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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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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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院: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案号:[案号]
诉讼请求:行政上诉状
陈述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原告就[案件背景]一事向[被告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经[被告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合法、不正当,故原告依法提出行政上诉,请求贵庭予以受理。

二、案件事实
[详细叙述发生的事件和行政决定的内容]
三、行政决定存在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1.违反法律法规
[详细叙述被告部门的行为与法律法规不符之处]
2.不符合实际情况
[详细叙述被告部门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或忽视了重要事实] 3.违反程序规定
[详细叙述被告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规行为]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上诉请求:
1.[证据名称1]:[证据描述]
2.[证据名称2]:[证据描述]
3.[证据名称3]:[证据描述]
五、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案件性质]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六、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贵庭:
1.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
2.[其他诉讼请求]
七、代理人授权
本案原告特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并授权本代理人进行必要的程序操作和诉讼行为。

八、救济方式
原告请求贵庭依法受理本案行政上诉请求,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

特此上诉。

原告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日期]。

某医院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上诉状

某医院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上诉状

某医院不服工商局行政处分案件上诉状【提要】本案案情是:某医院创办的门诊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对其进展了处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该门诊部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那么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断定是否是营利性的标准,是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而不是医疗机构是否对外营业。

二是“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分,还是行政强迫措施。

上诉状阐述了行政处分与行政强迫措施的区别,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处分,应当举行体征程序,否那么根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因违犯法定程序而无效。

另外,上诉状对一审讯决认为正确的处分主体资格问题、适用法律条文错误问题、引用的“行政效率原那么〞违犯行政处分法的原那么问题、混淆了处分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问题。

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工商行政处分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06〕××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工商行处字〔2006〕第7号?行政处分决定书?;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讯决认定被上诉人具备处分主体资格错误。

被上诉人是否具备行政处分的主体资格,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地域上的管辖权,二是处分的事项属于其主管的范围。

被上诉人开庭后补充的证据,仅仅证明了地域上的管辖权,但没有证明其有主管的资格。

××市政府2004〔第94号〕?××市施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将包括工商行政执法在内的许多执法权利集中给执法局行使,从该文件看,对违背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处分的主体是执法局,而不是被上诉人。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上诉状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上诉状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上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处罚的一方,不服贵处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特向贵庭提起上诉,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请求贵庭予以核实和裁定:一、案件基本情况1. 我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身份证号/法人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为×××××××;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为××××××二、案件事实与理由1. 案发过程描述根据我掌握的情况,事发当时×××(简要描述案件事由的经过)。

然而,该过程中我并没有犯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2. 现有证据的分析与提供我特此向贵庭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我的清白:(可以列举有利于辩护的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3.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本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存在严重问题:(可以列举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如法律依据不正确、程序违规、处罚幅度不当等)三、请求法院作出的裁定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定:1.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我并没有犯下任何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有力证据,故请求贵庭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以消除对我的不公平处罚。

2. 公正处理案件请贵庭按照相关法律,公正处理本案,并对我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恢复我的权益请贵庭恢复我的受到处罚前所享有的一切权益,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害。

4.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如行政机关在本案的处理中存在错误、违法行为,我请求贵庭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纠正和惩戒。

四、相关法律依据本次上诉状的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可以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五、代理人及联系方式本人在此委托×××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处理本案,并联系我相关事宜。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模板范文行政上诉状是一类专业的法律文书,如果大家要用到行政上诉状的话,记得提前料及清楚它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哦!这是一份:行政上诉状模板,请参考!行政上诉状模板【1】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上诉理由:(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份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上诉的受理过程【2】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

原审法院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上诉审法院。

行政处罚上诉状范文(合集)(2024)

行政处罚上诉状范文(合集)(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上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1.行政机关错误裁量:详述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存在的错误裁量情况,包括实际情况与处罚决定的不符、相关证据的漏查或错误使用等。

2.法律适用错误:指出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错误,且说明正确的法律适用方式。

3.证据不足或错误: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不足或证据错误,说明行政机关的证据对被处罚主体的指控并不成立。

4.违反程序规定:说明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规行为,如未及时通知听证、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5.处罚决定不合法:阐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违反了被处罚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详述适用于该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力的依据:分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条款和行政机关的职权。

3.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为上诉状的理据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

4.典型案例参考:引用相关的法律案例,对类似情况下的行政处罚作出详细分析,进一步论证被处罚主体的上诉理由。

5.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分析:针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法规的条文,对其适用性、可行性进行分析,为上诉状的法律依据提供更加详尽和有说服力的解释。

三、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及其后果:1.误认事实或证据:分析行政机关是否误认了事实或证据,并说明这种误认对被处罚主体的利益造成了何种后果。

2.过度处罚:阐述行政机关是否对被处罚主体进行了过度处罚,并说明过度处罚给被处罚主体带来的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后果。

3.不当程序:分析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这种不当程序对被处罚主体的权益产生的影响。

