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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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鲁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

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

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鲁农海监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0〕26号)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提升我省渔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以下简称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清渔政船情况底数根据《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所有渔政船必须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服役渔政船应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

目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我省渔政船普遍存在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证书已到期情况。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单位所有的渔政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全面摸清渔政船数量、使用年限、船舶及相关设施设备信息、持证及注册登记情况等,分类建立档案。

对尚未注册登记和注册登记证书已到期的,须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厅进行审核,申请注册登记;因船舶报废或船体老化、设施陈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承担渔政执法任务的,应在提出后续处置方式后,及时申请注销。

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渔政船,不得开展执法活动。

二、认真做好注册登记材料报送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各单位申请渔政船注册登记或注销时,应将相关材料报省厅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省厅业务管理人员统一录入渔政执法船注册管理系统,经农业农村部核准后,统一制发证书。

其中,申请注册登记需提供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以及近期船舶侧面整体照片、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的电子照片或整合后的PDF文档,不需提供纸质材料;申请注销只需提供渔政船执法证书注销申请表(见附件2)。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广普及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的使用,我厅制定《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渔政处。

二0一0年四月一日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行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以下简称IC卡)的使用,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登记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海洋捕捞的渔船(含捕捞辅助渔船,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IC卡是专门用于管理和存储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的电子智能卡。

第四条IC卡基本信息与渔船证件内容信息一致,并具有与纸质证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IC卡实行专卡专用,一船一卡一号。

第六条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是渔船IC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渔船IC卡的制作、审批、发放、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权限第七条IC卡的主要功能(一)主要记载渔船基本信息、捕捞许可内容、渔船检验数据、渔船登记内容、年审事项(渔政)、年检事项(船检)与违规记录等功能;(二)具有可读写功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4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4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指导一线渔业执法人员、渔港经营人有效识别渔业船舶身份,我厅研究制定了《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7日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适用)一、渔船证书(一)核查内容1.国籍证书;2.检验证书;3.捕捞许可证(适用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

(二)核查要点1.证书应当为原件;2.证书样式应当与国家和省规定的一致;3.证书应当齐全有效;4.证书无涂改、伪造、变造痕迹。

二、渔船标识(一)核查内容1.船艏船名;2.船名牌;3.船艉船籍港;4.渔业船舶身份标签(适用本省籍渔业船舶);5.AIS和北斗设备。

(二)核查要点1.船名符合国家规定的命名规则;2.船艏船名、驾驶室顶部船名牌、船艉船籍港按规定制装,且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3.船艏船名、船艉船籍港满焊(适用本省籍钢质渔业船舶);4.渔业船舶身份标签完好无拆卸痕迹,读取标签信息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适用本省籍渔业船舶);5.AIS、北斗按规定配备,显示的识别码和船名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

三、渔船技术参数(一)核查内容1.材质;2.外形;3.型宽;4.主机。

(二)核查要点1.材质与证书记载一致;2.目测船舶外形(舵楼、主尺度、船体结构等)与证书照片无明显差异;3.船体中部测量型宽与证书记载一致;4.主机铭牌记载的主机型号、机号、标定功率及转速、制造厂和出厂日期等信息与船舶检验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一致。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

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局渔船标识整治方案

渔业局渔船标识整治方案

渔业局渔船标识整治方案为了规范海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海洋渔业成果,渔业局开展了渔船标识整治方案。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渔船标识的现状当前,我国海洋渔业发展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船只数量快速增加,但是与之相比的是船只的规范化管理并没有跟上。

渔业船只标识不明显、不规范、不齐全,不仅会给海洋渔业带来风险,也给环保带来隐患。

二、方案目标为了提高海洋渔业生产安全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渔业船只管理,提高海洋渔业成果,此次整治方案的目标如下:1. 完善现有的渔船标识制度,实现渔船标识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

2. 加强渔船标识的技术改进,提高渔船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保证渔业资源合理保护。

3. 宣传渔船标识的重要性,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三、亮点措施1.加强规范化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海洋渔业船只标识联网管理系统,实现现有渔业船只的全面登记,建立起渔船编号、注册号、牌照等标识的数据信息库,确保渔船标识的唯一性和真实性。

2.技术改进。

采用新型电子标识技术,建立渔船电子标识系统,结合卫星监控和定位技术,实现渔船实时监控和预警。

3.宣传教育。

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宣传、培训等形式,普及渔船标识的相关知识,增加渔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防止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方案预期效果1.规范管理:建立海洋渔业船只标识联网管理系统,实现标识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

2.提高安全保障:采用新型电子标识技术和卫星监控定位技术,提高渔船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3.环保效果:增加渔民的环保意识,防止渔船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该整治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海洋渔业的生产效益,有效规范渔业船只管理,提高海洋渔业安全保障水平,最终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业局渔船标识整治方案

渔业局渔船标识整治方案

渔业局渔船标识整治方案渔业局渔船标识整治方案随着全球温度的升高和环境污染的加剧,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日益重要。

渔业作为海洋资源的主要利用者,尤其需要注重保护和管理。

为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渔业资源,加强对渔业生态的保护,渔业局制定了渔船标识整治方案。

渔船标识是指在渔船上贴有统一标识的题词和字样,识别渔船的归属和从业情况。

但由于小渔船数目众多,管理体系不完善,造假现象层出不穷,渔船标识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也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改善管理效果,提高渔业管理水平,渔业局开始制定渔船标识整治方案,以严格的措施来加强对渔船标识的管理。

