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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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是各级政府管理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类社会事件、政策的评估,预判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指导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下面,将介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评估范围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社会事件、政策、经济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其中,社会事件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类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疫情等;政策方面有包括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安全政策等方面的决策;经济方面有包括重大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二、评估主体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需展开充分研究,了解所评估对象的相关情况,对各种因素进行评估,以确立风险程度和发生可能性。

三、评估要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素包括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后果、潜在的风险等方面。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对风险程度和发生概率作出综合评估,提出预警或改进意见。

四、评估方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包括现场实地调研、信息搜集采集、数据分析比对等多种方式。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精准把握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对所评估的事项作出合理、可靠的评估。

五、评估结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包括风险程度、风险概率和风险后果等方面。

在评估报告中,需要详细列明评估对象所存在的问题、风险因素和产生的可能性,同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政府关部门在实践中加以引导和处理。

六、评估流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流程包括评估准备、任务分配、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评估结果反馈等环节。

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各个环节需要密切协调和配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及时、准确、有效。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现将《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相应制定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9月20日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湘办发〔20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师生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注重从决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决策,努力确保全系统和谐稳定。

(二)基本要求1、应评尽评。

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2、分级管理。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科学评估。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有效避免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以及《东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东委办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以及重大项目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或审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出台或实施的前置条件,未经风险评估的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不予出台或实施。

第四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党委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公开民主、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镇委、镇政府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

各部门、各村(社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稳定的事项负责,协调和督促分管部门切实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组织领导,镇委、镇政府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党政办、政法办、维稳办、司法所、人大办、纪检监察办、规划建设办、重点工程办、规划所、房管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环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会保障分局、经济贸易办、教卫办、**医院、社会事务办、财政分局、工商分局、农业办、安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质量技术监督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各村(社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增强重大决策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稳评机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重大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评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好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条评估范围。

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或问题做出的决定,在做出决定前都要就该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评估主体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该决策作出部门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承担评估责任,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多个部门联合作出决策的,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商其它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重复评估。

第五条重大决策提出部门在向重大决策作出部门提交《决策草案》时,一并提交该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

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六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就该决策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以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或评估,作出低风险准予实施、中风险暂缓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的结论。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1.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维护XX市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阻碍重大事项实施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XX市实际,制定《XX》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内涵本方案所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或组织实施其他重大事项之前,由决策单位或组织单位牵头,协调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对有风险的重大事项,依照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和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保障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

二、评估范围依照应评尽评的要求,对与XX市市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牵涉面广、阻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阻碍社会稳定咨询题的重大事项,本事项评估主要在XX地区(XX区、XX区)进行调查。

三、工作原则1.保密性原则。

实施单位对风险评估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将严格保密,在未经委托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不会泄漏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会利用此数据并进行侵害相关利益方权益的行为。

2.标准性原则。

实施单位的方案设计和实施的全过程均依据国内或国际的相关标准进行。

3.规范性原则。

实施单位在各项风险评估工作的过程和文档,都具有很好的规范性,可以便与项目的跟踪和控制。

4.可控性原则。

评估工作所使用的工具、方法和过程都会在实施单位与委托单位双方认可的范围之内,实施进度遵守进度表的安排,保证双方对评估工作的可控性。

四、评估内容对《XX》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应从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是否会有其他诱发不稳定事件的风险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1.评估合法性。

主要评估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本事项开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按法律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有效避免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以及《东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东委办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以及重大项目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或审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出台或实施的前置条件,未经风险评估的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不予出台或实施。

第四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党委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公开民主、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镇委、镇政府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

各部门、各村(社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稳定的事项负责,协调和督促分管部门切实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组织领导,镇委、镇政府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党政办、政法办、维稳办、司法所、人大办、纪检监察办、规划建设办、重点工程办、规划所、房管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环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会保障分局、经济贸易办、教卫办、**医院、社会事务办、财政分局、工商分局、农业办、安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质量技术监督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各村(社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XX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高等院校建立和推进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基本要求、评估范围、责任主体、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确保学校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特殊性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学校稳定的实践需要,是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有效工作机制,是党的十八大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目的是防范和化解校园各类矛盾,避免影响校园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与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

学校各部门在作决策、定政策、搞改革、上项目时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刚性程序,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要依法承担防范和化解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责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掌握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稳定的主动权。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研究。

各部门负责人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稳定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结合分管工作,协调和督促分管部门切实抓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分类指导,把握重点。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

要侧重做好在作决策、定政策、促改革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因素。

要侧重做好涉及本部门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实施预防措施前的风险评估应当作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点。

(三)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各部门要坚持把维护师生健康权益和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

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有机结合起来。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大辛庄办事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山东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事处党委依据职能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实现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重大统一执法行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评尽评。

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二)全面客观。

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

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

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五条办事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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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评尽评。

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二)全面客观。

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

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

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科室、所、队负责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各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对以下重大事
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为保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三)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检查方案。

(四)总投资5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组织或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

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二)合理性。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加重大多数群众负担或者对大多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

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
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

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三章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重大政策的起草单位、重大项目的实施单位、重大改革的牵头单位、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内容和程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涉及多科室、职能交叉导致评估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局指定。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九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明确评估的具体方式、步骤、时限和
目标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并报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维稳办备案。

第十条评估责任主体按照评估方案和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公示、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决策事项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
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

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第十二条条评估责任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提出不实施、部分实施或暂缓实施、实施的建议。

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一)30%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为高风险。

(二)10%--30%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冲突,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为中风险。

(三)90%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小影响的,为低风险。

第十三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审查。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须经市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
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

作出决策后,应将评估报告和审查决定送同级维稳部门。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对属于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局指定责任主体组织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在尽最大努力减少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实施。

第十五条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策的,应当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按应急处置预案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妥善处理,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坚决依法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市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应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

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名称。

(二)评估责任主体及人员构成。

(三)评估方案。

(四)听取意见情况。

(五)评估报告。

(六)决策结果。

(七)其他需要备查的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决策机关和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分别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评估责任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评估责任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决策机关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四)决策机关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及时调整决策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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