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国家标准局1985-04-02发布,1985-12-01实施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 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Ⅰ级汞化物1 .氰化物2. 氯乙烯4.砷及无机化合物5. 铬酸盐7. 苯8.Ⅱ级苯胺3 .砷化氢6. 硫化氢9.盐酸10.硝酸11. 一氧化碳12.铅及化合物13. 氯21.甲醛23.Ⅲ级硫酸14.锰及化合物15.氨16.二甲苯20. 甲苯22Ⅳ级汽油17. 甲醇18. 氢氧化钠1956种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罕见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指数计算Ⅰ级13种汞化物1 .氰化物2. 氯乙烯4.砷及无机化合物5. 铬酸盐7. 苯8.八氟异丁烯、铍及其化合物、氯甲醚、羰基镍、丙烯晴、硫酸二甲酯、二异氰酸甲苯酯、Ⅱ级25种苯胺3 .砷化氢6. 硫化氢9.盐酸10.硝酸11. 一氧化碳12.铅及化合物(G2A.B)13.氯21.甲醛23.二硫化碳、氟化氢、五氯酚及其钠盐、镉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金属镍、环氧氯丙烷、黄磷、对硫磷、氮氧化物、DDV、光气、氯丁二烯、三氯乙烯、苯酚Ⅲ级14种硫酸14. 锰及化合物15.氨16.甲苯22二甲苯20.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四氟乙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四氯化碳、氯丙烯、六氟乙烯、敌百虫Ⅳ级4种汽油17. 甲醇18. 氢氧化钠19 丙酮法定职业性肿瘤、(八种):氯甲醚(肺癌)石棉(肺癌、间皮瘤)焦炉工(肺癌)砷化物(肺癌、皮肤癌铬酸盐(肺癌)联苯胺(膀胱癌)苯(白血病)氯乙烯(肝血管肉瘤)G1 (人类致癌物15种):苯、镉化物、铍化物、甲烷、硫酸及三氧化硫、氯乙烯、氯甲醚、双氯甲醚、三氧化铬(重铬酸盐)、砷化氢(眒)、、砷化物、羰基镍、环氧乙烷、焦炉逸散物(苯计)、煤焦油沥青挥发物(苯计)。
G2A(可能致癌物8种):环氧氯丙烷、硫酸二甲酯、氯丁二烯、氯联苯(54%氯)、1.2.3三氯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丙烯酰胺。
G2B(可疑致癌物31种):六六六、DDT、呋喃、铅及化合物(G2A.B)、乙苯、乙醛、苯乙烯、肼(联胺)、偏二甲基肼、对二氯苯、萘、金属镍、钴及氧化物、环氧丙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丙烯晴、苄基氯、百菌清、邻茴香胺、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丙烷、硝基甲烷、二异氰酸甲苯酯、乙酸乙烯酯、3.3对二甲基乙酰胺、1.3二氯丙烯、石油沥青烟职业性接触汞化物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2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3职业性接触氯乙烯危害指数计算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4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5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6职业性接触铬酸盐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7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8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9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0职业性接触硝酸危害指数计算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1职业性接触一氧化碳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2职业性接触铅及化合物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3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4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5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6职业性接触汽油危害指数计算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7职业性接触甲醇危害指数计算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8职业性接触氢氧化钠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19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20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21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22职业性接触甲醛危害指数计算危害程度分级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23职业性接触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24职业性接触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职业性接触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职业性接触危害指数计算轻度危害(Ⅳ级):THI <35中度危害(Ⅲ级);THI≥ 35~<50高度危害(Ⅱ级):THI≥ 50~<65极度危害(Ⅰ级):THI≥ 65。
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简介GB5044-8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关于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对职业性接触的毒性物质进行分级,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重要性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进行有效的危害程度分级对于制定适当的防护措施至关重要。
GB5044-85为企业和雇主提供了指导,确保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分级标准GB5044-85根据毒性物质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职业性接触的毒性物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危害程度和防护要求。
- 一级:剧毒物质,对人类有极高的毒性,接触或吸入少量即可引起严重的急性中毒或致命的后果。
- 二级:高毒物质,对人类有较高的毒性,吸入、接触或摄入较少量即可引起急性中毒。
- 三级:有毒物质,对人类有一定的毒性,吸入、接触或摄入较大剂量可引起急性中毒。
- 四级:易于引起有害反应的物质,对人类有轻微毒性,吸入、接触或摄入一定剂量可引起急性中毒。
防护措施根据GB5044-85的规定,各个毒性物质等级对应不同的防护措施。
企业和雇主应根据毒性物质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劳动者接触毒性物质的风险。
- 一级:应尽量避免使用剧毒物质,如果必须使用,需采取高度严格的防护措施,如全封闭式操作、穿戴防护装备等。
- 二级:应严格限制高毒物质的使用,避免接触和吸入,必须保证严密的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
- 三级:应采取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保证通风良好,并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降低毒性物质的接触风险。
- 四级:应在工作环境中采取一般的卫生防护措施,包括通风良好和个人卫生保护。
结论GB5044-85为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提供了基准和指导。
根据该标准进行毒性物质的分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企业和雇主应严格遵守这一标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甲醛
苯胺生产苯胺
电解铝、氢氟酸制造氟化氢
五氯酚及其钠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盐
镉及其化合物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
敌百虫生产、贮运敌百虫
别级
毒物名称
行业举例
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氯丙烯
钒及其化合物钒铁矿开采和冶炼
溴甲烷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硫酸二甲酯
>2500
经口(mg/k g)
<25
25-
500-
>5000
2.
