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1. 简介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一套用于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数据的制度。
通过对交通运输企业、机构和个人的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了解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情况和趋势,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目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和了解交通运输行业的运营情况。
通过统计和分析,可以评估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状况,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为政府决策制定提供可靠的参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3. 报表内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包括以下内容:3.1 基本情况统计表基本情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或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运输范围等信息。
3.2 营业收入统计表营业收入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包括总收入、运输收入、物流收入、其他收入等。
3.3 运输量统计表运输量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货物和旅客运输量,包括货物运输量、旅客运输量、货运量、客运量等。
3.4 安全生产统计表安全生产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事故数量、事故损失、事故原因等。
3.5 人员情况统计表人员情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数量、性别比例、学历分布等。
3.6 资产状况统计表资产状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等。
4. 统计方法和周期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采用定期统计的方式,统计周期为一年。
具体的统计方法如下:4.1 数据采集交通运输企业、机构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数据采集和填报,包括基本情况、营业收入、运输量、安全生产、人员情况、资产状况等数据。
4.2 数据汇总统计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 数据分析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对统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4.4 报表发布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发布,供相关部门和企业使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津交发〔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0年第5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统计监督与数据质量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委其他内设处室根据职责承担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运输、城市客运等领域综合统计工作。
市港航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运、航道等领域统计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路设施的统计工作,负责公路交调站点的管理和维护。
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授权内容开展统计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登记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进行收集和登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登记应当遵循实时登记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文字规范,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
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报送应当按照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频次进行,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报表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管理与保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统计保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外部发布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能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与评估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比较性。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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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交公路发〔1996〕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
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标准1.交通运输统计应遵循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并充分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统计期间一般采用月份,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时间段的,应当在统计报表中明确说明。
3.交通运输统计应当根据不同交通运输工具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统计标准。
4.交通运输统计应当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适度简化统计程序。
三、统计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
2.统计范围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各类交通运输方式。
四、统计内容1.公路运输统计公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2.铁路运输统计铁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3.水上运输统计水上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船舶吨位等。
4.民用航空运输统计民用航空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航线布局、营业收入等。
五、统计程序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维护完备的统计记录。
2.统计工作一般由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的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负责。
3.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数据,并根据数据制作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格式规范,且统计周期应当明确。
六、统计报表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和统计程序,及时制作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包括月度统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等。
