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建筑供配电的节能设计规定.doc
江苏省公共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电气)

江苏省公共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电气〕一、项目名称:三、设计依据:1.《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T173-2014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6.《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0DGJ32/TJ111-20107.《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203-20108.《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GJ32/J87-2009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GB50364-2005 (第5.6节)10.《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 08-2008II.《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第6.2节)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3.《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4年版)14.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本设计与绿色设计有关的内容为:照明节能设计、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
五、照明节能设计:2.本工程所采用灯具功率因数均要求大于0.9,镇流器应符合国家能效标准。
3.大面积照明场所灯具效率不低于70%。
4.照明系统采取分区控制、定时控制、照度调节等节能控制措施。
5.本工程使用LED照明的面积为 m2,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
六、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1.变压器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接线组别为Dyn11的干式变压器。
变压器自带温控器和强迫通风装置。
2.变压器低压侧设置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要求补偿后高压供电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小于0.95。
(低压电源进线处设置无功补偿装置,要求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小0.9〕。
无功补偿装置具过零自动投切功能,并有抑制谐波和抑制涌流的功能;分相补偿容量不小于总补偿容量的40%。
江苏建筑节能方案

江苏建筑节能方案1. 引言江苏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省,拥有丰富的建筑资源和较高的人口密度。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筑能耗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江苏提出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建筑节能方案的背景、目标、关键策略和预期效果。
2. 背景建筑领域是能耗较高的行业之一,尤其是在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使用过程中能耗非常大。
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舒适性要求的增加,建筑能耗问题日益突出。
江苏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建筑发展迅速,建筑能耗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江苏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方案,希望通过改变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的方式,降低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目标江苏建筑节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 - 在新建建筑中实现节能标准化,建立更加严格的节能要求标准。
- 在现有建筑中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提升建筑节能技术创新能力,培养专业的节能技术人才。
- 增加能源管理和监测的力度,完善节能监管机制。
- 提倡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4. 关键策略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江苏建筑节能方案提出了以下关键策略:4.1 建筑设计优化通过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能耗效率,减少热量散失和能源浪费。
具体策略包括: - 合理选择建筑朝向和布局,最大程度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
- 采用高性能隔热材料,减少传热损失。
- 选择高效节能设备,如LED照明、能量回收系统等。
- 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建筑能耗的动态调整和优化控制。
4.2 施工工艺改进通过改进建筑施工工艺,提高施工质量和能耗效率。
具体策略包括: - 推广采用预制装配建筑技术,减少施工时间和能耗。
- 优化施工方法,减少材料浪费和能源消耗。
- 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3 建筑能耗监测与管理加强建筑能耗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能耗问题。
完整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 0 0 5 2 / 9 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江苏省住宅节能设计规范

江苏省住宅节能设计规范篇一: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解读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2010解读2011-12-31 08:47:47 保护色:默认白牵牛紫苹果绿沙漠黄玫瑰红字体:小字中字大字点击数:52摘要:一、编制目的...一、编制目的已经实施五年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促进了公共建筑节能的发展,随着江苏省经济的高速增长,公共建筑规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提高该标准在江苏省贯彻执行的可操作性,适应节能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江苏省气候特点的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2010。
以此补充、细化和提高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贯彻国家和我省的建筑节能方针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能源利用效率。
二、编制方法1、以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为蓝本,参考兄弟省市建筑节能标准,结合国家及江苏省近年来发布的有关规定,配合省政府建筑节能目标,突出江苏省地方特色。
2、进行65%节能设计标准分析计算:邀请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采用美国能源部DOE-2软件提供典型的建筑模块(办公建筑、宾馆建筑、学校建筑、综合楼建筑等)对夏热冬冷地区—南京,寒冷地区—徐州,分别进行能耗计算。
3、对全省的建筑节能进行全面的调研,广泛征求或利用全国节能设计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和科研成果。
三、主要创新点1、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结合省政府建筑节能目标,对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管理,编制满足公共建筑节能50%和65%的两种节能设计体系。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大于等于5000m2,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重要公共建筑;甲类建筑必须达到65%节能设计目标。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二、设计根据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3、《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4、《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5、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工程外墙墙体材料为厚,内墙为厚。
规定的级,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7规定的级。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本工程(有/无)(型号)(太阳能/其它新能源)热水供应系统,使用辅助热源,设计使用范围自层至层。
七、权衡推断八、节能构造图详:。
江苏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建筑专业)二、设计根据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3、《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与与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4、《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5、《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6、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工程外墙墙体材料为厚,内墙为厚。
规范的级。
五、太阳能热水系统本工程(有/无)(型号)(太阳能/其它新能源)热水供应系统,使用辅助热源,设计使用范围自层至层。
六、本工程因不符合规定性指标而进行性能指标设计,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满足节能设计标准。
七、节能构造图详:。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电气专业)二、设计根据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5.6节)3、《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4、《35KV及下列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JGJ32/J14-2007(6.2节)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电气分册)7、《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6.3.2及6.3.8)9、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三、照明节能设计要求及措施四、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装设电能考核节能表计五、当工程含有变电所设计时,则应补充如下内容:1、负荷计算情况、供电电压选择及变电所位置情况概述,确认是否在负荷中心,否则说明原因。
江苏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 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三条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第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利用自然通风、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节能因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要求,其具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回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着位置予以公示;第十七条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计算书;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三十条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三十一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第三十二条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第三十三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第三十五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制度和技术导则,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实际能源利用效率的测评与标识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建筑节能办法命令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5日印发。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8 气压罐的容积应按小泵的流量计算,在气压罐最高工作压力时系统 不得超压。
? 气压罐的调节水容积也可按《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的要求: 不小于最大工作泵在设备扬程下、工频运行90S的供水量。
? 6.4.3 给水系统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供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泵组中的变频运行泵宜将工作区包含在水泵的高效区内; ? 2 泵组中的工频运行泵宜将工作区包含在水泵的高效区内,并在最不
主要内容
给水节能设计
给排水部分
可再生能源 用能计量 检测与控制
生活用水定额和卫生器具给水定额 生活给水方式及水压 生活热水制备 给水系统的节能措施
6 给水节能设计
6. 1 生活用水定额和卫生器具给水定额
? 6.1.1 生活用水定额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2009版)表3.1.10确定。当采用中水、雨水等作为冲厕、地面冲 洗等其它用水时,应相应减去该部分用水定额。
供水设备进水 最大管径(mm)
DN100 DN65
DN150 DN80
DN200 DN100
DN250 DN150
DN300 DN200
DN350 DN300
注:工作泵为两台及以上时,供水设备进水管管径应按两台及以上水泵吸水 管过水断面积叠加后换算确定。
? 2 在有条件设置高位水箱的地方,宜采用定速泵组和高位水箱联合供水的给 水方式;
泵,有详细的说明。 ? 2 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 生活给水的加压泵是长期不停地工作的,水泵的效率对节约能耗、降低运行
费用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选泵时应选择效率高的泵型,且管网特性曲线所 要求的水泵工作点,应位于水泵效率曲线的高效区内。 ? 水泵效率曲线的高效区的确定: (1)一般不低于最高效率点的10%左右,流量在0.85QP~1.15QP之间(QP为 水泵铭牌上的额定流量值); (2)高效区通常在水泵样本中,用两条波形线“§”标出; (3)通常样本将所生产的系列水泵的高效率方框图,绘在同一张座标纸上, 称为性能曲线型谱图。
江苏省公共建筑电能计量的规定.doc

