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0]135号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合集下载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6.18•【文号】残联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动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范”的制定实施,是贯彻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针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方案,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措施,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省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规范”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加以解决。

执行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残联报告。

四、中国残联将制定与“规范”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落实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对达标单位授予牌匾,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2.28•【文号】建标[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建标[2013]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十一五”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效显著。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便利。

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深入开展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决定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共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

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背景 (1)1.2可行性研究编制依据 (2)1.3可行性研究范围 (3)1.4项目概况 (3)1.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6研究结论 (5)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6)2.1项目提出的背景 (6)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8)2.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0)第三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2)3.1场址选择 (12)3.2建设条件 (12)3.3交通运输条件 (14)3.4社会经济条件 (15)3.5公用设施及社会依托条件 (15)3.6施工条件 (16)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 (17)4.1建设总体方案 (17)4.2建设内容及规模 (18)4.3总平面布置设计 (18)4.4建筑设计方案 (20)4.5结构设计方案 (23)4.6给水排水方案 (25)4.7采暖通风方案 (28)4.8电气系统设计方案 (29)第五章环境保护 (33)5.1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 (33)5.2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33)5.3项目投入使用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36)5.4水土保持 (37)5.5工程对环境影响程度分析 (38)第六章节能 (39)6.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39)6.2能耗指标分析和节能效果分析 (39)6.3节能措施 (41)6.4节水措施 (42)第七章职业安全卫生 (44)7.1职业卫生要求 (44)7.2危害因素分析及控制措施 (45)7.3预期效果及评价 (46)7.4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47)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8)8.1组织机构 (48)8.2项目组织机构图 (48)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 (51)9.1项目建设期 (51)9.2项目实施计划 (51)9.3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 (51)9.4项目实施管理 (52)第十章项目招标方案 (53)10.1编制依据 (53)10.2招标原则 (53)10.3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方案 (54)10.4招标程序 (54)10.5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55)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8)11.1投资估算 (58)11.2资金筹措 (60)第十二章风险分析及对策 (61)12.1项目建设期间风险分析及对策 (61)12.2项目运营期风险 (65)第十三章社会效益评价 (66)13.1社会效益分析 (66)13.2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66)13.3项目所在地相互适应分析 (67)13.4社会评价结论 (68)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70)14.1结论 (70)14.2建议 (70)附表:项目投资估算表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1.1.1项目名称台前县残疾人托养中心(配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1.1.2承办单位单位名称:台前县残疾人联合会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1.3项目建设目标为改善当前台前县残疾人救助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面貌,加快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台前县残疾人联合会在上级残联和各级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筹措资金计划投资730万元建设残疾人托养中心(配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努力建成集残疾人托养、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就业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第一稿意见无障碍验收导则(第一稿)

第一稿意见无障碍验收导则(第一稿)

参考意见:一、导则是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主要用于指导无障碍设施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和使用维护人员开展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实际操作,所以,不应该与原规范有太多的重复。

二、导则编写的语言应规范。

采用字体及字号也应规范统一三、现在编写的内容可以保存,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删改四、重点不是规定和要求,而是指导,所以表格一定要适用,要与现有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吻合。

以上意见,供参考,江苏省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导则编制说明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理》【第622号文】,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创建工作的通知》建标〔2018〕114号以及江苏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17]527号的要求,认真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城乡建设情况,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首次指定了本导则,本导则以《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为基准,对无障碍设施的验收,无障碍环境的验收,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本导则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无障碍设施验收;5.无障碍环境验收;6.无障碍设施维护本导则由...........负责管理解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人: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无障碍设计技术交底5.无障碍材料5无障碍设施的验收一般规定6.1无障碍通道6.2轮椅坡道6.3出入口6.4门6.5无障碍电梯6.6升降平台6.7楼梯和台阶6.8缘石坡道6.9盲道6.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6.11轮椅坐席6.12低位服务设施6.13扶手6.14卫生间6.15浴室6.16无障碍客房6.17无障碍住房6.18无障碍标志6无障碍环境验收7.1 一般规定7.2建筑物无障碍环境验收 7.3无障碍区域环境的验收 7.5 无障碍整体环境的验收7 无障碍维护8.1 无障碍设施与环境的维护人8.2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8.3无障碍环境的维护1 总则进一步提升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方便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自主、安全、方便地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规范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及维护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与维护效果,制定本导则本导则以现行国家标准的《无障碍实施施工验收和维护规范》GB50642-2011为依据,用于指导江苏省城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和城镇道路的无障碍设施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施工与维护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新的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与社会日益增长的人民生活需求水平相适应在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2 术语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入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世文姚昭晖王跃伟方子晋蒋纹黄笑冬朱鸿寅赵宇宏杨明聪郭洋张力程澍何江沈成红郑志松韩波主要审定人:陈伟民景政治黄元龙汤海孺王国钰杨键殷农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6)5 室外环境 (8)6 建筑设计 (9)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2)附:条文说明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5)4 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 (6)5 Outdoor Environment (8)6 Architectural Design (9)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1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老年公寓的陕西和国家设计规范

有关老年公寓的陕西和国家设计规范

有关老年公寓的陕西和国家设计规范陕西标准设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哪些条件,意见稿指出,除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50张,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养老设施的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床位数不同申请单位不同拟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同,对应的申请单位也不同。

床位数50,200张的,申办人应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床位数在200—500张的,向机构所在地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局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床位数超过500张的,申办人应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冠名“陕西、省、三秦”须审批养老机构冠有“陕西、省、三秦”等名称的,必须符合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要求,而由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为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院。

膳食经费须建立专门账户针对入住老人的护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其中,意见多条细则也对老年人饮食做出规定。

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应该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作和用餐应与工作人员分开。

同时,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等级分三级每三年评审一次我省每三年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审,将其分为三个等级,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挂牌,并给予奖励。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期间和正式运营一年以上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床位数和老人入住数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入住48小时内建健康档案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提供的个人生活照料、护理、心理及精神支持、安全、技能培训等都做出了细致入微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皖人防〔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明确减免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除国家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1.27•【文号】建标[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2003年1月2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

近十多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大中城市中盲道、坡道等大批无障碍设施的建成和使用,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多数城市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和水平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把关不严,原有设施改造迟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中24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