七、统计分析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输发展计划。
2.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情况。
八、监督检查1.全国、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监督和检查。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9月总说明壹、为准确和全面了解全国公路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需要,加强公路行业管理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统计法》、《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备案文号为国统办函号。
三、本制度总体要求如下:1、统计季报报部截止日期为季末15日;统计年报调查截止日期为统计年度的12月31日,报部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
2、本制度由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报部年报必须加盖填报单位公章,以及填报单位统计负责人、具体填表人签字。
上报时仍须附带统计软件生成的数据上报磁盘,该数据必须和书面年报的数据保持壹致,交通部公路司将以磁盘数据作为数据源进行全国汇总,以书面年报作为存档依据。
3、严格按照本报表制度中规定的计量单位、数值精度填报,“里程”类数据保留三位小数,“延米”类数据保留俩位小数。
4、本报表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除本制度中有特殊规定以外,均按交通部发《公路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交规划发[2002]6 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执行。
四、为便于工作联系,在报送年报时,应同时填报各单位联系方式登记表。
五、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和审核各项统计数字。
六、本制度由交通部公路司负责解释。
填报说明壹、公路基本情况统计(交行统1~3表)1.报表目的:反映本年度的公路里程、桥梁、隧道、渡口等主要公路指标的年底到达数。
2.公路里程统计范围:凡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的公路,均统计为公路里程,包括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以及公路通过城镇街道的里程数和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宽度以及分期修建的公路已验收交付使用的里程。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一)由“统计报表制度”改为“统计调查制度”。
(二)对“总说明”中统计范围和统计内容进行了修订。
(三)并入原“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年报)”、“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年报)”、“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年报)”和“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年快报)”;原“城市(县城)客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
(四)整表删除“公路运力及客货运输量(年报)”、“水路运力及客货运输量(年报)”、“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量(年报)”、“公路运输法人企业财务状况(年报)”、“水路运输法人企业财务状况(年报)”、“公路运输企业运输量调查表(月报)”、“内河运输企业运输量调查表(月报)”、“班线客运企业月度运行情况调查表(月报)”、“普通载货汽车月度运行情况调查表(月报)”、“专业载货汽车月度运行情况调查表(月报)”、“内河货运船舶运输及能耗调查表(月报)”、“海洋货运船舶运输及能耗调查表(月报)”、“分航线进出港旅客人数(月报)”、“分货类吞吐量(月报)”、“集装箱吞吐量(月报)”、“吞吐量指标电讯快报(月快报)”、“城市客运主要统计指标快速年报(年快报)”、“公共汽电车运营情况(年报)”和“城市公交和出租运营情况(月报)”。
(五)“公路密度及通达情况(年报)”中删除“县城是(否)通二级及以上公路”指标,新增“县城数量”、“县城通二级及以上公路”指标。
(六)“公路货物营运车辆拥有量(按标记吨位分)(年报)”中删除“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指标,货车按车型结构分新增“普通货车”、“平板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车辆运输车”指标,删除“栏板货车”指标;挂车按车型结构分新增“普通挂车”、“平板挂车”、“仓栅式挂车”、“特殊结构挂车”、“自卸挂车”、“车辆运输挂车”指标,删除“栏板式挂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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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公路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技术等级分)(交行统1-1表) (7)(二)公路里程年底到达数(按路面类型分)(交行统1-2表) (8)(三)公路桥梁年底到达数(按使用年限分)(交行统2-1表) (9)(四)公路桥梁、渡口年底到达数(按跨径分)(交行统2-2表) (10)(五)公路隧道年底到达数(交行统3表) (11)(六)高速公路明细表(交行统4表) (12)(七)公路密度及通达情况(交行统5表) (13)(八)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系分)(交行统6-1表) (20)(九)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域类型分)(交行统6-2表) (21)(十)内河航道构筑物年底到达数(交行统6-3表) (22)(十一)公路旅客营运车辆拥有量(交行统7-1表) (25)(十二)公路货物营运车辆拥有量(交行统7-2表) (26)(十三)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交行统8表) (32)(十四)全社会公路客货运输量(交行统9表) (34)(十五)全社会水路客货运输量(交行统10表) (35)(十六)全社会公路分货类运输量(交行统11表) (36)(十七)全社会水路分货类运输量(交行统12表) (37)(十八)全社会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量(交行统13表) (39)(十九)营业性汽车运输效率和燃料消耗(交行统14表) (41)(二十)营业性运输船舶燃料消耗(交行统15表) (43)(二十一)交通运输主要统计指标快速年报(交行统16表) (45)(二十二)运输船舶船名录(交行统17表) (47)(二十三)公路客运站旅客运输量调查表(交企统1表) (49)(二十四)公路客运企业运输量调查表(交企统2表) (51)(二十五)公路货运企业运输量调查表(交企统3表) (55)(二十六)重点联系公路运输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调查表(交企统4表) (58)(二十七)水路客运企业运输量调查表(交企统5表) (61)(二十八)水路货运企业运输量调查表(交企统6-1表) (64)(二十九)水路货运企业分货类运输量调查表(交企统6-2表) (65)(三十)重点联系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调查表(交企统7表) (68)四、附录(一)各省(区、市)单位代码和名称 (71)(二)各省(区、市)行政区划面积 (71)(三)航段变更情况记录表 (72)(四)分叉辅航段更新情况记录表 (73)(五)瓶颈区段变更情况记录表 (74)(六)枢纽变更情况记录表 (75)(七)过河建筑物变更情况记录表 (76)(八)临河设施变更情况记录表 (77)(九)重点联系运输企业名录 (78)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全行业。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填报单位)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资料。
(三)为切实加强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根据部和国家统计局36号令的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填报各种经济类型和不同隶属关系企业的统计资料。