急性中毒状况
易中毒,后果重
可中毒,预后好
偶可中毒
尚无急性中毒但有影响
3.
慢性中毒
患病率
)偶5%≥患病率较高(
毒无慢性中中有
状况
高(≥5%)
或症状发生率高(≥20%)
病例,或症状发生高率较10%(≥)
毒而有慢性影响
4.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后进继续或不展,能治愈
镍矿的开采和冶炼金属镍
甲苯二异氰酸聚氨酯塑料生产酯
环氧氯丙烷生产环氧氯丙烷
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砷化氢
敌敌畏生产、贮运敌敌畏
光气制造光气
氯丁二烯制造、聚合氯丁二烯
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一氧化碳
硝基苯生产硝基苯
苯乙烯制造、玻璃钢制造苯乙烯中度(级III)
危害
甲醇生产甲醇
硝酸制造、贮运硝酸.
级别
毒物名称
别级
毒物名称
行业举例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锰矿开采和冶炼、锰铁和锰钢冶炼、高锰焊条制造
氰化物
氰化钠制造、有机玻璃制造
三硝基甲苯制造和军火加工生产三硝基甲苯级II高度危()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GB5044-85

附录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症状、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 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 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GB5044-8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环氧氯丙烷生产
砷化氢
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
敌敌畏
敌敌畏生产、贮运
光气
光气制造
氯丁二烯
氯丁二烯制造、聚合
一氧化碳
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
硝基苯
硝基苯生产
III级(中度危害)
苯乙烯
苯乙烯制造、玻璃钢制造
甲醇
甲醇生产
硝酸
硝酸制造、贮运
硫酸
硫酸制造、贮运
盐酸
盐酸制造、贮运
甲苯
甲苯制造
二甲苯
喷漆
三氯乙烯
甲醛
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
苯胺
苯胺生产
氟化氢
电解铝、氢氟酸制造
五氯酚及其钠盐
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
镉及其化合物
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
敌百虫
敌百虫生产、贮运
氯丙烯
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
钒及其化合物
钒铁矿开采和冶炼
溴甲烷
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
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
金属镍
镍矿的开采和冶炼
甲苯二异氰酸酯
聚氨酯塑料生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序号
指标
I(极度危害)
I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IV(轻度危害)
1.
急性毒性(LC50或LD50)
吸入(mg/m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mg/kg)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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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Classification for hazards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ant
自2010-11-1起执行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住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基础上首次修订。
本标准与GB5044-8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保留急性毒性、致癌性等2项指标。
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修订原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依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致癌性分类,修订了原致痛性分级标准。
——把原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和慢性中毒后果3项指标整合为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1项指标,并明确定义和分级标准。
——增加了扩散性、蓄积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5项指标。
——增加了指标权重和按照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的原则。
——把我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列为直接分级的参考依据。
——删除了毒物非固有特性的指标,即最高容许浓度。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武汉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林、黄建勋、徐海娟、夏丽华、葛怡琛、梁顺华、陈建雄、陈嘉斌、刘莉莉、李来玉、陈秉炯、张敏、宋世震、杜燮祎、李涛。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度的分级。
本标准也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之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什,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604-2008化学品急性皮肤刺激/腐蚀性试验方法
GB/T21609-2008化学品急性眼睛刺激/腐蚀性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性接触毒物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ant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可经呼吸道、经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劳动者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
