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当月缴纳额为计税依据是否合理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按照法定比例,合法合规投资于特定金融机构的养老金计划。
企业年金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提高员工福利和增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力,还可以为员工提供较为稳定的退休生活保障。
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养老金方面的投入,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金额可以在计税的时候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个人可以将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即将该部分金额从总收入中减去,再计算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
这种税前扣除的政策可以有效地减轻个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的实际收入。
其次,企业在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时候,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其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即将该部分金额从税前利润中减去,再计算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
这种税前扣除的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时,存在一定的限制和限额。
个人在缴纳企业年金的时候,其金额不能超过个人当年实际收入的20%。
也就是说,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最高可以享受个人收入的20%的税前扣除优惠。
而企业在缴纳企业年金的时候,其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利润的8%。
也就是说,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最高可以享受企业利润的8%的税前扣除优惠。
此外,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
首先,企业年金计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合法合规。
其次,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建立在与员工一致的基础上,员工应当充分知情,并且能够自愿选择参与。
最后,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必须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来承担,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竞争力。
通过税前扣除政策,个人和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减轻税负,提高收入。
国税函[2009]694号
![国税函[2009]6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196c0cf12d2af90242e6e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每年给予劳动者固定的一笔工资,作为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也是招募和留住人才的一种措施。
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在给予劳动者企业年金时,税前需要扣除的一定金额。
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应当按月扣除企业年金中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本月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金额的百分比。
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按月扣除企业年金中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费,税前扣除标准为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费总额的百分比。
三是企业在发放企业年金时,应当按月按照相关规定扣除个人投资分红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本月应征收个人投资分红所得税金额的百分比。
四是企业在发放企业年金时,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的其他福利,如劳动者节日福利、生日礼金、补贴、补助金等,税前扣除标准为本月应征收的福利金额的百分比。
以上就是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要求,企业在发放企业年金时,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以确保企业年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业建立年金要注意税收政策变化

企业建立年金要注意税收政策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有关年金的税收政策成为不少企业关注的话题。
近来, 不少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企业的咨询电话。
业内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注册税务师提醒企业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正确开展税收筹划, 同时指出了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时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企业年金, 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年金的列支依据有五个方面:1.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可从成本中列支。
2.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 非试点地区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明确, 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也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 可在税前扣除。
税务师认为, 企业年金之所以为企业看好,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年金可以成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工具。
因此, 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年金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 企业年金可享受的一项税收优惠是企业缴费部分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b95aaff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e1.png)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各自参加本人退休日期所在年度的本省(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平均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允许在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扣除。
1.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提取和支付等事项。
3.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约定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等事项。
4.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具体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约定执行。
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职工的利益,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可持续性。
同时,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运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重点和难点解析:在上述内容中,有几个重点和难点需要关注。
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一个关键点。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允许在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则不得扣除。
这一规定对于企业和职工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税收负担和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单位缴付企业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位缴付企业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缴付企业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天宇有限公司职工樊先生2016年每月实发工资5500元(公司已代缴个人缴纳的“险金”1500元中含年金500元),公司年度内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0万元的1/12为全体职工缴付年金10万元,其中全年为樊先生缴纳年金6200元。
该公司认为职工缴付的年金属于免税项目,每月按实发工资5500元扣缴樊先生个人所得税95元﹝(5500-3500)×10%-105﹞,并照此方法扣缴其他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将为全体员工缴付的10万元年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天宇有限公司检查后,指出该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和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年金的税收处理均存在问题。
正确的方式应为:1.扣缴个人所得税(1)樊先生个人每月缴纳的险金1500元中,准予按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扣除年金280元﹝(5500+1500)×4%﹞,其他险金1000元符合扣除标准。
其每月取得工资时(实发工资加超标准缴付的个人年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7元﹝(5500+1500-1280-3500)×10%-105﹞,2016年全年应扣缴税款1404元。
公司原按实发工资全年代扣1140元(每月95元)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了税款。
(2)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为樊先生缴付的6200元以及为其他职工缴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其个人账户时,职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以后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 计缴企业所得税天宇有限公司2016年度为樊先生等全体员工支付的1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上限为(120×5%)6万元,超过的4万元不准予扣除。
随后,稽查人员又就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年金的相关税收政策分别进行了详细讲解。
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一、两项年金缴付比例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年金缴付标准是: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年金是指雇主根据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为员工按照一定比例的工资预留一部分资金,并交给保险公司或者托管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以达到为员工提供退休保障的目的。
在企业年金的运作中,员工的投入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
下面将具体介绍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年金缴纳额标准: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年金缴纳的金额。
一般来说,企业年金的缴纳金额在企业年金责任计算基数的一定比例内进行选择,比例的确定由雇主与员工进行协商确定。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年金的缴纳额度可在员工受雇期满前达到工资、薪金所得额的12%。
也就是说,员工可以将企业年金的缴纳金额在一定比例内列为专项扣除。
2.个税起征点:个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金额。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2024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
根据这个标准,如果企业年金缴费金额不超过5000元,那么员工可以享受完全的税前扣除优惠。
而如果企业年金缴费金额超过5000元,那么超过部分将不再享受税前扣除。
3.年金缴纳期限:年金的缴纳期限是指员工选择缴纳企业年金的时间长度。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员工选择缴纳企业年金的时间长度不超过15年,则年金的缴纳金额可以全部列为专项扣除。
如果缴纳期限超过15年,则可以将年金缴纳金额的一部分列为专项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年金的缴纳额度作为专项扣除不受其他减免政策的限制。
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额度,并将其列为专项扣除,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由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不需要个人缴纳社保费,这也可以进一步降低员工的税收负担。
总的来说,企业年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主要根据年金缴纳额标准、个税起征点和年金缴纳期限来确定。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金额和缴纳期限,并将其列为专项扣除,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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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当月缴纳额为计税依据是否合理
【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那么,若企业每月缴纳年金,是否就以当月缴纳额为计税依据?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正如上述问题中所理解的,企业如果是按月缴纳年金,则需要在每月为个人缴纳时,即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是企业需要注意,企业为个人缴费的部分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并且不减除任何费用,这相当于年金部分可相应降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