江苏省公共建筑电能计量的规定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其中,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电能计量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公共建筑电能计量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能计量系统仅作为节能考核之用,与电业部门的计量无关,不应与电业计费电能表串接;2、对于大型建筑或能耗高的建筑应设置建筑物用能管理平台。
此平台应满足分项计量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要求,并宜采用中文操作软件;3、电能表计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0级;配用电流互感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4、电能表计应采用数字式,并应具备数据远传功能。
电能表计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采用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 645中的有关规定。
变配电所电能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进线开关采用多功能表。
表计应具有监测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和有功电度计量功能;2、各低压出线开关采用普通电能表。
表计应具备监测有功功率或电流和有功电度计量的功能。
配电系统电能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出租用办公楼照明系统的照明灯具插座、电热设备、室外景观照明应按楼层或区域分别计量;2、有出租单元、对外出租包厢的办公楼、商场等公共建筑,宜按考核单元计量;医疗建筑的病房、手术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厨房,学校建筑的教室等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计量。
影剧院、体育建筑、图书馆等的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宜按干线系统计量;3、空调系统的前端设备的计量应能区分冷水机组和附属水泵系统。
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系统形式,且室外机与管理考核单元相对应时,多联式空调应分别计量;4、除本标准变配电所电能计量设计规定外,空调末端和空调插座应按楼层或分区计量;当建筑物内有出租单元且采用集中空调时,区域内空调末端宜单独设一表计;5、电力用电应按电梯、水泵、通风机、室外景观电力用电等不同功能的设备类别分别计量;6、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特殊区域电力用电应按区域单独计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公共建筑供配电的节能设计规定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其中,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配电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公共建筑供配电的节能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供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负荷容量选用较高的电压等级,用电负荷较大的公共建筑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2、单台容量大于500kW的电动机宜采用中压供电。
在保证供配电系统安全运行情况下,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控制变压器运行台数。
由两路电源供电的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式。
变配电所、低压配电室及配电竖井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所应深入负荷中心,合理选择供配电路径,避免迂回供电。
380/220V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m;当受条件限制且安装容量小于150kW时,可不大于250m。
2、低压配电室应靠近配电竖井,配电竖井宜设置在负荷中心。
功率因数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采用低压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当用电装机容量在100kW 及以上时,其低压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对采用10kV 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其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
2、无功补偿装置宜设置在负荷侧;变压器低压侧的无功补偿装置应具有抑制谐波和抑制涌流的功能。
3、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具有分相补偿或混合补偿的功能。
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减少谐波引起的损耗、导体发热、功率因数降低及其他危害,用户向公共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 14的规定。
2、二类及以上的办公楼、金融机构、大型医院的医技楼、计算机中心以及其它含有较多谐波源的建筑物应在重要设备及电源敏感设备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当设置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系统发生谐振。
电力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接线组别为Dyn11的变压器。
变压器应自带强迫通风装置。
2、公共建筑物的电动机应选用节能型和高效率电动机,并应根据负载的不同种类、性能采用相应的启动、调速等节电措施。
3、应合理选择供配电线路的导体截面。