危害hazard
职业性接触毒物可能导致的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和不良健康影响。
3.3
毒物危害指数toxicant hazardous index,THI
综合反映职业性接触毒物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量值。
4分级原则
4.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每物的急性毒性、扩散性、蓄积性、致癌性、生殖毒性、致敏性、刺激与腐蚀性、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等9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4.2分级原则是依据急性毒性、影响毒性作用的因素、毒性效应、实际危害后果等4大类9顶分级指标进行综合分忻、计算毒物危害指数确定。
每项指标均按照危害程度分5个等级并赋予相应分值(轻微危害:0分;轻度危害:1分;中度危害:2分;高度危霄:3分;极度危害:4分):同时根据各项指标对职业危害影响作用的大小赋予相应的权重系数。
依据各项指标加权分值的总和,即毒物危害指数确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级别。
4.3我国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物质或限制使用(含贸易限制)的物质、依据产业政策,结合毒物危害指数划分危害程度。
5分级依据
5.1毒性效应指标
5.1.1急性毒性:包括急性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 50、急性经皮半数致死量LD 50。
5.1.2刺激与腐蚀性:根据毒物对眼睛、皮肤或黏膜刺激作用的强弱划分评分等级。
5.1.3致敏性:根据对人致敏报告及动物实验数据划分评分等级。
5.1.4生殖毒性:根据对人生殖毒性的报告及动物实验数据划分评分等级。
5.1.5致癌性:根据IARC致癌性分类划分评分等级:属于明确人类致癌物的,直接列为极度危害。
5.2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指标
5.2.1扩散性:以毒物常温下或工业中使用时状态及其挥发性(固体为扩散性)作为评分指标。
5.2.2蓄积性:以毒物的蓄积性强度或在体内的代谢速度作为评分指标,根据蓄积系数或生物半减期划分评分等级。
5.3实际危害后果指标
根据中毒病死率和危害预后情况划分评分等级。
5.4产业政策指标
将我国政府已经列入禁止使用名单的物质直接列为极度危害。
列入限制使用(含贸易限制)名单的物质,毒物危害指数低于高度危害分级的,直接列为高度危害;毒物危害指数在极度或高度危害范围内的,依据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
6危害程度等级划分和毒物危害指数计算
6.1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为轻度危害(Ⅳ级)、中度危害(Ⅲ级)、高度危害(Ⅱ级)和极度
危害(Ⅰ级)4个等级。
6.2职业性接触毒物分项指标危害程度分级和评分按表1的规定,毒物危害指数计算公式
式(1)中:
THI——毒物危害指数
k——分项指标权重系数
F——分项指标积分值
6.3危害程度的分级范围
轻度危害(Ⅳ级):THI<35;
中度危害(Ⅲ级):THI≥35~<50;
高度危害(Ⅱ级):THI≥50~<65;
极度危害(Ⅰ级):THI≥65。
表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和评分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A.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技术依据,也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有毒作业分级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常见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分级,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法规依据。
A.2各项指标分级的依据是可获得的可靠的科学数据,数据应用的优先顺序依次为:国家技术标准、国际组织正式颁布的文件(数据)、区域组织或其他国家的官方数据、教科书、文献资料。
A.3急性毒性指标按GHS规定分级、赋分。
经口或吸入毒性依据首选动物试验为大鼠,急性皮肤毒性依居首选动物试验为大鼠或兔子。
如果缺乏首选试验物种的急性毒性数据,而有多个其他动物物种的急性毒性试验数据,则应科学判断,住有效、良好规范的试验中选出最适当的急性毒性数据。
A.4急性吸入毒性以4小时暴露试验为基础,根据1小时暴露试验获得的现有吸入毒性数据的转换,对于气体利蒸气,应除以因子2;对于粉尘和烟雾,应除以因子4。
根据2小时暴露或3小时暴露试验获得的吸入毒性数据的转换,参照1小时暴露试验数据转换方法处理。
A.5本标准分级依据的部分指标是动物试验数据,如果所获得的数据不一致时,应以可赋予较高分值的
有两个数据,一个是450mg/m3,另一个是550mg/m3,按分级标准,前者应划数据为准。
例如:某毒物的LC
50
分为极度危害,赋4分;后者应划分为高度危害,赋3分。
冈此,应以前者为准,采用450mg/m3这一数据。
A.6蓄积性包括物质蓄积和功能蓄积。
蓄积性一般用蓄积系数表示,但生物半减期也反映物质的蓄积性。
本标准把蓄积系数利生物半减期两个指标均作为分级依据。
当有蓄积系数数据可用时,按蓄积系数分级;没有蓄积系数数据可用时,按生物法减期分级;如果毒物的毒性作用由其代谢产物引起的,则按该代谢产物的生物半减期分级。
A.7毒物危害指数是影响毒物危害程度各项指标的综合加权积分值,综合反映职业性接触毒物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可能性,不能理解为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实际危害程度。
毒物危害指数计算举例见表A。
A.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是综合分忻各种影响毒物危害程度的指标得出的分级标准,它所规定的界值不能理解为职业危害程度分级的精确界限。
A.9本标准各项指标的分级标准是依据现有可获得数据、资料制定的,这些依据也将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而发生变化,冈此,应用本标准时应注意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A.10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分级。
A.11本标准应由受过职业卫生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使用。
表A.1职业性接触丙酮危害指数计算举例
表A.2职业性接触三氯乙烯危害指数计算举例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4-12发布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批准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