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最新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活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房产测量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房屋:指由独立的建造物构成的房产。
2.2 单元:指建造物内的独立住宅或者商铺等单元。
2.3 套内面积:指单元内完整封闭房间的面积。
2.4 公共建造面积:指建造物内公共的、共用的区域面积。
2.5 产权单位:指对房屋或者单元合法拥有产权的单位。
2.6 测绘机构:指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
2.7 建造法定代表人:指建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
2.8 内部墙体:指用于分隔单元内不同房偶尔者功能等的墙体。
第三章:房屋测量规范3.1 测量前的准备3.1.1 房产所有权证明齐全。
测量前应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权属清晰。
3.1.2 测量工具齐备。
测量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3 房屋空间整洁。
测量前清理房屋内多余物品,保证空间整洁。
3.2 建造物外部测量3.2.1 测量建造物的高度、周长等。
3.2.2 应测量建造物门窗位置、高度等。
3.2.3 应测量建造物外立面的细节特征。
3.3 单元套内测量3.3.1 应测量单元房屋的套内面积,测量应考虑到各房间内墙体、柱子、梁等。
3.3.2 应测量单元内的净高度。
3.3.3 应测量单元内墙体、地面、天花板等物体表面高程等数据。
3.3.4 除非特殊要求,门洞、窗洞不应计算建造物面积。
3.4 公共建造面积测量3.4.1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的楼梯、电梯、门厅等。
3.4.2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厕所等区域。
第四章:测量报告编制4.1 测量报告应包含建造物外部、内部测量结果的详细资料。
4.2 测量报告应确保准确性,切勿误差过大。
4.3 测量报告应保护业主权益及隐私。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测量准备: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工具齐备、房屋空间清洁等。
建造物外部测量:测量建造物高度、周长及外立面特征等。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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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是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它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房产测绘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房产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
要大力推广高科技、新技术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提高测绘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房产测绘管理认证制度,完善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与质量责任制度,提高房产测绘的准确性。
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作好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库,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提高房产测绘成果的利用率。
二、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范》。
《规范》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认真学习并掌握《规范》的内容和条文涵义,是宣传、贯彻执行好《规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房产测绘、产权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同时,要注意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
房产测量规范最新版

房产测量规范最新版
房产测量规范的最新版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义和术语解释
此部分解释了术语和定义。
例如,建筑物的高度,屋顶的类型,壁面的术语等。
二、测量对象和范围
此部分说明了测量对象的类型和范围。
例如,房屋测量应该包括所有的房间和公共区域,如走廊和楼梯。
三、测量方法和仪器
此部分说明了采用的测量方法和使用的测量仪器。
例如,应该使用激光测距仪和水平仪等仪器来测量房间的尺寸和角度。
四、测量数据和误差控制
此部分说明了如何采集和处理测量数据,并且对测量误差进行控制和校正。
例如,应该使用三角法来计算房间的三维坐标,并进行误差分析。
五、绘图和报告
此部分说明了如何制作测量绘图和报告。
例如,应该绘制房屋的平面图和立面图,并在报告中标注所有的尺寸和角度数据。
六、质量控制和审核
此部分说明了如何对测量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
例如,应该对测量数据进行多次测量和比对,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一
致性。
七、其他要求
此部分包括一些其他的要求。
例如,测量员应该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并且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以上是房产测量规范最新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区别和细节上的调整。
测量员在进行房产测量时应该参考最新的规范,以确保工作的准确和合法。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房地产测量的规范性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测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测量应具备的精确性、可靠性、实用性、经济性等。
同时,该规范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如建筑物测量、土地测量、地下室测量等。
此外,该规范还对测量精度进行了要求,比如建筑物高度测量的精度要求为±10毫米。
《房产测量规范》还明确了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标准符号和编码等。
测量报告是测量工作的结果输出,内容应包括测量任务、测量原理、测量结果、测量数据和处理、测量人员签名等。
总之,《房产测量规范》是房地产测量工作的依据,对保证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一、引言《房产测量规范》是为了保证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测量行为,保障相关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旨在提供详细的测量规范,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二、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测量:指对房地产或房地产项目进行测量的工作。
2.2 房产测量规范:指对房产测量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标准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2.3 房产测量数据:指房产测量工作所获取的各种数据资料。
三、测量准备3.1 测量工作任务确认3.2 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3.3 测量控制点的建立3.4 测量基准的确定四、测量方法4.1 三角测量法4.2 弧长测量法4.3 平面多边形测量法4.4 高程控制测量法4.5 GPS测量法4.6 建筑物内部测量法五、测量数据处理5.1 数据采集与整理5.2 数据的计算与汇总5.3 数据的验证与修正六、测量报告编制6.1 测量成果报告6.2 测量图件的绘制和标注要求七、附件1. 附件一:房产测量任务书范本2. 附件二:房产测量数据记录表范本3. 附件三:房产测量结果报告模板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测量法》:指我国法律中关于房地产测量工作的相关法规。
2. “产权证”:是指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九、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本《房产测量规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测量现场复杂多变,导致测量误差无法控制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测量前的现场勘察和测量控制点的设置,及时调整测量方法和设备。
2. 测量数据采集过程中出现错误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数据采集的质量控制和校验工作,及时纠正错误数据。