4.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分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分析,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违反了合法程序和法定权限的情况。

5.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违法性:指出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存在的错误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进一步加强被处罚主体的上诉理由。

行政处罚上诉状

行政处罚上诉状

行政处罚上诉状背景和事实我是被某行政机关以涉嫌违规进行了行政处罚。

我在下文中称该机关为“被申诉机关”。

被申诉机关在对我进行处罚前,没有充分听取我对相关事项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告知我享有的相关权利。

经过调查审理,被申诉机关认定我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我针对该决定提出了异议,但被申诉机关仍然坚持该决定。

因此,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被申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并要求撤销被申诉机关的处罚决定。

但是,复议机关并未考虑到我的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仍然维持了被申诉机关作出的原决定。

我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因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于xx年xx月xx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诉讼请求我要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1.撤销被申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要求被申诉机关立即恢复我的被处罚前的合法权益;3.要求被申诉机关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第二部分:事实和理由1.违法行为定性不明确被申诉机关指称我违反了某法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详细说明我犯下的违法行为。

在我的申诉中,我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所涉及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2.程序不合法被申诉机关未经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对我进行了监管,没有进行听证,也没有给予我充分的申辩的机会,这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处罚决定不应存在被申诉机关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合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我并没有涉嫌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对我作出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合法的。

4.复议机关未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考虑我的申辩和提供的证据,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仍然维持被申诉机关的原决定,这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申诉机关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结论以此行政处罚上诉状为据,我请求法院履行职责,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撤销被申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起诉状

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起诉状

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起诉状尊敬的法院领导、法官先生/女士:我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负责人,特此向贵庭提交起诉状,对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不服诉讼,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我所经营的企业。

我们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环保产品的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近期我们却遭遇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困境,即工商行政部门对我们进行了处罚。

根据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被罚款一百万元,并被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

然而,我们对此决定感到极度不满和困惑。

首先,罚款金额过于高昂,对我们这样的小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我们的经济状况已经很不容乐观,这样的处罚将给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

其次,对于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

我们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而且,在此之前,我们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环境问题的投诉或警告。

因此,我们认为这样的处罚是不公正的。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向贵庭提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的起诉。

我们坚信,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我们才能够还原事实的真相,让公正和正义得以伸张。

首先,我们将针对罚款金额过高的问题提出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罚款金额应该根据企业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违法所得以及企业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然而,在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详细说明罚款金额的计算依据,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违法所得。

因此,我们认为工商行政部门在罚款金额的确定上存在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我们将对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的决定提出质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顿应该是最后一种手段,只有在其他措施无法达到效果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然而,在我们的案件中,工商行政部门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违法行为达到了停产整顿的程度。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背景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就我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案件,现通过此上诉状寻求您的协助和公正裁决。

案件概述我于[日期]收到[行政机关名称]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指称我[违反法规],并对我做出了[处罚决定]。

然而,我对该处罚决定存在严重异议,因此我决定提起行政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异议和理由我提出以下异议和理由:1.证据不足或错误解读: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

所提供的证据要么存在缺失,要么没有明确证明我违反了法规。

此外,行政机关还存在对证据错误的解读,导致了不准确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

2.程序违规:行政机关在处理我的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行为。

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通知我参加听证会,且听证会的过程并未被妥善记录。

此外,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听证材料,影响了我行使申辩权和辩护权的能力。

3.处罚不当:行政机关对我做出的处罚过于严厉和不当。

考虑到我在违反行为中的实际情况及其后果,所作出的处罚明显不适当。

该处罚决定既没有考虑到我的过错程度,也没有充分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此,我要求法院重新审视我的案件,并撤销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以还我清白和权益。

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尊敬的法院:1.撤销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宣告处罚决定无效;2.驳回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并恢复我的名誉和权益;3.如有必要,在新的听证会上重新审视相关证据;4.承担本次上诉的法律费用。

结语尊敬的法院,希望您能审慎和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

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着充分的异议和理由,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和裁决。

谢谢您的时间和关注。

原告:[您的姓名]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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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上诉状【提要】本案案情是:某医院开办的门诊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对其进行了处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该门诊部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判定是否是营利性的标准,是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而不是医疗机构是否对外营业。

二是“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上诉状论述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处罚,应当举行体征程序,否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违背法定程序而无效。

另外,上诉状对一审判决认为正确的处罚主体资格问题、适用法律条文错误问题、引用的“行政效率原则”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原则问题、混淆了处罚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问题。

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06)××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工商行处字(200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具备处罚主体资格错误。

被上诉人是否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地域上的管辖权,二是处罚的事项属于其主管的范围。

被上诉人开庭后补充的证据,仅仅证明了地域上的管辖权,但没有证明其有主管的资格。

××市政府2004(第94号)《××市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将包括工商行政执法在内的许多执法权力集中给执法局行使,从该文件看,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执法局,而不是被上诉人。