首先,渔船所有者必须到制定的申请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向当地渔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申请中的信息,审核部门还将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申请人的从业情况、船只使用情况等信息是真实可信的。

如果有不实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拒绝。

然后,在渔船申请手续通过后,渔业局将会对渔船进行标识治理,渔船标识要粘贴在显眼的位置,包括船头、船尾等位置。

渔船标识内容要求包括渔船名称、所有人、所有权及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此外,还可以根据渔业需要增加相关分类标识。

接下来,对于渔船标识的管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就是对渔船标识的核实和比对工作。

比对的方式是通过在正常巡查、检查和突击执法等行动中进行,渔业监管人员通过对渔船标识和渔业许可证进行比对,确保渔船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遏制假冒伪劣行为的发生,使得整个渔业实践更加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为了更好地实施此方案,渔业局还将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向全体渔民讲解渔船标识设置、使用、核实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渔民们更好的理解和参与到渔船标识整治中来。

渔业局渔船标识整治方案的意义在于维护渔业统计工作的真实准确性,优化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对渔业从业者的监管,提升海洋管理水平和保护海洋资源的能力,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渔业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信通过渔船标识整治方案的有效实施,将会为我国的海洋经济和渔业资源保护作出重要的贡献。

中国渔政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渔政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渔政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确保中国渔政标志的正确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渔政标志是经农业部确定的专用标识,所有权归农业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第三条中国渔政标志由衬有浅蓝色背景的圆型其周围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或加单位名称),中心由周边为浅黄色的红色立体五角星和深蓝色(某些场合可反白)舵轮组成的图案(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

第四条全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渔政装备,包括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中国渔政标志(包括车、船、艇及房屋建筑物内外徽标、纪念品、办公用品装饰等),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它标志。

第五条中国渔政标志在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上的使用方法:(一)设置烟囱的渔业执法船舶:在烟囱两侧或驾驶楼两侧设置渔政标志。

标志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可按方格放大法进行放大或缩小)。

(二)不设置烟囱的渔业执法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渔政标志。

标志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编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第33号令)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国渔政标志在渔业行政执法车上使用并备案的方案:(一)渔业行政执法车的车身颜色以白色为基色,喷涂渔政标志和“中国渔政”字样(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组成。

(二)具体排列为:两侧车前门从前往后由渔政标志和深蓝色(黑体)“中国渔政”字样组成,标志、字样的具体尺寸:高以车门窗下沿到车门底部三等分居中处,“中国渔政”字样以前后两门中缝两侧排列,标志在前,视车辆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三)我部2002年以来配发各地的渔业行政执法车,其外观、颜色不变,但需统一用新标志;各地自行装备的渔业行政执法车亦应参照以上规定统一外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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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
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渔船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制定了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船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保证渔船身份的唯一性、合法性,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省登记的或将在我省登记的国内作业渔船。

第三条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包括渔业船舶卡、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等。

第四条渔船电子身份标识是渔船的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渔船身份识别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统一定制,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辖区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制作、发放和收缴。

第六条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签字领取并进行安装。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与渔船检验同步进行,即在实船检验完成后,立即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对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安装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发放到船东手中由船东自行安装。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安装完毕,船舶所有人应填写《船舶所有人声明书》,该声明书应存入船舶检验档案。

第七条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渔船电子身份标签:渔船身份标签使用统一定制的专用抽芯铆钉或防拆卸螺丝永久性安装在渔船的指定位置上。

1、对有驾驶室的钢质、玻璃钢渔业船舶应安装在驾驶室的侧壁或后端壁的围壁板外侧,木质渔船安装在驾驶室内船中部顶端主要结构件上。

2、对于没有驾驶室的.渔船安装在船舱的横舱壁上部,内陆渔船安装位置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主机标签:应通过采用不可拆卸技术永久性安装在主机固定件上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必须对渔船上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护,不得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

由于碰撞等特殊原因导致渔船身份标识损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向渔船检验机构报告并交回损坏的标识,经渔船检验机构核查确认后予以更换。

第九条渔船买卖时,卖出方渔船所有者应申请渔船检验机构进行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实船核实渔船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的完整性,并通过移动检验终端确定渔船真实性,收回渔业船舶卡。

渔业船舶卡应随船舶检验档案移交给买入方所在地的渔船检验机构。

买入方渔船所有者应按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渔船
检验机构必须实船核实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的完整性,并通过移动检验终端确定渔船真实性,经临时检验合格后,向渔船所有者发放渔业船舶卡。

购买外省的渔船,渔船所有者应按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向省总队直属支队申领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后,实船测量并确认渔船的真实性和船证相符,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向渔船所有者发放渔业船舶卡。

第十条渔船因报废、改为非渔业船舶或由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其渔船检验机构予以收缴并进行登记、保存,每半年送交省总队直属支队进行登记,统一进行销毁。

渔船因海损事故、火灾等原因灭失的,渔船所有者应持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材料,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船检验证书。

第十一条新建渔船的电子身份标识的制作办理由执行初次检验的渔船检验机构负责,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当在检验证书发放前完成,否则不予发放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财政招标采购,免费向渔民发放,其制作、安装不得向渔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
渔船所有者、经营者未对渔船上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
护,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的。

第十四条各级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渔船普查、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及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

对于玩忽职守、假公济私、弄虚作假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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