(四)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交通厅上报资料需包含计划单列市的有关数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直接向部上报资料。
(五)为保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原部直属运输企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在向地方交通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向部上报本集团及分公司的月度、年度资料。
(六)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参见交通运输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但在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七)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计算单位填报报表。
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不留小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八)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自2008年起,交行统1-1、1-2、2-1、2-2、3、4、5、7-1、7-2表不再抄报部公路司,由部综合规划司收集后统一提供。
各填报单位须保证有关汇总数据和《公路养护统计报表制度》基础数据的一致性。
(十)自2008年起,各填报单位须保证交行统1-1、1-2、2-1、2-2、3、4、5表中有关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汇总数据(含桥梁、渡口、隧道)由农村公路数据更新基础数据汇总生成,各省须于2月28日前将有关数据报部,具体要求见《全国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2008)》。
(十一)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年报统计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一)年报(二)定期报表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需按总公司、各分公司分别填报交行统8、10、12、13、15、16、17表。
三、调查表式(一)公路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技术等级分)表号:交行统1-1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号有效期至:2010年10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二)公路里程年底到达数(按路面类型分)表号:交行统1-2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号有效期至:2010年10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三)公路桥梁年底到达数(按使用年限分)表号:交行统2-1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四)公路桥梁、渡口年底到达数(按跨径分)表号:交行统2-2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五)公路隧道年底到达数表号:交行统3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六)高速公路明细表表号:交行统4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号有效期至:2010年10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七)公路密度及通达情况表号:交行统5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 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交行统1-1、1-2、2-1、2-2、3、4、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中各项指标的解释,详见部规划发(2002)6号“公路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及“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的规定”。
二、公路里程统计范围:凡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技术等级的公路(县、乡道中,含路基宽度≥4.5米或路面宽度≥3.5米路段的等外路线的里程;村道中,含路基宽度≥4.5米或路面宽度≥3.0米路段的等外路线的里程),均统计为公路里程。
包括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以及公路通过城镇(指县城、集镇)街道的里程数和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的公路已验收交付使用的里程。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在确定公路技术等级时,更多的结合了设计时速、交通量、车道数等多种因素,相关技术指标也进行了修订。
因此,原公路技术等级不一定符合目前技术标准的规定。
为避免增加过多的工作量,按照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公路,其公路技术等级认定为新标准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不再进行调整。
自2006年起,村道正式纳入公路里程统计,国、省、县、乡道和专用公路里程统计原则上不得新增等外路里程。
自2008年起,国家高速公路正式纳入公路里程统计,按《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A03-2007)和《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157号)有关规定填报。
国道主干线不再统计。
三、县、乡、村道的定义和划分标准如下:(一)县、乡、村道的定义1.县道:指具有全县(含其它县级行政区划)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2.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3.村道: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二)县、乡、村道的划分标准1.县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县道:①县际间的主要公路;②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乡(镇)政府所在地之间的主要公路;③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重要的商品生产、集散地、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公路;④国省道间的重要连接线;⑤顺畅连接多个乡(镇)的公路。
2.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乡道:①乡(镇)之间的主要公路;②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③乡(镇)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建制村所在地之间的主要公路;④顺畅连接多个建制村的公路。
3.村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村道:①建制村之间的主要连接线;②建制村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③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已建成通车的并达到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
四、主要指标关系公路、桥梁本年到达数=上年到达数+本年新建数+本年改建变更数公路里程=等级公路(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外公路=有铺装路面+简易铺装路面+未铺装路面=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村道公路桥梁=永久性桥梁+半永久性桥梁+临时性桥梁=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公路隧道=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五、旧路改建变更:指上年列入统计年报的路线,经过改造提高等级后的增减变化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