对公权力机关来说,法无规定即无权。

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对原告的处罚行为属于其主管的范围。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

但一审两次开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罚。

一审判决在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没有处罚权、而被上诉人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处罚权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有处罚权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二、对外经营≠营利性,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

“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不是事实判断,而是法律判断。

1、被上诉人做出处罚的理由是“对外营业=营利性”,而不是一审判决认为的“推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

正是基于这一点,被上诉人从调查收集证据、做出处罚、一直到一审诉讼,都是围绕着××卫校门诊部(下称门诊部)是否是营利性而进行的。

被上诉人的逻辑是:1、因为门诊部对外营业,所以是营利性;2、因为是营利性,所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3、因为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所以处罚是正确的。

关于被上诉人的逻辑,2和3没有问题,问题出在1,被上诉人在判断门诊部是否是营利性时出了错误,被上诉人的错误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被上诉人没有权力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是营利性;第二,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是营利性的依据是投资来源,而不是对外营业。

联合规章《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 上述规定说明,认定是否是营利性的职权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不是对外经营。

被上诉人以是否对外经营来判断是否是营利性的观点没有依据,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不在于其对外经营还是对内经营。

如××市中心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均对外经营,均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被上诉人若认为门诊部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而不能越俎代庖,管自己没有权力去管的事。

被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是学雷锋做好事,愿意做就做。

被上诉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处罚的前提,应当是有权机关确认了属于营利性。

2、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是法律判断,不是事实判断。

根据“受处罚行为法定原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这一事实,不是本案争议的问题。

争议的问题是,门诊部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是否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不是对事实的判断,而属于法律判断。

是否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应当由法律去规定,而不是像证明客观事实那样去证实,更不能让行政机关去推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该条规定是“受处罚行为法定原则”。

被上诉人若认为门诊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提供出相关的规定。

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推定门诊部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这个错误一是混淆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二是违背了“受处罚行为法定原则”。

三、一审判决引用的关于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均与被上诉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无关,一审判决违背“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是行政处罚“处罚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

不同的机关,依法行使不同的职权。

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处罚。

一审判决引用的《行政许可法》80条、8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条、23条等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管理机关是工商局。

门诊部的这些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危害公共利益,都不是被上诉人做出处罚的依据。

一审判决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何以得到保障”的担忧,法律自有相关规定去调整。

门诊部是否应当取得执业许可证,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的主管范围,不属于被上诉人的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应当按照处罚法定的原则来评价,而不是非理性的脱离开法律规定去评判。

杀人抢劫的犯罪行为,更严重地危害社会,但不是任何一个公权力机关都有权管辖,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被上诉人不能以杀人行为违法而去行使司法权。

四、一审判决以“行政效率原则”和“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观点违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判断被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力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

唯独没有一审判决中所称的“行政效率原则”。

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不能为了效率,就可以没有法律依据的滥处罚。

一审判决所谓的“行政效率原则”,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相悖,与限制公权力的现代法制理念相悖。

被上诉人认定事实或者违法行为的证据和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

一审判决所称的“证据优势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同一事实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证据时,由法官根据证据优势规则作出判断和取舍。

一审判决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官认定事实的规则,用作判断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的依据,显然用错了地方和对象。

做出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标准,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行为无效。

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像一审判决称的“推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2、上诉人尽到了法定义务,上诉人没有“自证有责”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的如实回答询问和协助调查义务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交的对上诉人单位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一审判决的观点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已经忠实的履行了以上义务。

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提供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与《行政处罚法》37条的规定不符,与行政处罚程序相悖。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获取据以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没有义务“自证有责”。

五、一审判决关于“取缔”不是处罚是强制措施的观点错误,关于“取缔”不需要听证的理由,违背《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

一审判决认为“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观点错误。

取缔,辞海上解释为“禁止和制裁的意思”。

《现代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明令禁止或取消”。

从行政法理论上看,取缔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这是因为,首先,取缔行为是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资格的剥夺,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这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在效果上,取缔等同于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其次,取缔行为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比如说强制扣缴、强制收购、强制登记等等,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强制其履行。

而取缔行为则不是这样。

相对人所从事的某种行为被取缔,并非因为其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是因为其从事的行为本身就违法,必须予以制裁,而取缔就是制裁措施之一。

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传销企业予以“取缔”是否包括“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322号),明确答复:“取缔”,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这也充分说明了国家工商局的观点,取缔与吊销营业执照是等同的或者包含的关系,是等同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42条规定,应当告知上诉人听证的权利。

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但一审判决确认为:“而且原告的经营行为本系违法行为,亦应当依法被取缔,况且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及申辩权等相关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就被告的处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未影响这一目的的实现。

”按照一审判决的这种观点,是违法行为就可以取缔;不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只要相对人陈述了、申辩了,就可以不听证了。

一审判决的思路,不仅置法律的明确规定与不顾,也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〇〇七年五月七日附:本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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