3. 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及业主沟通,核对相关资料,进行重新测量和校验。
附件:1、《房产测量任务书范本》2、《房产测量数据记录表范本》3、《房产测量结果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测量法》:我国法律中关于房地产测量工作的相关法规。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国标《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1.1 目的与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测量基本原则1.5 测量精度要求2. 房产测量准备工作2.1 测量项目确认2.2 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2.3 测量任务划分2.4 测量资料收集3. 房屋测量方法3.1 基准测量3.2 平面测量3.3 高程测量3.4 标高测量4. 房屋测量技术要求4.1 测角技术要求4.2 测距技术要求4.3 测量精度控制4.4 测绘数据处理5. 房产测量成果报告5.1 测量成果报告编制要求5.2 测地成果数据存档管理6. 附件6.1 附件一: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示意图6.2 附件二:测量设备清单6.3 附件三:测量任务划分表6.4 附件四:测量资料收集表6.5 附件五:测角技术要求说明6.6 附件六:测距技术要求说明6.7 附件七:测量精度控制表6.8 附件八:测绘数据处理流程图6.9 附件九:测量成果报告示例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不动产登记法注释: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程序。
7.2 房产权证书注释: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一般由不动产权证办理。
8.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8.1 难题一:无法取得测量场地的许可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沟通,争取合法的测量权限。
8.2 难题二:测绘数据处理出现错误解决办法:进行数据检查和修正,并重新进行测量和数据处理。
8.3 难题三:测量结果与现实情况不符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核实并修正测量结果。
9. 结论以上是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详细内容,包括了测量准备工作、测量方法、测量技术要求、测量成果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部分了涉及的附件和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具体内容,请参考国家标准局或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国标《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参考文献:2. 术语和定义3. 测量任务3.1 测区划分和标识3.2 测量方式和精度要求3.3 测量基准点和控制标志3.4 测量仪器和设备3.5 测量数据的处理与分析3.6 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4. 房产测量的基本流程4.1 测量准备4.2 野外测量4.3 数据处理和分析4.4 编制测量报告5. 测量结果的验证和质量控制6. 附录7. 参考文献[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房产测量任务书模板附件2. 测量数据处理软件说明书附件3. 房产测量报告样例[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动产登记法 - 国家法律,用于规定不动产的登记和管理事项。
2. 土地管理法 - 动态法规,用于规定土地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3. 房屋拆迁条例 - 地方法规,用于规定房屋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测量现场无法进入或受限情况解决办法: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调,解决进场问题。
2. 测量数据异常或不完整解决办法:重新进行测量,核实数据采集过程。
3. 测量精度无法达到要求解决办法:更换更精确的测量仪器或调整测量方法,提高测量精度。
4. 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影响测量工作进度解决办法:暂停测量工作,等待天气转好后继续进行。
5. 数据处理过程中遇到软件或设备故障解决办法:及时联系技术支持或维修人员进行修复或更换。
该文档范本详细涵盖了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流程、附件、法律名词注释以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此文档可作为房产测量工作的参考依据和执行指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1. 引言是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旨在规范房产测量工作的实施,确保测量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详细描述了房产测量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流程,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和执行。
2. 范围适用于房产测量工作中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包括测量前的准备工作、测量操作、测量数据处理和成果报告等。
3. 规范性引用文件参考的标准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测量仪器和设备的技术规格4. 术语和定义列出房产测量中常用的术语和定义,以便读者理解和准确使用。
5. 测量前的准备工作5.1 测量任务的确定5.2 测量仪器和设备的选择和校准5.3 测量区域的准备和保护6. 测量操作6.1 测量基准的确定6.2 测量控制点的布设6.3 房产边界线的测量6.4 房屋建筑物的测量6.5 地形测量6.6 其他特定测量内容(如地下管线的测量等)7. 测量数据处理7.1 数据的采集和整理7.2 数据的处理和校正7.3 数据的存储和传输8. 成果报告8.1 测量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8.2 测量成果的整理和归档9. 质量控制9.1 测量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9.2 测量数据的质量控制10. 监督和检查10.1 测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0.2 违规处理和纠正措施11.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 测量任务书范本- 测量报告模板- 相关测量表格和资料12.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并解释其含义,如:- 不动产登记:指依法记录不动产所有权利及其变动状况的行为。
- 土地利用规划:指国家、地方制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13.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实际执行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如:- 天气条件限制了测量的可行性:可以调整测量计划,选择适合的天气进行测量,或者使用特殊的测量仪器和设备。
- 测量对象的隐蔽性导致数据的不准确:可以采用多角度、多方向的测量方法,或者利用辅助测量数据进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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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部分)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3.4.1坐标解析法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 (18)2i=1或1nS=Yi(Xi-1----Xi+1) (19)2i=1式中:S——面积,㎡;Xi——界址点的纵坐标,m;Yi——界址点的横坐标,m;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 (20)式中:ms——面积中误差,㎡;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
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S=±0.0003MS (21)式中:△S——两次量面积较差,㎡;S——所量算面积,㎡;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
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4、变更测量4·1 一般规定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δSi=K·Si∑δSiK=∑Si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