 10、第十五条,关于自行检测、维护保养与申报检验 规定了企业责任和法定检验强制性要求。
二是明确了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是没有规定那一 级部门,也没有规定生产许可的内容、方式。这为今后减少许 可、降低守法成本奠定了基础。 13、第十九条,关于生产单位责任 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的要求,对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 效指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保证本质安 全的主体)
设计
制造
检验
安装
安全监察
使用 改造
经营
理修
两项基本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作业 人员考核
检验检测 人员考核 设计许可
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制造许可
使用登记 充装许可
安装改造 修理许可
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检验
安全状况 公布
现场监察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概要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概要

制度的建立问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四是
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准则,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基本要求问题;五是以标准为 基础,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支持问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实际情况,拟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 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
气瓶 对应监督检查制度的安全技术规范如下:
监督检查制度
规章、规范
强制检验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定期标准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TSG Z0002-2009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气瓶法规与标准
1983年国家成立气瓶标准化委员会,到1985 年气瓶国家标准出台,到现在形成了一系列气瓶 国家和行业标准。 气瓶基础标准 气瓶标准 试验标准 充装、检验标准 充装站及充装条件标准 部件标准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相关法规
四、气瓶相关法规和标准简介
气瓶 标准下:
GB GB GB GB GB GB GB
5099-1994 钢质无缝气瓶 5100-2011 钢质焊接气瓶 5842-2006 液化石油气钢瓶 11638-2011 溶解乙炔气瓶 17258-199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24160-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24159-2009 焊接绝热气瓶
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气瓶检验标准
1、GB 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GB 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GB 8334-201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4、GB 13076-2009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5、GB 13077-1991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GB 19533-2004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7、GB 24162-2009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 评定 8、GB 12135-1999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9、GB/T 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10、GB/T 12137-1989 气 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1、GB/T 9252-2001 气瓶疲劳试验方法 12、GB 11639-1989 溶解乙炔气瓶多孔填料技术指标测定方法 13、GB/T 1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14、GB/T 13440-1992 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 15、 GB 15385-1994 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方法

中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中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中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 施,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 重要基础设施。
❖第一节 中第国一饮章食文绪化论及特征
❖一、饮食文化概念
指食物原料开发利用、食 品制作和饮食消费过程中 的技术、科学、艺术,以 及以饮食为基础的习俗、 传统、思想和哲学等全部
第一节 中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是指在安全技术规范或部门规章
中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当该标准 或标准的部分条款被引用时,则该标准或 标准的该条款将被强制执行。
在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中,主要引用的标 准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 全规范》、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 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 规范》等。
二、中国饮食文化的特征
中国文化的特征
1、强烈的现实主义的思潮,伦 理道德的色彩十分浓厚 2、极度理想主义 3、绝对地追求适用 4、特有的仁爱特征
《史记》 《礼记》
“仓廪实而知 礼节,衣食足 而知荣辱”
“夫礼之初, 始诸饮食”
3、中国人的食谱广泛, 举凡能够食者皆食, 毫无禁忌。
豆腐泥鳅
中 国 十 大 残 酷 名 菜
第一节 中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规章通常称为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
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 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部门 规章和地主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规 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 定》 (2)地方规章:《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 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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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1 概述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集合特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完整描述,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也有深层次地影响。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A、B、C、D、E等5个层次(见图1-6),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升高。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情况下,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分别为:A层次:法律。

B层次:行政法规。

C层次:国务院部门规章(简称部门规章)。

D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层次:技术标准。

如果仅针对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中的C层,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其中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A层次——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

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B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

现行行政法规中,特种设备专门法规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2004年6月29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年1月9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3号令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 2007年4月9日)等。

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展工作,该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做了如下规定:(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实施安全监察的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政府部门分工。

(5)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基本义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7)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义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8)政府责任。

(9)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鼓励、奖励政策。

(10)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和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活动中的义务。

(12)使用单位保证安全使用的义务。

(13)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义务。

(1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的义务。

(15)特种设备事故应对、报告及事故处理的要求。

(17)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特殊规定。

4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C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有关特种设备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见表1-1。

表1-1 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一览表(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注: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下同。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各地区现有一些有关特种设备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3)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各地区现有一些有关特种设备的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上海市禁止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的若干规定》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⑥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a.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b.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c.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D层次——安全技术规范(1)安全技术规范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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